世贸组织对其成员贸易政策的影响_关贸总协定论文

世贸组织对其成员贸易政策的影响_关贸总协定论文

世贸组织对其成员贸易政策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世贸组织论文,对其论文,成员论文,政策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世贸组织秘书处散发文件,澄清世人对其所起作用的诸多误解。据称误解之一是“世贸组织支配各成员政府的政策”(注:见1998年6月16日《国际商报》。)。笔者认为,说世贸组织“支配”其成员的贸易政策的确言过其实,但是,世贸组织对其成员的贸易政策有效地发挥着影响却是不争的事实。

一个国际组织能够积极地影响其成员的政策的发展趋势,从而实现其确立的奋斗目标,是这一组织有权威、有活力的具体表现。联合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国际组织,对于其成员国制定和实行和平外交政策发挥着巨大的影响,而被世人称为“经济联合国”的世贸组织则对其成员在制定和实行更自由化的、非歧视的和更透明的贸易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影响。该组织在以前散发的另一说明性文件中称:“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的监督是世贸组织的一项贯彻始终的重要工作。”(注:见世贸组织信息传媒关系局编《世贸组织——走向未来的贸易》一书。)从关贸总协定成立到今日的世界贸易组织,经过整整半个世纪的发展、完善,该组织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督与影响各国贸易政策的机制。这一机制,在各种不同的贸易形势下,在世贸组织成员与该组织发生关系的各个不同阶段,在各成员之间因为某种贸易政策的实施而发生争端的时刻,其发挥影响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一、加入前对申请方的政策审查

一个国家或地区提出加入关贸总协定或世贸组织的申请,说明该国或地区认同这一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和各项贸易规则,愿意在这种多边贸易体制中与世界其它国家或地区发展贸易关系。就历史上申请加入多边贸易体制的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其贸易政策基本符合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国家或地区尚未出现。即使是那些完全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工业国家,在某些领域、某些部门的贸易政策和为执行这些政策而采取的措施也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发生冲突。在申请阶段,关贸总协定或世贸组织对申请方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其贸易政策的加入前的审查。

这种审查的程序是,首先,由申请方提交本国或本地区的贸易政策的说明性文件。关贸总协定或世贸组织的加入工作组须对该文件进行详细的审查。经过审查、核实后,工作组就不符合要求的方面提出意见,申请方则按照工作组的审查意见对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政策进行修改或调整。由于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形势不同,各国的政治格局或立法程序不同,各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差别很大,因此,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对某种政策的调整颇费时日,有的可能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能完成。此外,加入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方式与加入其它国际组织的方式相比,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申请方需要与该组织各有关成员就关税和其它双方有利害关系的问题进行谈判。那些谈判的成果则依照关贸总协定或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而为该组织的其它成员所共享。因此可以说,在一申请方加入该组织前,该组织的每一成员都参与了对申请方的政策审查,每一方都或多或少地对申请方的贸易政策发生着影响。而如果是在该组织中有巨大影响的成员对申请方的贸易政策的审查要求苛刻,或故意刁难,则这种有关政策的谈判可能会旷日持久而不得解决。这就是为什么有的国家或地区在递交申请后须等待很长时间,才能最后加入该组织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加入协议的政策约束

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要申请方的贸易政策基本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要求就可以批准加入关贸总协定或世贸组织。但是在加入议定书中要对与多边贸易体制规则不符的部分进行约束。例如,在1966年瑞士加入关贸总协定时,在加入议定书中就订有贸易政策约束的条款。瑞士是西方发达的工业国之一,实行完全的市场经济制度,但是瑞士对其农业实行保护政策。经过长期的谈判,最后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同意瑞士加入,但是在加入议定书中载明:瑞士可保留其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立场,允许它按照其国内农业立法实施必要的进口限制。在另一方面,瑞士则承诺,要尽可能地减少其它缔约方的利益损失;其数量限制的实施须符合第十三条的无歧视原则;瑞士还应每年向缔约方全体汇报其在保留条款下所采取的措施,并应接受缔约方全体每隔3年对保留条款所进行的审查。泰国在加入关贸总协定时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泰国,虽然在加入议定书中允许其享受发展中国家从关贸总协定各项规定中可以得到的特别的、更加优惠的待遇,以及对关贸总协定许多规定所作的放宽限制的待遇,但是在加入议定中,泰国也对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国民待遇)的规定作出承诺,表示要对进口纳税产品和国内产品一视同仁地征收营业税和消费税。

三、加入后的政策审评

在关贸总协定时期,理事会之下就曾建立了“结构调整与贸易政策工作组”,负责对各缔约方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由于关贸总协定本身并不是一个正式组织,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说,当时的工作组也只是一个临时的机构。世贸组织成立后,多边贸易体制中政策审评机制得到了加强。首先是有一个正式的协议——《贸易政策审评机制》(TPRM),作为这一工作的基本指导文件。其次是在组织上有了保障,正式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评机构”(TPRB),负责实施对成员贸易政策的审评。

《贸易政策审评机制》规定,要对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进行定期的审评。为了确定审评的时间间隔,将各成员依照其占世界贸易份额的大小,归入3类成员组:对于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4个全球最大的贸易实体,每2年进行一次审评;列名其后的16个实体,每4年进行一次审评;其余成员则每6年审评一次。关于审评的间隔也允许有一些例外: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可以确定更长的时间间隔;而在某一成员的贸易政策或实践发生变化并对贸易伙伴产生重大影响时,可提前对该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评。

依照上述有关协议的规定,在今年初,世贸组织又对日本、欧盟、印度等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了评审。对日本的审查进行得很详细,评审报告长达200多页。评审报告的结论肯定了日本在其对外贸易关系中强调了多边贸易体制,认为日本的对外贸易几乎完全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进行的。但是,报告也指出,日本的农业平均关税高于制造业。日本在关税配额、结关时间、原产地标志等方面也存在问题。此外,日本的动植物卫生检验的费用和手续的复杂化、繁琐的水果和蔬菜特别批准程序、冻肉进口限制标准等也应进行修改。为使日本的贸易政策能够平稳发展,并对其它成员顺利执行贸易自由化政策作出贡献,成员方要求日本对本国经济结构进行调整,特别是要努力扩大内需,以内部消化的方式,解决与其它成员方的巨额贸易顺差问题。

各成员对欧盟的政策审评则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评审报告中对于欧盟向单一市场的过渡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欧盟向单一市场过渡有利于贸易自由化;但更多的成员则认为,欧盟采取的任何一项贸易政策和措施都可能导致潜在的贸易扭曲。欧盟内还存在着许多贸易保护和地区性优惠措施,有的已经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欧盟的某些产品,如纺织品、汽车和一些家用电器的进口关税还相当高。一些农产品的进口也受到高关税的限制。欧明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只对其成员国本身有较大的优惠。欧盟对进口产品设置的卫生、安全和环保标准对其它成员构成了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此外,在提供普惠制方面,欧盟也制定了许多限制,诸如环境保护、劳工待遇,甚至边境禁毒情况也列入享受普惠制的条件,这些做法,有悖于普惠制的基本原则。

关于印度的评审报告认为,印度近年经济取得较高速度的增长得益于其对外开放的加速,因此,评审报告鼓励印度继续扩大开放。印度贸易自由化的最大进步是加工业领域,在这一领域,许多非关税壁垒被拆除,方便了外国投资者的进入。但是,印度对某些产品,如纺织品和服装制品的进口关税还是很高。各成员还要求印度在海关制度方面增加透明度,并应减少直接或间接的出口补贴。

贸易政策评审报告所阐述的意见,在现行世贸组织体制下,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是,它可以对受评审的成员产生一定的压力,促使其尽快对不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政策进行修订,而如果某些成员所实行的贸易政策背离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太远,以致对其它成员造成了损害从而引起贸易争端的话,世贸组织的另一重要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就要启动,该机制将以某种带有强制力的形式,使该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回到多边贸易体制的轨道上来。

四、发生贸易政策争端的裁决与执行

综观关贸总协定成立50年来发生的数百起大大小小的贸易争端,大多数是由于某些成员执行某种贸易政策和措施,影响到其它成员的贸易利益而引起的。发生贸易争端以后,世贸组织要求其成员不要采取单边方式解决,因为单边主义会削弱多边贸易体制的力量,同时也会助长保护主义的势头。若争端双边在一定时间内磋商未果,则要经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经过世贸组织斡旋和调停不能奏效,则由世贸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审理和裁决。若案件经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则败诉的一方必须修改其贸易政策或措施,使它们与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相符。

在解决贸易争端的能力方面,世贸组织比其前身关贸总协定更强有力。在世贸组织已经受理的100余起国际贸易争端中,有的发生在发达的世贸组织成员之间,也有的出现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而发展中国家诉发达国家并获胜的案例更是以往关贸总协定的历史所鲜见。在被称为“世贸组织第一案”的“美国汽油标准案”的审理过程中,世贸组织经受了考验。当在世界经济领域无足轻重的发展中国家委内瑞拉状告当今头号经济大国美国时,许多人为即将初试锋芒的新争端解决机制捏一把汗。但是今日的世贸组织已不同于往日的关贸总协定,它既有健全的组织,又有严密的程序,还有《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作为指导性文件。经过长达10个月的调查、审理,专家组提交了调查报告,报告认为美国所颁布的有关汽油标准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美国对于结论表示异议并提出上诉。上诉机构经过认真的复审,基本维持了专家组所作的结论,认为美国实施的汽油标准构成了“不公正的歧视”和“对国际贸易的隐蔽的限制”。因此,上诉机构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修订其联邦法典的有关条款,使其与美国依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相符。裁决之后,美国表示服从裁决,并称将就执行问题与控诉方进行磋商(注:见蒋德恩《世贸组织中的争端解决——案例1:汽油标准案》一文,载1998年5月23日《国际商报》。)。

“汽油标准案”的顺利审结树立了世贸组织的权威形象,极大地鼓舞了世贸组织成员方利用该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的积极性,从而使该机制成为世贸组织影响其成员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

世贸组织自成立至今,已审结了十余起贸易争端。最近,“荷尔蒙牛肉案”也得到了解决。这是一桩双方激烈争执长达10年方获解决的著名案例。事情发生在1989年。该年新年伊始,欧共体即宣布禁止从美国进口价值1亿美元的牛肉,理由是这些牛肉含有催肥用的荷尔蒙,长期食用会损害人的健康。美国迅即对此作出反应,宣布将对一系列欧共体农产品征收高达100%的关税。面对美国的报复,欧共体也不甘示弱,接着就下令禁止进口价值3.6亿美元的其它美国农产品。在国际讲坛上,双方更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一时间使得国际贸易领域中保护主义浪潮翻滚,关贸总协定苦心经营40多年的世界贸易体制大有毁于一旦之虞。这就是当代贸易史上有名的“荷尔蒙牛肉战”。当时的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使出浑身解数,在欧美之间穿梭斡旋,才使这场贸易战逐渐消弭,未造成重大损害。后来,美国将此案提交关贸总协定解决。关贸总协定对此案也曾花费了不少工夫,但是,由于当时的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缺陷,有关缔约方在此案审理中处处作梗,案件始终未能审结。世贸组织成立后,美国又将此案提上世贸组织的法庭。按照新的争端解决程序,此案最后得以解决,欧盟败诉。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欧盟修改其有关贸易政策,使其与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规定相符。作为世界最大贸易集团的欧盟表示服从裁决,并已就执行问题与原告美国进行了协商。

除上述几点之外,世贸组织在各种形势下召开的不同形式的会议,特别是出现某种危机时举行的会议,都对各国的贸易政策进行了检讨,及时指出了偏离世贸组织原则的政策倾向。历次会议上发表的宣言和声明,都进一步阐述了该组织一贯倡导的贸易政策,也对各国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

人们相信,随着世贸组织的发展,该组织关于贸易政策方面的各种机制将日臻完善,其对各国贸易政策的影响会与日俱增。世贸组织所作的将一个更加自由化、透明和稳定的世界贸易体制带入21世纪的预言,是可以变为现实的。

标签:;  ;  

世贸组织对其成员贸易政策的影响_关贸总协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