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采购论文,机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1.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立不规范,管理权限不明确;2.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存在随意性;3.采购过程存在违规操作现象;4.采购质量缺乏监督。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势在必行。
一、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为保证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必须建立严格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目前政府采购实践分析,政府采购监督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政府执行《预算法》及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行政监督: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要求行政管理职能和具体采购职能分开,形成制衡。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制订和发布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政府采购还接受技术监督、质检等部门,以及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3、司法监督:在供应商受到不平等对遇,或对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不满时,按现行的司法制度体系,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或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启动对政府采购当事方行为纠纷的裁定。
4、社会监督:通过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的原则、政策和制度等,邀请纪检、监察、公证、新闻等部门参与实施对政府采购过程现场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和全方位的政府采购社会监督体系。
5、工作的制约监督:通过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着力在政府采购工作环节和内部制度建设上,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关系,实现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监督。
二、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的基本内容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建立政府采购的法规监督体系。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影响面广,涉及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利益,必须有法规政策保障。政府采购的监督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家制订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就政府采购有关概念、原则、采购主体及职责、采购范围及标准、采购程序及规则、履约管理及国内仲裁、经济处罚及法律责任等重大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目前,国家《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财政部已出台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三是财政部门制订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配套法规,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政府采购履约监督及验收工作办法》、《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违反政府采购行为处罚规定》等等。目前,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工作,关键就是要制订这些配套法规,这是财政部门在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法规体系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2、完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建立采购环节的日常监督制度。政府采购的操作程序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能否客观公正开展。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需形成严密科学的操作规则。一是理顺管理体制。政府采购业务由现在的“官办”逐步转为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使地方财政部门从政府采购的具体商业活动中解脱出来;二是强化约束机制。既要细化供应(服务)商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标准,又要落实采购机关的责任措施,特别要明确采购机关的领导责任,确立主要领导负责制,同时也要完善政府采购中心的考核制度,确立奖惩考核责任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与工资奖金发放相挂钩,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的范畴,并推行公示制,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3、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约束力。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中细化到实物,并编制实物的购买时间、性能、规格、质量要求、资金来源以及参考价格等,经政府审定后,交由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执行。对计划编制环节的监督,一是监督采购单位计划编制的全面性,保证各采购单位将应该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采购计划。二是监督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同样的政府采购单位,不能有钱的就采购高标准的,没钱的就采购低标准的。三是监督采购计划的有效性。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着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只有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活动,财政部门才能下达给有关部门操作实施。
4、建立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竞标主体的监督。要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供应商能否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十分重要。当前,需要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规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给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度。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凭其资格证书方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视其情节轻重,采取在资格证书上记载违纪情况、限制其在一定的年限内不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吊销其资格证书等处罚手段。
5、建立评委库制度,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是抓好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核心环节。当前,要保证招标工作做到客观公正,除需要认真执行招投标现有的各项制度外,迫切需要建立评委库,即政府采购中心聘请有一定资格水平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招投标的评审委员,分类编号。评标时,临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委,以此减少供应商事前与评委接触的可能性。与此同时,要提高定标的透明度,整个评标、定标过程应当允许参与竞标的所有供应商参加,同时可以邀请公证机关现场监督,防止出现徇私舞弊行为。
6、建立采购与付款相分离制度,加强货款结算环节的监督。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如果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中介组织,既负责采购的具体组织工作,又直接支付货款,便会失去必要的外部监督,很容易产生违纪行为。因此,必须使商品的采购、验收、付款三个环节相互分离,建立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相互制约机制,即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审批,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招标等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货款;采购单位不直接采购,但有最后验收签单权,财政部门只能凭采购单位的签单才能支付货款,这样就使购买、验货、付款三权分离,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三、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配套措施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运作。
2、建立政府采购定期检查制度。政府采购中心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年度采购计划完成情况。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选择一些重点项目开展检查,并保证每年的检查面达到一定的比例。下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地情况,决定是否对下级开展检查。当前,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政府采购执法情况大检查,对一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力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3、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使之与正在探索改革的国家金库——帐户的管理方式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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