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制度动态发展的理论分析——马克思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论文,马克思论文,制度论文,经济制度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91.3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674(2004)09-0042-04
近年来,新制度经济学在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其实,新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各种问题,几乎都可以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找到有关的论述。新制度经济学在当代的重要代表人物缪尔达尔就指出:“当人们不得不把马克思当作经济科学发展史上伟大的经典作家之一看待的时候……,是基于开创制度经济学方面的成果”。(注:缪尔达尔.反潮流:经济学批判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248.)无论是马克思制度经济学还是新制度经济学,都用动态的、演进的世界观来分析制度,都把制度的动态发展作为研究的重点之一
一、关于经济制度动态发展理论研究的目的
鉴于制度的动态发展,以及发展本身的复杂性,可将经济制度的发展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本制度的变化,即一种经济制度被另一种经济制度所替代,是社会制度宏观本质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叫制度演变;另一种是指在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各种具体制度的微调、变迁和创新,也叫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在此,制度变迁构成了制度演变的基础,而制度演变则是制度变迁最终的决定性的结果。
马克思的制度发展理论更强调的是制度演变。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揭示资本主义矛盾和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同时,建立了其制度发展理论。诺斯就指出,“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注: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68.)关于理论研究的目的,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作了最好的诠释,他说:“我要在本书中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他明确指出“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马克思制度动态发展理论的研究目的,是要找到人类社会整体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说明经济发展对制度发展的作用,其理论侧重研究的是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即制度演变,并从宏观的、长期的角度研究人类社会制度的发展、变化,在本质上它是一个经济发展决定制度演变的宏观动态整体制度发展理论。
与马克思的制度演变发展理论不同,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发展理论强调的是制度变迁。新制度经济学在运用现有的市场经济理论去解释现实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矛盾。它是从经济运行的角度去研究制度,研究的是经济运行中的制度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的主要目的是力图建立一个符合经验史实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并用它来解释经济实绩。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的首行,诺斯明确指出:“我把按时序解释经济结构及其实绩作为经济史的研究任务。我所关心的‘实绩’是经济学家们通常所注意的问题,诸如生产多少、成本与收益的分配和生产的稳定性,我主要用总产出、人均产出以及社会收入的分配来说明实绩。我所说的‘结构’是指那些我们相信是决定实绩基本因素的社会特征。在此,我把一个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技术、人口及意识形态都包括在里面。所谓‘按时序’,也就是说经济史应从时间上解释结构与实绩的演变”。(注: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诺斯更进一步明确了他的理论目的。他说:“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是无可非议的,不同时期经济绩效的差异受到技术演进方式的根本影响也是无可非议的。遗憾的是,无论是流行的经济理论还是计量史,都未能揭示制度作用于经济绩效时的一些征象,因为它们还没有形成一个分析框架来将制度分析整合到经济学和经济史中去。本书的目的就是提供这样一个分析框架”。(注: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制度发展的目的就是为经济运行提供有效的制度框架。
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发展是一个相互作用的统一体,马克思的制度发展理论着重解释经济发展对人类社会整体制度演变的影响,反映的是社会发展的长期趋势和一般规律,其主要目的是说明经济发展对制度发展的作用。而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发展理论,则通过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短期经济规律来说明制度变迁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通过制度去解释人类社会经济兴衰的历史。
二、关于制度发展的动因
马克思制度经济学认为,任何社会经济制度都有一个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必然要消亡。它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寻求制度发展的动因。就客观而言,马克思制度经济学认为,社会制度是人类从事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的产物。人类在生产活动中一方面受已有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制度的约束,另一方面又创造着新制度。社会制度的发展变化最终只能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来解释。马克思在《费尔巴哈论著》中,下联生产力,上联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上层建筑与意识上层建筑),系统地分析了社会生产关系即经济制度的变革。这一分析用数学函数关系可表示为:I=f(Q,P,T),式中I为经济制度,Q为社会生产力,P为政治上层建筑,T为意识上层建筑。从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是把社会生产力的变化发展视为制度变革的第一推动力和根本原因。当生产力发展了,经济制度就要作出相应的变化。马克思指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他们一直在其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3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通过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和分配,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由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追逐所推动,一步一步由适合生产力到不适合生产力直至该制度所创造的生产力冲破该制度的外壳,则巨大的社会变革到来了。这表明,社会制度变革的根本动力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而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制度变革最终的决定性物质力量。
当然,马克思还分析了包括阶级、政党、国家、意识形态等主观因素对制度发展的影响。其中特别强调了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分析了各阶级的利益矛盾和力量对比对制度发展的作用。同时马克思特别强调组织、政党尤其是共产党的重要性。因为共产党人在实践方面是各国工人政党最坚决的、始终推动前进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国家,在马克思看来,一方面维持现有统治者的法律、规章,另一方供给新的有关制度。最后,马克思还充分认识到社会意识对制度创新的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也从主、客观两个方面阐述了这一问题。在制度变迁动力的客观方面,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变迁的客观推动力归结为相对价格变化、技术进步、市场规模等。他们认为,相对价格的变化改变了人们之间的激励结构,进而改变了人们之间讨价还价的能力,从而导致重新缔结契约的激励;技术的变化决定制度结构的变化。它通过降低交易费用、降低产权的排它性费用等来影响制度变迁;市场规模越大,社会分工越细,它通过固定成本和运作成本降低以及规模经济等作用来影响制度变迁。在各种相对价格的变化中,诺斯特别强调人口因素的作用。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诺斯把西方产权制度的变迁归因于人口持续增长所产生的对稀缺资源的压力。
就主观方面,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的诱因在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是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产物。诺斯指出,由于人们认识到存在一些潜在利润,这些潜在利润是由于规模经济、外部性、对风险的分散和克服以及交易费用的转移和降低所产生的。而这些潜在利润,在现存的制度框架内无法实现,这就使人们产生了改变现存制度安排的要求。如果预期的净收益即潜在利润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可见,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归结为客观上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即制度变迁动力的大小来自于缔约所能带来的收益。预期净收益越大,制度变迁的动力就越大。由于人类的经济活动不只是在一个存在交易费用的市场中进行,而且是在一个摆脱不了国家的社会中进行,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到后来把注意力更多地转向了国家。国家组织作为制度变迁主体的作用得到更多重视。
从人类社会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制度变革的根本推动力,人或团体或阶级的利益动机是社会制度变革的直接推动力。从短期来看,特别是在一个社会制度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各种具体制度的变迁则主要是由利益集团的获利动机直接推动的,但根本上仍然是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的。
三、关于制度变革的方式
研究制度就是研究人与人、人与组织或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而制度变革就是社会中的各种行为主体即人或组织面对客观条件的反映行为所导致的结果。马克思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经济制度动态发展理论都是建立在这一共同基点上的。如果用产权经济学来解释人与人之间冲突的不可调和性及革命性或非市场解决的结论,就是该制度存在着日益增加的产权界定不清以至于产权侵害的现象,特别是劳动者对自己劳动成果的产权界定不清以至被剥夺,这种冲突必须通过重新界定产权来解决。但在重新界定产权时,人们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通过市场的自愿交易的方式,另一种则是通过非自愿的强制性解决办法。比较到底采用哪一种方式的成本更低。
在马克思的制度经济学理论中,由于其侧重于宏观社会经济制度的演变,因此,马克思从所有制理论和阶级理论出发扩展到整个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结论重在指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不可调和性,因而需要通过剧烈的革命性方式来改变原有的制度结构。他认为,制度变革的行为主体承担者是由具有共同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阶级。阶级矛盾在现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下是不可调和的。由生产力发展引起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以及社会制度的不适应性等等都会反映到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中来。由于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各阶级之间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只有通过阶级斗争直至最终建立新的社会制度,这种矛盾才能解决。因此,马克思认为,社会制度的演变要通过阶级斗争,即激进的或革命性的方式来实现。至于微观的具体制度的变迁,马克思制度经济学虽没有系统的论述,但从其理论分析中,我们可以把握其思想。马克思受唯物历史辩证法支配,认为制度的变革是量变与质变、渐进与革命的统一。一般是先有微观非根本制度的变化,等渐进式变革在量上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才会发生社会革命,进行所有制与国家制度的质的革命性变迁。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制度变革的分析,先是具体地分析资本主义微观企业制度三个阶段渐进性变迁,然后对股份制的过渡性进行分析,把渐进性变迁引入根本性制度的变迁,认为股份制是扬弃私有制、实现公有制的过渡形式。当微观制度变迁的量变与部分质变到了一定阶段,无产阶级也壮大成熟了,这时马克思主张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来促进资本主义制度的变革。
新制度经济学把产权的界定和重新界定放在一个竞争和交易的市场背景下,以交易费用为判断标准,衡量不同的产权安排或不同的制度结构的效率区别,并且指出,在竞争性市场环境里,人们总能通过资源交易来找到不断降低交易费用的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因此,其理论重在揭示人与人之间利益矛盾的可调和性。诺斯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认为市场主体从最大化目标出发提出的改进制度的需求一般是合乎效率方向的,也就是说,市场制度本身具有自我完善、改进的内在可能性。新制度经济学一方面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也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但认为这种冲突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也就是说,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的常态是通过诱致性或渐进性的方式来实现。这与魁奈强调自然秩序,斯密所说的“自然形成的制度是最好的制度”以及哈耶克所归纳的“自发的演进”是一脉相承的。
综合二者的观点,我们认为,在制度变革过程中,一方面,要在一切可能的领域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当市场解决的外部条件不具备,或者说市场具有局限性时,而原有的制度又确定具有明显缺陷时,则就应该借助于非市场方式,通过激进的或革命的方式实现制度变革。也许在一个过于强调市场理性的社会,有必要多关注政府理性,而对于一个崇尚政府理性的社会(如处于一直是政府推动型制度变迁中的我国),则有必要多关注市场理性,多用市场方式解决,以降低运转中的交易费用。
四、关于制度变革与经济增长
马克思制度经济学认为,落后的制度制约经济增长,合乎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制度演变、创新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但是,制度的发展变化对经济增长不起决定性作用,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生产力。经济增长最终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是第一位的革命性因素,它有其自身内在的发展逻辑。经济增长和制度发展等本身是以技术为核心的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制度经济学坚持生产力决定论或技术决定论。当然,马克思并不否认制度的作用,他特别强调,制度在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情况下的决定性作用,没有制度变革,经济增长就不可能发生。由此可见,在研究经济增长问题上,制度是一个内生变量,而不是独立于社会经济发展之外的。不是新古典经济学所讲的,制度是作为已知的、不变的那样而将制度远远抛开在经济增长模型之外。
诺斯认为,技术进步本身是一种经济增长现象,技术本身并不能用来说明一系列长期性变化,因为技术没有发生过具有深远意义的变化,或者说技术变化没有带来实现其潜力所需要的那种最根本的组织变化。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也就是说,制度在包括技术进步在内的社会发展中起着更为根本性的作用,它们是决定技术能否持续创新和应用以及长期经济绩效的基本因素。
而从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一步步发展的逻辑看,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科斯定理揭示了市场制度需要不断加以改进以提高效率。在科斯理论基础上新制度经济学者们早期研究的结论则是,如果一国的经济不能获得富有效率的市场制度的持久支持,持续的经济增长是不可能的。而在诺斯引入他的国家理论之后更进一步得出的结论是,要使经济增长获得总是有效的市场制度支持,国家是关键。因此,诺斯在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关于有效率的经济制度或市场制度对经济绩效起决定作用的基础上,更深入地从国家的政治制度层面上坚持了制度决定论,即富有效率的政治市场或政治制度更是决定经济绩效的深远因素。
在制度变革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上,尽管马克思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观点不同,但二者是可以融通的。生产力对制度变革的决定性作用,是从长期和最终意义而言的,是说一定的生产力水平迟早回引发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及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与其相对应。这对于我们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及其演进趋势,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把它绝对化和教条化,就不能理解在大致相同的生产力水平上,何以会出现不同、甚至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而从生产力水平既定的短期考察,经济制度及其变迁,确实对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有决定性作用,而且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还更有实际意义。因为我国的改革就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实施的具体制度创新。
在以上几方面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发现马克思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在经济发展动态理论的研究上除了具体观点的差异外,还是有很多共通之处的。前者的论述侧重于从长期的宏观的角度分析制度演变,而后者侧重于从短期的微观的角度分析制度变迁;前者可以解释后者不能解释的许多社会长期发展中存在的制度现象,而后者则具体化了前者有所涉及但语焉不详的领域,更适合解释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具体的制度现象。但并不是说,马克思的理论过时了,我们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理论为指导,同时也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合理成分,这一点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已有充分的体现,而且在以后的改革和发展中还将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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