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主要银行体系及其对中国银企合作的借鉴_银行论文

日本主要银行体系及其对中国银企合作的借鉴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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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与日本六七十年代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十分相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矛盾也日益尖锐。其中,如何处理企业与银行关系就是突出问题之一,因此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企合作新模式的任务就显得十分紧迫,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对曾在日本六七十年代经济增长时期起过关键性作用的日本主力银行体制(MAINBANK SYSTEM)作一番有益的研究和借鉴。

日本主力银行体制,又称主银行关系,它是对银行与企业间关系的总称。目前对此尚无严格的定义。它大体上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力银行。即指在众多向某企业贷款的银行中,贷款份额最大,持股最多并承担主要监督企业责任的银行。2.银企关系。客户企业与主力银行保持长期交易关系,在维系这种交易关系的过程中,银行有对客户企业进行审核监督的权力,企业有向银行提供经营信息的义务。在必要时,银行甚至可以参加企业的治理。这是主力银行体制有别于一般银企关系的本质特征。3.救援与扶助。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主力银行有义务通过允许企业延期还本付息,提供紧急融资,甚至改组企业内部经理人员等手段来对企业实施救助。在企业重组时,主力银行拥有主导权,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构成了人们通常所说的主力银行体制。

应该指出,主力银行体制曾对日本六七十年代经济快速增长产生过明显的促进作用,主力银行与企业合作关系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最大的信贷资金出借方

指主力银行必须向企业提供占企业融资份额最大比例的贷款,其风险由自己承担。在日本,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是贷款,向企业提供最大份额的短期贷款是主力银行的基本特征。据统计,1977—1991年1月,主力银行向相关企业提供了全部短期贷款的20%,而且主力银行不仅要在市场稳定时向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更要在市场形势变化时向企业提供具有优惠条件的贷款。这一点也决定了企业必须与银行保持紧密稳定的交易关系。

二、银企股权安排

银行与企业进行交叉持股。日本公司制有别于其他国家公司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法人持股与交叉持股,这一点在主力银行体制中体现得很充分,根据日本有关法律规定,银行最多可持有企业5%的股份(在1987年以前是10%),而在股权高度分散化的日本,持有5%的股份足以影响和控制一家企业,因此主力银行可通过持有相关企业股份来实现对企业更深层次的控制,比如通过资本结合股权的参与及人事渗透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深监督,甚至对企业决策施加影响,最终达到控制企业长期行为,使企业生产经营取得最佳效益的目标。

三、建立支付结算帐户

企业一般都在主力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来管理现金交易,一般来说,企业支付结算帐户并不计息,它用于管理企业现金的收入及支出。主力银行可通过计算机观察企业每天结算款项的动态来监测和分析客户企业财务状况。

四、提供信息与管理资源

主力银行向企业放贷之后,为保障债权会“自觉”地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证偿债能力。一方面主力银行将自己的中级职员送到企业出任经理人员,向客户提供信贷资产管理及市场信息,并定期派出高级职员对企业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定期向主力银行提供财务报表,以利于主力银行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主力银行可以动员集团内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贸易公司和其它企业同它一起投票解散企业原经理阶层,对企业进行改造及救助。

五、参与企业发行债券

日本《证券法》规定,企业发行国内债券的托管人必须是其主力银行。主力银行对企业发行债券的托管业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发行债券企业抵押品的评估与置留。二是在必要时召集各信贷人开会。主力银行在开展债券发行托管业务时可收取一定份额的佣金,同时也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即企业破产时主力银行必须以面值购进企业债券来清偿部分企业债务。从1980年起主力银行还对相当份额在国外发行的企业债券提供托管服务。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主力银行体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银企合作关系,它是一套包括正式的惯例、机构安排,企业与银行及监督当局行为的公司融资与治理结构体制。其中核心是主力银行与客户企业的关系。这种关系也不是简单的银企间信用关系,它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银行与企业在管理、财务信息上的密切协作关系;二是各银行间的关系,即银行间相互代理监督,其它银行将监督责任委托给主力银行,主力银行的判断成为其他银行向企业贷款或投资的主要依据;三是银行与政府主管机构的关系,日本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监管机构,长期以来一直实行了有利于主力银行的金融政策,如低利率的政策,限制B数量政策等等,建立了适合主力银行发展的金融监督制度。这也是主力银行体制在日本得以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

主力银行体制之所以能在日本得到发展完善,并在稳定国内金融秩序,帮助企业改善经营进而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等方面起重大作用,就是因为它是一种适合日本经济环境的高效率的银企协作体制,它无疑对目前正处于经济起飞时期的中国有着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结合主力银行体制和中国国内企业、银行状况,笔者认为在中国实行主力银行体制对于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1.监督控制作用

主力银行是企业最大债权人和股东,它通过股权、债权参与及人事安排等途径对企业进行监督、控制。首先,作为企业的大股东,它很关心其投资回报率,因此,当企业经营不善或企业经理人员出现渎职腐败行为时,主力银行会作为大股东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干预,要求改组经理阶层,甚至直接向企业派出干部,对企业决策施加影响。其次,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主力银行十分关心贷款的效益性和安全性,它通过银行交易约定书可以定期得到企业财务情报,根据这些情报,主力银行可准确全面地把握企业经营动向,及早发现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上述二点使主力银行对企业及经理人员形成公正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因经理人员缺乏约束而造成的损失。这一点对我国国有企业有着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由于旧体制的影响及一些深层次的原因,社会对企业经理阶层的约束机制还很不完善,企业经理人员对国有资产流失及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并不直接负有相应责任,这就不能对经营者改善经营产生促动作用。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状况是导致贪污腐化现象的重要原因,应当指出,对经理阶层的监控仅靠内部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来自于企业外部特别是来自银行的有力监督,只有这样,才能让国有企业的帐记得清、算得明,才能堵住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漏洞。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变外部约束为内部动力,自觉地致力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针对我国企业总资产负债率达79%,其中对银行贷款负债率达70%的实际情况,笔者主张通过将部分企业债务股权化,让银行持有企业一定份额的股份,再以股权参与人事渗透等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监督,从而达到约束经营者行为,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的目的。

2.资金交易内部化作用

即降低资金成本作用。在日本,主力银行是企业间接融资的主要伙伴,它们之间的资金交易类似于某种内部资金拆借,能减少大笔交易成本,企业用不着在寻求其它银行贷款上花费巨额的交易成本,只需定期向主力银行提供经营财务报表。大额贷款由主力银行办理,其它银行贷放的小额款项的资信证明也由主力银行提供,企业基本上不用为资金问题发愁,只须一心一意抓经营管理。这种作法可谓一举两得。一方面,主力银行可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企业也降低了筹资成本,有利于企业资金状况的改善。而在我国,企业往往与多个银行发展业务联系,多头开户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在企业融资时,要花费很高的交易费用,其中也不乏行贿受贿等不法行为,这种状况给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对金融机构而言,各银行都有一套资信调查机构,对企业调查重复率高不能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很不经济。同时,由于银行对企业信息掌握很不完全,给信贷资金造成了很大的风险。实行主力银行体制是使这种状况得到改善的良好途径,它能有效地减少资金交易成本,解决资金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3.市场替代作用

在日本,企业都承受着来自外部股票市场对企业的约束及破产压力。这就迫使很多企业不得不将短期会计利润作为生产经营的重要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为提升股票价格而采取一些急功近利的作法。如延迟价旧、虚增利润等,最终使企业长期利益受到损害,主力银行体制能有效地替代市场控制机制,它能为企业提供充足、稳定的资金,减少企业被兼并的威胁,使企业能从长远的角度进行经营决策,从而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企业因短期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使企业经营趋于稳健。不仅如此,主力银行还可通过债权、股权、人事关系及监督手段来规范企业行为,使企业向银行所期望的领域发展。在我国,企业迫于外部压力而采取的各种短期行为已是屡见不鲜,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行政干预及市场压力较大;二是对经营者监控机制不健全,使部分企业经理为牟取私利而钻国家法律规章的空子,上述问题的解决也必须要有主力银行的全面参与。

4.相机治理作用

在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时,主力银行作用并不突出,一旦企业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主力银行的直接治理作用便表现得极为充分。主力银行能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迫使高级经理人员辞职而直接参与到企业经营决策之中。此时,主力银行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很特殊的。企业出现危机时,主力银行有三种选择:1.放弃主力银行位置,向企业催收所欠贷款。2.不向企业注资,宣布企业破产。3.重新注入资金,解救企业。一般地,银行为维护自身信誉,不会采用前二种作法,相反,它会充分利用自身条件,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这一点对于我国部分企业也有良好的借鉴作用。在我国有些人认为,亏损企业是国家和社会的包袱,谁都不想管,就应该让它们倒闭、破产。其实这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观点,它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国有企业中,亏损面达60%,如果都把它们当包袱扔掉,把它们甩给银行、社会,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动荡,那么多银行呆帐怎么办,那么多的下岗职工如何安置?何况,在亏损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并不是无药可救,只要企业加强管理,向内部管理要效益,加上银行注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并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大多数国有企业减亏、扭亏还是有希望的,因此,从帮助国有企业减亏这个意义上来说,在我国推行主力银行体制很有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到80年代中后期,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支持主力银行体制发展的条件已相继崩溃,主力银行体制在日本的地位与作用也相对下降,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日本证券市场获得了高度发展,间接融资已不是企业唯一的筹资手段。二是企业自主意识增强,银企关系由过去银行选择企业转变为银企“双向选择”关系,企业更倾向于服务优质的银行,对于这些动向,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总的来说,日本主力银行体制曾在六七十年代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发挥重要作用,它是一套完整有效的银企协作体制,对现阶段我国银企合作有着良好的借鉴作用,但我们也不可生搬硬套,全盘照抄,而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探索与借鉴,逐步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银企协作体制。

(摄影:冬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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