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理论在改革时期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时期论文,理论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者说:改革开放以来,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理论。但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理论还不成熟,还有一些理论难点有待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
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是否也是商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中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之一,至今还没有定论。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否定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力是商品,因此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理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理论是研究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劳动力商品问题的理论,是在改革时期中新提出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理论的提出与争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有两个必要的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二是自由得一无所有。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依据上述原理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公有制,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第二个必要条件已不存在,所以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力不是商品。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长期占统治地位的观点。
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初期,在讨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劳动力所有制问题时,虽然有人提出,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使得“劳动力带上了某种的商品性(或商品痕迹)”(注:王东胜、张矛:《论所有制的内涵》,《学习与探索》1980年第1期。),但是, 这只是极少数人的看法,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注意。只是在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后,才逐步提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并引起人们的重视。
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发表包括计划与市场问题在内的重要讲话,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经济理论界出现了第二次讨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问题的热潮,赞成派开始成为多数派。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打破了改革开始以后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只提“劳务市场”的一贯做法(注:用劳动市场和劳务市场的提法代替劳动力市场是不科学的。因为,劳动不能买卖,根本不存在劳动市场;劳务就是劳动服务,是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是无形商品,如运输通讯、医疗护理、理发等等,劳务市场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市场。当时之所以不敢直接讲劳动力市场,是想回避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难题。),第一次公开使用“劳动力市场”的概念,并强调劳动力市场是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之一,突破了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存在劳动力市场的传统观点。在这种极好的背景下,赞成派进一步阐发了自己的看法,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理论。当然,反对派也没有销声匿迹,仍然有不少人坚持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不是商品。而且,到目前为止,党和国家的重要经济文献还没有正式明确地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也是商品,也没有直接使用过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概念;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理论还不成熟,还有一些理论难点有待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看来,围绕着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问题的研究和争论,还将继续下去,还没有到作最后结论的时候。
反对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的学者的主要观点有(注:参见卫兴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不应是商品》,《学习与研究》1993年第11期;何伟:《关于劳动力商品的讨论》,《经济学文摘》1988年第12期。):
第一,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和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的特点,劳动力商品体现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剥削关系,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之一——劳动者一无所有,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甚至有人讲,劳动力不是商品是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再往后退,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就意味着丢掉最后一块阵地。
第二,认为把社会主义劳动力说成是商品,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相矛盾,是否定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认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者没有回答也难以回答清楚公有制经济的劳动者把劳动力卖给谁的问题,用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个人也是“一无所有”的观点来论证劳动力是商品,也难以说得通。
第四,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分配方式,劳动力成为商品,对劳动者实行的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说成是按劳分配,就会混淆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中劳动者个人收入分配的本质区别,得出资本家对工人实行的也是按劳分配的错误结论。
第五,认为劳动力市场是泛指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不能简单地从劳动力市场得出劳动力是商品的结论。
第六,认为资本主义搞了几百年的市场经济,都可以不涉及劳动力商品问题,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一定要以劳动力是商品为前提。
赞成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的学者的看法主要是(注:参见何伟:《劳动力市场与劳动力商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市场经济需要劳动力成为商品,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有助于形成劳动力市场、改革劳动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优化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不是剥削关系的标志,不违背社会主义原则,与公有制、按劳分配不矛盾,不否定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资本主义社会不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是要掩盖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正是揭露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在劳动力成为商品,而在于剩余价值归谁占有,等等。
二、社会主义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原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之所以也是商品,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是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客观条件。
第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劳动力成为商品。
现在我们已经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主要由市场配置包括劳动力资源在内的一切资源,要求建立包括劳动力市场在内的统一完整的市场体系,要求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要求劳动就业的市场化和工资数量的市场调节,这一切决定劳动力必须成为商品,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仅从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性,完全可以得出劳动力必须是商品的结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理论是我们建立劳动力市场、改革劳动就业制度和工资制度的理论根据,能够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客观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也是商品,现在不应有什么疑意,因为市场经济中的所有生产要素都是商品,劳动力也不例外。否则,劳动力资源通过市场的优化配置就不能实现。现在的困难在于如何从理论上正确地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也是商品的原因。传统的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劳动者不是“一无所有”,因而劳动力不是商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决定劳动力必须是商品。传统理论与经济现实正好相反。这个矛盾涉及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结合的重大问题,如果不予以正确的说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对接也就可能成为空话。有的学者试图通过论证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依然是“一无所有者”来克服这个矛盾,认为“劳动者对公有制具有两重性。从总体上来讲,劳动者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之一;从个体来讲又是一无所有者,又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因而作为劳动力商品的条件还是存在的。”(注:何伟:《论商品经济下按劳分配和劳动力商品的一致性》,《学术月刊》1987年第9 期。)这种观点的说服力不强,因为讲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既是有产者,又是无产者,在逻辑上说不通,自相矛盾。还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个两难问题,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者具有两重性,公有制决定劳动者的劳动力不是商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要求劳动力必须采取商品的形式。(注:王珏:《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力的商品性问题》,《学习与研究》1993年第10期。)这种解释也不能令人信服,这实际上是说劳动力既是商品,又不是商品,并没有解决上述矛盾,而是转化成了另一个矛盾。
我认为这个矛盾不是不可克服的,关键在于必须正确认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必要条件,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进一步探究为什么“一无所有”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是不是这个条件不存在,劳动力就必然不是商品。从根本上看,“一无所有”决定作为无产者的劳动者个人不可能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取得收入,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谋生。我认为,问题不在于是否“一无所有”,而是劳动者靠什么谋生,或者主要靠什么维持生计,这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只要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又不能凭借或主要依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得个人收入,只能或主要靠出卖劳动力谋生,劳动力就必然成为商品,即使不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如果要死扣“一无所有”这一点,那么在股权分散、资本社会化的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当数量的雇佣劳动者多少有一点股票,已不是“一无所有”,也就不是商品了。这显然不符合实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也不能凭借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取得个人收入,只能享受公有制带来的各种社会福利,主要还是靠出卖劳动力谋生,所以劳动力必然也是商品。
三、几个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理论难题的说明
科学地论证社会主义劳动力也是商品,既是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理论的主要任务,又是一个极不容易完成的课题,面临许多难以说清的理论难题,主要有:社会主义经济中是否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卖给谁,与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否相矛盾,是不是对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否定,是否意味着也存在对劳动力的剥削,是否会混淆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劳动者个人收入分配的本质区别等。第一个问题前面已作说明,这里主要阐述后面的几个问题。(注:参见简新华:《试解劳动力商品与按劳分配的理论难题》,《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10期。)
(1)劳动者不是把劳动力卖给自己, 而是卖给劳动者全体或集体。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把劳动力出卖给企业;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如果说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也是商品,那岂不是劳动者把劳动力卖给自己,或者说自己买自己的劳动力吗?市场经济中哪里会有这种性质的买卖活动呢?这是反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的学者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据。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不是把劳动力卖给自己,而是卖给劳动者全体或集体,在实行公司制的企业中则是卖给企业法人。因为单个劳动者只是众多所有者中的一员,本身并不能代表企业。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中,雇佣劳动者也可能拥有一定的股份,我们不能据此认为劳动者是把劳动力卖给自己,更不能以此否定劳动力是商品。而且,私有制企业中雇佣劳动者所拥有的股份那怕占的比重很小,也还是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在本企业资产中所能分摊到的份额,更何况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是不能按等份量化到劳动者个人的。所以,不能认为劳动者是公有制企业所有者,就认为劳动者是把劳动力卖给自己。此外公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应属于劳动者共同占有,也要互相进行交换,能说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是把自己的产品卖给自己?显然不行。这也证明,以劳动者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自己为依据反驳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论,不符合逻辑、站不住脚。
(2)劳动者是否受剥削,关键不在于劳动力是否是商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又重新成为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重新建立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呢?我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确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建立的重要条件,但同样也不能反过来推论,只要劳动力是商品,相应的经济关系必然是剥削关系。衡量是否存在剥削的最根本的标准,要看是否有人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成果。有,则存在剥削;无,则不存在剥削。劳动者是否受剥削,关键不在于劳动力是否成为商品,而是要看劳动者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否归他人无偿占有。劳动力成为商品,可能存在剥削关系,也可能不存在剥削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非公有经济中,雇佣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存在被剥削与剥削关系,这毫无疑问,因为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被雇主私人无偿占有。但在公有制经济中。则不能由于劳动力是商品而认为重新建立了剥削关系。因为,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在公有制经济中不允许被任何个人无偿占有,而是归劳动者共同占有,所以不存在剥削关系。
(3)劳动力是商品没有否定按劳分配。
劳动力是商品并没有否定按劳分配。因为第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仍然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从事的劳动越多,所得的收入越多,也不存在剥削关系。第二,在劳动力是商品的条件下,从数量上看,对劳动者实行的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劳动者靠出卖劳动力取得的收入,其数量等于劳动力的价值,只是劳动者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不是其全部劳动创造的价值;按劳分配也不是按劳动者的全部劳动分配,劳动者的收入不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而是作了“必要的扣除”的劳动所得,按劳分配是按必要劳动分配,也就是按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分配,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等于劳动力的价值,所以,从数量上看,按劳分配实际上也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劳分配原则与劳动力成为商品在分配上的要求是一致的。的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劳动力是商品的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有很大的不同,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在公有制经济中并没有被否定。需要指出的是,从性质上看,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并不就是按劳分配,两者是具有本质差别的分配方式,其原因在下一个问题中说明。
(4)资本主义企业的劳动者不是按劳分配。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都是商品,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从数量上看,都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取得的报酬。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收入是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劳动者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无论是在公有制经济中,还是在私有制经济中,这一点都是一样的。劳动者按劳分配取得的报酬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取得的报酬,在数量上是一致的,都是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而且,无论在公有制企业中,还是在私有制企业中,劳动者劳动得越多,出卖的劳动力也就越多,所得到的报酬也越多。之所以说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报酬是按劳分配,不讲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主要是因为分配方式的性质由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在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取得的报酬所反映的生产关系不同,前者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归劳动者共同占有,后者则归资本私人所有者占有。为了表示这种区别,就把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称之为按劳分配,把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报酬直接讲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按劳分配是不存在剥削的分配方式,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则是具有剥削性质的分配方式。同理,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对劳动者实行的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能讲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实行的也是按劳分配,那样就否定了私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在分配上的本质差别,按劳分配只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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