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信贷:中美比较与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消费信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国际先进经验:以美国为例
1.丰富的个人消费信贷品种。美国的消费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零售信用;二是现金信用;三是不动产抵押贷款。现金信用是消费者作为借款方先向贷款方借贷,用借贷来的现金购买商品或服务,将来再将所贷款项归还给贷款方,即“现在借贷,现在支付,现在购买,以后偿还”。它与销售商提供的零售信用不同的是:零售信用是销售商向消费者提供信用使消费者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而现金信用是贷款方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现金)使消费者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就业务品种而言,典型的美国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包括:
(1)分期付款贷款(installment loans)。由于银行与客户(消费者)的信用关系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点,故分期付款贷款被称为封闭性贷款(信用)。分期付款贷款又包括:(a)传统的分期付款贷款,它是银行为消费者购买汽车、流动房屋等耐用消费品提供的现金贷款,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形商品被作为抵押品,但是,对于度假、医疗、教育等消费,则无有形抵押品;(b)住宅权益贷款(home equity loan),它是用不动产的净值作担保的银行贷款,其中不动产的产权或净值=市场价值-首次抵押贷款中未偿还的部分①,消费者通过它可以获得贷款以偿还其他贷款如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以及用于其他消费,这是二次抵押贷款。
(2)开放性循环贷款。这种贷款包含了一个预先批准的信用额度,即客户可以使用的最大信用数额,客户通过支票或信用卡借贷现金。只要消费者按照协议定期偿还贷款,消费者与银行的信用关系就会继续存在下去,所以这是一种开放性贷款(信用)。开放性循环贷款包括:基于银行信用卡方案的现金支取(cash advance),即用银行信用卡获得贷款,借款人在现有的额度内提取现金;透支方案(overdraft plan),即为借款人提供预先批准的贷款准备金,将其存入支票账户,借款人需要时可以提取;以及住宅权益信用额度(home equity line of credit),它与前面的住宅权益贷款不同的是,这是一种开放性信用方案,主要区别是,这一方案或者说借款者与银行的信用关系可以无限延续直到银行或借款者将其终止,并且利率是浮动而非固定的。与前面的住宅权益贷款相同的是,均以现有的不动产净值来确定贷款者可以利用的信用额度之大小。与前面的住宅权益贷款相同,消费者通过它可以获得贷款以偿还其他贷款如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以及用于其他消费。
(3)一次性偿清贷款(single-payment loans)。一般是短期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通常是30天、60天、90天、半年、一年,贷款在期限结束时一次偿还,也称为票据贷款。贷款可能无担保,如银行要求担保,则担保品通常是政府债券和寿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储蓄账户、汽车或其他易兑现的个人财产。
(4)住宅抵押贷款。这本来并非单独一类,它可能是上面的分期付款贷款,但是,由于住宅抵押贷款在中国目前个人消费贷款中的比例较大,因此特别单独列出介绍。住宅抵押贷款是以不动产住房作为抵押资产的贷款。按利率是否固定可分为固定利率抵押贷款(fixedrate mortgage)、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adjustable rate mortgage)。
2.众多的个人消费信贷机构。美国的消费者信贷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商业银行。(2)信用合作社(credit union),由该团体的成员将各自的资金集中起来并以相对较低的利率相互提供贷款,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小汽车、卡车贷款,船只、娱乐车贷款,助学贷款,住宅装修贷款,住宅权益贷款,住宅支票信用额度,首次住宅贷款和二次住宅贷款,寿险和伤残险信用,循环信用(开放性)等。(3)消费者金融公司(consumer finance company),经常被称为小额贷款公司、个人金融公司、许可贷款人。消费者金融公司几乎是小额分期付款贷款的惟一提供者,平均每笔贷款的金额比商业银行小得多。贷款对象大多数是工人,如手工业工人。借款者的目的包括:支付医疗费、医院账单,支付未付款的账单,等等。这些客户多为工薪阶层或收入来源有限者,其收入和职业不稳定性较大,所以贷款风险较高。贷款金额小以及客户风险高使得消费者金融公司向贷款者收取较高的利息。(4)工业银行(industrial bank)。它是一些州依据工业贷款法组建的银行公司,主营业务是发放消费者分期贷款。在一些州它们与商业银行类似,在其他州由于法律限制它们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在一些州,它们不接受存款。(5)储蓄和贷款协会(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S&IS)。该机构过去只接受存款和抵押贷款,19世纪80年代被允许发放消费者贷款,从而成为商业银行的有力竞争者。1980年,国会通过《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法案允许储蓄金融机构提供不超过其资产的20%的消费者贷款。(6)其他类型贷款机构。包括:(a)慈善机构、教会组织、教育机构、基金会和互助救济会。这些机构可能向个人提供临时性贷款,一些贷款可能是完全赠与。(b)典当行(pawnbroker)。典当行给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以个人资产作担保,对个人信用状况没有要求,但是贷款利率很高,比如360%以上。(c)保险公司。个人用自己的寿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利率约为4%~8%。
3.美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先进经验。美国在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方面主要具有以下先进经验:
(1)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与完备的法律法规促进了消费信贷的发展。在美国,人们很早就认识到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完备的法律法规对于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的重要性,并在20世纪初就开始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二战后,消费信贷的各项制度,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等逐步完善。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的建立是通过成立消费信贷报告机构来完成的,这种机构从消费者的工作单位、政府机构等公共部门以及与消费者发生过信贷关系的金融机构和零售商那里收集与消费者个人信用有关的所有信息,然后出售给需要了解这些信息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零售商,通过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帮助消费信贷的提供者正确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完善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的建立,使社会上形成了讲信用的风气,极大地推动了美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此外,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贷款人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贷对账法》、《平行信贷机会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等,这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从贷款利率的标示方式,有关信息的披露,贷款、收款的行为等各个方面规范贷款机构的行为,以及违反这些法律法规所受到的处罚规定,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为消费信贷市场的规范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消费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使美国消费信贷具备了再发展的原动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与国际金融市场证券化发展趋势相适应,早已初具雏形的美国消费信贷二级市场也得到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证券化趋势大大增强。1990年美国全部中、短期消费信贷业务中,已证券化的余额占10%,而目前这个比例上升到了30%以上。消费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尤其是消费信贷证券化的发展,降低了金融机构和零售商的风险,提高了资本的利用率,增加了消费信贷资金的来源,使消费信贷的提供者能以更低的成本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从而促进了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3)政府、其他商业机构与银行的共同参与是美国消费信贷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政府参与消费信贷使政府资本与金融资本密切结合、相得益彰,对消费信贷的某些项目成立专门机构给予直接援助并提供保险,对私人特殊消费信贷市场的直接参与等行为,有效地弥补了私人市场的不足,促进了美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同时,商业消费信贷与银行信用密切结合,并依靠银行信用得以快速发展。消费信贷是二战后兴起的金融领域,是美国战后金融资本发展的重要动向,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二战后积极投身于消费信贷市场的各个方面,因势利导,不断创新,开发出各种各样实用的、符合需求的消费信贷工具,把银行变成“个人金融超市”,形成了积极的供给市场,为美国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基础条件。其涉足领域极其广泛,如一般的消费信贷、住宅、土地不动产抵押信贷,甚至养老基金等特种消费信用市场,其规模之大,几乎与传统的工商信贷业务并驾齐驱。在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渐把某些特定消费信贷业务纳入自己的主营轨道,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美国消费信贷领域交织成密集的消费信用网,构成了整个经济社会消费信用体系的中心。
二、中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状况分析
中国金融机构开展个人消费信贷较晚,从1999年开始较大规模地开展个人住房贷款,此后其他个人消费贷款也逐渐开展起来,个人消费信贷占商业银行信贷总额的比例迅速上升(见表1)。到目前为止,各金融机构开办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医疗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在各项贷款中,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占绝大部分。
(一)个人消费信贷品种
1.住房消费贷款。从大类来划分,包括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二手房贷款。在每一个大类中,可能有多种小类别,这是因为各银行为了吸引客户而进行的创新,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申请方式等创新,由此形成了一个住房贷款品种体系,包括:(1)住房接力贷款;(2)固定利率住房贷款;(3)“双周供”住房贷款;(4)住房抵押循环贷款;(5)个人住房转按揭贷款(见注②);(6)其他住房贷款,如光大银行“阳光生活住房套餐”组合贷款,由贷款人自行来决定还款的时间和每次还款的额度。
2.汽车贷款:(1)住房抵押汽车消费贷款;(2)有价证券质押汽车消费贷款;(3)履约保险汽车贷款;(4)零首付汽车贷款系列;(5)出租车营运证质押汽车贷款(汽车不用于个人消费)。此外,按照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有直客式汽车贷款和间客式汽车贷款。
3.个人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助学贷款及留学贷款。
4.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包括装修贷款、医疗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信用卡贷款消费以及存单或国债质押贷款、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网上贷款、家居消费贷款、个人工资保证贷款、优质单位员工授信业务。
(二)中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特征
从总体上来讲,中国个人消费信贷目前的发展状况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总量增长很快。从1999年开始出现较有规模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后,个人消费贷款在总量上增长较快。2004年和2005年各品种总余额分别比上一年增长26.4%和10.0%,其中2005年住房贷款余额增长15.8%,助学贷款增长47.3%。
2.消费信贷品种逐渐呈多元化发展,基本上建立了相对成熟的个人消费信贷产品体系。各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变化和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努力开发、创新个人消费信贷系列产品,业务品种日趋丰富和完备。从消费领域看,发展到住房、汽车、助学等多个消费领域;从信贷工具看,发展到信用卡、存单质押等多种工具;从开办业务的机构看,由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到有条件开办信贷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贷款方式从担保发展到信用,用途从指定发展到不指定,提取方式从约定发展到不约定,甚至实时提取方式,基本上涵盖了不同客户群体的消费需求。
3.业务品种发展不一,个人住房贷款占据绝对份额,汽车贷款、包含信用卡的其他综合贷款增长迅速,助学贷款的发展最初较为缓慢,近两年发展较快。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信贷占绝对比例,至2005年底,住房贷款余额达18 430亿元,占个人消费信贷的比重为84.3%,汽车贷款余额为1 107亿元,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之和占个人消费贷款总额的比例为89.1%,占当年新增消费贷款总额的比例为98%。汽车消费贷款成为仅次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消费信贷品种。汽车的消费贷款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目前提供汽车消费贷款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中国加入WTO后,在汽车价格下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等因素的推进下,汽车消费大幅度攀升,而且贷款购车比例达20%以上,有力地激活了汽车消费市场。2005年末,全国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 107亿元,占个人消费贷款总额的5%。信用卡消费信贷金额较小,但是发展势头良好。尽管银行卡具有转账、存取现金、消费信贷等功能,但是,其消费信贷功能一直未被大多数人接受。银行卡总发卡量从1994年的842.61万张增长到2006年底的11.75亿张,其中信用卡5 600万张(包括3 000万张贷记卡、1 900余万张准贷记卡和一些借贷合一卡),2006年新增信用卡1 560万张,增长38.9%。2006年全年银行卡交易额预计超过60万亿元人民币,其中消费交易金额超过1.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0%以上。与发卡量的快速增长相比,银行卡消费金额却非常小,中国银行业卡主要被作为电子货币,行使转账、存取现金功能的借记卡占绝对优势。助学贷款份额较小,1999年以来,为配合高校扩招政策及收费制度的改革,国家出台了教育助学贷款政策,近两年,国家加大了助学贷款的政府扶持力度,使助学贷款有了较快发展。2003年助学贷款余额为72.9亿元,2004年为86.5亿元,2005年迅速增长到127.4亿元。
4.不良贷款率低,综合效益较好,但风险也开始显现。相对于法人贷款来说,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具有单笔金额小、信用好、本息回收率高的特点。个人消费信贷是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最好、收益最稳定的业务品种之一。由于住房贷款的期限较长,更主要的是个人还款意识普遍高于企业,所以个人住房贷款的坏账率非常低,一般只有0.5%左右,比如某商业银行至2006年9月末个人消费信贷不良贷款率仅为0.23%,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为0.11%,综合消费贷款不良率为0.40%,汽车消费贷款不良率为1.35%,只有助学贷款不良率相对较高,为5.80%(郁炯彦,2007)。但同时,风险也开始显现。一些地区已经发生了骗贷、逾期不还贷等情况,不良贷款率正在上升,其中个人运营车辆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助学贷款的违约率也开始上升。由于贷款逾期率、赔付率较高,同时追偿成功率较低,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退出车辆贷款保险市场,而保险公司的退出使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损失。
5.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较大。首先,中国各省、市、自治区消费信贷发展很不平衡,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消费信贷发展较快,而中西部地区发展缓慢。由于消费信贷政策的规定,中国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贷款主要限于该机构所在地,只有本地区的居民可得到这项贷款,非本地区的居民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因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造成消费信贷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地区的市场巨大,许多家全国性商业银行都明确表示,其消费信贷的发展重点应集中在沿海、沿江等发达地区,广东、北京、上海、浙江、福建五省(市)消费信贷发展最为迅速。在消费信贷品种方面,地区差异也很大,西部有些地区至今还没有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相当多的学生得不到助学贷款。其次,金融机构之间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不平衡。无论是消费信贷规模还是发展速度,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均处于领先地位,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总规模中的比例很小。截至2005年底,仅中国工商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就占全国消费信贷余额的23.6%。最后,消费信贷发展的重点局限在城市,而潜力巨大的农村消费信贷市场还多为空白。中国有8亿多农民,消费信贷在农村的广阔发展空间是显而易见的,对某市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有70%的农民对消费信贷有迫切需求。但是,目前消费信贷还是主要集中在城市,对中国部分县的调查表明,消费贷款总量中,县城中的消费贷款占90%强,而农村中的消费贷款不足10%(涂永红,2004)。
(三)中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商业银行自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业务不断发展和壮大,贷款品种逐渐丰富,业务规模持续增长,资产质量保持优良。但是,通过前面对中国商业银行各项消费信贷业务的考察,以及与发达国家消费信贷业务的对比,可以发现,中国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和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也加大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
1.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全国范围的个人征信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不全,缺乏科学权威的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银行难以把握个人收入的真实状况,这不利于信贷授信额度的确定,不利于贷前风险控制,给消费信贷埋下了潜在风险。此外,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也成为消费信贷发展的障碍。就目前而言,我国信用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还相当不完善,立法工作十分落后。首先,我国目前的担保法没有对消费信贷作出相关规定,各家银行的有关规定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其次,有关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几乎是空白,信用活动无法可依,信用经济活动中各个环节的操作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则及法律规范保证。第三,市场上缺乏消费信贷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的变现市场,风险转嫁机制不健全。
2.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创新能力不高。表2是5大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各银行贷款品种同质化程度很高,主要集中在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两类上,其中又以住房贷款占比最大,而其他品种贷款占比较小。各银行信贷品种在利率、期限、申请手续、抵押、担保等方面大同小异,尤其受利率非完全市场化的限制,各银行同一品种贷款的利率基本上相同,即使主管部门规定银行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利率,而实际上各银行为了争取客户,也会将利率下浮到规定的最低水平,结果是各银行的贷款利率仍然相同。
即使是住房贷款,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广泛开展的业务在中国也没有完全开展起来,比如,美国的住房二次抵押贷款(即住宅权益贷款,home equity loan)、住宅权益信用额度(home equity line of credit)等贷款业务,在中国就没有很好地开发。已经开展的信贷品种也存在许多不足,比如,一些商业银行推出的循环贷款要求只能用于同一种用途,且循环项目下第二次申请贷款时必须再次经过审批。一些商业银行的综合消费贷款规定不能用于购买汽车、住房,只能用于住房装修、购买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有的银行规定,期限超过1年的个人消费贷款必须逐月还本付息,不允许采用其他还款方式。
总的来看,消费信贷业务创新落后于市场的快速变化,缺乏明显的优势。尤其在新产品创新的方式、方法和组织推动上,与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产品创新周期较长、环节较多、与市场脱节的问题比较突出。
3.个人消费信贷发放机构较单一。目前,中国的个人消费信贷发放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占比较小,主要是附属于汽车生产企业的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财务公司两类机构发放的汽车贷款。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比如保险公司、零售商)一般不能从事此类业务,这限制了市场竞争,也不利于发挥其他机构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上的优势。而在美、欧等国家,个人可以用自己的寿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4.贷款手续烦琐,环节过多,个人需支付的信贷交易成本较高。由于受信用环境等因素的制约,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办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手续过于繁琐,办理业务费时费力。以汽车消费贷款为例,客户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其经济收入证明、符合规定的购买合同、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和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和资信证明等,取得贷款资格后,还需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在办理这些手续的过程中,还要涉及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车管所、公证机构等诸多部门,手续繁杂,时间少则7天,多则半月。再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涉及的部门包括银行、保险、公证、房地产管理。条件过于严格、手续过于复杂严重地影响了消费者申请贷款的积极性,使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客户望而却步,制约了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三、美国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建立有效的信用制度、健全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要借鉴美国的做法,尽快建立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和社会保险等多方面内容的信息网络,并逐步制定信用征信标准,成立消费信贷中介服务机构、资信调查咨询机构,负责收集、调查消费信贷申请人的收支、信用、人品等方面的信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调查结果。此外,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法律,而且有关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也比较低,因此应尽快制定专门针对消费信贷的立法,以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消费信贷立法主要涵盖范围可包括:一是针对消费信贷中抵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订有关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明确规定取消抵押住房的赎回权或者收回抵押物的法律实施程序,以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制定耐用消费品担保贷款的有关法律、法规,以促进耐用消费品担保贷款的发展。三是制定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对于借款人、贷款人以及零售商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规范贷款人和零售商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四是制定有关个人信用制度的立法,保证各种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不仅要坚决杜绝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而且要求有关机构在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方面的有关信息时,需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并对可以收集和提供的信息做出明确的规定。五是加紧研究制定个人破产法。
(二)建立和完善消费信贷二级市场
消费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使美国消费信贷具备了再发展的原动力。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商业银行需要同社会保险机构及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共同协作,建立一个规范的、信用度高的消费信贷二级市场,降低消费信贷风险。
(三)政府要积极创造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政府应借鉴美国的经验,针对不同的收入阶层和消费群体制订不同的鼓励消费信贷的结构性倾斜政策;根据城乡之间的差别,对农村居民在农机具、住房、教育等方面的信贷给予政策支持,以加快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步伐;放松对消费信贷的管制,促进市场竞争,增加消费信贷的供给;允许有条件的零售商直接经营消费信贷业务,直接向消费者发放贷款,然后再批量出售给商业银行;允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抵押公司、金融公司等经营消费信贷业务。
(四)商业银行要在消费信贷业务和产品方面积极创新
商业银行必须在消费信贷业务和产品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改变目前个人消费信贷品种同质化的现状。在贷款发放上应简化贷款程序,设计更多样、更灵活的还款方式。在贷款利率上,应根据客户的贡献度和风险度,有针对性地实行差别利率,要重视品牌包装和市场运作。
注释:
①假如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为100万元,首付款为40万元,用房屋作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了60万元,但是,现在购房者已经还了其中的10万元,则此房屋的产权或净值为50万元,所以住宅权益贷款最大额度为50万元。
②个人住房转按揭贷款是指已在某一个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由于所购房屋出售、赠与、继承等原因,房屋产权和按揭借款需同时转让给他人,并由该银行为其做贷款转移手续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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