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南方”国家的自主创新激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主创新论文,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和文献回顾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会激励南方(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创新吗?既有的大量文献(Fishman & Saggi,2011;Fishman & Foley,2006; Fishman et al.,2007; Chaudhuri et al.,2006; Chin & Grossman,1988; Chu et al.,2011; Diwan & Rodrik,1991; Deardorff,1992; Helpman,1993; Glass & Saggi,2002; Glass & Wu,2007;Grossman & Lai,2004; Lai,1998; Maskus,2000;Maskus & McDaniel,1999; McCalman,2004,2005a,2005b; Yang & Maskus,2009)从理论和经验的角度讨论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北方创新以及南北双方总体福利的影响。毋庸置疑,这些文献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理论洞见。但遗憾的是,这些文献假设南方劳动用来创新的效率比北方低很多,假设南方厂商只有模仿没有创新,因此这些模型只是讨论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北方创新的影响,忽视了知识产权对南方厂商自主创新的影响。
事实上,尽管模仿活动在南方很盛行,经验却表明南方厂商有大量的自主创新活动。新兴工业化国家或者技术上相对领先的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活动尤其突出,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如韩国、印度和我国台湾正在不断开发新产品,与发达国家的既有产品进行竞争。在一个较早研究中,Correa(1990)描述了拉美软件市场和产业的主要特征,并且讨论了许多拉美国家软件的开发和商业化。La Croix & Kawaura(1996)考察了韩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在1985~1995年间,韩国的专利指数从2.65增加到3.89,增加了4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显示,2003年韩国共受理专利申请30.7万件,韩国成为世界第五大专利申请国。相应地,韩国的出口从1985年的170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的995亿美元,2005年达到2844亿美元(U.S.Department of Commerce,2007)。Diallo(2003)考察了我国台湾地区1986年和1994年两次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对自主创新的影响。研究表明,在1985~1995年间,台湾地区的专利指数从1.26增加到3.17,增加了152%。与此同时,台湾地区的出口从1985年的170亿美元增加到1996年的1284亿美元,2006年达到2237亿美元(U.S.Department of Commerce,2007)。Tsai & Wang(2004)则进一步从产业角度提供了大量台湾电子产业R & D活动的事实。Lazonick(2004)讨论了中国计算机产业的创新和发展。Reuters(2010)研究报告指出,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的25年时间,中国专利局每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经排在世界第三位,超过欧洲和韩国,仅次于美国、日本。这些研究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南方自主创新的大量事实,但遗憾的是,这些文献大多仅仅停留在描述性的经验和政策分析层面,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南方自主创新的理论和机制研究。本文试图构建一个扩展的内生自主创新(indigenous innovation)的南北产品周期模型,讨论知识产权保护对南方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以及对南北双方的总体影响。
本文在Branstetter & Saggi(2011)、Branstetter et al.(2007)、Grossman & Helpman(1991)、Helpman(1993)、Lai(1998)、Glass & Saggi(2002)、Glass & Wu(2007)和庄子银(2009,2010)等人的工作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扩展的南北产品周期模型,其中北方创新、南方自主创新、模仿和FDI都是内生变量。本文对既有的工作做了四个方面的扩展:首先,在既有的内生创新文献的基础上(Grossman & Helpman,1991),引入南方自主创新。与北方创新不同的是,南方自主创新类似于模仿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北方产品。与一般性模仿(非法复制、使用技能劳动较少)不同的是,南方自主创新是合法的,它使用较多技能劳动力。与跨国产品生产相比,自主创新生产的产品具有高质量低生产成本的特点(Lazonick & Mass1995)。其次,引入南方的技能劳动约束,内生化南方模仿和南方自主创新。一方面,南方国家的模仿吸收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依赖它的资源基础,其中包括技能劳动的可获得性,以及合适的组织诀窍等专业化的投入(Helpman,1993)。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生产使用的是北方技术(Markusen,1995),而北方技术是相对技能互补技术,使用这些技术需要相匹配的技能劳动力(Acemoglu & Zilibotti,2001)。由此,南方模仿者、南方自主创新者和跨国公司就会竞争性使用南方的技能劳动力,这是南北双方策略性行为的一个重要基础。再次,引入内生化的市场结构差异,讨论了南北双方策略性行为的影响。在本文的分析中,南方的技能劳动约束、北方创新性质和市场结构差异三者相互作用导致了南北双方的策略性行动。最后,我们区分了两种FDI活动:水平FDI活动和垂直FDI活动。因为跨国公司在不同的知识产权强度和市场结构下,会有不同的策略选择。
我们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南方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以及南北双方的总体效应依赖于南方的初始技能劳动水平,以及由北方创新性质导致的市场结构。在垂直创新(阶梯式创新)的寡头市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激励南方自主创新,对南北双方都造成伤害。在水平创新(产品多样性创新)的垄断竞争市场,当南方技能劳动短缺时,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只是在短期有利于南北双方,但并不激励南方自主创新;当南方技能劳动充裕时,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激励南方的自主创新,并在长期对南北双方都有利。
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和文献的回顾;第二部分构建了一个扩展的具有内生南方自主创新的南北产品周期模型;第三部分讨论不同南方技能水平下,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南方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以及南北双方的总体效应;第四部分是结论。
二、具有内生自主创新的南北产品周期模型
假设世界上有两类国家:南方(发展中国家)和北方(发达国家),它们之间允许自由贸易。北方和南方都承担创新成本开发新产品,获得创新带来的未来利润流。假设南方和北方的专利寿命都是无限的,但是北方的专利法实施是完全的,而南方却是不完全的。因此北方厂商不模仿,模仿只发生在南方,并且假设模仿成本小于自主创新成本。假设南方劳动用来创新的效率比北方低。假设只有一种投入要素(劳动)。地区i的劳动禀赋为L,即,i=N,S。假设每个工人提供一单位无弹性的劳动服务。北方使用劳动进行R & D和生产,南方使用劳动来进行模仿、自主创新和生产。假设创新、模仿和跨国公司生产都需要技能劳动,并且假设北方是技能劳动丰富的地区,南方是技能劳动稀缺的地区。在任何时刻,南北方开发出一定数量的差异化产品(记为n)。每一创新表示厂商在经济中引入一个技术水平不同的新产品。均衡时,由于南方的低工资,北方厂商通过FDI把生产转移到南方,这也是跨国公司的生产行为。由于南方的低工资,一旦进行跨国生产,北方厂商就会停止在北方生产。
(一)消费者行为
与Grossman & Helpman(1991)一样,假设两个地区的偏好相同,代表性消费者选择瞬时支出E(r)以最大化t时的效用:
(二)厂商行为
假设有三种厂商制造产品:北方厂商(N),北方跨国公司(M),南方厂商(S)。厂商记作J,J=N,M,S。北方厂商可以在北方或南方生产,在北方生产一单位产出需要—单位劳动,在南方生产—单位产出需要θ≥1单位劳动(远距离调配和相对陌生环境中的运作成本,以及跨国公司使用技能劳动的溢价(Markusen,1995; Acemoglu & Zilibotti,2001》。
南方模仿厂商只能生产那些已被他们成功模仿的产品,他们生产—单位产出需要—单位劳动。假设模仿的目标仅仅是跨国公司。实际上,北方厂商的技术也可能被模仿,但是他们面对的模仿风险比在南方生产的跨国公司要低(Glass & Saggi,2002)。
如果南方厂商成功模仿了跨国公司的产品,就与该公司进行价格竞争,因此均衡时有:
如果南方厂商成功创新了跨国公司的产品,就与该公司进行价格竞争。类似地,假设南方模仿创新的目标仅仅是跨国公司。①实际上,北方厂商的技术也可能被模仿创新,但是模仿创新的成本要大得多。在均衡时有:
北方生产者、跨国公司、南方模仿厂商和南方创新厂商的利润流分别为:
沿着Grossman & Helpman(1991)的思路,定义每单位时间新产品的发明率为:
北方劳动配置到创新和北方制造中,南方技能劳动的积累是南方人力资本投资、模仿和FDI活动的学习效应相互作用的结果。②类似地,有:
跨国公司生产使用北方技术,而且使用这些技术需要相匹配的技能劳动,由此跨国公司生产受南方技能劳动的约束。我们定义了两种跨国公司活动方式:一种是垂直FDI比率;一种是水平FDI比率。水平FDI比率和垂直FDI比率分别为:
(四)稳定状态
与Helpman(1993)、Lai(1998)、Branstetter et al.(2007)、庄子银(2009)一样,模型研究了所有的产品种类以相同比率g增长的稳定状态均衡。在稳定状态有r=ρ,结合方程(15)、(17)和(18),在稳定状态有(庄子银,2010):
一个成功的北方创新者既可以选择在北方生产,也可以在南方生产。在南方生产比较便宜,但转移生产到南方面临模仿的风险。一个成功创新者选择在北方生产的终身价值为:
自由进入南方自主创新意味着南方厂商的价值必须刚好等于创新的成本:
在稳定状态中,由方程(21)、(22)、(23)和(24),有南方劳动市场出清的均衡条件:
方程(35)、(36)、(37)、(38)和(39)定义了五个内生变量(北方创新率、南方自主创新率、模仿率、FDI比率和南方技能劳动供给)的稳定状态均衡。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南方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
1.弱知识产权保护下,南方厂商的策略选择
在弱知识产权保护下,南方厂商选择模仿策略还是自主创新策略?如果南方厂商选择模仿策略,模仿者和跨国公司形成一个Bertrand价格竞争(Grossman and Helpman,1991)。问题是南方厂商会选择自主创新策略吗?
命题1:在弱知识产权保护下,不存在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模仿策略是南方厂商占优策略。
2.在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下,南方厂商和跨国公司的策略选择
在南方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下,南方厂商会采取什么行动呢?首先讨论强化知识产权对模仿的效应。在方程(36)中引入知识产权保护,给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令自主创新率为0,求μ关于k的微分,有:
类似地,我们讨论强化知识产权对南方自主创新的效应。同样地,在方程(36)中引入知识产权保护,给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求方程关于k的微分,有:
具体地,根据北方创新的性质,我们讨论两种市场结构:寡头市场和垄断竞争市场。
(1)垂直产品创新的寡头市场结构
如果南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南方厂商和跨国公司会如何反应呢?首先受到影响的是模仿,由方程(31)知道,在其他情形不变时,模仿的盈利条件变为:
模仿的盈利性下降,这类似于模仿征税效应,会降低模仿的激励(Glass and Saggi,2002)。此时南方厂商选择什么策略呢?假设跨国公司的产品是垂直创新类型,跨国公司与南方厂商进行Bertrand价格竞争,形成寡头市场。如果南方厂商选择自主创新策略,一旦跨国公司选择垂直FDI策略,经济重新回稳定状态,南方厂商自主创新的期望收益显然小于成本,即:
(2)水平产品创新下的垄断竞争市场结构
在南方技能劳动较高时,南方的模仿率较高,如果南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南方厂商和跨国公司会如何反应呢?同样地,由方程(31)知道,在其他情形不变时,模仿的盈利性下降。类似地,南方厂商和跨国公司的策略依赖于北方创新的类型以及市场结构。
1.垂直产品创新下的寡头市场结构
2.水平产品创新下的垄断竞争市场结构
由前面分析知道,南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模仿的盈利性下降。如果跨国公司的产品是水平创新类型,市场具有垄断竞争的性质,南方厂商选择什么策略呢?
如果南方厂商选择自主创新策略,一方面,它要克服两种效应:一种是在自主创新策略下增加技能劳动使用而导致的劳动浪费效应;一种是由于创新成本增加导致的创新负激励效应。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也增加了模仿的成本,导致模仿的负激励效应(Glass & Saggi,2002),而这会激励南方的自主创新。具体地,当南方厂商选择自主创新策略时,跨国公司与南方厂商就形成差异化产品的垄断竞争市场。由前面的分析知道,不管跨国公司如何反应,南方自主创新厂商有正的净边际收益。同理,如果命题3和不等式(49)成立,南方厂商就会选择自主创新策略。由不等式(49)我们可得:
四、基本结论
本文研究发现,在弱知识产权保护下,不存在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模仿策略是南方厂商的占优策略。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自主创新激励效应存在的必要条件,即存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下界。
在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下,模仿者的行动依赖市场结构。在水平产品创新的垄断竞争市场,模仿随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增加,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减弱;在垂直产品创新的寡头市场,模仿随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减少,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增强。
当南方技能劳动水平较低,模仿率较低时,在垂直产品创新的寡头市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激励南方自主创新,会同时伤害南北双方。在水平产品创新的垄断竞争市场,在短期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南北双方都有利;在长期南北双方都会受到伤害。而且,由于南方技能劳动的约束,南方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并不存在。当南方技能劳动水平较高时,在垂直产品创新的寡头市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激励南方自主创新,不利于南北双方。在水平产品创新的垄断竞争市场,在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下,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南方自主创新,有利于南北双方。
在水平产品创新的垄断竞争市场下,南方存在一个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它依赖南方的技能水平以及市场的竞争程度。在这个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下,南方的自主创新激励效应才会存在。而且,南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不同于北方。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激励效应并不明显。总体而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减少了FDI活动。大量经验研究结果结论支持了本文的结论(Bronckers,1994; UNDP,1999;McCalman,2004,2005a,2005b)。进一步地我们发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效应依赖南方技能劳动和市场结构的性质。这与近期经验研究的结论是吻合的(Mansfield,1995;Lee & Mansfield,1996)。
本文的不足和有待扩展的方面:首先,没有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南北双方的福利影响;其次,没有考虑对北方公司产品的模仿和自主创新问题。实际上,北方公司和跨国公司的产品都面临被模仿和自主创新的风险,但相应的成本是不一样的。最后,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年度哑变量方法(Branstetter et al.,2006)对本文的结论进行经验检验。
*作者特别感谢美国华盛顿大学(圣路易)经济系王平教授的宝贵意见,感谢匿名审稿人的意见,文责自负。
①在现实中,南方厂商可以选择模仿FDI,也可以选择模仿南方自主创新,并且对后者的模仿成本要低于前者。本文忽略了对南方自主创新产品的模仿,这一假设大大简化了分析。这是因为,在弱知识产权保护下,显然南方模仿是南方厂商的占优策略,不存在南方自主创新。在强知识产权保护下,如果出现南方自主创新,南方厂商既减少对FDI产品的模仿,也减少对南方自主创新的模仿,对本文的结论也没有实质性影响。即使在出现模仿FDI和模仿南方自主创新的策略选择时,南方厂商也必须在模仿自主创新的成本优势和模仿FDI的技术优势之间权衡,结论也可能是含糊不清的。
②北方技术在南方扩散有多种形式,如产品贸易、专利许可、FDI和模仿等,这里我们只关注FDI的影响。
③实际上,南方自主创新也涉及北方生产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