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中的“家庭经营+ 合作经营”模式研究
戴中亮 李苑凌
(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家庭经营基础之上的合作经营是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必然要求。本文阐述了现代农业中家庭经营将呈现适度规模性、管理经营性与类企业性的特点,而合作经营将呈现成员同质性、利益联结性与决策民主性特点,二者的上述特点将耦合于“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之中,并在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家庭农场;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1978年随着改革的大幕在中国农村地区拉开,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开始发生了由人民公社制度到联产到组、联产到劳、联产到户,最后到包干到户的转变,分散的农民家庭开始成为农业的最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同时,为克服农户分散经营的弊端,国家也在不断发展农村合作经营组织,以适应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中的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在家庭经营中,农村土地零碎化、农业生产兼业化以及普通单个农户能力与资源有限等问题使得农民家庭生产效率不高,传统农业发展举步维艰;另一方面,传统的农村合作组织,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面临资源匮乏、组织弱化、发展停滞等诸多困境,无法组织家庭农户有效地进行合作生产和带领他们融入现代农业之中。针对这一矛盾,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因此,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原则下,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有效结合,就是必须回答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制度经济学认为,一项制度安排要发挥效果,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外生变量,包括技术变革、要素价格变化、政治法律制度等,其决定了制度安排的方向与范围选择。二是内生变量,其包括构成制度安排的各个要素自身的性质与特征,其决定了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和运行方式。(奥斯特罗姆、菲尼、皮希特,2001)[1]。因此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要在现代农业中有机结合在一起,二者的内在性质内上必须相容,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在外部实现动态耦合。遵循这一思路,本文在第二部分将会着重阐述现代农业中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性质,并在第三部分提出他们的耦合过程和模式,最后是本文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现代农业中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性质
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有效结合,在不同的时代和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形式,具体的形式取决于二者的在不同时代和制度下的性质。现代农业是当前中国农业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也将呈现出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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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经营的性质
(1)适度规模性。在现代农业中,家庭经营必须有适度规模,原因有:一是家庭经营需适应现代化农业要求,增加农产品的产出规模和商品化率,适度规模化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二是在现代农业中,家庭经营需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生诸多联系,这一过程中需要对分散的家庭经营组织进行协调,如果缺乏规模化就必然造成家庭经营组织的数量过多,使得交易费用过高并最终导致协调过程无法顺利进行。
(2)利益联结性。合作经营生成与发展的基本动因就是合作经营能够让组织成员分享更多利益。而分享合作收益的前提,就是成员之间要有相互的利益联结。合作的本质就是用一种契约取代一系列契约、用长期契约取代短期契约或用要素契约取代商品契约,从而实现交易费用降低。成员在组织成立时就土地、资金、技术和社会关系等资源方面的贡献构成相互之间利益的初次联结;在组织运行过程中,又通过建立不同类型的治理结构构成利益的再次联结。通过各方主体的两次利益联结,可以加大成员退出合作经营组织的机会成本,巩固合作经营的存在基础,促进合作经营的长期稳定发展。
合理的合同条款设置可以有效降低工程量清单风险。依据工程项目各分部工程要求,共有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等几种类型。为了避免合同漏洞导致工程招标方规避工程价款索赔风险,可在合作协议签订期间,利用可调总价合同控制分部工程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差额在±5.0%以内,若工程量上升幅度在标准限度外,则需要依照综合单价的95%执行。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过程使其不得不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契约关系,类企业性的特点将使得绝大多数的单个家庭农场无力完全处理这些问题。家庭农场解决类企业性的手段之一就是将前述复杂多变的契约关系通过一定方式让渡于一个更具优势性的中心缔约者来完成。即家庭农场让渡部分私人权利,构建和加入合作社,形成相互之间的利益联结,并通过和合作社的契约关系来代替外部分散且复杂的契约关系,最后由合作社来统一完成对外契约关系。这一过程具体表现为家庭农场可以通过合作社统一完成土地流转、农资采购、技术服务、品牌建设、产品销售等工作,大大减少家庭农场独自进行上述复杂契约关系时的交易费用。
2.合作经营的性质
(3)决策民主性。合作经营组织与企业等其他盈利性组织相比较,其最显著的独特性在于合作经营组织的成员是在自愿基础上的民主决策,体现为合作经营过程中通常会采用自愿进入和退出、资本有限报酬、一人一票、按惠顾额返还盈余等原则来保障这种民主决策性。为了防止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异质性成员对权力的滥用以及对其他成员利益的损害,在现代合作经营中,民主决策性的实现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进行:一是对于可测量的异质性要素,要么给予这部分异质性要素固定性回报,要么给予这部分异质性要素只有收益权但没有投票权的特殊股权(Chaddad,2004),[2]这两种方式都将这部分异质性要素排除在合作经营组织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之外;二是对于不可测量的异质性要素比如经营能力、社会资源等,虽然赋予其一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但由组织成员控制其选用任免,从而有效防止对其他成员利益的损害。
(2)经营管理性。家庭经营要满足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在产品种类确定、原料来源与购买渠道选择、农业技术和农机设备采用、销售渠道和产品价格制定等诸多方面都涉及经营管理问题。一方面,家庭经营组织通过经营管理过程降低农产品的种养成本,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采购成本,农产品存贮、运输和销售等流通成本以及上述各个环节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经营管理活动稳定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和获取较高的销售价格,减少市场风险。总而言之,对经济效益重视会促使家庭经营组织非常注重经营管理活动,这是区别于传统的农户的重要特性。
(1)成员同质性。合作经营组织的成员同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合作经营组织的成员在利益上具有相似性。农户希望通过加入合作经营组织获得收益上的增加或者成本上的节约。其次,农户对合作经营组织所提供的服务要求上具有一致性。家庭经营组织对生产资料、生产技术、销售信息和销售渠道有基本同样的需求,是其加入合作经营组织的必要条件。只有成员在所需服务上的一致性才能导致合作经营组织在提供这种服务时具有规模效应,从而达到节约服务成本的目的。最后,同质性成员更容易产生信任感,这种信任感可以有效降低合作经营组织在运行过程中的协调成本、契约的拟定、执行和监督成本。
三、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耦合:“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
民主决策是当前合作社发展中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成员异质性会造成弱势成员无法有效制约强势异质性成员,导致弱势成员倾向于在合作社管理事务上“搭便车”。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要缩小成员之间的禀赋差异[3],增强他们之间的同质性。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性为这种同质性提供了条件。家庭农场所有者通过长期的经营管理活动累积了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知识水平,能够对合作社在管理者聘任、经营方向、经营策略等重大问题进行理性和审慎思考,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大大提高合作社民主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1.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性与合作社成员同质性相互耦合
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传统农户不断分化,部分农民进入城市就业而放弃农业生产,而那些拥有农业种养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才能的农户继续在农业生产领域之中。这部分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资金投入等方式组建家庭农场,实现适度规模化经营。这种适度规模化的家庭农场在土地、资金、技术、产品等资源方面大致相同,具有较高同质性,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大致相同的需求,为彼此之间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另外,在支架液压系统运行中,还存在内部胶管清洁度不高的情况,传统的方式是在千斤顶和立柱接入之前就对油缸进行清洁。在整个安装过程中,为了防止输入性污染,这要求各个元器件必须达到清洁标准要求,才能接入系统。但是由于在临时泵站上过滤装置是在井下安装,因此难以控制整体清洁度,为避免由于支架液压系统中受到输入介质的影响,导致的整体清洁度变差。在优化后的维护系统,选用高质量的液压产品,有效防止了污染物质掺入。而且还可以根据支架液压系统的特点,在回装过滤时,加入乳化液,以防止不同品牌的乳化液混用。
2.家庭农场类企业性与合作社利益联结性相互耦合
(3)类企业性。在现代农业中,一方面,在家庭经营组织内部由于规模化原因,经营者需要与土地、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签订契约,以利用这些资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化的原因,家庭经营组织在外部需要就销售渠道、结算方式、产品质量等内容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达成各类契约。这样家庭经营组织逐步成为一个中心契约签订者。但由于家庭经营受制于制度上的约束,其性质上是类企业性的,在面对如此复杂的多元契约时会力不从心。就家庭农场而言,在面对内部契约与外部契约时,需要寻找到另一个中心缔约者,从而减少内外部契约签订、执行以及监督的频率和数量,以保持契约的稳定性,这就对合作组织产生了强烈的需求。
1902年,赵忠尧出生在浙江诸暨,父亲当过私塾老师、行医医生,对中国积贫积弱的局面痛心疾首,特别寄希望于子女能够有出息。1916年,15岁的赵忠尧考入诸暨县立中学,1920年,又考入中国创办最早的四所高等师范学校之一,南京高等师范学校!赵忠尧入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就读时,南京高师正要扩建为东南大学。1924年毕业后,他留在东南大学,并遇到了改变他一生命运的人——中国近代物理学奠基人叶企孙。
3.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性与合作社民主决策性相互耦合
在现代农业中,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分别是家庭经营组织与合作经营组织的典型代表,其各自具有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前述性质,因此“家庭农场+合作社”正是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相互耦合的现实模式。
综上所述,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化农业中家庭经营的典型代表,它的发展壮大需要通过农民合作社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合作社是中国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壮大和高效运转又必须要依靠能够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社员和有效的治理结构。“家庭农场+合作社”性质上的相互耦合能够满足上述两方面的需求。在“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中,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性、经营管理性与类企业性和合作社的成员同质性、利益联结性和民主决策性相互促进,能够更好地发挥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各自的优势,成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四、结论与建议
资本、劳动力、土地等传统生产要素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会不断相互碰撞和重新组合,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将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框架内不断涌现出新的形式,而“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在目前是一种较为适宜的一种制度安排,能够实现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有效结合。对于这一模式,有以下几点结论和建议:
(2)识别是否钻出油气层。进入E区后,气测值较D区略有降幅,甲烷相对含量及3H曲线均发生了较大变化,3H曲线变化尤为明显。进入E区后,CH曲线和BH 曲线突然交叉,CH 值增大,BH 值减小,WH 增大,形成WH>CH>BH 的格局;甲烷相对含量曲线也突然发生变化,其值突然减小。此时CH和BH 的交叉点及甲烷相对含量突变点恰好和电阻率变化的半幅点相吻合。
首先,任何制度安排必须反映制度的基本性质。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性质就是要“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这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的模式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与传统农户相比,家庭农场更容易采用先进科技与生产手段,更能容纳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适度聚集,代表了家庭经营在现代农业中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坚持中国农业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
其次,任何制度安排必须反映制度的核心思想。“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契合了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家庭经营基础之上合作经营的内在要求。农民合作社是当前农业合作经营的主要载体,为了更好地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地方政府应该通过协助土地流转、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度、出台农产品质量管理与认证标准、规范合作社治理结构等政策措施,可以稳固与强化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的上述性质,促进中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任何制度安排都会具有一定弹性,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在实践中会有多种形式的衍生,其主要类型有“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家庭农场+合作社+超市”、“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等。这些多元模式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制度安排中对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质的规定性,却是对现实环境复杂性的一种回应,都是当前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现形式之一。
参考文献:
[1]崔宝玉,高钰玲,简鹏.“四重”嵌入与农民合作社“去内卷化”[J].农业经济问题,2017,(8).
[2]蒋永穆,赵苏丹.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科学内涵、质规定性及演变逻辑[J].当代经济研究,2018,(1).
[3]刘雨欣,李红与郭翔宇,异质性视角下农机合作社内部监督缺失问题的博弈分析——以黑龙江省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16,(12).
[4]伍开群.家庭农场的理论分析[J].经济纵横,2013,(06).
[5]温涛,王小华,杨丹,等.新形势下农户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特征、利益机制及决策效果[J].管理世界,2015,(07):82~97.
中图分类号: F321.42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2096-3157(2019)26-0134-02
[注]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我国家庭农场得发展路径研究”(16SKGH010);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村‘三变’改革背景下重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内在机理和政策选择研究”(2018QNGL25);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项目“家庭农场演化研究“(2014XZQN-15)
作者简介: 1.戴中亮,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讲师。
2.李苑凌,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讲师。
标签:家庭经营论文; 合作经营论文; 家庭农场论文; 模式论文; 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