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主语和指称语在英汉移动事件中的语言表达比较研究_参照物论文

汉英移动事件移动主体和参照物语言表达对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参照物论文,汉英论文,语言表达论文,主体论文,事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引言

空间移动事件是人类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经验活动之一,在语言表达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成为当今认知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认知语言学家们从认知的角度对空间移动事件的概念要素进行了各种描述(Fillmore 1985;Lakoff & Johnson 1999;Langacker 1987;Talmy 2000),其中Talmy的描述较为全面和具体,也更具备跨语言应用性。本文拟在Talmy(2000)提出的移动事件框架的理论基础之上,对汉英移动事件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语言表达形式进行对比研究。

2.Talmy的移动事件框架理论

Talmy(同上)对移动事件的认知描述(移动事件框架)包括四个主要素:移动主体(figure)、参照物(ground)、移动(motion)和路径(path)。移动主体是相对于另一实体(即参照物)作出移动的实体;参照物是移动主体移动时所参照的实体;移动指运动本身;路径指物体移动时的路线或方向。除了这四个主要素外,移动事件还可能包含其他一些次要素,例如方式(manner)或原因(cause)。在语言表达中,移动、路径、方式或原因主要由动词及其附属成分来体现,而移动主体和参照物则通常由名词性成分来体现。例如:

(1)The pencil rolled off the table. (T)①

(2)铅笔滚下了桌子。

在例(1)中,名词pencil和table分别是移动主体和参照物,动词roll同时表达移动本身和移动方式,小品词off表达移动路径。同样,在例(2)中,“铅笔”和“桌子”分别是移动主体和参照物,动词“滚”同时表达移动本身和移动方式,趋向补语“下”表达移动路径。

Talmy的移动事件框架理论全面、具体,具有跨语言解释力。从上述例子看,移动事件的语言表达似乎比较简单,实际上情形要复杂得多。语言表达成分和语义要素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动词可以表达移动本身,还可能同时包容移动和移动路径或方式(参见李雪2009);相反,移动方式或路径还可能由其他语言成分来表达。同时,移动主体和参照物也不只是简单地分别体现为主语和宾语,在实际语言表达中也要更为复杂,而且汉英之间还表现出许多差异。下文将探讨汉英移动主体和参照物语言表达的共性和差异及原因。在此之前,有必要先讨论它们的概念化特点。

3.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概念化原则

上文提到,移动主体是相对于另一实体(即参照物)作出移动的实体;参照物是移动主体移动时所参照的实体。因此,典型的移动主体应该是能够在空间中自由移动的实体,而典型的参照物应该是相对固定的实体。也就是说,在移动事件的概念化中,决定一个实体概念化为移动主体或参照物的一个主要标准是移动性:一个实体的移动性越强,它作为移动主体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一个实体的固定性越强,它作为参照物的可能性就越大。

Chu(2004:66)把世界上的实体按照移动性标准分为六大类:第一类是能够自主移动的实体,例如人或者动物;第二类是通过人类的控制可以自由移动的实体,例如人造运输工具;第三类是在一定自然外力作用下可以移动的实体,例如雨、河水、风、烟等;第四类是在人类外力作用下可以移动的实体,例如桌子、石头等;第五类是具有固定性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分离的实体,例如树、桥、路标、房子等;第六类是具有固定性且通常不可分离的实体,例如公园、山谷等。在这几类实体当中,一个实体越具有自由意志、自我控制性并且独立,它作为移动主体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则作为参照物的可能性大。他把这一等级称为“移动性等级”,把处于不同等级的实体概念化为移动主体或参照物的原则称为“移动性原则”。

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移动性”概念化原则在英汉等各种语言中具有普遍适用性。一个实体所处的等级越高,它概念化为移动主体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一个实体所处的等级越低,它概念化为参照物的可能性则越大。处于移动性等级最高级的第一类实体“人或动物”是最典型的移动主体,处于移动性等级最低级的第六类实体则是最典型的参照物。但还需要说明以下三点:

第一,属于不同层级的两类事物处于同一移动事件时,通常移动性等级高的事物概念化为移动主体,移动性等级低的事物则概念化为参照物,如例(1)、(2)中的“铅笔”和“桌子”。再看例(3)、(4),在这两例中,“水”均为移动主体,“屋”均为参照物。

(3)水进了屋里(Water flowed into the house)。

(4)屋里进了水(Into the house flowed water)。

第二,像其他范畴一样,移动主体和参照物同样也是原型范畴,其最典型的成员分别是第一类和第六类实体,中间层级则可能概念化成移动主体范畴,也可能概念化成参照物范畴。例如“桌子”在例(1)、(2)中是参照物,在例(5)中则是移动主体:

(5)桌子被推到了角落(The table was moved to the corner)。

第三,属于同一类层级的两种实体同处于一个移动事件时,根据概念化者的视角,处于关注点的实体概念化为移动主体,另一实体则概念化为参照物,例如(6)中的“猎狗”是关注的焦点,被概念化为移动主体,而“兔子”则被概念化为参照物。

(6)猎狗在追受伤的兔子(The spaniel is chasing the wounded rabbit)。

4.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语言表达

移动主体和参照物主要体现为名词性成分(Talmy 2000),这也是由其本身的概念化属性所决定。但在语言表达中名词性成分可体现为多种语法单位(如主语、宾语、补语等),移动主体和参照物具体可体现为何种语法单位,有什么一般原则及形式,汉英之间又有何差异?下文将探讨这些问题。

4.1 移动主体和参照物语言表达的一般原则

关于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语言表达形式,Talmy(2000,Vol.I:334)就它们的表达顺序提出了一个优先原则:在语言基本表达形式中②,移动主体优先于参照物。这一原则具体可表现为名词性成分在小句中的表达遵循格等级结构:在非施动性小句中,移动主体体现为主语,参照物体现为(间接)宾语,如例(7);在施动性小句中,施动者(agent,本文用A标示)是主语,移动主体体现为直接宾语,参照物体现为间接宾语,如例(8)。

(7)The ball(F)rolled into the box(G). (T)

(8)He(A)pushed the table(F)into the corner of the room(G).

Talmy(同上:333)解释,这种优先顺序由人们对移动事件中移动主体和参照物概念化的一般原则所决定。在移动事件的概念化中,移动主体的移动轨迹是主要素,而参照物是相对固定的实体,因而在语言表达者的意识中移动主体比参照物更为突显。作为这种认知突显的反应,在语言表达中移动主体也往往处于比参照物更加突显的位置。但是,如果移动事件不是自主移动(autonomous motion/self-motion)而是由外在的施动者所引起的致使移动(agentive motion/caused-motion)时,则施动者要比移动主体更加突显,往往处于主语的位置。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移动主体在语言表达中仍然优先于参照物而处于直接宾语的位置,参照物处于间接宾语的位置。也就是说,无论是自主移动还是致使移动,在语言表达中移动主体都要优先于参照物,Talmy(同上:334)称之为“移动主体优先于参照物”的语言表达原则,语义层级结构用形式表示为:

(9)(施动者)>移动主体>参照物

在基本语言表达中,所对应(映射)的语法结构(格)等级的基本顺序为:

(10)主语>直接宾语>间接宾语(或补语)

4.2 汉英移动主体和参照物语言表达的共性

对于自主移动事件,汉英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语言表达基本都遵循“移动主体优先于参照物”这一原则,移动主体通常体现为主语,而参照物通常体现为宾语等其他次要名词性成分:

(11)鸿渐正在解释,柔嘉(F)进门(G)。(《围城》)

(12)I(F)descended the wooden steps(G).(Jane Eyre)

另外,汉英都存在参照物在语言表达中被隐含的情况:

(13)教练(F)把圆台灵巧地转了一个弯,又轰隆轰隆滚了回。(《五星饭店》)

(14)然后,也不等少奶奶的回答,他(F)突然放下手,大踏步跑出了。(《子夜》)

(15)At last the guard(F)returned.(Jane Eyre)

(16)He(F)stepped in; Oliver followed him.(Oliver Twist)

这里汉语例(13)-(14)使用了蕴含移动终点或目标的指示趋向补语“来/去”,英语例(15)-(16)使用了蕴含移动终点或目标的动词(例如return)或副词(例如in),参照物在句法层面上不表达出来,但可从语境中推导出。

对于自主移动事件中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语言表达,汉英都遵循“移动主体优先于参照物”的原则。这说明同一认知原则在不同语言中应用的普遍性,这也是驱动语言共性存在的因素。但是,当结合考察移动主体、参照物和移动之间的线性关系时,汉英在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具体表达位置上存在一定差异。另外,在致使移动事件中,汉语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语言表达同英语相比还表现出了其他一些个性化特点及差异。下节将分别详细讨论。

4.3 汉英移动主体和参照物语言表达的差异

在具体语言表达中,由于语言系统的差异,汉英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语言表达也有所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在自主移动事件中汉英参照物表达位置的差异

无论是作为移动终点(本文用标示)还是移动起点(本文用标示)或途径(本文用标示)的参照物,在英语基本语言表达中,都置于移动动词之后。

(17)The frog(F)jumped from the lotus()into the river(

但是在汉语里,参照物的位置有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在通常情况下,汉语里表示移动终点的参照物置于动趋结构之后作宾语,而表示移动起点和途径的参照物则置于动趋结构之前作状语。例如:

(18)青蛙(F)从荷叶上()跳到了河里()。

(19)年轻人(F)走廊()大步走向正房。(《五星饭店》)

其次,汉语参照物的具体表达位置与所使用的移动动词或其后所接的趋向补语的语义有关。当移动动词本身或其后所接的趋向补语表达移动起点或途径时,例如“出、下”(表移动起点)和“过”(表移动途径)等,表示移动起点或途径的参照物则置于动趋结构之后。例如:

(20)顾养民(F)一瘸一拐了这个宿舍()。(《平凡的世界》)

(21)他和金波(F)跳车子(),兰香已经跑到跟前来了。(《平凡的世界》)

第三,汉语参照物的具体表达位置还与是否使用指示趋向补语“来/去”有关。由于“来/去”本身蕴含了移动的参照点——说话者的位置,那么“来/去”后就不能再接其他参照物。这时即使移动动词后使用了“下、出、过”等表达移动起点或途径的趋向补语,参照物也必须置于动趋结构之前,而且表达移动终点的参照物也要置于动趋结构之前。例如:

(22)孙玉厚(F)难受地从窑里()走。(《平凡的世界》)

(23)他(F)撩开两条长腿……就向传来锤声的那边()走了。(《平凡的世界》)

笔者认为,自主移动事件中汉英参照物表达位置的差异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如认知方式、概念显现原则、语言特性及语用因素等(参考Bohnemeyer et al.2007;Papafragou,et al.2003)。戴浩一(Tai 1985)认为汉语方所成分句法位置体现了“时间顺序原则”(the principle of time sequence):起点在动词之前,终点在动词之后。表起点的参照物是移动主体在发生位移之前所处的位置,所以在汉语句法表达中置于动词之前,而表终点或目标的参照物往往是移动主体经过位移后到达或将要到达的位置,所以置于动词之后。这种观点在学界影响很大,笔者认为有一定道理。在一个移动事件中同时包含移动起点和终点时,汉语句法表达通常是把起点参照物置于动词之前,终点参照物置于动词之后。这种现象不仅体现了汉语句法表达遵循“时间顺序”原则,另外也体现了概念显现原则:认知上突显的概念往往表达在句法上突显的位置。移动事件中移动主体总是向着某个终点移动,所以终点相对于起点或途径在认知上比较突显,在句法表达上出现在动词后做宾语这个比较突显的句法位置,同时也是句末位置,是句子的焦点信息所在。而认知上不如终点突显的表起点或途径的参照物则置于动词前面状语的位置。所以,汉语移动事件中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语言表达基本遵循以下图示:

(24)F—()—M—P—

上述第二种“表移动起点或途径的参照物置于动趋结构之后”情形,由此类移动事件中路径(或移动方向)的概念内涵所决定。其路径是表示出发或经过,这时移动终点或目标不再是关注的焦点,表移动起点或途径的参照物则成为关注的焦点,在认知上比较突显,在句法表达上出现在动词后做宾语这个比较突显的句法位置。汉语这类移动事件的语言表达遵循以下图示:

(25)F—M—P*—/

但是,表移动起点或途径的参照物出现在动词后做宾语是有限制条件的,那就是动词后不出现蕴含移动终点或目标的指示趋向补语“来/去”(本文用标示),否则仍要置于动词之前做状语,如例(22)。当动词后使用了指示趋向补语“来/去”,由于其本身蕴含了移动终点或目标,这时即使是表终点的参照物也要置于动词之前,如例(23)。另外,表终点的参照物置于动词之前时,往往与目标指向介词“向、朝、往”结合使用,更准确地应该称为目标参照物(本文用标示)。从认知上来说,移动目标往往是移动主体和发生位移之前心理上已设定的,只表达位移过程,不表示结果(秦洪武、王克非2010)。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汉语的这种句法结构安排也遵循了“时间顺序原则”。汉语这类移动事件的语言表达图示为:

申小龙(1993:459.-475)认为汉语的句子结构重心理时空和时间域,而包括英语在内的西方语言重自然时空和空间域。汉语组织句子的视点由内容决定,顺时间事理而移动(转引自邵志洪2006)。英语事件表达重空间域,以动词为核心组织句法结构。英语里除方式和频率等概念成分可以放在动词前面之外,其他概念成分通常都放在动词后面。所以,在表达移动事件时,无论是移动起点、途径还是终点的参照物都置于动词之后。英语移动事件中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语言表达基本遵循以下图示:

(27)F—M—P—

(B)在致使移动事件中汉英移动主体和参照物语言表达的差异

由于致使移动事件还牵涉到施动者,因此汉英致使移动事件中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语言表达要更为复杂,汉英突显移动主体的语言表达手段也有所不同。

英语表达致使移动事件主要使用两种手段:一般表达法和被动表达法。例如:

(28)He(A)pushed the table(F)into the corner(G).

(29)The pale face of a young woman(F)was raised feebly from the pillow(G).(Oliver Twist)

例(28)为一般表达法,施动者(用A标示)体现为主语,移动主体体现为直接宾语,参照物体现为间接宾语。英语致使移动事件的一般表达法图示为:

(30)A—M—F—P—G

例(29)为被动表达法,移动主体体现为主语,参照物体现为宾语,施动者往往不表达出来,或由by短语引出。英语致使移动事件的被动表达法图示为:

(31)F—M—P—G(—by A)

英语致使移动事件中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语言表达基本遵循“移动主体优先于参照物”的原则。汉语致使移动事件中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语言表达要比英语复杂,主要表现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把”字结构表达法,例如:

(32)他(A)把我的证件(F)拿进了办公室()。

(33)我(A)把证件(F)从包里()掏出来。

在这类表达法中,施动者做主语,移动主体由“把”字结构引出,作为“把”字宾语,置于移动动词之前;参照物作为一般宾语或状语等其他名词性成分,置于“把”字结构之后。“把”字结构表达法的图示可概括为:

(34)A—把F——M—P—

在“把”字结构表达法中,参照物的句法位置总是在移动主体之后。“把”字结构具有强烈的处置意义,从话语角度来看,“把”字宾语处于次话题位置(Tsao 1987),受注意比较多,认知上比较突显,易于提取,其突显性要大于一般宾语(宋文辉2007)。所以,这种句法表达使移动主体处于比参照物更为突显的位置。

第二,一般表达法,例如:

(35)我(A)从包里()掏出证件(F)。

(36)前锋(A)飞快地传给他()一个高抛球(F)。

在这类表达法中,施动者做主语,移动主体做直接宾语,置于动词之后,参照物为移动起点时做状语置于动词之前,如例(35);参照物为移动终点时做间接宾语则置于动词之后,如例(36)。一般表达法的图示可概括为:

(37)A——M—P——F

在这种表达法中,虽然移动主体在位置上处于参照物之后,但仍然是做直接宾语,参照物是间接宾语或状语。直接宾语的突显性要高于间接宾语和状语,从语法功能上来说,这种表达也遵循了“移动主体优先于参照物”的原则。

第三,被动表达法,例如:

(38)王满银(F)是今天上午被公社的民兵小分队(A)从罐子村()带到这工地()的。(《平凡的世界》)

(39)这些人(F)已经收工回来,被集中在这孔窑洞里()。(《平凡的世界》)

在这类表达法中,移动主体做主语,参照物做宾语或状语等其他名词性成分。当参照物为移动起点时置于动词之前做状语,参照物为移动终点时则置于动词之后做宾语。被动表达法的图示可概括为:

(40)F—被(A)——M—P—

表达同样一个致使移动事件,汉语既可以用“把”字句表达法,也可以用一般表达法,如例(32)、(35),这两种表达法有何功能上的差异?“把”字句表达法把移动主体置于“把”字宾语这个较为突显的位置,使人们更为关注移动主体,是汉语表达致使移动事件较为常用的表达法。一般表达法中移动主体做动词宾语,不如“把”字宾语突显,但是这种表达法把移动主体作为新信息置于句末焦点信息位置,往往是出于语用上的考虑,为受话者或读者设置了悬念。例如,“他从包里掏出一把”,使受话者吃惊的是他掏出了“菜刀”而不是别的东西。所以,体育解说词经常使用这种表达法,如例(36)。

被动表达法与“把”字句表达法一样都是有标记的致使移动事件表达法,都强调移动主体。但是相比之下,被动表达法比“把”字句表达法更突显移动主体。这是因为在被动表达法中,移动主体做主语、处于句首这个最容易记忆和提取的位置,而在“把”字句表达法中,移动主体作为“把”字宾语处于句中,记忆和提取的难度加大。这两种表达法的另一个差别在于:被动表达法往往弱化施动者,关注焦点在移动主体,如例(39),而“把”字句表达法关注焦点在施动者,施动者相比移动主体更为突显。

汉语三种致使移动事件表达法,对移动主体突显程度的排序如下:

(41)被动表达法>“把”字句表达法>一般表达法

在以上几种汉语致使移动事件的表达法中,无论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具体位置如何,从语法结构上来说,基本都遵循了“移动主体优先于参照物”的认知原则,即遵循了从语义层级到语法层级的映射原则,见例(9)、(10)。

在致使移动事件表达中,汉英都遵循“移动主体优先于参照物”的认知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它们突显移动主体的手段不同。除了一般表达法之外,汉语还使用被动表达法和“把”字句这两种有标记表达法。不同的表达法能起到不同的语用效果。作为汉语特有的句法结构,“把”字句被较多用于致使移动事件的表达。英语主要使用一般表达法和被动表达法两种手段,英语在突显移动主体、弱化施动者时则采取被动表达法。英语中这两种表达法对移动主体的突显程度的排列顺序如下:

(42)被动表达法>一般表达法

以上均是对汉英语言表达中遵循“移动主体优先于参照物”认知原则情形的讨论。但是,汉英语言表达中也有违背此原则的情况出现。下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C)汉英移动主体和参照物语言表达违背移动主体优先原则情形及差异

先看下面一组汉语例子:

(43)a.蜜蜂(F)飞进了院里(G)。

b.院里(G)飞进了蜜蜂(F)。

在上面这组例子中,(43a)为基本表达法,但是我们也常会用到(43b)一类的表达法。两句表达的是同一个移动事件,语义要素是等同的,即“蜜蜂”是移动主体,“院里”是参照物,但是两句的语言表达形式却不同,当然语义也有所不同。在(43a)中,移动主体“蜜蜂”是主语,参照物“院里”是宾语,遵循了“移动主体优先于参照物”的原则,是基本表达法。在(43b)中,参照物“院里”是主语,移动主体“蜜蜂”是宾语③,违背了“移动主体优先于参照物”的原则。产生这两种不同表达法的原因是由于人们对同一移动事件概念化的方式不同,这里除了要参考移动主体和参照物要素本身之外,还涉及言语者的认知视角(Talmy 2000,Vol.I:333)。两句言语者的认知视角不同:(43a),言语者的观察视角在移动主体“蜜蜂”;(43b),言语者的观察视角在参照物“院里”。相比较而言,(43a)是基本和典型的表达法,也更符合认知原则,而(43b)是一种有标记表达法或非常规表达法。这种表达法在汉语语法中通常被称为存现句,说明人或事物存在、出现或消失的句子(邢福义1991:347)。可概括为:

(44)G—M—P—F

汉语存现句的合法性是有限制条件的。再看下面几组例子:

(45)a.一个小偷(F)跑进了后院。

b.后院跑进了一个小偷(F)。

(46)a.老张(F)跑进了后院(G)。

b.*后院(G)跑进了老张。

(45b)可以成立,(46b)却不能成立。从这些例子可以总结出如下限制条件:即能够用这种句式表达的移动事件,其移动主体必须是不定指的实体,前面只能有“一个”、“几个”之类的数量短语修饰,而不能有表示定指的短语修饰。如果移动主体是有特定指称的实体,则不可用这种表达法。这也正符合人们的认知原则,因为有特定指称的实体通常处于人们的关注焦点之中,所以在自主移动事件表达中必定处于主语这个比较突显的位置,而不是宾语位置。

英语里也有此类语言现象,如:

(47)a.Bees(F)swarmed into the yards(G).(T)

b.The yards(G)swarmed with bees(F).(T)

在英语里,例(47b)也可以成立,移动主体置于宾语位置,而把参照物置于主语这个更加突显的位置,同样违背了“移动主体优先于参照物”的原则。其图示与汉语相同:

(48)G—M—P—F

英语里这种表达法的合法化也有其限制条件。首先是形态上的,即介词的改变。这是因为英语是重形态的语言,讲究严格的主谓一致,主语的改变要求谓语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否则便不合法。其次,这种表达法在英语里的应用仅限于某些动词,如swarm、suffuse、drain等。举例如下:

(49)a.Perfume(F)slowly suffused through the room(G).(T)

b.The room(G)slowly suffused with perfume.(T)

Swarm、suffuse、drain等相对来说不是移动性很强的动词。对于包含较强移动性动词的自主移动事件的语言表达,无论移动主体是有定指称还是无定指称,或者介词是否改变,上述表达法均不能成立。例如,例(50)中的表达法(b)在英语里不合法:

(50)a.A thief(F)ran into the yard(G).

b.*The yard(G)ran with a thief(F).

c.Into the yard(G)ran a thief(F).

例(50)中只有表达法(c)在英语里才可以成立,此类表达法是一种倒装式表达法,与基本表达法(a)语序正好相反,移动主体置于句末,参照物与表路径的介词一起置于句首,其概念图示为:

(51)P—G—M—F

英语此类倒装表达法同样要求移动主体是不定指的人或事物这个限制条件,例(50c)中的移动主体也是不定指的。

汉英违背“移动主体优先于参照物”原则的表达法,都要求有移动主体是不定指的人或事物这个限制条件。这说明人类认知具有共性,即不定指的人或事物对人们来说是陌生的,与说话者的心理距离比较远。所以,在语言表达中人们可以违背常规,把不定指的移动主体置于不如参照物突显的位置。汉英相比,汉语对于违背“移动主体优先原则”的语言表达比较包容,除了要求移动主体是不定指的人或事物这个限制条件外,形式上没有其他要求。而英语则对形式有较多限制,既要改变介词,同时也限制动词类型,所以违背“移动主体优先原则”的语言表达情形有限。这与汉英语法系统不同有关:汉语属于“意合”语言,重意义,语义上允许,形式上便合法;英语属于“形合”语言,重形式,语义上允许,形式不一定合乎语法。

5.结语

人类的认知具有共性,所以汉英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语言表达遵循相似的认知原则,即“移动主体优先于参照物”。但是,由于汉英之间不同的概念显现原则和句法组织特点,汉英在移动主体和参照物的具体语言表达位置上表现出了部分差异。另外,汉英语言表达中也存在少数违背“移动主体优先于参照物”原则的情形,这是受不同的认知视角所影响。同时,汉英违背此原则的情形都需要一定的限制条件,即移动主体是不定指的人或事物。这反映了语言表达总是不同认知动因竞争的结果,所以语法规律的例外总是存在。

正如Croft(2003)在《语言类型学与语言共性》中所指出的,不同语言在结构上有很大的差异,这正是类型学(或整个语言学)研究和解释的目标。跨语言比较既可揭示语言变异的范围,还能揭示变异的限制。这些限制证明语言并不是无穷变化的,这些限制也即语言共性。类型学传统中对共性最主要的关注点便是跨语言的有效性,以及限制可能的语言变异的共性(参见威廉·克罗夫特2009:16)。

本文对比了汉英移动事件中移动主体和参照物语言表达形式的异同,认为汉英都遵循认知的共性,但在具体表达法上表现出差异,其根源在于两种语言句法结构的特点,期望本文的研究对类型学研究以及对外汉语教学有所启示。

注释:

①本文部分例句来自于Talmy(2000),在例句后用其姓氏首字母T注明;部分例句选自网站所提供的现代中英文小说的电子版本,例句后仅注出作品名称,中文小说为:《平凡的世界》、《围城》、《五星饭店》、《子夜》,英文小说为:Oliver Twist、Jane Eyre。其他未注明出处的例句为作者本人自省所得。

②语言基本表达形式,指不包括倒装等修辞性句式的正常语言表达式。

③“蜜蜂”是存现宾语(范继淹199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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