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新背景下中国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组织模式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共性论文,中国论文,技术研发论文,模式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0 引言
产业共性技术是指在很多领域已经或未来可能被普遍应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整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及其企业产生深度影响的一类技术[1]。产业共性技术具备准公共产品性质,能够通过关联效应、激励效应与示范效应为一个或多个行业所广泛应用,实现产业共性技术及其研究成果的社会共享,带动整个产业技术水平提高。可以说,产业共性技术是产业技术进步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根本,具有很强的经济带动作用和巨大的社会效益[2]。
产业共性技术是关乎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或通用技术,其研发投入多、难度大、风险高、外部性强,单凭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一般难以完成共性技术(尤其是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任务[3]。产学研协同创新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之下可以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和共同发展,从而达到分散产业共性技术研发风险、缩短研发周期和提高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能力的目的。因此,产学研协同创新被认为是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随着技术创新成为商业竞争的关键,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追求产业共性技术或前沿技术,使探索性研究及需求导向研究紧密结合,为大学靠近知识前沿的优势与企业贴近市场的优势及系统化资源优势之间的协同创造了条件[4]。近年来,随着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逐步深入,不断涌现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有效创新模式。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组织模式创新对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对这些组织创新模式进行探索和分析,对于促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提升中国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无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 研究现状
陈劲[5]认为,协同创新是对各创新要素的整合以及创新资源在系统内的无障碍流动,是企业、政府、知识生产机构(大学、研究机构)、中介机构和用户等为了实现重大科技创新而开展的大跨度整合的创新组织模式,是当今科技创新的新范式。张力[6]认为,当协同创新扩大到宏观层面,其主要运作形式即是产学研协同创新。已有的协同创新研究成果对于推动共性技术研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研究对象方面,很少有研究将共性技术研发纳入到协同创新研究范畴。李纪珍[7]认为,共性技术在产业发展中指产业共性技术,也即对于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基础性、能够被产业内外普遍应用并可由其生发出更高级专有技术的一类技术。因此,共性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这两个概念在研究上一般不作区分。而对于共性技术的研究,学者们主要从共性技术的特征与分类[1,8]、供给与扩散体系[9-10]、共性技术与区域创新体系[11-12]以及政府在共性技术开发中的作用与定位[13-15]等方面展开,对依靠协同创新促进共性技术研发的新型组织模式却较少涉及。
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组织模式是一个研究重要内容。合适的组织模式是实现技术研发和扩散的关键,不当的组织模式不仅无法实现创新目的,反而会浪费大量社会资源。据统计,因研发组织不匹配而造成资源大量浪费和机会损失的,其损失额往往达其研发费用的20%~50%[16]。共性技术的研发组织模式决定着产业共性技术的有效供给、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以及技术成果的有效扩散。Nelson[17]在研究高技术产业政策时指出,R&D共同体(R&D consortium)是特别适合于共性(generic)和使能(enabling)类技术研发的组织形式。目前对产业共性技术组织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市场导向下的几种,如R&D竞争、R&D卡特尔、RJV(research joint venture)竞争及RJV卡特尔。李纪珍[1]将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组织模式分为技术合同合作模式、技术项目合作模式、技术基地合作模式、技术基金合作研发模式、技术联合体合作模式、网络技术组织合作模式等,其中技术联合体最适合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马名杰[14]认为,针对不同层次的共性技术,政府可以采取专项计划、设立非政府专门组织、国家研究所(院)和促进合作研究等4大类不同的组织形式。薛捷、张振刚18]提出,中国在共性技术开发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采用“官产学研”合作的组织形式。按照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孙福全课题组的观点,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组织模式可以分为项目组织、技术联盟、研发基地和国家共性技术研究机构等,其中企业是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主要承担单位[19]。本文拟对近几年协同创新背景下中国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组织创新模式进行分析,以期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2 协同创新背景下共性技术研发组织模式创新
目前,中国多种形式的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并存。传统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科研院所、科研基地(包括工程中心、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通过技术合同、项目合作、共建实体等多种方式在共性技术供给和扩散方面仍然发挥着一定作用,但同时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效果并不理想,如表1所示。
近年来,随着中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逐步深入,不断涌现出一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有效组织创新模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重大专项、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如表2所示。这些创新的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组织模式紧紧围绕产学研协同,在促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提升中国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2.1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1.1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内涵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它组织机构,以企业发展需求和各方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20]。战略联盟是具有明确战略意图和目标的联盟,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以技术创新为目标的战略联盟。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则属于更高层次,指为了实现产业层次的共性技术研发和扩散而组成的战略联盟[21],其承载着产业发展目标,通过调动和整合产业内部资源合作研发而取得产业共性技术,并在联盟和全行业中扩散,最终实现产业竞争力的提升。
由于技术进步加速和全球竞争加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日本兴起,随后被欧洲和美国跟进,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产业联盟开始在全球蓬勃发展。在中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新生事物,具有特定的特征和使命。通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形式集聚各种创新要素于企业,既是基于中国国情的现实考虑,也是顺应世界产业技术创新趋势、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必然选择。李国杰院士[22]认为,中国创新体系中间环节(即产业共性技术)出现缺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973”等主要针对基础研究投入,风险资本和企业投入则主要针对产品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和技术转移成为中国技术创新链上最薄弱的环节。研究表明,技术创新链可以微观表现为技术链和产业链,但两者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23]。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是连接二者的桥梁,是自主创新的核心,这一中间环节的缺失和薄弱将最终导致核心竞争力不足。联盟的创建,首先要接上断开的产业链,促进产业技术需求与技术创新主体紧密结合;其次要通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促进集成创新,实现由低端技术向高端技术演进,推动中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而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同时,通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形式,将各技术研发主体融于一体,集聚各种创新要素于企业,有效解决产学研合作松散问题。联盟的实质是深化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24]。
2.1.2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中政府的主导作用
产业共性技术的复杂性和准公共品性质以及联盟合作创新的困境,决定了政府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必要性[25]。政府对联盟的支持大多基于共性技术研发与扩散目标,由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有多种类型,政府应针对不同类型联盟提供不同的支持,其支持重点在于提供良好的外部协调机制。
近几年中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发展路径清晰显示了政府的主导作用。2006年年底,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开展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并把它作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抓手。2008年年底,六部委正式推出《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2009年年底,六部委发布《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标志着国家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工作进入新阶段。
2.1.3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未来发展
基于中国现阶段国情的发展状况,要从产业层面落实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要求,提升产学研协同的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有效解决中国产业集中度分散、技术领域原始创新匮乏、共性技术供给不足、核心竞争力受制于人的突出问题,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国际竞争力并能够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必然选择。目前,中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还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许多问题,如有些联盟尚未建立完整的联盟组织架构和治理方式,一些联盟的合作模式仍局限于项目研发,没有发挥出联盟整合效应等。同时,联盟仅依靠契约关系进行约束,加之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和公众诚信意识形成尚需一定时间,而且至今没有针对产学研结合的专门法规,财政拨款主体、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利益纠纷等均无法可依,这些都制约了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使得联盟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难以长久维持。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合作机制,以解决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和知识产权等问题。
2.2 产业技术研究院
2.2.1 产生背景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了以科研院所转制改革为主的一系列科技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技术、经济两张皮的问题,使原产业研究院所的技术能直接面向市场产生经济效益。但同时,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或并入企业集团后,由于市场赢利成为主要目标、追求短平快的产品导向,它们为行业提供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的能力逐步弱化;高校、中科院等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研究机构,难以担负起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重任。企业在这方面的能力和实力尚不足,尤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还缺乏能担当共性技术研发的龙头企业。而政府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组织缺乏有效的支持和保障机制,造成了事实上共性技术供给与扩散的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20世纪后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国内一些地区借鉴国外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机构建设的经验,积极尝试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产学研结合”的运作模式,建立了“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以解决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主体缺失的难题。
2.2.2 内涵与特点
产业技术研究院是以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为研究对象,以推进先进技术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的研发机构,是共性技术研发机构的一种有效形态[26]。建立国家级、区域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是实施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重要内容,是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组织模式创新。在大学、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建立以产业技术研究院为纽带的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机构,加强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如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院、中国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等,对推动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创新,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建立,将在产业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战略规划、组织协调、联合研发、成果转化和政府决策咨询等作用,对开展技术预见、产业战略研究与规划,聚焦产业共性技术以及产业链缺失环节、关键环节,推动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能级提升等都有重要意义。
概括而言,与企业所属研发机构(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大学、科研院所等研发组织相比,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创新特点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面向特定产业共性技术研发领域,有较强的行业属性和应用导向;二是契合产业发展,强调市场和需求驱动型创新,在职能上通常融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衍生创业为一体;三是扎根区域经济发展,比一般大学和科研机构更加明显地体现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和创新网络组织功能。根据目前中国国情,企业技术研发能力普遍不足,大学及科研机构的科研目标与面向市场的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有一定偏离。因此,产业技术研究院应以产学研协同为基础,整合区域科技资源,致力于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研发,促使成果转移和产业化,并创造经济价值[27]。
2.2.3 构建模式
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建设应以共性技术为目标,以产业链技术为核心,以集成技术为手段,构建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科技资本化运作的综合平台,发挥出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各自难以发挥的集成作用。产业技术研究院的重组或构建应采用柔性机制,由政府牵头,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共建,以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及转化、新兴产业引领为目标,可采用两种模式进行:模式一,以某一研究单位为主体,整合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成立独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主要开展共性技术基础部分(如基础工艺、行业标准等)的研究,研究成果应在行业内共享,其基本运行经费采用事业费制,建议由国家承担;模式二,从转制科技型企业集团中分离出从事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的部分(包括人员、技术条件、相关行业工作)组建联合研究院,主要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其科技成果可以在行业中共享,其运行模式采取“一院两制”,即母体部分采用企业制管理,组建的联合研究院作为非盈利主体进行管理,其基本运行费用建议由其母体和国家共同负担。
作为政府积极引导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一种组织模式,产业技术研究院在一定程度上肩负着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以及引领新兴产业的重任,政府的政策保障和有效投入是其建立和运行的基础。政府应该从战略需求和整体利益出发,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提供建设资金、土地、政策等支持,推动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前期建设、有效运营和持续发展。
2.3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2.3.1 科技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中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科技规划纲要》确定了16个重大专项,涉及信息、生物等战略产业领域,能源资源环境和人民健康等重大紧迫问题,以及军民两用技术和国防技术。
历史上,中国通过“两弹一星”、载人航天、杂交水稻等为代表的若干重大项目的实施,对提升整体综合国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都把围绕国家目标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计划作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国家确定重大专项有五大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之一是突出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可以看出,力争在关键领域攻克一批具有战略制高点的关键共性技术,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是实施重大专项的一个重要发展目标。
2.3.2 中国传统产业共性技术重大专项的缺失
中国并没有在科技整体战略上安排产业共性技术研发项目,而是在若干科技计划中包含了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扩散。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研发中心形式,如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其二是科技项目形式,如“863计划”中的CIMS项目等。综合来看,中国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缺乏有效的机制支持和保障,原因在于:一是目前中国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更多强调技术与产品开发目标,有些直接与重大工程效果相挂钩,对产业共性技术目标的总体规划和实施不够重视,共性技术研究大大缩水;二是政府支持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和承担主体处于发散状态,缺少系统性、长期性规划。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的:“由于部门之间在科技决策上协调不够,造成许多领域重复投入、分散投入,难以在国家整体目标上形成一致和分工协作,削弱了国家科技组织动员能力和协同集成能力,在一些战略方向性和关键共性领域,往往不能集中基金和研究力量实施重点突破[28]。”
2.3.3 重大专项促进共性技术研发的机制创新
重大专项在组织方式上按举国体制组织实施,应加大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坚持政府在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组织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深化产学研用结合。其中,机制创新是促进中国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保障。
一是要创新产业共性技术资金投入机制。对于政府资金投入的形式,虽然现行科技计划形式多样、覆盖面广,但是对于需要长期持续进行的共性技术研究则存在不足,国家应加大专项资金对产业共性技术的持续稳定支持。在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初期,可以以政府资金投入为主,在中后期则要通过各种优惠和激励政策吸引产业界资金加入。二是要创新产业共性技术资金使用机制。在产业共性技术资金运行使用方面,可以采取基金制来避免现行科技计划分散投入,还可以成立产业共性技术发展基金会,使资金的使用与战略规划、决策制订分开,由其负责项目招标、立项、评审、监督以及经费的使用管理。
2.4 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供给的有效途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核心是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关键是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从而构建起单体积极创新、群体优势互补的区域创新体系。近年来,随着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实践的不断深入,坚持产学研协同理念,通过区域创新系统的创新资源整合与共享来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已逐步形成共识。
2.4.1 基本内涵
“平台”一词在科技界被广泛使用,但迄今并无统一说法和明确定义。该词引用自计算机技术术语,根据中国计算机学会和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取自英语的“Platform”。“平台”一词所表达的含义有3个方面:①它是一种具有基础性的支撑体系;②它不仅包括硬件,而且包括软件,是硬件和软件的有机集成;③它具有公共和共用的服务性质[29]。
目前,在科技界、产业界及地方政府的创新实践中,与科技相关的平台有多种称谓,学者们围绕平台建设也进行了多方探讨。公共类平台[30-31]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类平台[32-35]有区域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产业创新平台等;共性技术类平台[36-37,2,18]有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共性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等。
基于国家层面,服务于整个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以科技部为主导,先后提出了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完善的诸多方案。2004年,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提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理念和要求,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是由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及基地、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数据和文献资源、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网络科技环境等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以及相关共享制度和专业化队伍组成,服务于全社会科技创新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基础性支撑体系[38]。2009年,科技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共同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建设和完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是指以支撑产业发展为目标,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有效整合大学、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骨干企业等优势单位资源,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系统[39]。
相对于上述平台,以服务于共性技术为目的的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有其自身的内涵和要求。与其它平台相比,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更强调面向产业,为产业提供覆盖技术创新服务链的系统性产业共性技术支撑和公共服务。传统科技平台更多从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出发,面向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涵盖范围比较广,基于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开展科技相关的资源整合与共享;而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综合性更强,更强调面向产业的发展需求,以支撑产业发展为目标,针对产业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需求,依托于行业内资源丰富、服务能力较强的大学和研发机构,通过整合或集成行业优势资源,提供公共服务。
2.4.2 基本功能
从根本上说,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目的是服务于共性技术,是为了解决行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对共性技术的需求问题。概括起来,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基本服务功能可以由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条件资源保障服务、技术转移孵化服务和产业技术人才积聚与交流服务等4个方面具体体现。
在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方面,以应用技术产业化为目标,通过产学研协同,集中力量研发产业发展急需的共性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技术引进和自主研发是实现技术进步的两条途径。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技术引进是中国广大企业获取新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主要途径,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大量进入中国,中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在这一大背景下,国内技术的原有市场被压缩,产业共性技术的重要性暂时被掩盖,“花钱可以买来产品,但买不来核心技术”[28]。现在,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越来越注重技术保护以维护自身利益,中国诸多产业正面临日益严重的知识产权壁垒。从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长期发展来看,必须依靠自主创新,通过前瞻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服务,支撑和引领行业发展。
在条件资源保障服务方面,平台针对行业共同的技术研发条件需求,通过共用、共享提供研发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包括大型仪器、中试平台、测试手段、技术手段、科技文献数据信息等,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提高企业科研能力。实现科技资源的整合、共享及高效利用,是决定公共服务平台发挥作用的基础,为此,要把建立和完善科技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作为平台建设的核心任务。
在技术转移孵化与扩散服务方面,按照“政府扶持平台,平台服务企业,企业自主创新”的原则,对成熟共性技术进行产业化和工程化,帮助广大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通过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整合行业和地方的人才、技术资源,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以共性技术研发为主构成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是平台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目前,中国共性技术、基础技术人才存在危机,基础专业在教育改革中被严重削弱。原各产业部下属的国家大型研究院所转制后,国家对从事基础共性技术的研究没有持续支持,共性技术研究队伍在不断弱化。同时,一些共性技术研究计划按竞争模式设计,科研人员在争取课题上花费过多时间和精力,加之考评更重视论文质量、刊物档次和文章被引用情况,一些科研人员不愿意参与需要长期跟踪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从而造成共性技术研究人员缺失问题日益严重。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集聚共性技术研发专业化人才队伍提供了有效载体,作为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的专业化人才队伍体系也为平台发挥效能提供了有力保证,因而应加强机制创新,激励、引导、留住各类人才从事平台研发和服务工作。
2.4.3 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
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不同于以前纯粹的项目管理或者科研院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管理,需要围绕科技资源整合、共享和优化,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不断完善平台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
(1)加强平台组织模式探索。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织模式选择对平台的实际运行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从平台建设现状来看,主要采用两种组织模式:虚拟组织运行模式和实体组织运行模式。由于平台的组织模式选择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因而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从科技资源整合效果、提高产学研协同紧密程度、利益协调机制设计的难易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2)加强平台运行机制探索。完整的平台不仅包括有形的硬件资源,还包括能够使平台硬件充分发挥作用的运作机制以及使硬件“活”起来的能动因素,即操作者和管理者。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组织模式并构建资源共享、人才流动、高效灵活、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系统化运转的产业公共平台。
3 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创新模式选择的关键因素
3.1 政府的顶层设计和合理定位
共性技术缺失所造成的技术创新链条断裂是中国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瓶颈。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政府要做好顶层设计,从整体上对共性技术的生产、扩散和应用进行规划和主导,将其提升至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层面。马名杰[14]认为,根据国际经验,共性技术政策强调以公共财政和国际规则为原则,以集中资源、突出共性、突破重点为政策理念。加大对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不是简单地增加经费投入,更重要的是采取有针对性、有效率和有利于共性技术扩散和应用的组织方式和政策。谢阳春[15]认为,为了鼓励企业合作研发和提高政府资助效率,政府应采取基于产业共性技术特征、产业整体竞争态势和骨干企业实力特征的柔性资助战略。所以,在促进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创新模式选择中,既需要政府的顶层设计,也需要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在初期技术创新基础极其薄弱的情况下,政府应扮演重要角色,逐步建立起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力量和自主创新体系。随着体制的完善,政府应逐步淡化和退出主体地位,转向政策制定、环境建设、资金扶持、公共服务等辅助性地位。
3.2 市场机制调节的基础作用
产业共性技术具备准公共产品性质,属竞争前技术,但其出发点和立足点还是产业,是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的最终目标是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最后面向的仍是市场。因此,必须树立企业在共性技术研发中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引导研究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无论选择何种形式的共性技术研发模式,研发过程中的产学研协同合作都不能搞“拉郎配”,而应是一种有机结合、利益结合和市场融合,这种深层次的紧密协同是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3.3 区域与行业发展特色相适应
从区域发展角度来看,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区域化产业集聚现象日趋明显,形成了地方产业特色。同时,由于地方资源禀赋存在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方发展模式,共性技术研发组织模式应当与区域发展相适应。
从行业发展角度来看,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具有明确的技术特征和行业特征。不同行业共性技术组织模式之间差异性很大,可能在实践中呈现多样化特征,因而需要综合考虑。对于行业层面的产业技术研究院,行业的差异性导致共性技术研发和供给产生较大差别。调研显示,由煤科总院和中煤国际实施战略重组而成立的中煤科工集团,其承担行业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并未因转制而有所削弱。但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转制后,轻工行业共性技术弱化趋势相当明显[40]。故必须对不同行业的共性技术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如煤炭、石油等行业集中度比较高的产业,原有行业转制院所有能力承担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供给的,就没有必要成立新的共性技术研发组织;而对部分行业集中度较低的产业,如食品、纺织、装备等行业,为了加强行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供给,应该建立新型共性技术研发组织。
4 结语
在中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产学研协同促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是提高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手段。协同创新背景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重大专项、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创新模式,对推动中国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在产学研各协同主体背景下,把以促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为主要目标的创新模式归类在一起进行介绍和分析。这4类模式并不处在严格意义上的同一个层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技术研究院是实质上的共性技术研发承担主体,科技重大专项是项目组织的具体方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技术研究院及其它共性技术研究机构常以重大专项为纽带开展具体的共性技术研发。《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338号)明确提出,国家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等)要积极支持联盟的建立和发展;而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更多是一个基础性支撑载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产学研各协同主体都可以是平台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文认为,以产学研协同来组织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并不影响它们共同作为新型共性技术研发组织模式的确立。
从前述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重大专项、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创新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现阶段4类模式都具有典型的政府主导性,是中国国情的现实选择。但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涉及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各类主体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促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更需要政府作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采用多种政策手段和工具,引导市场主体对共性技术的供给和扩散。从长远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中国特殊的资源配置机制下,如何建立一种组织制度能够为不同产业部门的技术进步和持续创新提供技术支持,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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