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负面情绪与中国流动儿童的越轨行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负面论文,情绪论文,压力论文,儿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2.2亿农民从农村迁移到城市(国家统计局统计,2012),形成了大规模的农民工群体。90年代以来,部分经济收入较高、就业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开始将受教育阶段的子女带入父母打工的城市就学。这类跟随家人在城市学习和生活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被统一称为“流动儿童”,即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估算,目前18岁以下流动儿童的规模已经达到了2533万(段成荣&黄颖,2012)。
从世界范围看,大规模的城乡人口流动并不罕见,但将迁移群体视为“流动人口”并加之多重特殊政治文化意涵,却是中国特有。虽然外来务工人员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贡献巨大,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其子女教育权也受到制度性歧视(Wu&Treiman,2007;王春光,2010)。在各种社会不公带来的压力面前,农民工及其下一代极有可能产生各种负面心理情绪,并导致其在行为上采取社会规范以外的方式求生或者反抗。有数据证明,流动儿童的越轨和犯罪行为触目惊心。例如,一项针对流动儿童的九城市学校调查显示,约17%的学生报告其周围有流动儿童曾被捕,其中大部分是因打架斗殴或盗窃(邹泓等,2005)。根据官方统计,深圳市2003年未成年犯中的99%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东莞市两级法院2003年至2004年7月所受理的案件中,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95%以上(郭文君,2004)。类似的未成年人越轨行为不仅破坏群体规范和社会秩序,还可能对未成年人一生的生活方式产生负面影响(Farrington et al.,2006;Reef et al.,2011)。因此,探讨流动儿童越轨行为频发的原因及寻找有效的防范对策至关重要。
本文试图运用西方主流犯罪学中的一般压力理论来构建流动儿童越轨行为的形成机制,并比较流动儿童和本地儿童在越轨行为模式及原因上的差异。数据来自大规模分层抽样的2011年广州中学生生活调查,其中包含573名流动儿童及821名本地儿童。因数据特征,本研究主要采用了负二项回归(Negative Binomial Regression)模型来分析各种压力来源对流动儿童的负面情绪以及越轨行为的具体影响。
二、文献回顾
1.一般压力理论。罗伯特·艾格纽于1992年提出一般压力理论(general strain theory,简称GST),又称“一般紧张理论”(曹立群&周愫娴,2007),扩展了传统的压力理论。传统压力理论认为,不平等的社会结构是导致越轨和犯罪的主要原因。当个体因为社会不公而无法以合法途径达至所期望的财富上的成就时,就可能出现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心态,从而出现越轨和犯罪行为(Merton,1938)。尽管传统压力理论在60年代广为传播,影响很大,但由于其过分强调物质成就而忽视其他成就动机,且无视其他社会因素及个体特质对压力的影响,在对越轨者和越轨行为的解释力上存在局限性。GST则着眼于社会——心理层面,在综合考虑宏观及微观各种社会环境因素之外,更顾及个体心理对越轨行为造成的直接影响,以期较为完整地解释压力与越轨行为间的关系。艾格纽(Agnew,1992)将压力来源从传统压力理论的单一种类扩充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未能达到期望目标(failure to achieve positively valued goals),主要是指期望成就(aspiration)与预期结果(expectation)出现差距。第二类压力来源于失去正向的刺激(removal of positively valued stimuli)。依据心理学的观点,当个人生活中所喜欢的人、事、物消失或遭破坏时,将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例如,父母的离异/去世、男女朋友分手、与好友决裂、好友病重、或搬离目前的居所等。第三类压力来源是面对有害或负面的刺激(confrontation with negatively valued stimuli)。如果生活中令人焦虑不安的负面情况出现,包括受到虐待和忽视、不良的亲子关系、受到朋辈排挤或被歧视等,若得不到正当途径加以纾解和发泄,人们便有可能出现冲动的攻击行为或消极的逃避行为(曹立群&周愫娴,2007)。
艾格纽(Agnew,1992)进一步引入了“负面情绪”(negative emotion)这个重要中介变量来阐明压力和越轨之间更具体的关系。他指出,各个阶层(不仅仅是低下阶层)的个体在经历压力事件时,都可能感觉愤怒、生气、受挫、失望或恐惧,此类负面情绪会迫使个体采取应对策略(coping strategy)以降低其带来的冲击。此时,如果合法的应对策略失效或不可得,个体有可能采取非法的策略(Agnew,1995; Broidy & Agnew,1997; Broidy,2001)。换言之,压力除了对越轨行为有直接的影响,还可能通过影响情绪间接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
不过,个体在遭受压力时是否出现越轨行为,还取决于个体是否具备合法的应对策略。GST理论(Agnew,1992)区分了认知、行为和情绪三种应对策略。当采用认知应对策略时,个体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忽视或减少负面事件的冲击、主观放大积极影响、减小负面后果、承担个人责任等方法应对压力。相对的,采用行为应对策略的个体有可能通过暴力的报复性行为以释放压力,也可能通过正常的行为方式(例如提高自己的社会技能、寻求社会支持及协商谈判等)去减少负面后果或争取正面结果。最后,采用情绪应对策略的个体既可能通过沉浸药物、酒精、烟草等越轨方式,也可能通过锻炼身体、艺术欣赏、阅读等非越轨途径去消解负面情绪。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人们更易采用越轨或犯罪行为来应对压力呢?按照艾格纽(Agnew,2006)的观点,采用何种应对方式取决于个体所面临的选择性约束。其中三个因素的影响最为明显:(1)缺乏以合法手段缓解压力的机会或能力,包括认知水平低下,生活经验或解决问题的技巧不足或传统社会支持和资源有限等;(2)越轨或犯罪的成本低。例如,被发现和制裁的可能性小,社会控制弱等;(3)较强的越轨倾向,比如较低的自我控制水平、认为越轨和犯罪是合理的、较多机会接触越轨行为者和越轨应对方式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导致个体采用越轨方式应对压力。同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普遍缺乏运用合法手段去解决问题的机会或相关能力(曹立群,2005),其越轨或犯罪行为所面临的司法成本低于成人,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也相对较弱且易受越轨朋辈影响。因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更有可能采取越轨或犯罪的方式去应对压力及其产生的负面情绪。
2.相关实证研究。自艾格纽提出一般压力理论后,相关实证研究逐年增多,且大多支持该理论的核心论点。一般压力理论主要阐述了压力、负面情绪和越轨/犯罪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负面情绪(如愤怒、沮丧、抑郁等)的中介作用下,压力会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已有研究证实压力对越轨既有直接的作用(Agnew & White,1992; Paternoster & Mazerolle,1994; Hoffmann & Su,1997; Mazerolle,et al.,2000; Baron,2004),也有通过负面情绪传递的间接作用(Aseltine,et al.,2000; Piquero & Sealock,2000; Brezina,1996,1998; Mazerolle & Piquero,1997,1998; Jang & Johnson,2003)。
人类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无数负面的事件或情形,哪些更易成为压力来源并导致负面情绪甚至犯罪呢?艾格纽(2001)曾经认为,非人为/故意造成的负面生活事件(比如亲人病故和天灾等)与越轨行为的相关性较弱。但在他和福洛杰其后针对意大利未成年人的研究中,他们发现主观压力比客观压力对导致违法行为有更显著的影响,即任何负面生活事件只要被当事人主观认为是严重的,就有可能带来犯罪(Froggio & Agnew,2006)。董旭英(2001)的研究中也发现,多种负面生活事件都是预测美国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显著变量,包括与重要他人(父母、学校及朋辈)的负面人际关系。
另有研究证实,被害经历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有重要影响(Horn&Trickett,1998)。一方面,这类事件对被害者伤害巨大,而且常被视作不公正的待遇,极易引发愤怒、不安等负面情绪;另一方面,被害带来的这种压力具有犯罪仿效性,可能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可效法的违法行为模式,强化其犯罪倾向(鲍婉宁,2008)。换言之,被害经历与越轨/犯罪行为间可能存在某种循环关系。
除了研究压力与犯罪的关系,也有学者特别关注各种负面情绪的中介作用。布罗迪(Broidy,2001)探讨了压力、负面情绪以及合法应对策略与大学生越轨行为间的影响。结果显示,这四者之间的关系因负面情绪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其中,压力引起的愤怒情绪会显著增加越轨行为(特别是暴力行为)的发生概率,但其他的负面情绪对越轨行为的影响则不显著。但上述研究结果并不能否定其他负面情绪对越轨行为的影响,有学者认为忧郁、沮丧等情绪也与越轨行为间存在关系,比如考特等(Cautin,Overholser & Goetz,2001)以92位因精神问题住院的未成年人为对象,发现倾向于将愤怒内化者较易处于沮丧及绝望的情绪状态,进而导致自虐(吸毒或酗酒等)或自杀行为产生,可见愤怒以外的负面情绪亦会引发越轨行为。因此忧郁、沮丧等负面情绪对越轨行为的影响,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迄今为止,一般压力理论的实证研究大多集中于西方,只有少数研究关注中国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鲍婉宁等(Bao,et al.,2004)基于广州与石家庄的中学生样本,考察了压力和负面情绪对越轨行为的影响。研究证实,愤怒、愤恨与焦虑等负面情绪在压力与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间确实扮演着不同的中介作用,即压力源分别通过愤怒、愤恨及焦虑影响暴力行为、非暴力越轨行为及轻度越轨行为。采用同一数据,鲍婉宁等(Bao,et al.,2007)对压力、合法应对策略和越轨行为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分析。结果显示,压力对越轨行为的影响受到个体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影响。来自家庭、学校和朋辈群体三个领域的社会支持不仅可以减少各自领域内的人际紧张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影响,还能对其他领域内的压力起到缓解作用。总而言之,上述研究结果基本支持了一般压力理论在中国城市未成年人中的适用性。
3.流动儿童越轨行为研究及研究假设。现存的自我报告调查以及官方统计已经发现,中国流动儿童的越轨及犯罪问题较为严重(邹泓等,2005;郭文君,2004)。尽管现有研究缺乏统一的理论框架,却大都同意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相比)在城市中处于弱势地位,这是导致其越轨/犯罪行为频发的主要原因。流动儿童家庭普遍较为贫困、具有高流动性且面临文化适应等问题(郭志巧,2007;刘杨等,2009;秦洁,2009)。此外,因父母教养技能或关注不足、亲子冲突频发、受到教师的不公正对待、被同学和同学的父母歧视等原因,流动儿童出现越轨行为的概率更高(林芝&翁艳燕,2004;殷世东&王守恒,2009;王文忠等,2009;秦洁,2009)。学者也注意到,由于城镇住房制度的限制,外来务工人员通常租住在混乱的城中村或偏远的郊区(Wu,2002),流动儿童身处这样破败的社区,其遭受被害的可能性亦大增。换言之,流动儿童在城市中会面临来自经济、异文化、社区、家庭、学校和朋辈的多重困境,而本地儿童却不会如此。我们因此可以提出本研究的假设之一:流动儿童的越轨行为将多于本地儿童。
有研究者发现,流动儿童所秉持的价值观和本地儿童有一定差异(谢志强&潘嘉,2007;Nagasawa,et al.,2001),但这种差异对越轨行为的影响却未有定论。少数研究者认为,流动儿童从小接受身处前工业社会(中国农村)的父母灌输的保守价值观,他们在集体主义取向和对权威的尊重等方面比本地儿童更传统,所以他们即使面临不公正待遇也不会产生特别强烈的逆反情绪进而正面挑战社会的规则(汤林春,2011)。同时,外来务工人员更多地向其子女灌输“穷不可怕,最怕没志气”等思想,教导心理素质相对较差的孩子如何不断提高自己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在逆境中学会坚强。因而,流动儿童在经历负面事件时,可能较本地儿童更能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董柯&任留存,2009)。与上述观点相反,更多的学者则对流动儿童这一群体的心理健康充满忧虑。他们认为流动儿童在城市被“边缘化”的经历会使之产生漂泊感、心理疲惫或变态,进而出现大量的短期行为、颓废行为、反社会行为以及享乐主义或极端个人主义等种种非理性行为(严从根,2009)。此外,同国际移民类似,歧视流动儿童的现象在中国城市中以多种方式存在着,它阻碍了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这种特别来源于移民经历的压力可能导致流动儿童的诸多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他们在迁入地也缺乏足够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支持去正面度过心理危机(赵丽娟&钱丽霞,2010)。后一种观点其实与一般压力理论非常相似:与本地儿童相比,从农村到城市的迁移经历使流动儿童在经济、教育、亲子关系上面临更多挑战;聚居的社区中犯罪率高又导致被害经历增多;同时,因外来者的身份和普遍较低的社会经济地位,他们还可能遭受歧视、排斥等不公平对待;以上种种压力更可能引发愤怒或沮丧等负面情绪,种种负面情绪也缺少合法方式去应对,因而易出现越轨行为或犯罪。
我们因此相信,一般压力理论不仅适用于中国城市儿童(Bao,et al.,2007),也同样适用于中国流动儿童这个特殊群体。根据GST理论,我们发展出以下假设:假设之二:压力对流动儿童及城市本地儿童的越轨行为有直接的正向作用,即个体面临的压力越大,其出现越轨行为的可能性越高。但是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的压力来源及程度将存在区别,比如流动儿童可能面临更多压力源以及程度更为严重。假设之三:压力与两个群体的负面情绪之间存在正相关,即压力越大,情绪越负面。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对类似压力源的情绪反应可能存在差异,比如流动儿童对不公正或许更为敏感。假设之四:负面情绪对压力-越轨行为的关系有中介作用,即压力通过产生负面情绪,间接增加了流动儿童和本地儿童越轨行为的可能性。但是城市儿童因为有更多社会支持或社会资源合法纾解负面情绪,未必会经由负面情绪产生越轨行为。
总之,虽然一般压力理论可以用来解释中国各个未成年人群体的越轨和犯罪行为,但因为流动儿童和本地儿童的生活境遇存在巨大差异,压力来源及程度、对类似压力的负面情绪反应以及由此导致的越轨行为模式可能在两个群体中也呈现区别。我们将采用广州市中学生生活调查的数据分别验证以上四项假设。
三、研究方法
(一)数据
本研究所用数据来自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广州市团校、中山大学劳工研究与服务中心合作进行的“广州市中学生生活调查”,经费来源于香港中文大学亚太研究所下属的南中国研究项目。该项调查旨在了解广州本地以及移民学生的生活、学习现状及家庭、学校、同伴、社区对其行为和观念的影响。考虑到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的特殊情况,二者使用的问卷略有不同。调查之所以选在广州进行,主要是因为广州的流动儿童比例在全中国城市中较高,且流动儿童的流出地分布较为广泛(几乎包含全国内陆及边疆地区各省份),更具有代表性。此次调查使用多层抽样方法,首先从广州市全部十个区中按区随机抽选了22所公立学校(其中6所学校接纳外地生的比例高于20%)及10所农民工子弟学校,并要求学校在排除尖子班的情况下随机抽选一个初二班级作为调查对象。最终,共有1411名初二学生(外地生573名,本地生838名)参与了此项调查。对有效回答筛选后,最终的样本为1394。其中,外地生573名,本地生821名。
(二)测量
1.因变量。越轨行为是指社会成员偏离或违反现存社会规范的行为。国外对未成年人越轨的研究一般是采用量表测量调查对象在过去12月内是否出现过某些越轨行为及出现的频次(Elliott & Huizinga,1989)。测量多采用学生自陈式报告的形式,这种方式虽然有一定局限性,但已有研究证实这种方法有一定可靠的信度和效度(Hinderlang,et al.,1979; Coleman & Moynihan,1996)。本研究根据中国未成年人的特点,对量表进行了修正,共测量了14种越轨行为的发生频率,其中包括吸烟、喝酒、离家出走、打架斗殴、说粗话脏话、深夜归宿或夜不归宿、赌博、连续上网5小时以上、破坏公物(包括乱涂乱画)、早恋、恐吓勒索、偷窃、抢劫、骗财物。测量越轨频率的量度为“从不”、“很少”、“有时”和“经常”。由于经常性的越轨行为在此学校样本中极为少见,本研究因此暂不考虑越轨频率,而主要统计青少年是否发生过上述行为。具体操作为,若调查对象在过去12个月内出现过某项行为,则赋值为1,否则为0。因子分析的结果(见附表1)显示,吸烟、喝酒、离家出走、打架斗殴、深夜归宿或夜不归宿、赌博、早恋这七项越轨行为有较好的内部一致性信度(Alpha=0.747),可能更符合中国当代中学生的行为模式。因而,本研究的因变量为这七项常见越轨行为项的加总。
2.自变量:压力。本研究选取未成年人常见的压力源作为自变量,具体包括与教师的负面关系、与朋辈群体的负面关系、教育期望与预期间的差距、经济压力、家庭中的负面生活事件及被害经历六方面组成,具体测量方法如下。
与教师的负面关系以三个问题测量。分别为,过去十二个月,你是否“受到老师的漠视”、“受到老师的嘲笑或辱骂”、“受到老师的体罚”。测量量度“从不”、“很少”、“有时”、“经常”依次被赋值为1-4。内部信度系数(Alpha)为0.806。与朋辈群体的负面关系以四个问题测量,分别为,过去十二个月,你是否“受到同学的漠视”、“受到同学的嘲笑或辱骂”、“受到同学的殴打”、“受到同学其他形式的欺负”。测量量度“从不”、“很少”、“有时”、“经常”依次被赋值为1-4。内部信度系数为0.801。教育期望与预期分别通过“如果你有机会一直读书,你希望自己将来达到什么样的教育水平”及“结合现实状况,你觉得自己最有可能达到什么样的教育水平”来测量。选项包括“初中”、“职业技术学校”、“高中”、“大专”、“本科”、“本科以上”,并以相应的教育年限赋值,分别为9、11、12、14、15、19。教育期望与预期的差距即为两个问题之差。经济压力通过两个问题测量。其一为“过去十二个月,你家里缺过钱吗?”,量度“没有”、“很少”、“有时”、“经常”、“不清楚”分别赋值为1、2、3、4、及缺失值。其二为“过去十二个月,你觉得在广州上学的学费,对你们家来说是很重的负担吗?”,量度“一点也不重”、“有点重”、“比较重”、“很重”分别赋值为1-4。家庭相关的负面生活事件通过两组问题测量。第一组问题为,“十岁之后,你有没有经历过以下事件”,选项包括“父母离异或关系破裂”、“家人去世”及“家人患病或遇严重意外”。第二组问题为,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有“被父母失业困扰”和“父母间相互争吵甚至打架”。回答“没有”赋值为0,“有”赋值为1。负面生活事件一般比较随机且独立,所以内部信度系数仅为0.4。但因为各事件性质类似,我们在模型中也暂将其归为一类被害经历通过询问被调查者在过去12个月内是否有以下经历:被别人殴打、被别人诈骗财物、被别人偷窃、被别人恐吓勒索、被别人抢劫。将量度从“从不”至“经常”赋值为1-4。内部信度系数为0.764。
3.中介变量。负面情绪的测量包括感到紧张、绝望、烦躁或焦虑、沮丧及觉得自己一无是处,以了解受访者在负面生活事件、日常人际困扰、经济困窘、个人成就目标受挫、及被害经验等各种压力源下的情绪反应。通过询问过去十二个月,个体感受到上述负面情绪的频率,将回答从“从不”至“经常”依次赋值为1-4。最终负面情绪变量为出现五项负面情绪的频率之加总。内部信度系数为0.848。
4.控制变量。为了更科学的考察一般压力理论在青少年越轨行为上的解释力,本研究控制了犯罪学理论中获得最广泛支持的差异交往理论(来自越轨朋辈的影响)及社会控制理论(比如对家长和学校的依附)的相关变量。越轨朋辈的测量是询问被调查者的朋友是否存在越轨行为。在问卷中,我们希望被调查者填答其在广州身边有多少朋友(“不知道”及“没有”赋值为1,“很少”、“有一些”、“很多”依次赋值为2-4)存在吸烟、喝酒、离家出走、打架斗殴、说粗话脏话、深夜归宿或夜不归宿、赌博、连续网友5小时以上、破坏公物(包括乱涂乱画)、早恋、恐吓勒索、偷窃、抢劫、诈骗财物的行为。家长依附通过三个问题测量。分别为“当父母发现你有不当行为时,会给你指正或教导吗”,“父母帮你安排如何利用课余时间吗”,和“父母过问你和同学及朋友间的交往吗”。回答从“从不”至“经常”,并依次赋值为1-4。学校依附通过三个问题进行测量:(1)“在当前就读的学校,你觉得有多少老师比较亲切”,回答从“1=基本没有”到“4=大部分”;(2)“你平时和老师交流吗?”,回答从“1=从不”到“4=经常”;(3)“你觉得学校老师关心学生吗”,回答从“1=不关心”到“4=非常关心”。我们在回归模型中也控制了常见的性别(1=男性;0=女性)、学校类型(1=农民工子弟学校;0=公立学校)及学生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学校调查中,由于学生对家庭收入等传统家庭社经指标未必能够准确回答,我们在此通过询问被调查者对家庭物质生活水平的主观感受来测量,回答从“1=很低”到“5=很高”。
四、研究结果
(一)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样本差异分析
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表1)显示,流动儿童和本地儿童在常见越轨行为上存在差异,如假设1所预测,流动儿童的越轨行为显著高于本地儿童。在一系列压力源的测量中,除负面生活经历外,流动儿童与教师的负面关系、与朋辈的负面关系、教育期待与现实的落差、经济压力及被害经历均高于本地儿童。其中,与教师的负面关系和经济压力在两个群体间存在显著差异,足以显示流动儿童面临更多的压力,与假设2部分吻合。令人惊讶的是,流动儿童的负面情绪分值显著低于本地儿童,说明流动儿童更少出现紧张、绝望、烦躁或焦虑、沮丧及觉得自己一无是处等情绪,其总体心理健康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似乎优于本地儿童。在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的相关变量中,流动儿童对家长的依附程度显著低于本地儿童,朋友中有越轨行为的比例则显著高于本地儿童。此外,流动儿童的家庭生活条件虽然低于本地儿童,但二者间并无显著差异,这可能是由于流动儿童对家庭经济水平的主观判断标准(比如参考群体为其他流动儿童家庭)与本地儿童(参考群体可能为城市中非常富裕的家庭)不同。
(二)压力对越轨行为的影响
为了确定压力对越轨行为的影响效应,本研究使用负二项回归(Negative Binomial Regression)模型进行分析。之所以选择负二项回归,而非OLS(Ordinary Least Squares)回归的原因在于,越轨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计数型变量,其取值为非负整数,而且分布往往呈现明显的偏态性,不符合OLS需要的正态分布。在此条件下,如果使用OLS回归可能导致不一致甚至是有偏差的估计值(Cao,Cao & Zhao,2004;Long,1997;King,1988)。现有文献针对计数变量的分析主要使用泊松回归(Poisson regression)或负二项回归(Long,1997)。在泊松回归中,因变量的条件方差应该等于条件期望。而在实际应用中,因变量的条件方差往往大于条件期望,这种现象被称为过分离散(over-dispersion)。过分离散虽然不影响泊松回归系数的一致性,但标准误将会被低估,本来不显著的变量可能会变显著。而负二项回归通过加入一个剩余方差计数,可以比泊松回归更好的处理数据过分离散的问题。负二项回归的模型为:
表2显示了负二项回归的结果。负二项回归是一个指数式(exponential)的模型,即回归系数是平均(期望)偏差行为次数的对数,一般以发生率之比(incidence rate ratio,IRR)即eb来解释。若针对连续自变量,可以用IRR系数的百分比变化(percent change in the IRR)来考察自变量的影响,即在控制其他变量时,自变量每增加一个单位或每增加一个标准差给因变量所带来的百分比变化。如表2所示,对流动儿童而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被害经历每增加一个单位,越轨行为的数量将增加11.9%([e.112-1]*100%)。相反,若与家长的依附增加一个单位,则出现越轨行为的数量减少6%([1-e-.062]*100%)其他系数的解释以此类推。
在控制了性别、学校类型、家庭生活条件、及社会控制和社会学习理论的相关变量后,压力对越轨行为仍然存在直接作用。其中,与教师的负面关系、负面生活经历和被害经历对越轨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这些变量取值增加,越轨行为也将增加。此结果支持假设二。不过,各类压力源对越轨行为的直接影响在流动儿童和本地儿童两个群体间并无显著差异。
(三)压力与负面情绪的关系
因为负面情绪在样本中基本呈现正态分布,我们在检验压力与负面情绪关系时采用了OLS回归。表3中的OLS分析结果显示,压力对负面情绪确实存在显著影响,个体经历的压力上升会增加其负面情绪。值得注意的是,压力对负面情绪的影响在流动儿童和本地儿童间有所不同。与朋辈的负面关系、负面生活经历、被害经历对两者的负面情绪都有显著影响;但教育期待与现实的落差则只对本地儿童的负面情绪有显著作用。
(四)压力、负面情绪&越轨行为
表4报告了负面情绪在压力与越轨行为间的中介作用,由于因变量为偏态分布,我们仍然选用负二项回归。结果表明,负面情绪对两个群体的越轨行为皆有显著正向影响,且此种影响对流动儿童更为显著: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负面情绪每增加一个单位,流动儿童的越轨行为将增加4.9%,本地儿童的越轨行为将增加2.6%。同时,负面情绪在压力与越轨行为间也起到了一定的中介作用。与表2的对比可发现,在加入负面情绪后,各类压力源对越轨行为的影响系数均减少或变为不显著,说明压力确实通过影响负面情绪对越轨行为有间接作用。就此项中介机制而言,两个群体间未发现明显不同。结合表2-4,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对本地儿童而言,教育期待与现实的落差虽然会带来负面情绪,但并不会增加越轨行为,即此种压力与越轨行为没有直接关系,负面情绪在此种压力与越轨行为之间也不存在中介作用。
综合表2及表4,我们还可以发现差异交往理论(越轨朋辈的影响)在两个群体的模型中皆获得较强支持。但就社会控制理论而言,二者存在差异:流动儿童对家长的依附能够显著预防越轨行为,而本地儿童对学校的依附对越轨行为则更有预防效果。此外,就学于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流动儿童也较公立学校的流动儿童更易实施越轨行为,表明此类民办学校的总体水平落后于公立学校。
五、结论与讨论
中国社会正经历巨大的变化,急剧变革的社会结构对未成年人产生了深刻影响,致使其犯罪率不断攀升。在宏观层面,日益增长的经济不平等、对物质的崇拜、中西方观念的冲突、传统与现代行为标准的抵触使人感到困惑(Cao&Dai,2001);在微观层面,未成年人经历了社会巨变带来的各种负面结果,如父母失业、离婚、犯罪被害和迁移等,更易陷入负面情绪状态,进而导致反社会的或不理性的行为(Bao,et al.,2007)。有鉴于此,相比其他主流犯罪学理论,艾格纽的一般压力理论对理解中国未成年人的越轨和犯罪行为可能更具有针对性,并可为这方面的犯罪防治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目前,与城市儿童相比,中国庞大的流动儿童群体带来更严重的治安隐患,但是尚未有实证研究针对这一群体进行系统的科学的理论分析。本研究即试图填补这一空白,通过对广州市中学生的生活调查,详细检验一般压力理论是否适用于解释流动儿童的越轨行为,并将流动儿童与广州本地儿童的越轨行为模式和形成机制进行对比。
表1的描述性研究结果肯定了假设一,并与学界以及公众长久以来对流动儿童的担忧(邹泓等,2005;郭文君,2004)相一致:这一群体的越轨行为的确显著高于城市本地的青少年。结合后面的分析,我们进一步发现:在流动儿童内部,就读于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的越轨行为更加严重。表2及表4中对学校的依附同流动儿童的越轨行为缺乏显著防治作用,也可能与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整体环境无法或无动力限制流动儿童的越轨行为有关。中国教育部一直主张关停教学质量较差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尽量由公立学校容纳流动儿童。这一政策倾向近年来受到教育界的诟病,因为可能导致很多流动儿童因无法进入学额紧张的公立学校而失学(Kwong,2004)。但就预防或减少流动儿童的越轨行为而言,教育部的做法有其道理。不过未来研究需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农民工子弟学校中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越轨行为?如果仅仅是资源有限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对其增加公共支持来提高学校整体素质,在保证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前提下,逐步减少其越轨行为。
国内零散的研究结果已经显示,流动儿童的高越轨行为实际上同其所处的社会弱势地位密切相关(如郭志巧,2007;秦洁,2009)。本研究采用一般压力理论试图解释其弱势地位(压力来源)与越轨行为之间的具体机制,根据此理论形成的三项假设在其后的回归分析中皆得到了基本的数据支持。首先,如假设二所言,压力与流动儿童的越轨行为之间存在直接作用。在控制相关变量的情况下,教师的负面关系、负面生活经历和被害经历会显著增加其越轨行为。假设二也指出,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的压力来源及严重程度可能不一致,这一预测也得到了部分证实:与本地儿童相比,流动儿童更有可能与教师存在负面关系并面临更大经济压力。中国城市中的农民工家庭属于社会底层(Wu & Treiman,2004),面对日益高昂的城市生活及学校教育成本,必然会感受到严峻的经济压力。在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大背景下,我们短期内无法预见根本的改变。下一步的研究可以深入探讨流动儿童与教师间较负面的关系是否与其移民经历有关,比如因语言或习惯等无法融入城市学校生活,抑或教师歧视移民。
其次,与假设三的主要论述相吻合,压力与流动儿童的负面情绪呈现正向关系:他们遇到的压力越大,就会产生更多的紧张、绝望、烦躁或焦虑、沮丧及觉得自己一无是处等负面情绪。假设三也预测,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对压力的情绪反应可能存在差异,特别是流动儿童也许更为敏感。但是表1对此提供了相反的证据:在遭遇类似甚至更轻微的压力时,本地儿童所产生的负面情绪居然比流动儿童更为严重。原因可能如国内学者已经指出的,流动儿童从小接受的教育较为传统,且其父母多向其灌输要在逆境中坚强等思想(董柯&任留存,2009)。同时,流动儿童所经历的相对困苦的生活状况,可能培养了其坚韧的心智和抗压力的能力,心理健康状况反而较为良好。已有研究发现,生活贫困和社区暴力会减少压力对个体越轨行为的影响(Kruittschitt,et al.,1987;McGloin & Widom,2001)。原因在于,个体对这些不利境遇产生了免疫(immunity),压力的“边际效应”因此减少;此外,身处不利环境中的父母更容易实施惩罚性的教养方式,久而久之,儿童对虐待、欺负、态度严苛等的忍受程度增加。表3进一步显示,教育期待与现实的落差更易引起本地儿童的负面情绪,流动儿童反而对这种成就压力并不敏感。其原因可能是流动儿童已对中国教育系统的制度性歧视习以为常,教育期待与预期的落差并不会影响他们的情绪状态。已有学者证明,中国的农民工群体其实在进入城市前,对可能遭受的歧视或其他不公平待遇做好了相对充分的心理准备(Wen,et al.,2010)。
最后,如假设四所预测的,负面情绪是压力与流动儿童越轨行为间的重要中介变量。由不良的人际关系和负面生活事件等引起的紧张、绝望、焦虑、沮丧及觉得自己一无是处等负面情绪将显著增加流动儿童的越轨行为。表4亦说明,同本地儿童相比,流动儿童的负面情绪更易导致其越轨行为的发生,这可能与流动儿童在城市缺乏社会支持有关。社会支持具有缓冲器的功能,当个体感受到家庭或者社区的支持时,这种感受有助于减轻社会紧张和压力的负面影响,进而降低实施越轨行为的可能(Cullen,1994)。例如,当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心和爱护,他不会轻易因为学校中的某次挫折灰心丧气,更不会因此加入犯罪团伙(江山河,2007)。与本地儿童不同,流动儿童在流入地的社会网络规模小、当地对外来人员提供的社区监管和社会支持弱、且因父母忙于生计或缺乏教育技巧得到的家庭关爱也不足,因而消弭社会环境所造成的紧张和压力的合法资源极其有限。在此种状况下,负面情绪更容易刺激流动儿童做出越轨行为。就政策导向而言,作为流入地的中国各大城市应该在未来尽量多为农民工群体及其子女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及家庭教育辅导,通过正面的渠道去缓解农民工下一代所面临的压力及负面情绪,进而减少其危害自身及社会的非法行为。
相反,同流动儿童相比,本地儿童虽然对成就压力较为敏感,并产生较负面的情绪,但这种压力本身并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本地儿童的越轨行为。艾格纽在其2006年的书中已经对此做出了解释,某些压力事件并不一定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特别是那些与较高社会控制相关的,例如,没有达到预期教育、职业目标和中产地位。其原因可能是期冀达到此类较高文化目标的个体往往对正统社会结构有较强的依附性,而且此类目标也不易通过越轨行为来达成(Agnew,2006)。换言之,如果中国各地政府一视同仁地对待流动儿童,取消轻蔑性的“流动儿童”类别,就可能帮助更多的流动儿童树立此类较高的文化目标,他们的越轨行为也会因此减少。
与其他后发现代化的国家或社会类似,当代中国一方面飞速进步,另一方面却面临多种多样的社会问题(孙立平,2005)。其中,社会变革中形成的农民工及其子女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最庞大的弱势人群,社会科学界有责任运用科学的方法去挖掘并剖析这一群体所面临的各种制度困境,及因此形成的心理状态及应对模式。本文即是在这个研究方向上的一种尝试,特别针对流动儿童这一备受歧视的群体。除对流动儿童的压力、负面情绪及越轨行为三者互动机制更为明晰外,研究结果亦带来诸多有价值的政策建议:我们需要尽力去减少他们的经济压力,改善他们的学校及师资,对其家庭及居住社区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并从宏观角度尽力消除现存教育系统对流动儿童的种种户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