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727(2001)02-001-05
一、科学认识剥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经济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包括以下三个重要方面:(一)所有制结构多元化,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劳动雇佣关系成为普遍关系;(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些变化无疑引出了许多问题,如工人出卖劳动力是否遭受剥削?大量的非劳动所得是否属于剥削收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允许剥削存在?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由于没有及时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解释,致使许多人思想混乱,处于两难境地。反映在经济建设中,个体经营者冒着“剥削”他人的危险,疑虑重重;反映在教学中,教师面对学生的提问,无言以对,尴尬万分;反映在理论研究中,人们则怀着不同的心态进行着艰难的论证。如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的石康先生认为:“获取收入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就不是剥削,非法行为就是剥削。”(注:石康:《判别剥削标准争议》[J],《经济学动态》1999年第8期第14页。)另一位先生则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资本家的厂房、机器、原材料等资本物不会劳动,占有剩余价值就是不劳而获,当然是剥削;同时他又认为,生产要素应该参与分配,只要资本、土地等生产的客体要素的所有者不侵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不剥夺部分劳动力价值为己有,就不是剥削。(注:胡培兆:《重实际讲效果——对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意见》[J],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2期第15页。)不可否认,两位先生的独到见解进一步丰富了我们对剥削的认识,但又不难发现,其中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如果说合法收入就不是剥削,那么外商在我国投资是合法的,他们雇佣劳动力获取利润不是剥削吗?生产要素获得收益既是剥削所得又不是剥削所得又如何解释呢?
因此,无论从改革实践上讲,还是从思想教育和理论研究上讲,都应该给予剥削以科学的解释。只有正确理解和认识了这一问题,才能扫除人们思想上的障碍,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剥削的含义及其存在条件
可以说,我们对剥削的认识主要源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剥削的有关论述。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价值的实体是劳动,全部价值都是工人劳动创造的,因此,在作了必要的社会扣除之后,其余劳动成果都应归劳动者所有。资本家除了自己的管理劳动外,主要依靠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无偿获得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资本家的收入主要是剥削收入。由此可把剥削概括为:剥削就是一部分人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这就是说,资本家依靠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剥削;地主、奴隶主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不仅无偿占有佃农、奴隶创造的剩余产品,而且使用强制力量占有了佃农、奴隶的部分必要产品,不但是剥削,而且是程度更深的剥削。对于剥削的这一理解,是我们研究现实问题的基本立足点。
考察剥削的历史,可以发现,剥削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长期没有剥削,因为当时生产力水平极低,人们的全部劳动时间都用于生产维持生存的必需品,没有剩余劳动,也就不存在剥削的可能性。只有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了剩余产品时,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导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以及随之而来的权利不平等现象,占有生产资料的一部分人才开始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可见,剥削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人们具有追求物质利益的强烈欲望。求生的本能以及对幸福的追求驱使人们尽可能地利用一切手段去谋取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82页。)二、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还相对落后。只有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人们的劳动产生了剩余产品,但又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剥削才具有了可能性。三、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不高,社会上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不平等现象,一部分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或手中的特权,直接或间接地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
这三个条件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必然产生剥削现象。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剥削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剥削呢?我国的具体国情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不能消灭剥削,而且必须承认剥削并允许剥削长期存在。之所以如此,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条件决定的。
第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对物质利益仍然有着强烈的欲望。任何社会的生产都是为了获取某种物质利益,“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7页。)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着自己独立的物质追求,都需要不断发展的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人们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都是一定的物质利益关系。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忽视了生产经营单位与生产者个人的物质利益,主要侧重于进行精神鼓励,压抑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欲望,抹杀了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差别,因此极大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正常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充分发挥了物质激励机制的作用,承认物质利益差别的存在,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物质利益关系,极大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就说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对物质利益仍有着强烈的追求欲望,这些欲望必须得到尊重。
第二,我国生产力虽有很大发展,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建国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9553亿元人民币,在世界各国排位中居第七位。若干工农业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总量进入世界首列,人均收入将近800美元,基本实现小康目标。此外,在一些高科技领域,我国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如航天技术、原子能技术、生物工程等,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从总体说,我国生产力水平还相当落后,主要表现在:劳动力素质普遍偏低,文盲半文盲还大量存在,科技总体实力落后发达国家几十年,广大农村还主要依靠手工操作,固定资产的增值率和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是全世界最低的国家之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132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排在第100位左右,至今全国还有大量人口没有脱贫。落后的社会生产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还相当尖锐。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落后状况,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
第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无法实现完全的平等。从历史看,社会主义无论作为一种思想体系,还是作为一种制度,都是以实现社会公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但是,平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于不同的集团,平等具有不同的内涵。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平等,而只有相对平等。虽然历史上的“自然权利说”和“天赋人权说”都确认“人皆生而平等”,但人类要实现完全绝对的平等是不可能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剥削阶级,比资本主义社会具有了更广泛而真实的平等。然而,由于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封建特权思想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还没有树立广泛而稳定的平等观念,不平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例如:由于人们所处环境不同,家庭和地位不同,农村居民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教育;在国企职工纷纷下岗的同时,部分企业领导却囊袋日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精神文明的发展是以物质文明的发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不平等现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无法在短期内清除的。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剥削,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条件决定的,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并没有也不可能彻底消灭剥削,这是因为:(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三大改造完成后,我国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地主阶级、资产阶级作为独立的剥削阶级被消灭,但产生剥削的三个条件始终存在,没有被消除。(二)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并没有消灭剥削。按照经典理论,在公有制经济中,对经济实行计划管理,对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但在实践中,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制约,马恩所讲的按劳分配还不能真正实现。我们过去几十年坚持的按劳分配,本质上是一种平均分配,少劳者侵占了多劳者的劳动成果,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剥削。三、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剥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整个中国社会的市场经济,而不仅仅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经济。因此,不管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必须承认和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劳动雇佣制度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即发展市场经济,就必然出现剥削。如在许多集体企业中,存在大量外地民工,他们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得工资,而创造的剩余产品除交税外,全部归集体企业所有。集体企业与这些工人之间是一种纯粹的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国有企业中,许多人以技术、资金入股,并由此获得股息、红利,他们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而获得工人创造的剩余产品,同样是剥削收入。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不仅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之中,而且存在于公有制经济之中。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的特点
剥削经历了几个不同社会形态,是许多社会形态中共有的现象,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剥削必然具有一切剥削的共同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剥削和其他社会的剥削一样,是一部分人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第二,被剥削者没有或只有少量生产资料,无法满足自身对物质利益的需求,只能依靠出卖劳动力谋生。
但是,剥削又总是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在不同社会里,由于剥削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与以前的剥削相比,具有以下不同的特点: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剥削,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都是公有生产资料的主人,因此他们拥有是否出卖劳动力的自由。这与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一无所有被迫出卖劳动力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是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可以控制的剥削。政府能够依法限制高收入者的收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收入。在不影响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社会公平。第三,社会主义以前的剥削制度是为了保护剥削而否认剥削,社会主义是为了消灭剥削而承认剥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程度的提高,人民享有越来越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剥削程度会逐步降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五、应全面认识剥削的历史作用
在人类文明史上,剥削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因此,我们应该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入手,站在历史的高度去看待剥削的作用。剥削在其发展历史中,既有消极影响,又有积极作用。它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一)剥削程度过重会阻碍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打击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劳动者怠工、罢工、破坏生产工具,甚至进行武装斗争,从而对生产力造成巨大破坏。(二)剥削程度的加深会进一步加剧人间的不平等,激化阶级、阶层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全面进步。过去,我们对剥削的负面影响认识相当深刻,认为剥削造成了人间的不平等,罪大恶极,必须消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深受剥削之苦的广大劳动人民推翻了旧社会,消灭了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经济制度。由此也形成了一种传统认识,社会主义与私有制是对立的,社会主义与剥削是水火不相容的。我们既然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就应该彻底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但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剥削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必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消亡。剥削何时能被消灭,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的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无关系。问题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46页。)事实证明,生产力的落后状况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无法立刻消灭剥削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然剥削还有它存在的必然性,那么我们就应该摘掉有色眼镜,大胆地承认剥削,充分认识剥削的积极作用。它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剥削的存在刺激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欲望,从而加剧了竞争,推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二)剥削的存在刺激了人们追求平等幸福的美好愿望,从而指明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促进了精神文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全面进步。回顾历史不难发现,剥削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奴隶社会的剥削异常残酷,但人类由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却是人类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封建社会的剥削仍然很重,但与奴隶社会相比,封建社会的整体水平却又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100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大。资产阶级通过掌握的生产资料剥削无产阶级,不仅攫取了大批财富,而且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建国初期,刘少奇同志也曾讲过:“封建剥削除去以后,资本主义剥削是有进步性的”。“今天资本主义剥削不但没有罪恶,而且有功劳。”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地位,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突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与改革前相比,剥削范围扩大了,程度加深了,但我国的综合国力却得到了空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改善,改革开放的20多年成为建国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时代。当然,我们承认和利用剥削,并不是允许一切剥削存在。那些阻碍生产力发展、危害社会稳定的非法剥削行为,如偷税逃税、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非法公款消费、克扣职工工资等,都应坚决依法取缔。
那么,承认剥削与坚持社会主义是否矛盾呢?回答是否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这就决定了消灭剥削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其中蕴含着一项重要内容,即社会主义不是消灭剥削的结果,而是消灭剥削的过程。在这一历史过程中,我们认真进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生产力,积极建设精神文明,从而使消灭剥削的条件日趋成熟,使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和经济基础日益巩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承认和利用剥削,正是为了消灭剥削,我们这样做不仅没有违背社会主义,而且正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
收稿日期:200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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