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分配应重视公平_初次分配论文

第一次分配应重视公平_初次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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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作为完善分配制度,加大调节收入分配力度,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重要政策取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本文仅就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谈些个人理解,并就教于学界同仁。

初次分配侧重效率,二次分配侧重公平,这一命题在理论界被广泛认同,经常见诸书刊和报端,并且在政策导向层面上也发挥了很强的影响力。这一命题以厉以宁和王伟光的观点最具代表性。

我认为这一命题在理论上是很片面的,其政策导向的后果也是很不好的,目前的分配不公与此有很大关系,有必要对其进行商榷和清理。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大的分配原则已经把公平放到了次要的位置上。如果沿此逻辑进一步展开,初次分配主要侧重效率,而把公平问题推到二次分配去解决,那么,初次分配领域对公平问题忽略不计,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然而,这样的逻辑是否有科学依据呢?我可以断然地说:没有。

公平,是一个极易发生歧义的范畴,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哲学等不同角度都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我在本文中所说的公平,不是平均主义,不是要消灭收入差距,而是承认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其合理性的主要标志就是各种生产要素能够依据其价值在市场上实现其价格。这个价格可以上下波动,但不能长期偏离于价值。在这样的前提下,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要素贡献所取得的收入,就是公平的收入,否则就是不公平的。

劳动力价格长期被压低有失公平

劳动力所有者只有按劳动力的价值取得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劳动这种生产要素被使用后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才是公平的。那么,劳动力的价值是怎么决定的呢?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决定的。它包含这样几个部分:劳动力自身的生存需要,其家庭成员的生存需要,劳动力再生产的教育、培训费用,全家人必要的享乐费用。另外,劳动力的价值决定还包含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所有这些部分加在一起,构成了劳动力价值的总和。

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危机时,在揭示工人阶级的贫困化和倍受资本的压榨和欺凌时,都是在劳动者获得了劳动力价值这个前提下展开论证的。因为劳动力的价格不可能长期低于其价值,如果是那样的话,劳动力就会在萎缩的情况下勉强生存,长此下去,资本主义再生产也就不能正常进行下去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们基本认同了这种分配规则,并且认为是“公平”的。针对这种情况,马克思曾发出这样的号召:“工人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而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

我之所以要较详细地引证上述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决定的论述,主要是为了说明这样一个问题: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与劳动的对抗关系时,在劳动力价值决定这个初次分配领域,就重视了对“公平”问题的分析,并揭露了形式上的“公平”所掩盖下的阶级对抗。如果没有对初次分配的这种深刻分析,就不可能揭示出资本主义整个社会的特大号不公平。

在当今的中国,毋庸讳言,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属性,雇佣劳动制度仍然存在。仅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就有八九千万,加上其它受雇于各类企业的产业工人和商业服务人员,其最低数量不下两亿人。这些人主要靠出卖劳动力为生。他们能否按劳动力价值获得劳动报酬,是在初次分配中能否争取到公平的底线。如果工资水平长期被压在劳动力价值以下,就意味着劳动力的再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在萎缩中勉强度日,在挣扎中勉强活命。这样的状况,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不属常态,而是特例,被普遍认为是极不公平和极不道德的事情。做了一天公平的工作,却没有得到一天公平的工资。

而目前我国,有大量资料和数据证明,在雇佣劳动者中,尤其是农民工和城镇非正规就业者中,有大批人员的工资水平长期低于劳动力价值。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外来务工人员的月工资仅600元左右,十几年时间仅增加了68元,几乎没什么变动。这样的工资水平,有人说一天赚的钱仅够买4碗炸酱面,养家糊口极为困难,更谈不上什么教育、培训、娱乐支出了。这样的工资标准,不是个别现象,在建筑业、加工业、商业服务业中,非常普遍,而且经常被拖欠,至今尚有1000亿元没有清理掉。

这种畸型分配局面的出现,难道与“初次分配侧重效率,二次分配侧重公平”的政策导向没有关系吗?我认为关系太大了。十几年来,正是在“效率优先”,“初次分配侧重效率”的吆喝声中,资本的鞭子不停地驱赶着劳工阶层卖力地干活,少睡觉,少休息,甚至忍受着有害物质的侵害,以牺牲健康和生命为代价为资本的更快积累创造着高效率。他们吃的是草,挤出来的是牛奶,而且是在草料不足的情况下,还要挤出更多的奶!这种所谓“效率”,其社会后果仍然一极是财富的积累,一极是贫困的积累。从它来到人间,不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也够污秽不堪了。面对公平和正义的拷问,人们难道不应对此作出深刻的反省吗?

高收入阶层的部分所得没有法理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社会成员在初次分配中获得高收入,高回报,具有客观必然性。货币所有者获得利息,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润,企业家才能获得管理工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专利和技术性收入。这些收入有可能大大超过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但只要符合市场竞争规则和法律规定,就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但是,在中国现实社会环境下,有些强势社会群体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通过不正当手段和途径在初次分配中捞取巨额好处,就很难说是一种公平的分配了。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原企业管理者或其他资本所有者,与主管部门联手,暗箱操作,以很低的价格收购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千万富翁。国有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很不完善,缺乏基本的监督、制衡、考核机制的情况下,推行所谓管理者“年薪制”,企业领导人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企业搞得不咋样,自己却捞了个钵满瓢溢。通讯、电力、铁路、邮政等垄断行业和部门,有些收费和涨价遭到公众的普遍质疑,毫无法理依据,但它们就是我行我素,照收不误,照涨不误,通过这种霸道手段牺牲公众利益来维持本行业的高福利、高待遇。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领域,黑幕重重,开发商与地方当局的少数人,从中捞取巨额利润和好处费已是路人皆知的秘密。

上述所有这些发生在初次分配领域的高收入现象,其非公平性和非正义性,恐怕没有几个人能拿出充分的理由加以否定。但是,在其主导者和获益者看来,这样的分配格局是完全符合“效率优先”规则的。那样的破国有企业,我不把它买过来能提高效率吗?至于出多少钱你就甭管了;企业家不拿高工资,怎么能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至于工资高到什么程度你就别管了;垄断部门的高收费,更是有“充足理由”一大难,反正皇帝女儿不愁嫁,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些不都是在讲“效率”吗?不都是以一大堆所谓“效率”理由为依托的吗?以这样的“效率”理由支撑起来的高收入,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何在?

在“初次分配侧重效率”的口号之下,人们本以为随着蛋糕的不断做大,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收入状况也会随之不断改善,从而实现进一步的公平。然而,万万没有想到,随着效率的提高,经济总量的增大,有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连正常的劳动力价格都实现不了,越发陷入了贫困化状态,而另一部分强势社会成员,却越捞越多,甚至成为暴富阶层。“初次分配侧重效率”这个当初播下的龙种,现在怎么都长成了一堆跳蚤?这是人们不能不深思的一个问题。

二次分配再来实现公平为时已晚

通过上述分析,已经说明了初次分配本身就存在一个是否公平的问题,即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能否按要素价值取得各自的收入。如果要素收入长期偏离要素价值,就是不公平的。而“初次分配侧重效率”的命题,完全可以理解为在初次分配中可以忽略一些公平,如果出现一些不公平,也是可以容忍的,对于这些不公平最终可以留到二次分配去解决。那么,二次分配是否应该把这种分配不公作为主要调节对象呢?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初次分配是企业行为或私人行为,是在千百万个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一系列的博弈过程而实现的,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分散性。作为二次分配主体的政府财政收支、慈善机构的收支、社会团体的捐助,没有能力和条件校正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

比如,劳动工资长期偏低,维持不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这种不公平,政府只能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人的谈判能力,完善劳动力市场,降低劳动力流动成本,打击和取缔非法暴利等措施,加以管理和调节。这些宏观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是政府履行职能的合理途径,也有一定的效率。如果通过财政收支途径解决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那麻烦可就大了。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够面对千百万个企业和个人,有选择地对资方高额收入征“税”,然后转移支付给没有足额获得劳动力价格的工人的。

二次分配所以不能解决初次分配中的问题,主要原因有: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的分配问题,政府不能通过财政手段直接干预,只能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第二,政府面对众多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可能具体掌握每一个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状况,没有能力和手段削峰填谷;二次分配的收入调节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的粗线条调节,解决社会意义上的公平问题,而不是解决企业内部工人工资偏低,管理者收入过高这类微观问题。因此,把在初次分配中产生的不公平问题,推给二次分配去解决,就像建筑施工中墙体质量不过关,却让后道工序的装修公司去消除隐患一样文不对题。这样搞纯粹是肚子疼找灶王爷,张三得了病让李四吃药。

初次分配是基础性的分配,是在全社会各种微观单位内部分散进行的分配。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初次分配的数额要比二次分配大得多,涉及的面也广得多。初次分配的大格局一旦确定下来,二次分配是无力从根本上改变的,只能在此格局基础之上通过财政收支和转移支付手段在局部或一定环节上作出调整和修正。如果初次分配中的问题比较大,不公平问题很严重,二次分配即使能从社会公平的角度,采取必要调节措施,比如加强对高收入者征税,用更多的转移支付帮助穷人,由于财政能力有限,僧多粥少,其后果也未见得理想。近年来,中国的收入分配状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比如,很多民工月工资只有600元左右,而且工时长,活很累,明显偏低。面对这种状况,二次分配有过什么作为吗?几乎是无能为力。

因此,我的结论是,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主要应该在初次分配中解决,不要推给二次分配。二次分配应该做二次分配力所能及的事情。

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几点建议

(一)在收入分配总的指导理念上,不论初次分配还是二次分配,都要既强调效率原则,也强调公平原则,二者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不存在谁“优先”,谁“靠后”的次序之分,也不存在替代关系。效率强调的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平强调的是分配的合理性,二者相辅相成,共存共荣,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是正相关的。

(二)针对目前存在的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体现不足的情况,政府的收入分配政策应适当向劳动方面倾斜,提高劳动要素报酬水平,提高劳动收入在GDP中的比重,提高工资在成本中的比重。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海为635元,南京为620元,苏州为620元,深圳为610元,北京为545元。上述最低工资标准明显偏低,发达地区尚且如此,其它相对不发达地区的标准可想而知。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应适当提高。

(三)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强化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职能,使工人和雇员形成有组织的力量,通过集体谈判与企业管理者、雇主、承包人进行对话和交涉,就工资、工时、劳保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实行集体谈判,有助于协调劳资关系,缓解工人与雇主之间的矛盾。现在,雇佣条件不应由雇主单方面决定,而应由代表工人的工会和雇主双方通过集体谈判共同商定。这就容易使双方利益得到兼顾,而不致使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四)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力度。垄断行业的市场绩效主要不取决于企业自己的努力,而主要取决于垄断价格的高低。有些垄断企业凭借对资源和市场的控制,通过垄断价格形成高额垄断利润,从而维持了本行业的高收入水平。这种现象是很不公平的。国家应该加快反垄断立法的进程,使反垄断法早日出台。对垄断企业的定价权,应实行严格的监督,使听证会制度能够反映各相关群体的利益。

(五)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其薪酬水平必须与管理绩效挂钩。这种挂钩必须有客观标准,必须有科学依据,不能由内部人单方面说了算。在制度框架和基础条件不成熟时,不可盲目推行年薪制。对管理者的所谓“职务消费”,要有严格的制度约束,不能随意报销和摊入成本。

(六)现在,很多单位巧立名目,不择手段搞各种所谓“创收”,设立“小金库”,滥发补贴,严重扭曲了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对这种情况,应下决心进行清理和整顿,以规范分配秩序,促进分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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