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价值评估的双重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评估论文,档案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档案价值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评估标准,对档案所具有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决定其存毁,它的主要内容是档案价值鉴定。由于任何一项评估实践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档案价值学说理论之上并体现这一理论的,为了更好地进行档案价值评估,我们有必要先明确档案价值评估所依赖的档案价值理论基础。近年来,随着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工作的飞速发展,人们对档案的价值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为了更好地实现档案的价值,档案界对档案价值本身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总结,具体说来,大致形成了以下3种理论观点:
一是档案价值“客体说”,即档案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是档案之所以成为档案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它与人们是否利用以及利用效果如何无关。目前,持这种观点的有德国的策赫尔,他认为:文件含有“内在价值”,而不管历史学家有无需求。中国的刘智勇也认为:“档案价值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主客体性的统一,而完全是客观的。它是由档案自身的状况决定的,与主体需求无关。”此外还有其它论者的类似观点。在这种价值理论指导下,大多数论者肯定了档案价值鉴定应采用来源原则,并在理论创新时提出了档案价值取决于社会结构,由社会职能体现出来的“新来源观”和“新宏观鉴定法”。
二是档案价值“主体说”,即档案价值取决于主体人及其需要,用户的需要程度的状况直接决定档案价值的大小。简单地说,就是如果没有得到利用,任何档案都是没有价值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中,大多数人认为档案价值评估严格说来是没有客观标准的,所谓的价值评估标准,只不过是主观标准的客观化表达。因此,这种学说的实质在于:只有通过研究利用情况,才能明确档案价值的大小,才能提出未来的鉴定标准和方法。比如,“利用决定论”的代表人物埃尔西·弗里曼·芬奇认为:“了解用户为什么和怎样接近档案,将为我们提供鉴定文件的新标准。”
三是档案价值“关系说”,即档案价值是档案这一客体对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是否满足和满足程度如何之间的关系。它是从前两种学说上产生并对其融合扬弃的结果。这种观点在实践中最大的优势在于它能比较全面地指导人们进行档案价值评估,从而坚持了档案价值评估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一般与具体的辩证统一,而不至于像前两种观点那样偏重某一方面以致实践中难以操作或操作欠准。目前,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最多。比如:吴宝康主编的《档案学概论》指出:“档案价值的实质,是档案对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意义,档案对社会实践活动的作用,”“档案的价值概念是由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来体现的”等。
鉴于第三种学说在评估实践中的具体指导意义,笔者认为,档案价值评估应建立在这种学说之上。依据这一学说,档案价值评估既不能单纯地采用客观标准,也不能单纯地采用完全出于利用需要之上的主观标准。一个完整的档案价值评估标准应是建立在灵活的评估方法之上的主、客观标准的统一。因为,档案价值的发挥必须通过主体人才能得到实现,没有实践主体因素作用的客观标准对实践作用不大甚至毫无作用,而单纯的从利用角度来评估价值会导致评估结果因主体而异,以致不能建立明确的标准体系。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吸取两者的长处,才能建立起比较科学、务实的评估标准体系。
为了明确阐述这一观点,我们有必要对档案价值评估的主、客观标准各作分析。
一、主观评估标准及其优劣分析
所谓主观评估标准,是指建立在主体知识构成的基础上,在档案主体价值理论的指导下,依据以往档案开发利用过程中档案价值实现的规律,综合研究档案发挥作用的大小与用户需求满足程度之间的关系,结合评估主体的鉴定经验所提出的评估准则。
作为一个因主体而异的评估标准,主观评估标准的主要优点在于:首先,它以以往档案开发利用过程中档案价值实现的规律为参照,直接做到了用过去预测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它能够避免单纯客观标准因脱离档案价值实现的条件和规律而陷入的盲目和猜测,从整体上做到了档案实际发挥的作用与主观评估结果的大致趋同。其次,主观评估标准对档案学理论意义在于它直接体现了档案之所以成为档案的原因和动力。这是由档案是“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这一属性决定的。任何一份档案,只有当它与主体之间发生关系并在实践中起到了实际作用,它的价值才得到了实现,因而,主观评估它在研究档案发挥作用的大小与用户需求及需求满足程度之间的关系中,对档案价值有了初步比较完整的认识,这对以后此类档案的形成和管理起到了示范作用。也就是说,这一标准的施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对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进行的反馈,它从档案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方面为档案信息的存在原因提供了依据。
当然,单纯的主观评估标准也有自身的不足:第一,主观评估是建立在评估人员以往评估经验基础之上的,因而,不同的评估主体对同一评估对象(档案)的评估结果往往是不一样的,它因人而异。比如直接鉴定法,它要求鉴定人员从档案的内容、作者、名称、可靠程度等方面全面考查分析确定其价值,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评估主体对同一份档案的内容、可靠程度等认识往往是各不相同的,评估结果也就很难一致。第二,由于主观评估与评估主体的知识构成休戚相关(知识面越全,相关知识越完备,评估结果就越接近客观),因而,主观评估标准对评估主体的要求是比较高的。比如,运用加权平均系数法鉴定档案时,不同的评估主体受自身知识构成的影响所提出的权重往往是不相同的。即便同一个评估主体,不同时期对同份档案的评估结果也是有差异的。因此,单纯的主观标准对档案价值评估的意义和作用并不是很明显的。
二、客观评估标准及其优劣分析
所谓客观评估标准,是指明依据档案的来源、档案形成部门的行政职能及其行政级别等特征,在评估主体对同一类型或同一性质的档案有了共同的认识(或基本达到共识)的基础之上,针对这一类型或性质的档案价值评估所提出的比较客观的准则。它适合于对档案进行分类评估。在评估实践中,职能鉴定论、来源原则、新来源原则等都是这一标准的具体体现。
作为一个相对客观的评估标准,客观评估标准具有以下优点:首先,它能保证不同的评估主体对同一评估对象(档案)的评估结果具有相对一致性。比如,职能鉴定论是按照机关在政府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的重要性,来确定档案文件的价值及保管期限,并据此将档案文件分为永久保存的A类和定期保存的B类。这样,即便评估主体间个人认识差异很大,由于这一标准比较客观,因而评估结果也不会相去甚远,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主观评估标准的不足。其次,运用客观标准,在评估实践中可提高评估效率,方便操作。客观评估标准善于对同一来源或同一性质的档案给予同样的价值定位,以后类似档案便可照此办理,其节约评估时间,提高评估效率的优点是十分明显的。同时,由于标准相对客观,操作起来就有了共同的准则,相对于主观标准来说,评估过程也是比较简单方便的。
客观评估标准相对于主观评估标准虽然具有一定优势,但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第一,客观标准虽然客观,但标准却不易确定。比如会计凭证,人们普遍认为其价值可保存15年,这一标准用来对这类档案评估自然是客观的,但为什么是15年?它还需要在利用过程中经过多次的综合分析才可得出。也就是说,得出这一标准并非易事。第二,标准并不是十分精确。这是因为客观标准是按档案的来源、档案形成部门的行政职能和行政级别来对同一类型或性质的档案进行评估的。这样,档案的来源、产生部门的行政职能大小和级别的高低则直接影响客观标准。但这些影响因素本身却不是绝对客观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用户行为和利用效果反馈的影响(利用效果越好,说明对这些影响因素的认识越准确,据此制定的标准就越接近档案的客观价值),以至于客观标准只可能接近于客观,而不可能绝对准确。同时,由于档案还具有与其它档案相比较而存在的相对价值,而相对价值单靠客观标准是很难明确表达出来的,这就使得客观标准更加不准,更加不可靠。
鉴于此,我们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单纯的评估标准,不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都会因为自身的缺陷而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只坚持两者中的任何一种都是不妥的。鉴于两者优缺点上的互补性,笔者认为,档案价值评估应坚持主客观标准的统一,这样,既可以扬两者之长,又可避两者之短。事实上,任何一种成熟的评估方法都是两者相结合的具体应用。
笔者认为,在档案价值评估过程中,单纯的主观评估标准或是客观标准,固然有其优点,但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既反映档案自身的客观价值,又反映档案与利用主体发生关系时所体现出的价值,还反映了档案与全宗内其它档案之间的相对价值。主客观标准的提出是以档案主客体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它也是这一理论在档案评估领域内的体现。事实上,任何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鉴定方法,都是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具体运用。实践证明,两者的结合,并不是指明在评估实践中简单地将两者加以组合,而是在不同的评估层次上应有所侧重。也就是说,在宏观评估层次上,为达到评估主体之间思想认识上的一致和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多采用客观评估标准;在微观评估层次上,为使档案的价值与用户所获取的价值相联系以便获取最佳的保管效率,同时也是为了对档案价值在宏观评估后进行细分使其更加精确,多采用主观评估标准。当然,这并不是说在不同的评估层次上,主客观标准是严格分开的。实际上,对档案评估标准体系来说,在任何层次上,两者都是有所交叉的。另外,由于主客观标准还有助于对档案的相对价值进行评估,所以坚持主客观标准的统一并有所侧重,它能确保档案价值评估结果比较客观、全面和相对准确,这无论是对档案价值评估理论本身的发展,还是档案价值评估实践的具体操作,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