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_政治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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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思想古已有之。《说文解字》对和谐是分开解释的,对“和”的解释是“和,相应也”,“谐”的意思是“配合得当”。把“和”与“谐”联系起来,主要是指事物之间协调、均衡、有序的存在状态和发展状态。用这种状态形容、说明社会,就构成和谐社会这一概念。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关于和谐社会的理解多种多样,影响着人们的追求及其实现,从而使辨析和谐社会的内涵成为必要。

一、和谐社会是许多规定的综合

正确理解和谐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谐社会不是一个简单的规定,它作为许多要素的结合包含着多种规定。

其一,从和谐社会的内涵看,和谐是关系范畴。广义的和谐与和谐社会作为关系体系包含着多种关系,但最基本的是人与自然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协调,这两方面的关系及其协调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建立的前提;从具体过程看,人际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乃至人之身心的和谐又使人与自然的和谐得以实现。狭义的和谐与和谐社会仅指人与人构成的社会及其和谐。

其二,从和谐社会的属性看,和谐社会是具体的历史的。和谐社会的具体性是指,社会和谐作为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可能存在的社会状态,从属于社会形态的性质及其发展阶段。也就是说,尽管任何一种和谐状态都是就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但是由于人与自然的结合方式不同,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不同,社会形态的性质和面貌不同,社会和谐的性质和程度也不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古代人追求的和谐社会与现代人追求的和谐社会有着原则的差别;西方有西方人建构和认定的和谐社会,东方有东方人建构和认定的和谐社会;历史上的统治阶级追求的和谐与无产阶级追求的和谐不同;原始社会的和谐与共产主义的和谐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的历史性是指和谐社会是历史范畴。这里的历史性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社会和谐性质的历史性。这意味着,社会和谐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实现的。正是在人类活动展开的历史过程中,才会有不断实现着的社会和谐,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只能实现与历史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社会和谐。任何社会的和谐及其程度都只能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得到说明,离开历史条件的和谐是不存在的。社会发展的历史状况如何,社会的和谐及其程度也就如何。在生产力低下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实现的只能是低水平的、狭隘的、不全面的和谐。而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人们能够实现的和谐从范围、规模、程度和水平来说,都远远地超过低下生产力基础上的和谐。社会和谐的历史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指,社会和谐作为人们追求的社会理想是一个不断实现而又不断发展的动态系统,这意味着人们不可能达到终极的和谐。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追求乃至实现的都只是相对的和谐。人们对社会和谐的追求是在无止境的展开过程中实现的。

其三,从和谐社会的存在状态看,和谐社会是动态的系统。作为动态的系统,和谐社会是一个由诸多要素构成的矛盾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矛盾通过一定的内在机制得以协调。一般来说,这些机制包括调动社会主体积极性的动力激励机制;使人们的利益得到实现的利益平衡机制;使人们能够和谐相处的协调统筹机制。只有把这些机制联结起来,才能在不断的运动中追求并实现社会的和谐。

其四,从维系社会和谐的手段看,和谐社会应当是制度与伦理、法治与德治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社会。这意味着,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其基本的治理手段,以保持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但是由于法治的实现需要道德的辅助,所谓遵纪守法作为底限道德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以实现法治的有效性。如果说,法治作为强制性的统治适用于相对狭小的范围,那么德治作为非强制性的治理则适用于更广泛的范围;如果说,法治着眼于他律的治标,那么德治则着眼于自律的治本;如果说,法治的实现保证社会的基本稳定,那么德治则是在法治的基础上追求更加稳定。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联系表明,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即把法的力量同道德的力量融为一体,才能构成社会的和谐。由此看来,和谐社会的和谐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和谐的相对性是指,任何社会形态中的和谐都是有条件的,它作为社会生活的良性运行是就一定时间、空间以及一定的社会条件而言的,离开了上述条件,和谐有可能转化为不和谐。和谐的绝对性是指,在与不和谐的对应关系中,社会生活的良性运行获得和谐的规定性,社会生活的良性运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意味着和谐,这一点是不受条件限制的。社会生活的和谐的相对性与绝对性是相互关联的,没有脱离绝对性的纯粹的相对和谐,也没有不通过相对和谐表现出来的绝对和谐。

和谐社会作为许多规定的综合,要求人们从多视角理解和谐社会。针对现代和谐社会的特点,理解和谐社会还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和谐社会有广狭两层含义。一般来说,人们习惯于从广义理解社会,被这样理解的社会包含着经济、政治和文化。按照这样的理解,和谐社会或社会和谐就是指经济、政治、文化各领域的和谐以及由此构成的社会总体上的和谐。而狭义的社会则是一个具体的发展领域,它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对应。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到的“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六个更加”之一,是就狭义的社会而言的,它作为同经济、政治、文化相并列的概念,是指社会建设、社会管理这样一个独立的发展领域。当然,也可以从广义理解和谐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也在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和谐社会这一概念,譬如:“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1] 其中的“社会”是就广义的社会而言的。广义的社会和谐包含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和谐,而狭义的社会和谐与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和谐相并列。

其次,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状态而不是一种社会形态。相当一些人把和谐社会,乃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解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而不是理解为一种社会状态。笔者以为,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和谐社会,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从理论看,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形态的界定,社会形态是建立于一定生产力基础之上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这表明,社会形态是以生产力为前提,以经济基础为决定因素,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由于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经济基础不同,社会形态也不同。正是从这里出发,唯物史观把社会形态概括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五大形态。从人类走过的历史看,每一社会形态甚至每一大的历史发展阶段,都会有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社会和谐,和谐社会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而是一个不断展开又不断获得发展的社会状态。这样,和谐社会不是僵死的、静止的,而是动态的过程。从过程理解和谐,才不会陷入思想的僵化。

再次,和谐社会是包含矛盾而又能够化解矛盾的社会。一些人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无矛盾的社会,从而把社会和谐与社会矛盾看作是非此即彼的。其实,正像《决定》指出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1] 坚持把矛盾看作事物发展的动力,从矛盾理解世界是辩证法区别于形而上学的根本点,也是积极和谐观与消极和谐观的显著区别。其实,正是由于存在着矛盾,才有必要化解矛盾从而推进事物的发展。没有矛盾,不仅不可能有事物的发展,而且不可能有事物的存在。和谐社会区别于矛盾尖锐对立对抗的社会,是指和谐社会内部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性运行状态。

第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区别于其他制度条件下的社会和谐。虽然和谐社会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但是由于社会制度不同,不同社会条件下的和谐及其程度也不同。在阶级社会,和谐仅仅存在于阶级内部,不同的阶级之间由于根本利益的对立而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我国当前的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不同于阶级社会,也不同于无阶级社会,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意味着,人们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而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则从制度上为构建更广泛的和谐提供了有利条件和保证;再加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因而无论从内在的根据还是从外在的表现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和谐的范围、程度和水平上都应是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不可比拟的。

最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不同的水平。按照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应当是和谐的,或者说,广泛的和谐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一大区别,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之所在。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的社会主义作为一个正在展开的、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它应当具有的和谐也经历着一个与社会发展相应的过程。具体说来,即总体小康社会实现的只是总体上的和谐,只有到全面的小康社会,才能在总体和谐的基础上实现更加和谐。如果不加区分地看待社会主义的社会和谐,不仅无法理解当前的社会现实,也不利于清醒地估计形势的发展及其趋势。

二、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高级的社会发展形态,社会主义制度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合理的社会制度。这是因为,这种社会制度符合人的本性。根据唯物史观,人作为自然的另类是社会存在物,人在本质上是社会的。不同社会条件下的个人必然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因此,人的现实存在只能是社会性的存在,人的现实性本质也只能是社会性本质。人在社会中获得人之为人的本质,也必然通过社会实现自己的本质。由于这里的人是就每一个人而言的,只有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才能使每一个人都能实现自己的本质,而这只有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才能实现。

人是社会的存在,也就必然是历史的存在。人的存在的历史性表明,人的本质不是人以外的力量的先验的规定,也不是一经形成便永不改变的规定,而是在人自身的活动中历史地形成又历史地变化着的本质。具体说来,人的存在的历史性具有两层含义:其一,处于不同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的人具有不同的社会存在形态,也具有不同的本质;其二,人的社会存在形态和本质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着的过程,只要人存在,这个过程就永远不会终结。随着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人的本质经历了全面——片面——全面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正是在关于人的历史发展过程的概括中,马克思揭示了人类从不和谐走向和谐、从低水平的和谐走向高水平的和谐的发展过程和这个过程所蕴含着的必然趋势。社会主义作为人的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属于共产主义社会形态。而共产主义则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阶段。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样的社会当然是和谐社会,而且是最和谐的社会。

在各式各样的和谐社会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它的社会主义性质,即它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所规定的。根据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界定,社会主义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在根本利益上达到一致的社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从而也是和谐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既不同于我国的传统社会,也区别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它既不是建立在小生产基础上的专制集权式的表面的和谐社会,也不是平均主义式的虚假的和谐社会,更不是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相冲突的资本主义的片面和狭隘的和谐社会,而是以新型工业化为基础,以公有制为主体,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理解这样的社会,需要理解它的生产力前提、生产关系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构成。

首先,社会主义社会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社会,这是社会主义本质和优越性的根本体现。其次,社会主义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的意义就在于克服资本主义及其发展中的不公平、非正义。社会主义社会追求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公平正义的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机会平等、分配平等、地位平等。最后,社会主义社会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法治社会是伴随着工业化、现代化而产生的,法的强制性约束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稳定。但是由于法的有限性,仅有法来调整个人之间乃至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还不足以构成社会的和谐,必须依靠道德的力量弥补法之作用的不足,依靠道德的力量提升社会的稳定和氛围的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由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因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社会理想体现着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这样的社会,从静态看,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动态看,是由动力激励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和协调统一机制协同运动的动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资源兼容共生、社会结构合理、人们行为有序、政府调控得当。

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是通过属性表现出来的。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质就会有什么样的属性,本质决定本质属性,本质属性表现本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本质是指根本的质。我们知道,质是使事物成为自身区别于他物的内在规定性。由于事物所联系范围的无限广大,使事物成为自身而区别于他物的内在规定性是多方面的。在这多方面的规定性中,必有一种是最根本的,即本质。由于人们认识事物的任务不同、视角不同,人们透过现象把握到的本质也不同。换言之,对同一事物而言,不存在绝对不变的一种本质。属性则是指表现质的特性,它是在联系中通过区别表现出来的特性,而表现本质的属性就是本质属性。

第二,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邓小平曾把社会主义的本质概括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这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被放在首要地位,这是因为,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强调生产力的发展,强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也就强调了社会和谐应当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之上。由于生产力是在生产关系中成为现实的,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界定还强调了生产关系方面的要素,即“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本身就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规定和要求。社会主义的社会和谐不同于其他社会形态中的和谐,也在于它消除了根本利益的对立,从而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和范围内实现最高程度的和谐。“共同富裕”作为发展生产力的结果更是直接表现着社会的和谐,它意味着,生产与消费的和谐,活动与活动结果之间的和谐,乃至主体活动与主体追求目标的和谐。这样,社会和谐是表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本质的,或者说,社会主义本质通过社会和谐表现出来。

第三,除了社会和谐之外,富强、民主、文明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意味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这是因为,强调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就狭义的社会而言的,而狭义的社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领域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并列。如果从经济方面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本质属性是富强;从政治方面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本质属性是民主;从文化方面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本质属性是文明;从社会建设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本质属性是和谐。当然,如果从广义看待社会和谐,则社会和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就包含着富强、民主、文明。

三、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国特色

理解我国当前条件下的和谐社会不仅要突出社会主义性质,而且要注意理解中国特色。如果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构建和谐的一般而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和谐的话,那么我国当前条件下的和谐社会则是社会主义一般中的特殊。所谓“中国特色”就是这种特殊。

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国特色是由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构成的,主要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

从经济看,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国特色表现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联结起来,即构成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

在生产力方面,我国是在经济水平比较落后的前提下开展现代化建设的。旧中国低下的生产力水平造成了我国的“一穷二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据统计,我国目前的GDP已经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0倍,2005年达到18.23万亿人民币,居于世界第四位。但是由于我们的起点低,再加上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人均GDP仅位于世界第110位。这说明,我国虽然正处于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但与其他国家相比,特别是同发达国家、中等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科技的贡献率还不够大,自主创新能力亟待提高。

在生产关系方面,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样的经济制度作为生产关系的制度化与我国生产力的多层次性相适应。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既有最先进的生产力,即以高科技为生产手段的先进的生产力,也大量存在着相对落后的生产力。总起来说,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不足,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呈现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还没有发展成熟,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具备社会主义公有制囊括一切领域的物质基础。

如果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结合构成相对静止的社会经济结构,那么把生产力同生产关系中不同的所有制关系,以动态的形式联结起来就构成经济运行体制。经过中国共产党人的长期探索,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从而也为社会和谐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社会的现代化首先是生产的现代化。我国的现代化作为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是根据中国的国情设计并展开的。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不发达的阶段。但是,不能把中国特色归结为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一些人把中国特色看作是低水平、不全面、发展很不平衡的代名词,这是一种极严重的误解。诚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而现代化的水平亟待提高。1991年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现代化指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指标恒久合理。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这一指标,包括英克尔斯指标的局限性明显地显现出来。

笔者以为,我国现代化的特色,或者说中国式的现代化的特色在于“新”。这里的“新”指的是超越,即超越传统现代化的模式和水平,这可以从诸多方面理解:就发展模式而言,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是跨越式发展,即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就发展方式,即人与自然的联结方式而言,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不同于发达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先生产后治理的方式,而是采取边生产边治理方式;就发展理念而言,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应当避免西方曾经走过的见物不见人的弯路,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强调人与自然同人与人的双重和谐。

从政治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要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2] (p.19)由此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包含四方面内容:(1)就国体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样的国体具有广泛的民主性。(2)就政体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3)就政党制度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国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创举和成功经验。(4)就国家和社会治理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从文化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2] (p.19)根据这样的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包含以下各要素: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这意味着进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坚持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而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就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双百”方针,不允许毒害人民、污染社会和反社会主义的东西泛滥,不允许搞民族虚无主义和全盘西化。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目标是培育“四有”新人,即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塑造人是文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以培育公民为目标,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现代社会,现代社会的成员应当是公民而不是臣民,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应当是互相包含的双向关系。

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文化。面向现代化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为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意味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一切工作的中心,文化建设要围绕这个中心进行。面向世界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具有世界眼光,要有兼容并蓄的胸怀,要广泛吸取人类文化的一切积极成果,尽快缩小我国与世界先进文化的差距。面向未来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把握当今人类发展的最新动向,预测事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而不断开拓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民族性是指,一方面,这种文化代表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反映了中华民族振兴的价值目标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这种文化继承了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凝结了民族文化的精华,是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的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科学性有两层含义:(1)这种文化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而可以达到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科学把握。(2)这种文化达到了内在的统一,从而是完备的、彻底的、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大众性是指,这种文化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它源于人民群众的实践,一经形成又为人民群众的实践服务。

从社会建设看,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目标和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必须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在注重当前发展的同时,注重将来的发展,实现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相互协调。

我们要实现的社会和谐,是指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社会团体、人际之间乃至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在总体上是和谐的,这表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不断加强,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政治长期保持稳定。与此同时,我国社会也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有: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实,正是由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这些矛盾和问题同我们的奋斗目标相违背,我们才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

(执笔人: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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