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杨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2
作者简介:吕杨,女,四川遂宁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摘要: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整个制度框架内,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直接关系到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因此本文从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出发,分析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方式、选举与罢免程序等进行研究,指出我国目前关于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独立性
一、问题的提出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达到外部监督的效果,但在实践中却与监事会的职权有所交叉,导致该制度的作用没有发挥完毕。在实践中,我国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我国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完善
我国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包括积极资格即担任独立董事必须满足的条件以及消极资格即不能担任独立董事应满足的条件。
1.积极任职资格
我国现行制度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指导意见》中。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实践中,大多上市公司倾向于专家学者和高校教授,虽然这些学者们在理论界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成果,但他们大多数都缺乏企业管理的实务经验,况且有一些学者们还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这些公司分布于不同的地区,试问这些学者们怎么能发挥监督公司董事会的作用?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2.消极任职资格
《指导意见》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有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例如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等等。笔者认为该规定并未做出全面规定。首先,规定中大多限制的为亲属关系,可整个社会体系,除了亲属关系,还有同学关系、战友关系等。其次,未将与公司具有重大交易事项的人排除在外。
(二)我国独立董事的提名不合理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高达45%。这样的股权结构导致了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仍摆脱不了大股东的操纵。此外,《指导意见》同时还规定了监事会享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这显然是很不科学的。一方面,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监事会是公司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检察的监督机构,独立董事提名属于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显然不属于监事会的职权。另一方面,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都是公司的监督主体,由一个监督主体提名另一个监督主体的产生没有正当的理由和依据。
(三)我国独立董事的选举不合理
《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实行直接选举制,实际上就是一股一权。这种表面上看似平等的选举方式实质却剥夺了中小股东的选举权。大股东拥有决定性的投票权,一般情况下,只有大股东希望当选的候选人才有可能成为独立董事。实际上,大股东就操纵了独立董事的选举结果,这样独立董事实质上就成为了大股东的代言人,失去了这一制度设立的真正意义。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小股东的股权比较分散,况且财力薄弱,一般也不会对选举有多大的兴趣,这也就导致了小股东没有兴趣行使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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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独立董事的职权设计不到位
一般来说,独立董事享有三大权力:知情权、监督考核权和审查否决权。与国外公司的独立董事权力相比,我国独立董事的职权设计不到位。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权力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到与监事会的权责相冲突、重叠的情况。其次,《指导意见》未赋予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否决权是独立董事应拥有的一项实质性权利,只有它才能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实际作用。最后,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存在缺陷
我国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存在着疏漏。为了保证上市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指导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七种人员,这种列举式规定尽管较为详备,但仍有两处漏洞:第一,《指导意见》并不禁止公司管理层的社交关系担任独立董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严重的“面子”观念,即使公司董事、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也因碍于情面而不愿指出朋友的违纪违规事情。第二,《指导意见》没有排除独立董事可以是与公司之间有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商业交易关系的人员。商业上交易伙伴的利益往往与公司的利益存在冲突,很难保证其能在权衡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保持中立。
(三)独立董事的资源和素质问题
目前,我国缺乏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独立董事人选大多为学者、会计师或律师等。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数据表明:从独立董事的背景来看,有43.5%的独立董事于高校或科研院所;有26.1%的独立董事于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有26.1%的独立董事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士。这一调查结果表明,目前独立董事群体在构成上以高校及科研单位的人员为主,而这一群体主要从事的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有的同时在多家公司任职,涉及多个行业,横跨几个省区,因此,受精力和能力等的限制,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势必会大打折扣。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相关设想
(一)明确独立董事的职权
目前,我国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设计仍不到位,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明确界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界限,使其各行其权,各负其责。例如,对于公司财务的检查权,建议监事会侧重检查公司年终季末的财务状况,而独立董事侧重检查公司经营层决策、交易过程中的财务状况。其次,赋予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否决权。最后,对独立董事已有的权利有效保障。例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
1.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做进一步的规范。无论从积极任职条件方面还是从消极任职条件方面都要做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例如,应排除与上市公司之间有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商业交易关系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的业务能力做出详细的规定,包括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从知识结构上看,独立董事集体的专业知识应当搭配合理,不宜高度重叠,且能囊括公司管理、财务、法律、营销等内容。
2.改善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首先,进一步降低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扩大参与提名的中小股东的范围;其次,可以保留大股东对独立董事人选的提名权,但在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可以参照“表决权回避制度”排除大股东的表决权;最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有权提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资源和素质问题
与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相比,独立董事并没有市场化,独立董事市场尚未形成,独立董事的素质和行权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培养独立董事市场的形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推行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制度,规定报考条件,确定考试科目,拟定考试大纲,经考试合格,并对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办理任职资格证。二是成立专门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候选人,从事独立董事的推荐工作,建立独立董事人才数据库,以方便上市公司查阅独立董事的信息。三是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培育独立董事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和专业知识及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
参考文献
[1]齐艳:《独任董事选任制度完善研究》,内蒙古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第16页。
[2]王天习:《公司治理与独立董事研究》[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75页。
论文作者:吕杨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1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4/25
标签:独立董事论文; 制度论文; 上市公司论文; 我国论文; 公司论文; 指导意见论文; 职权论文; 《知识-力量》2018年1月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