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性科学视野下的思维具体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野论文,思维论文,原则论文,性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10)04-0014-(07)
近半个世纪以来,复杂性科学进展很快,复杂性研究范式已初具样态;复杂性科学也逐渐成为一门与系统科学关系密切的独立学科,被人们所接受、研究、教授。从复杂性学科的视野考察辩证逻辑的思维具体原则,无疑给我们许多新的启示。
一、从复杂性概念看具体概念
所谓思维具体原则,即辩证思维把握对象事物具体同一性原则,以具体概念原理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方法为主干内容。该原则要求,辩证的思维必须把握对象事物的具体同一性,在矛盾的对立统一中把握同一中的差异及差异中的同一,以在思维中再现作为“真实具体”的事物矛盾的统一,形成思维的具体同一。具体同一思维的基本形式是具体概念。贯彻思维具体原则要求,形成具体同一思维的逻辑方法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具体概念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是思维具体原则的主要内容。因而,我们考察复杂性科学对思维具体原则的启示,也主要从具体概念原理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这两方面入手。
复杂性概念的提出,是对贝塔朗菲系统论观点的超越。按贝塔朗菲的系统论观点,系统组织性的实质是有序性;并且认为,有集中控制的中心化组织才算是系统。而复杂性理论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主张有序性与无序性的结合不仅是自组织系统运作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其本身构成的重要机制;另外,与一般系统论不同,复杂性理论的研究着眼点是在“多维度”、“多中心”、“多元决定论”、“无中心”的系统。从复杂性概念看具体概念,至少有以下几个新视点。
1.在具体概念的形成上,应强调有序与无序的统一
复杂性理论反对把事物发展进程中的有序性放在至尊的地位,而否认无序性的重要作用。认为,有序性和无序性占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它们在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双重作用:有序性维持事物的稳定存在,但具有阻止事物变化、创新的负面影响;无序性破坏事物的稳定存在,但它却能为事物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机遇。有序性与无序性的共存和相互结合,使得事物的发展面对着多种可能性,因而,我们在把握事物发展的趋势时,不仅应严格按照事物发展的逻辑,遵循事物有序性提供的规律,而且应该充分重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偶然因素,充分利用无序性提供的机遇,以争取实现合乎主体目的的最佳可能性。
以这一原理考察具体概念的形成途径,我们应该看到,具体概念的形成也应是有序的、严格的逻辑顺序与无序的、往往带有偶然因素的非逻辑顺序的统一。这无疑是对具体概念理论的一个拓展。在经典辩证逻辑看来,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一具体概念形成的路径是按照严格的逻辑顺序进行的,必须一环紧扣一环,循序渐进。就像黑格尔所说,“要有耐心,一方面,这是说,必须忍耐这条道路的辽远,因为每个环节都是必须的;另一方面,这是说,必须在每个环节那里都作逗留,因为每个环节自身就是一个完整的个体形态。”[1](P19)然而,事物的发展是复杂的,不仅事物自身有其复杂性,而且事物所处的环境也有其复杂性,再加上人的认识的复杂性、思维的复杂性,这就势必导致具体概念形成途径的复杂性。诚然,严格的逻辑推导顺序对于具体概念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但具体概念形成过程中的非逻辑因素也不可忽视。
具体概念形成过程中的非逻辑因素主要是由思维主体的认识、思维特征所决定的。
其一,就人类精神整体而言,人格是“知、情、意”的统一体。“我”不仅是逻辑思维的主体,即求知、理性的主体;而且又是情感、意志的主体。情感、意志以及相应的兴趣、性格等是主体精神活动中伴随理性化认知过程的心理过程。它们作为主体对外界客观事物的态度、心理特征、心理倾向及相应的习惯化行为方式,是统一人格中的非智力因素,其中相当部分内容是非理性的。它们同理智化、逻辑化的认知活动不同,往往呈现出自发性、非逻辑性、非程序性等特点,是一种非理性化的、不定型的、不系统的精神现象。
其二,就人类意识过程而言,人类意识依据其自觉程度的不同,可区分为显意识和潜意识(无意识)两种状态。显意识是人们自觉的、可控的、有目的的、可用言词表达的意识活动状态;潜意识或无意识则是具有非自觉性、非控制性、非语言性、随意和零散的意识活动状态。如果说,显意识以理性化为主要特色,潜意识或无意识则以非理性化、非逻辑性为主要特色。
其三,就人类思维过程而言,人类的思维具有两种品格:一是习常性(常规性)品格;一是跳跃性(非常规性)品格。前者有确定的前提、确定的逻辑通道、确定的推理规则;其间,需严格的论证、翔实的材料,一切按理智进行;后者则相反,往往无确定的前提、逻辑通道和推理规则,以发散性和跨越性为特征,求“新”、求“异”,以中断逻辑思维的链条为特色。创造性思维,尤其是灵感思维正是这种非常规思维的主要表现。
具体概念的形成,无疑渗透着人类精神中的情意因素、人类意识中的潜意识、无意识因素以及人类思维的非常规性因素,因而,考察具体概念的形成途径,势必不能脱离无序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具体概念的形成,往往是逻辑与非逻辑的统一。在具体概念的形成过程中,既需要遵循固定的逻辑通道,又需要在逻辑基础之上的“超越逻辑思维”;既需要遵循已有的逻辑方法,又需要灵感、直觉等非逻辑方法;具体概念作为科学创新的成果,往往是逻辑链条中断的产物。
2.在具体概念与抽象概念的关系上,应更重视抽象概念的作用
强调事物构成和作用的多样性、多维度、多因素、多中心或多元决定论,是复杂性理论的又一理论要点。复杂性理论既反对只看到部分的还原论观点又反对只看到整体的整体论观点,而提出在系统中整体与部分相互决定的基本原理,从而超越了贝塔朗菲单纯强调系统的整体性效应而忽视系统组成部分积极作用的观点。在复杂性理论看来,不仅系统整体是行为主体,系统的各个组成单元也是行为主体。系统的宏观模式不仅是通过自上而下的集中式控制形成的,而且也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分散式协调形成的。在通过自下而上的分散式协调中,各个组成单元具有相当的行为自主权(这种各组成单元的行为自主性与系统的无序性是统一的)。
复杂性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埃德加·莫兰指出,根据整体与部分相互间作用方式的不同,整体大于部分不是系统的惟一特性,系统也有可能产生整体小于部分的特性。莫兰指出:整体性效应是双义的,既有可能是优于部分的“涌现”;也有可能是对部分的“约束”。“约束就是对部分进行限制和束缚。这些约束、限制和束缚或者剥夺或者压抑各个部分的优点或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整体小于部分之和。”[2](P106)
复杂性理论对整体与部分关系的理解给我们两点启示:其一,在作为反映事物整体本质的思维具体与反映事物单方面本质的思维抽象的关系上,不能单纯地认为思维具体优于思维抽象,诚然,从总体上说,思维具体的认识比思维抽象的认识更全面,水平更高;但也不能不看到,达到思维具体的认识也有可能对反映事物某一方面真实本质的思维抽象产生约束而对其产生遮蔽、压抑。其次,对作为对事物的全面、辩证认识的不可忽视的环节的思维抽象的作用必须重新估价。复杂性理论认为,组成多中心系统的单元个体的创造性构成了系统的财富,系统的活力依靠这些单元个体的创造性来建立和开发,单元个体的创造性构成系统的潜力。莫兰指出:“只有在部分作为部分运转时整体才能作为整体运转。”[2](P122)这就是说,在考察系统时,不能只注意其整体效应而忽视各构成单元的效能。整体性观念在“由相对自主的部分构成的多中心体制中会比在整体的集中化体制中更加光彩夺目”。[2](P126)这一观点启示我们更加关注思维抽象在人类思维中的作用。应该认识到,思维抽象不仅仅是形成思维具体的逻辑前提,而且是构成思维具体的有活力的单元。思维具体的丰富内涵依赖于思维抽象规定性的丰富内涵,并因思维抽象规定性的活力而变得“光彩夺目”。
与一贯重视整体的中国传统文化相对应,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传统是重视个体。这种思想在历史上曾一度被误解为个人主义而被否定。实际上,这一思想不仅在社会意义上,而且在逻辑意义上也是有价值的。西方“个体主义”文化价值观强调,构成社会、国家等集体组织最终凭借的是个人。因而个体主义主张个性解放,为每个具体个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西方的个体主义文化价值观确立之后,对西方的整个文化存在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尽管总体上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所起的巨大的作用不可小视。[3]其中蕴涵着的为发展社会整体而不能忽略作为社会构成因素的个体的思想也值得挖掘。
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无疑具有指导意义。从辩证逻辑的观点考察,社会的和谐,需要社会各方面因素包括社会个体成员的相互协调,相互默契,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这个意义上的“和谐”,无疑就是具体概念。然而,这一作为具体概念的“和谐”,又离不开构成和谐社会这一有机整体的多方面的规定性,即构成和谐社会的方方面面。没有各构成要素的活力,就没有和谐可言。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完全依赖于构成和谐社会各构成要素的活力,并因其活力而变得“光彩夺目”。
3.在具体概念的发展上,复杂性问题更凸显其相对性
复杂性科学强调人类认识的复杂性、不完备性。莫兰认为“把观察者、认识者整合到他的观察和认识中”是复杂性范式的一个基本原则。他指出:“人们永远不可能在排除认识者的条件下走向复杂性认识。认识因此必然变成(对一个现象、一个对象的)认识和对这个认识的认识之间的交流、环行。正是从这个环行的元系统的观念出发,我们应该设想一种同时产生它的自我认识的认识。”[2](P420)“真实复杂性的认识需要经常地意识到认识的限度和黑洞的问题。它应该知道任何注视都包含着它的盲点,任何解释原则都在它自己的解释系统中建立在不可解释的某种东西上。”[4](P173)莫兰要求区分“合理化”和“合理性”。“合理化”即认识主体追求认识完备性的理想意图;“合理性”则是开放的、自我批评的理性的运作。它考虑到自己对当前认识对象的可能具有的缺陷,随时准备修正和发展自己的认识。这就是说,复杂性的认识必然是不完备的认识。这是因为,首先,我们所说的真理都是纳入认识者和观察者视野中的真理,而不是纯粹的客观真理,主体性因素决定了真理的不完备性。其次,基于复杂性的理论是由认识对象的多维度所决定的多维度的理论。基于这种理论的观察方法是多观点方法,其特征是要求我们从不同的基本原理出发考察对象,这些基本原理之间相互依赖与制约,每一种基本原理都构成其他基本原理在现实中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它自身的有效性也在一定范围内被其他原理所决定。这种不同原理之间的相互制约性也决定了人们认识的不完备性。显然,复杂性科学对人类认识不完备性的解释从一个新的角度阐释了思维具体的相对性,以及相对概念发展的无限性。
二、从“涌现”看思维具体
系统科学是关于整体涌现性的科学。研究复杂性理论不可忽视“涌现”问题。贝塔朗菲曾经指出:研究整体涌现性是“基本的系统问题”。[5](P305)系统科学讲的“涌现”(Emergence)指的是整体具有而分解(还原)到部分就不存在的那类现象、特征、属性、行为;或高层次具有还原到低层次就不存在的现象、特征、属性、行为等。从辩证逻辑的观点看,我们完全可以把系统的“整体涌现”视为一种具有思维具体性质的思维成果。对系统“整体涌现”的辩证分析可以为我们认识思维具体提供不少新的启示。
1.从生成机制看,思维具体具有可还原性与不可还原性双重属性
系统的涌现具有层次性。从低层次向高层次的涌现构成一个系列,在这一连续的系列中,处于低一层次的现象是涌现的基础和前提;处于高一级层次的现象则是涌现的结果。高层次是由低层次涌现出来的,每一个较高层次的非加和性特征都是它下面的层次涌现的结果。在考察某一层次的涌现结果时,必须联系与此层次直接相关的上下两个层次。离开对低一层次的考察,难以把握这一层次涌现结果的性质;而撇开高一级层次的作用,也无法全面准确地理解该层次的事物整体涌现性。例如,对于人体疾病的考察,离不开对构成人体的次一级器官的生理考察,但同样离不开高于生理层次的心理层次乃至社会层次的考察。心理层次对于生理现象有特殊的影响和制约,撇开心理因素仅仅考察生理现象,往往难以全面地寻找病因,阐释病理。系统涌现性的这种层次相关性决定了涌现是可还原性与不可还原性的统一。当我们联系低一级层次对某一层次的涌现进行考察时,意味着某种涌现的可还原性;而当我们强调涌现的非加和性、整体性,并联系高一级层次的特性理解整体涌现性时,则凸显着涌现的不可还原性。没有不可还原性就不成其为系统涌现,这是系统思想的核心观点;但也不可忽视涌现的可还原性。任何系统都具有双重性,只是有的系统具有更显著的可还原性,有的系统具有更显著的不可还原性。可以用可还原方法基本解决问题的对象是简单系统;必须用整体和还原论方法共同解决问题的对象是较复杂的系统。
依据这一思想,我们认为,生成于从思维抽象到思维具体的一系列链条中的一定条件下的思维具体也是可还原性与不可还原性的统一。因为,上述对某一层次涌现的理解至少必须联系上下两个直接相关层次的思想完全适用于对思维具体的把握。因此,我们在把握某一层次的思维具体时,时时需要还原到次一级的思维抽象规定性;但又不能把某一级的思维具体完全归结到下一级的思维抽象,而必须时时具有整体性眼光,甚至需要把它归入更宽广的整体领域中。
例如,我们对于社会系统的考察,就需要运用这一复杂科学视野下的辩证思维方法。社会系统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的复杂的大系统,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多方面的内容。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需兼顾各方面内容的关联。每一方面的科学发展,都必须时时具有整体性眼光,需要把它归入更宽广的整体领域,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然而,由于每一方面也是“多方面规定性的统一”,因而为实现每一方面的科学发展,又必须注意把握即还原到次一级的构成要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新党章提出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全面布局、协调发展的思想正是这一辩证思维方式的体现。
一方面,“四个建设”总体布局的内在关联性,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如经济与社会“两条腿”必须一样长,不能一长一短;经济的发展不等于社会进步。近年来出现的我国经济与社会的种种不平衡现象,诸如:其一,经济发展了,经济结构调整了,但社会结构没有相应地调整过来;其二,经济发展了,但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没有相应地发展,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其三,社会管理相对落后,各类事故频发,造成人、财、物的莫大损失;其四,社会事业的管理体制落后;其五,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不协调。凡此种种,都严重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要解决这种不协调,必须改变目前政府投资偏重于经济建设而对社会事业偏少的格局,应建立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的制度设置,以整体性眼光把握四个建设的内在关联,不能忽略整体而片面、孤立地发展某一方面。
另一方面,每一方面的建设又必须注意构成这一方面的各要素的辩证联系。如经济建设中发展经济和发展民生的辩证关系;政治建设中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改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文化建设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及社会主义荣辱观之间的辩证关系;社会建设中的城乡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关系等。
可见,可还原性与不可还原性的统一的思想对“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把握具有指导意义。
2.从形成途径看,思维具体具有突发性与非突发性双重属性
系统的整体涌现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类:一是具有突发性质的整体涌现;一是具有渐变性质的整体涌现。后一类涌现更具普遍性;前一类一般称为“突现”的现象属于“涌现”的特例。从这个意义上说,涌现具有突发性和非突发性的双重属性。这一情况同样适用于对思维具体形成途径的分析。从思维抽象到思维具体,是人类认识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飞跃,这种飞跃,可以是一种由量的逐步积累而达到的质的飞跃;也可以是由逻辑链条中断而产生的一种突变,或是两种途径的交融、结合。因而,认识的复杂性原理清楚地向我们展示了思维具体形成途径所具有的突发性与非突发性双重属性。在人类的思维过程中,这两种属性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一个人的新思想、新点子(思维具体的雏形)往往是突然涌现的,即突发的;但如果离开思维过程的渐进性,离开对一事物的认识的逐步积累,这种具有突发性的新思想和新点子也是不可能产生的。
3.从与思维抽象的关系看,思维具体具有加和性与非加和性双重属性
涌现有强弱,即非线性与线性之分。若系统态量(输入量、输出量、状态量)之间具有线性叠加(加和)关系,可以作线性化处理的系统,其涌现则是弱涌现,或称线性涌现。具有线性涌现性质的系统的整体与部分具有同质功能。线性涌现是可预料的,如对线性数学模型的求解就属于这种可预料的系统涌现。若系统态量(输入量、输出量、状态量)之间具有非线性叠加(非加和)关系,不可作线性化处理的系统,其涌现则是强涌现,或称非线性涌现。非线性涌现是不可预料的。非线性系统一般无法完全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解决问题,预测其发展趋势。依据这一原理考察思维具体与思维抽象的关系,同样可以分为加和性与非加和性两类:具有加和性的思维具体是作为其构成因素的思维抽象的叠加,具有非加和性的思维具体则不是作为其构成因素的思维抽象的简单叠加,具有各思维抽象单独所不具有的新质。一般地说,具有加和性的思维具体是对简单对象的认识成果;具有非加和性的思维具体是对复杂对象的认识成果。对思维具体的加和性与非加和性双重属性的分析是对“思维具体是多样性的统一”这一命题的深化。
4.从反映对象看,思维具体具有功能性与非功能性的统一
一般说来,我们在谈论整体涌现时,比较多地集中在系统的整体功能上。但实际上,整体涌现除了显示系统的整体功能外,还会显示系统的非功能性特性。例如,物体的结构、形态、属性、行为特征等就是一种非功能性特性。思维具体作为一种认识成果,反映的对象也应该是多样的,除了反映对象事物的整体功能外,也同样要反映诸多对象事物的非功能性特征;而无论功能性还是非功能性特征,往往都体现为一种整体涌现。
综上所述,从系统涌现的特性看思维具体的生成机制、形成途径、反映对象以及与思维抽象的关系,复杂性理论对系统涌现的研究无疑给思维具体的研究提供了深刻启示。可以说,对系统涌现的考察深化、细化了辩证逻辑思维具体原理。
三、从“生成整体”看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自贝塔朗菲提出一般系统论以来,系统整体观随着系统科学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复杂性科学的推动下,人们对整体性的研究取得了新的突破。在贝塔朗菲看来,“系统可以定义为相互关系的元素的集”。这里所谓的“集”,即“集合”,是一种构成。这就是说,系统整体是各构成要素的有机整体。系统整体论强调构成,关注的是整体与部分的构成与被构成的关系。
由当代著名的量子物理学家玻姆提出的“生成整体”论突破构成论思想,从一个新的角度定义系统整体。其核心思想是:(1)宇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undivided wholeness),那种分离、分割的破碎观是一种幻觉;(2)部分是由整体生成的,整体在逻辑上先于部分。
生成整体论与系统整体论的最大区别在于:系统整体论更强调系统的空间结构;生成整体论更强调系统的动态性、时间延续性。按照生成整体论,整体在逻辑上先于元素产生,整体生成时就是整体;部分是整体的显现、表达和展示,部分作为整体的具体表达而存在,而不仅仅是整体的组成部分。
生成整体论对系统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的新的界定为我们考察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维进程提供了新的思路。以往,我们一般都是从构成与被构成的这一角度去考察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维进程的,也就是说,我们一般地把思维抽象视为思维具体的构成要素,思维具体的形成仰仗于思维抽象规定性的揭示;思维的上升进程表现为思维抽象规定性的揭示在先,思维具体的形成在后。用系统观点把握思维具体,对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系统观对思维抽象在先,思维具体在后,先分后总的思维进程提出质疑。依据系统观,我们应把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维进程理解为思维具体与思维抽象相互依赖、相互结合、相互制约中所展开的抽象与具体的矛盾运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起点应是以思维具体为前提的、处于一定系统内的最简单规定性。这是系统整体观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方法问题上的新见解。不过,这种新见解并未超越构成与被构成的系统整体观,只是提示我们,在从描象上升到具体的思维进程中,每一步都离不开抽象与具体的相互关联。
生成整体论提出了从生成这一角度考察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思维进程的新思路。按照生成整体论的核心思想,思维具体应是在逻辑上先于思维抽象的,思维抽象是思维具体的显现和表达。这样,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就应表述为“具体生成抽象”。人们认识客观事物,总是力求先从整体上把握,然后从此整体性认识出发,生成对认识对象的各方面规定性的把握。离开整体性认识的统摄,也就难以准确把握思维抽象规定性。以往,我们把第一阶段的整体把握仅仅视为“感性具体”,实际上,在这种“感性具体”中包含着日后形成的“思维具体”的因素。感性具体与思维具体不是截然割裂的,否则就不能解释为何事物发展的矛盾胚芽存在于事物发展的逻辑起点中,事物发展的过程就是这一胚芽的展开。
实际上,辩证逻辑关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起点的确定,已经含有“具体生成抽象”的思想萌芽。依据辩证逻辑要求,只有反映了对象域基本、原始关系的抽象规定才能作为上升的起点,这一逻辑起点应是对象内在矛盾展开的起点。逻辑的起点与历史的起点是一致的。逻辑的展开,也就是对对象矛盾运动展开过程的揭示。对象的基本关系在以后的矛盾运动过程中将作为基础而具体而微,作为对象矛盾运动的反映和概括的逻辑进程当然也必然是逻辑起点范畴的展开。这样,逻辑起点就必然包含这个研究对象一切矛盾的胚芽,包含有对象领域其他一切关系由以发展而来的根据。这一胚芽和根据,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中,逐步发展为丰富多彩的矛盾运动状态,逐步发展成由多种规定性组成的思维具体。而这一以后形成的思维具体实际上以潜在的形式存在于先前的胚芽和根据之中。在这一胚芽的展开、成熟过程中,“具体生成抽象”的情景不断重复产生。在马克思《资本论》建立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在从商品、货币到资本等一系列范畴推演中,就含有“具体生成抽象”的过程。在作为逻辑起点的“商品”这个范畴中包含着资本主义经济现象的一切矛盾的胚芽,商品中所包含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这对矛盾正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人占有性和生产社会性这一基本矛盾的胚芽和萌芽。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揭示都是基于蕴涵在“商品”这一范畴中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胚芽和萌芽。
“具体生成抽象”的思想还印证了抽象与具体的辩证统一关系。依据辩证逻辑基本原理,“抽象”与“具体”的相互依存表现在“感性具体——思维抽象——思维具体”三个环节的相互依存。在人类认识过程中,思维抽象是在感性具体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思维对感性材料辩证否定的结果,没有感性具体,就没有思维抽象。这是思维抽象对感性具体的依赖。感性具体也依赖于思维抽象,因为不发展为思维抽象,感性认识就不能克服其局限性,达不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而思维具体又是在思维抽象的基础上形成的,因为思维具体是对思维抽象规定性的综合把握,如果不经过思维抽象,思维具体就失去了基础和出发点。同时,思维具体又是思维抽象的目的、归宿和逻辑终点,思维抽象如果不上升为思维具体,就会割裂事物的全面联系,僵化对事物的认识,从而导致形而上学。这就是说,思维抽象中不仅有感性具体的因素,而且有思维具体的因素。
“具体生成抽象”的逻辑依据正在于具体与抽象的这种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个别之中有一般,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因此,感性具体中有思维抽象的规定性;思维抽象规定并非存在于感性具体之外。具体之中有抽象,还表现在思维具体是诸多思维抽象规定性的综合;思维抽象作为一个环节而寓于思维具体之中。思维抽象中也有具体的因素。一方面,它形成于感性具体,必然包含感性具体的因素;另一方面,它是达到思维具体的必经环节,无疑孕育着思维具体的特性。
综上所述,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维过程具有构成与生成双重性,从构成论角度考察,思维抽象是思维具体的构成要素;从生成论角度考察,思维抽象是思维具体的显示和表达。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维过程中内含着“具体生成抽象”的过程。这是复杂性科学视野下的又一新思路。
收稿日期:20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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