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宋敦煌民间社团的组织形式_结社自由论文

论唐宋时期敦煌民间结社的组织形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敦煌论文,唐宋论文,形态论文,时期论文,民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06(2002)01-0059-07

敦煌文书提供了唐宋时期最丰富的民间结社资料,使我们对于民间结社的许多问题有了深入观察研究的可能。在以往的研究中,许多论著对民间结社的组织形态虽多有涉及,但专项研究还是不多见的。通观敦煌的社邑文书,虽然众多的民间结社并非千篇一律,但在组织形态上的一致性是很突出的,这样我们就有理由进行归纳性地讨论①。

宁可先生在《述社邑》一文中,把社邑的历史从明清时代一直追述到春秋时代的农村公社组织,并且指出“社邑(社)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基层社会组织。其性质、类型、组织形式、活动内容所反映的阶级关系以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已经涉及到了民间结社的几个基本问题。就组织方面而言,宁可先生的同一论文也有重要论述,如“私社”“只是部分居民多少自愿与自由的结合”,社的领导人“由社人推举”,社人之间的关系是“贵贱一般”,“如兄如弟”。“社的宗旨、职能及社人的权利义务已非纯依习惯和传统,而是采取社条、社约的社会契约的形式加以规定,并可由子孙继承”②等。

敦煌社邑文书,学者分为社条、社司转帖、社历、社文、社状牒等,其中社条相当于社邑的基本法则,其他社邑文书都可以看作是社条的有关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从前人的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料看,社邑的组织形态有以下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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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竺沙雅章先生的《敦煌出土“社”文书研究》(《东方学报》35卷,1964年,215~288页)第五节以“社的组织”为题,主要讨论三官等问题,比本文的组织形态概念要小得多。土肥义和先生的论文《关于唐北宋间“社”的组织形态的考察》,(《堀敏一先生古稀纪念·中国古代的国家与民众》,汲古书院,1995年3月,691~763页)与本文的此节题目很接近,但实际上大不相同。土肥先生研究的是杜的外部形态,如结社的种类等。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社内部的组织原则和机制。

② 宁可《述‘社邑’》,《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第1期,第12~24页。宁可先生在《敦煌学大辞典》的“敦煌社邑”条目中也有相似的叙述,但增加了社条内容(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4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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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①。

第一,社人大会地位最高

结社是众人和议完成,现存的敦煌社邑资料清楚地表明,社人大会是所有结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民间结社与国家权力有本质的区别,这里的所谓“权力”机构是个比喻。社人大会约有如下权力:

制定社条。社条是规定结社的基本原则,还称“条件”、“条”、“条流”、“大条”、“社格”等。结社的目的、组织方式、社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条例都属于社条的内容。社条是社的纲领,通常情况下,订立社条是结社的第一件工作。社条的制定是由全体社人大会完成的。S.2041:“右上件村邻等众就翟英玉家结义相和赈济急难,用防凶变。已后或有诟歌难尽,满说异论,不存尊卑,科税之艰,并须齐赴。巳年二月十二日为定,不许改张。”P.3489:“戊辰年正月廿四日,袿坊女人团坐商议立条,合社商量为定。”有一种社条文样虽然不是实用社条,但是其中社条的内容,实际上更具有普遍意义,如:S.5629写道:“众意商量,然可书条。”S.6537背、P.3730背也写:“上件条流,众意勒定,更无改易。”S.5637背先写:“因兹众意一般,乃立文案,结为邑义,世代追崇。件段条流,一一别识。”后文又写:“上件条流,社内本式,一一众意稳,然乃勒条,更无容易。恐后妄生毁诋,故立明文,劫石为期,用留后验。”形势需要时,也要修改社条。S.527:“显德六年乙未岁正月三日,女人社因兹新岁初来,各发好意,再立条件。”P.3544:“社长王武,社官张海清,录事唐神奴等为城隍贼乱,破散田苗,社邑难营,不能行下。今大中九年九月廿九日就张禄子家,再立条件为凭。”

修改或补充社条。如果情况特殊,比如为了应急已经采取了社邑的某些措施,事后也要补上制定社条这一项程序。上文列举的资料,有的已经属于第二次制定社条或修改社条,如P.3544,这与初立社条是一样的,即必须众意商量制定。S.6005号“敦煌某社补充社约”中写道:“伏以社内先初合义之时,已立名条,封印讫。今缘或有后入社者,又来入名,兼录三驮名目。若件件开先条流,实则不便。若不抄录者,伏恐陋失,互相泥莫。遂众商量,勒此备案。”有的社平时是不开社条的,若有新社员的加入等必须打开社条时,就是抄写一份,此事,也是“遂众商量”决定而实施的。

不需要全面修改社条,新情况下对社条进行补充,也一样需要社人共同商量决定,并形成文字,以为后来执行依据。S.5759《社人索庭金等状》,文字有残损,内容是关于社人中如有人外出应该如何处理的建议,从“今日已后,一依此状为定”一句,可以认为这是对社条提出补充修改的一种方式,即若干社人提出提案,请社人大会批准立案,成为今后此类情况的处理准则。S.1475背《申年五月社人王奴子等状》是一份保存相对完整的提案,从中可以看到当时私社的提案程序。

社司状上

右奴子等,先天兄弟姊妹男女至亲及远行条件脚。今因李子荣斋,对社人商量,从武光晖远行及病损致酒,社人置条件:社内至亲兄弟姊妹男女妇远行、回及亡逝,人各助借布壹匹吊问。远行壹千里外,去日,缘公事送酒壹瓮。回日,脚置酒两瓮。如有私行,不在送限。请依此状为定。如后不依此状,求受重罚,请处分。如有重限出孝,内酒两瓮。

牒件状如前,谨牒。

申年五月 日社人王奴子等牒

社人李明俊(押)

(后略)

抬头为社司,接着是“状上”,提出一个社条之外的补充条款。后略部分是11个人的签名,该提案是由14个人提出的。这个提案获得了通过,证据是这个社在同年的五月廿一日发了一个社司转帖,通过第二天为社人武光晖做一次“起病脚”的活动[1][P310]。提案具体,甚至于连在什么情况下提出的也有交代。提案人都是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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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除了上文注释的论文以外,参考的主要研究文献有宁可先生的论文《述“社邑”》,宁可先生在《敦煌学大辞典》中的社邑、社条等有关条目。还有宁可、郝春文先生的《敦煌社邑文书辑校》前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8月,第9页。本书是目前有关结社资料最丰富的汇编整理著作,本文所用文书,不特别指出皆从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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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社人的权利。社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条款。既保证了社条的稳定性有又了灵活性,从而使社邑组织处于一种良性的状态。

选举和改选三官。三官,一般是指社长、社官和录事,或社长、社官和社老[2][P426]。三官由社人选举产生,主持社邑的日常活动。在社条中,选举的三官通常冠以“请”字。如P.3989结尾签名处“众请社长翟庆文文,众请社官梁海润,请录事汜彦宗彦宗”。第一句最后的“文”字和最后一句的“彦宗”,是当选者的签名,而在“社官梁海润”一句之下,宁可、郝春文先生注释:“系将原纸剪下重帖上去的,笔体亦与其他人名不同。可能是社人们先推选另外一人为社官,后来因故又换成了梁海润。梁海润名下也不像其他社人名下那样有本人签名或签押。”三官还可以改选。P.4960就是一件窟头佛堂社改选三官的凭约文书。当时社已经成立,修佛堂的材料也准备就绪,三官之间以及三官和社人之间发生严重争执,使得修佛堂难以进行,于是改选三官。“已上物色等伏缘录事不听社官,件件众社不合,功德难办。今再请庆度为社官,法胜为社长,庆戒为录事。”

批准新人入社或开除社人等重要事情,由社人大会决定。有新人员(称作“投社人”)的申请书(投社状)保留下来,真实文书六件,文样一件,使我们了解到有关入社手续的一些问题。他们都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的对象有的是三官,有的写作三官社众等,有的写作三官录事。他们要说明自己的情况,一般都是孤苦零丁,对要加入的社称作“贵社”,表示接受社里的全部义务,希望能被接纳。《投社人马丑儿状》的结尾处就说:“伏乞三官众社等乞赐收名入案。不敢不申。伏听处分。”(P.2498)。董延进投社状:“延进父母生身,并无朋友,空过一生,全无社邑。今遇贵社,欲义投入。”(P.3266背)“全无社邑”也许是允许入社的一个条件。有的投社状中提到“入社筵局”,说明是要请社人吃喝一顿的。

入社要申请,退社也要申请。对此,S.5698是份难得的资料:

癸酉年三月十九日,社户罗神奴及男文英、义子三人,为缘家贫阙乏,种种不员。神奴等三人,数件追逐不得,伏乞三官众社赐以条内除名,放免宽闲。其三官知众社商量,缘是贫穷不济,放却神奴。宽免后,若神奴及男三人家内所有死生,不关众社。

这不是请求除名的状文,而是在申请除名之后社官与社人商量的决议记录。神奴等三人因为家贫,无力承担社中的义务,在几次应交纳而没有交纳之后,自己提出申请,要求社内除名,从此不再享受社内的帮助。这个申请得到批准,社邑专门写出状文说明此事,并声明此后“若神奴及男三人家内所有死生,不关众社”。如果是在参加社邑多年之后退社,对于退社人而言,一定是很大的损失,以后再也得不到社邑的帮助。有的社条中有违犯社条的人要给予除名的惩罚。立社是为了集中众人的力量应付个人难以承办的事情,如果轻易除名社人,会对社有致命的影响,为了稳定社,各社的社条之中对出社人实施重罚。有的是经济惩罚,如纳羊、纳酒或设宴席。有的是体罚,主要是杖罚,或者社人每人若干杖,或者一共多少杖。更有经济惩罚和体罚同时施行的。在上引文书中,关于退社的批准,有“其三官知众社商量”一句,说明三官与众社一同商量决定的。申请入社的状文中也有“伏乞三官众社等乞赐收名入案”的字样。众社有的文书中写作“社众”,这当然说明了社人大会的地位。

决定其他社事。接受新社人,开除老社人,要社人大会决定,许多其他多问题同样都是要社人大会商量决定的。在社司转帖一类的文书中,有一种“少事商量转帖”,现在能看到15件。这种转帖是通知社人集合开会商量事情的,也有迟到的处罚规定。有的转帖是约第二天或第三天集会,有的是当天集会,如S.214背2的《甲申年十一月廿日少事商量转帖抄》就是通知当天集会,并申明“其帖立递相分付,不得停滞,如滞帖者,准条科罚”。显然是紧急而三官又不能做主的事情。可惜的是,这些转帖都无一例外地没有言及要商量的具体事情。既然标明是“少事商量”,应该不是大是大非问题,从而表明社人大会的作用和地位。

第二,社条为社内行为的最高准则

首先以S.5629号社条文样为例,了解一下社条的一般内容:

敦煌郡等乙社条壹道:窃以人居在世,须凭朋友立身,贵贱一般,亦资社邑训诲。某乙等宿因业寡,方乃不得自由,从意商量,然可书条。况一家之内,各各总是弟兄,便合识大敬小,互相慤重。今欲结此胜社,逐吉追凶,应有所勒条格,同心一齐禀奉。

一、春秋二社,每件局席,人各油麦粟,主人逐次流行。

一、若社人本身及妻二人亡者,赠例人麦粟及色物,准数尽要使用。及至葬送,亦须痛烈,便供亲兄弟一般轾举。不许憎嫌秽污,若有不亲近擎举者,其人罚醴壹筵。其社人及父母没者,吊酒壹瓮,人各粟壹斗。此外更许例行。

一、自合社已后,若有不听商量,冲诋三官,罚羊壹口、酒一瓮,合社破用。

一、若有不乐社事,罚麦五驮,举社人数,每人决杖五棒。上件人立条端直,行乃众检,三官权知勾当。自后若社人不听三官条式者,痛杖十七。

某年月日。

该社条文样属于一般性的社条样式,由序言、具体条款两部分构成,用其他社条印证,在最后的部分应该是社人的签名。在序言中说明了社人之间要有兄弟一样的关系,反映结社的一个基本理念,其中“众意商量,然可书条”是上文已经说明的社人大会制定社条的职能。条款是清晰明白的,尤其是纳物的规定十分具体。“上件人立条端直,行乃众检,三官权知勾当”说明了社的基本结构,社人立条,三官执行,众人监督。S.6005是一件社条的补充约定,说明有的社对社条有着十分严格的保存和使用方法。“若社人忽有无端是非行使者,众断不得,即须开条。若小段事,不在开条之限。”大家有争议的情况下,以社条为准,这是极其清楚的。由于条款具体明白,所以实行起来容易监督。敦煌社邑文书中保存最多的是社司转帖,即书面通知,几乎所有的转帖都有这样的文字:“其帖速递相分付,不得停滞,如滞帖者,准条科罚。帖周却付本司,用凭告罚。”所谓“准条科罚”就是依照社条进行处罚。“若有不乐社事,罚麦五驮,举社人数,每人决杖五棒”,不乐社事者要受到处罚,这显然不是只针对一般社人的,因为三官条式(如发帖等)也属于社事。

S.5828号是一件事关社条执行的声明式文件,对我们理解社条的重要性很有帮助,现抄录如下:

在城内有破坏兰若 及故破佛堂等。社内先来无上件功德修理条教。忽然放帖,集点社人,敛索修理兰若及佛堂。于他众人等情理不喜劝修理。(后缺)

何不相时。只如本社条件。每年正月十四日各令纳油半升,于普光寺上灯,犹自有言语,遂即便停。已经五六年来,一无荣益。近日却置依前税油上灯,亦有前却不到,何况条外抑他布施。从进已后,社人欲修功德及布施财物并施力修营功德者,任自商量,随力所造,不关社(后缺)

若有社司所由匠(后缺)

理搭舍,并不在集(后缺)

一头,将充社内(后缺)①

这是一个社的声明,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执行社条的问题。这家社,原来社条中没有关于修理兰若和佛堂这种功德条款,现在有人却集合社人,让社人出资出力来修理,于是为了反对这项活动,遂产生此声明。由于社条中没有这项条款,所以不能执行。看来在这个问题上该社内部是有分歧的,所以声明指出,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进行任何功德活动,但不可使用社的名义,更不能集合社人去做。

我们现在看到的社条,多是通过以后的记录,我们无法确定在社条制定中是否存在多数通过的原则。意见不一是可以推想一般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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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本山本达郎、土肥义和、石田勇作先生的《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史文献Ⅳ社组织及相关文献:导言与录文》,把此文书归入社条一类中,名曰《年次未详社司不拟修理兰若及佛堂凭》,见该书录文分册第3页。这是一件与社条执行有关的声明,并不是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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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社中如何对待这种情形,这件文书也许能够提供一些答案。一定是有人愿意出资出力修理兰若和佛堂的,不然不会发生集合社人的事情,由于没有社条依据而遭到反对者的抵制。这个社中至少形成了支持和反对的两种意见。支持者没有通过修改社条或增加社条内容的方式使修理兰若和佛堂在法理上获得支持,但反对者却有了类似的决议和声明,显然是反对者占了优势。反对者也没有反对对方以个人名义去从事他们愿意做的功德,这说明社条的有效性是被限制在社条的规定范围之内的。能够“忽然放帖,集点社人,敛索修理兰若及佛堂”的人,依据社条的一般原则不会是社中的一般成员,至少要录事才能发帖。录事发帖,是否经过了社官,如果是社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过社官,在一些社司转帖中有的是社官发帖,许多是录事发帖,而社官和其他社人一样签名。如果不是社条中规定的录事敢于独自发帖,这是有疑问的。总之,发帖集点社人,至少是社的部分领导人(三官)主持的,却遭到了强烈反对而没有实现他们的愿望,反对者可以肯定是以一般社人为主力的。反对者的胜利,一定不是依靠社中的地位,首先依靠的是社条,其次也可能有多数社人的支持。

保证社条的至高地位是维护社正常运转的重要一环。社条可以修改,可以补充,但不可以篡改,许多社条都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就是为了保证社条的稳定性,从而维护结社的稳定性。

第三、社人平等原则

民间的这种结社是以个人自愿为前提的。对此,最直接的资料就是社条中的个人签名。现在看到的社条有残损,不是所有签名都保存了下来。如S.2041“大中年间儒风坊西巷社社条”就在“一一具名如后”下有翟明明等28人的签名。S.527“显德六年正月三日女人社社条”在“社人名目指实如后”下也是签名,签名之后的文字是:“右通前件条流,一一丁宁,如鱼如水,不得道说是非,更不如愿者,山河为誓,日月证知。恐人无信,故勒此条,用后记耳。”留下签名的还有P.3989“景福三年五月十日敦煌某社社条”、S.6005“敦煌某社补充社约”。吐鲁番出土的“众阿婆等社条”也是件有签名的。签名,是表示对社条规定的承认。后来加入的成员也要签名(S.2041),表示同样的含义。有的社条文样中就有这一类的语句,S.6537背和P.3730背的《某社甲等谨立社条》就有“谨具社人名目,用为后凭验”。

从社条来看,社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首先,在社条中多有强调兄弟结社和朋友结社的文字,这是社人之间患难与共、互帮互助关系的思想准则。“敦煌义族后代儿郎,须择良贤,人以类聚,结交朋友,追凶逐吉”(P.3989)。“且为连辟(璧)之交,义后(厚)断今(金)之志。故云父母生身,朋友长志。道清添为契,结义等今(金)兰”(S.8160)。“盖闻至诚立社,有条有搁。夫邑仪(义)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志)。遇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与朋友交,言如欣,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若姊,小者若妹,让语先登。立条件已后,山河为誓,终不相违”(S.527)。“窃以人居在世,须凭朋友立身,贵贱壹般,亦资社邑训诲”(S.5629)。“某等壹拾伍人,从前结契,心意一般。大者同父母之情,长时供奉,少者一如赤子,必不改张……饥荒俭世,济危救死,益死荣生,割己从他,不生吝惜。所以上下商量,人心莫逐时改转。因兹众意一般,乃立文案”(S.6537背3~5)。这种看上去类似序言一样的文字,实际上是当时人们的结社理念,是与结社的目的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其次,社人在对社邑的贡献上是一样的,所有的社条中,对社人义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对三官和一般社人义务的规定有所不同。社邑成员在享受社邑给予的支援项目也是同等的。这种社邑,不是分肥组织,成员的平等地位是由于成员对社邑的实际贡献与获得同等酬报所决定的。再次,惩罚规定,也没有三官与一般社人的区别。P.3489女人社的社条中,对大人和小人都有规定:“或有大人颠言倒仪,罚醴一筵。小人不听上人,罚羯羊壹口,酒一瓮。”这里,如果大人指三官、小人指普通社人的话,双向限定就是很清楚的。这方面还有其他事实。社人的集会,不管是什么原因,都要求全体成员及时到达集会地点,而为了社的积蓄,任何集会都要捉两个后到的人予以经济处罚,根本不来的处罚更重。各社邑对于具体的处罚数目有所不同,都有处罚的条款。对此,社司转帖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证据。社司转帖多是集会通知,写明迟到者要处罚。而到会的人签名就成了处罚的证据。P.3555(B5)是一件丁巳年(957)裴富定妇亡社司转帖,很明确地说:“其帖立递相分付,不得停滞。如滞帖者,准条科罚。帖周却付本司,用凭告罚。”S.6981社司转帖也有同样的话。若有人违背,社司就会专门写成处罚状文。S.1475背1、2《申年五月社司罚请处分状》,就是关于具体处罚的:

社司状上

五月李子荣斋不到人:何社长、刘元振并斋麦不送纳。不送麦,成千荣。行香不到,罗光近。

右前件人斋及麦,行香不到,准条合罚。请处分。

牒件状如前。谨牒。

申年五月 日赵庭琳

(判)附案准条处分。庭琳。

廿一日。

这是一项已经批准的处罚状。根据三种理由处罚四个人,其中两项并罚的就有何社长,社长与一般社人的刘元振一样受罚,既不多也没少。三官管理日常事务,这种辛苦似乎是没有报酬的,实际上其他社人也并不是没有社内工作,在社里收受物品、传递转帖等杂事的月直就是一般社人轮流担当的。S.5823号文书就是关于令狐建充次应当月直而不去月直而要被处罚的牒文[2][P426~427]。

三官一经选出,就拥有了一定的权威性,这在社条中就是要求社人对三官的尊重和服从。通过P.4960可知,选出三官之后,立即规定:“自请三官已后,其社众并于三人所出条式,专情而行,不得违背。”S.5629是一份社条文样,最后部分写:“上件人立条端直,行乃众佥。三官权知勾当。自后若社人不听三官条式者,痛杖十七。”5.6537背、P.3730背两件相同的社条文样,也有类似的规定:“立条已后,一取三宫裁之,不许众社紊乱。”如果违反,也是决杖十七。但是,残存的20件社条中,真正明确规定三官权力的也只以上三件。这三件,三官的权限也是在社条规定之内执行管理,三官并不凌驾在社条之上,也不能认为三官凌驾于其他社人之上的。对三官的尊重是必需的,否则社的行为就难以正常进行,因为三官负责社内的日常事务。

第四,社务公开原则

敦煌的私人结社,可以说凡重要的事都有文字记录,如社条、集会通知、处罚决定、入社退社申请、提议提案等。此外,还有社文和各种往来帐目。社邑的自我管理,显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这对于维护社邑的良性存在是意义重大的。各种收支帐目称作社历,43件社历绝大多数是使用过的。身故纳赠历是社人和社司对亡故的社人或相关人员的捐赠记录。社司纳赠历则是社与社人之间经济往来的记录。[1][P15~16]P.3636背是一份罚物清单,最多的吴怀实被罚了两石四斗粟,少的只有一斗粟。推测这是一定时间内的整理清单,所以多少不一。如上文引用的《申年五月社司罚请处分状》那样的具体罚单在一定时间后就整理成这种多人统一的清单。即使是一角酒一斗粟,凡涉及经济往来都要记录在案,无疑是管理严格,不只是为了管理者,也有利于参加者。凡事有文字记录,保证了社务的公开,有利于社人对三官等的监督。这是他们长期的经验和实际的需要。

民间结社的组织形态,是建立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所以与国家组织大不相同。在最大的原则——社条面前,社人平等相处,没有国家那种森严的等级序列。由于社人参与制定社条,维系社邑运转的原则是共同遵守的,这就与国家由统治者制定法律全民遵守的情形有了根本的区别。三官与社人,是分工,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三官由社人选举产生,社人大会为最高决策者,这就避免了权力异化现象。社邑文书的原则是凡事有记录,社务公开,有透明度,这就为社邑的发展提供了保证。

以上,我们主要就敦煌民间结社的组织形态进行了描述。人类的进步是包括组织形态在内的

襄威将军侯赠守远将军洛州,所以我们的这个描述应该是有意义的。具体到唐宋时期的敦煌民间结社,它的存在和发展,作为基础性的原因,应该在具体的生活中寻找,与此联系最紧密的就是社邑的活动内容,对此,前辈学者已经有许多深入的讨论,如郝春文先生对义聚的研究[3][P27~30]。

结社的传统应该是源远流长的,敦煌资料提供的社邑情况,堀敏一先生重视从民间自治的角度来看待[4][P180~189],而宁可先生一方面认为是其自身历史演进中逐渐成熟的结果,另一方面强调唐五代土地买卖和租佃契约关系的盛行等影响[5][P14]。如果从身份到契约确实可以看作是可供参照的历史演进的一个过程的话,那么从敦煌结社的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民间比政府更早进入了契约阶段。

唐宋时期的敦煌地区,我们可以证明民间结社的普遍性,但在可资证明的资料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估计当时全国的民间结社情况呢?在与敦煌相当的同时期,幽州地区存在着大量的民间结社,在天宝和贞元时期还十分活跃[6]。唐玄宗在天宝元年(742)十月的一篇诏书中提到“百姓私社”[7][P361~362],天宝七载的另一篇《加应道尊号大赦文》又一次提到私社“又闾阎之间,例有私社”[8]。长庆三年(823),李德裕任浙西观察使时,曾采取过限制厚葬的政策,说当地百姓厚葬,“或结社相资”[9][P815]。根据以上资料我们可以估计唐代民间结社在全国也是比较普遍的。唐耕耦先生在讨论幽州的民间结社的组织形态时,是比照敦煌资料的[10][P74~106],因为民间结社源远流长,具有共同的组织形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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