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张力、农村分化与农民环境斗争--以湘中农民“大行动”为例_农民论文

制度张力、农村分化与农民环境斗争--以湘中农民“大行动”为例_农民论文

制度紧张、乡村分化与农民环境抗争——基于湘中农民“大行动”的个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论文,个案论文,化与论文,大行动论文,乡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经济高速增长与环境迅速恶化已经成为中国经验的一体两面。在经济增长与环境恶化并行的过程中,受害农民向污染企业、国家机构、新闻媒体或民间组织做出的信访、投诉、诉讼、示威、阻挠生产等抗争行为剧增。几乎在同一过程,我国的环保法律政策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在政治话语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然而,统计数据、媒体报道、实地调查却表明,农民的抗争行为大多未能有效阻止环境侵害的继续发生、挽回所受的损失或实现其抗争诉求。由此而来的困惑是:当下环境保护日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受害农民为何难以通过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的抗争方式实现自身的权利救济?究竟是什么因素在压抑或阻碍农民合法诉求的有效表达和真正实现?

       张玉林通过对浙江三起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指出,农村环境持续恶化和农民抗争失败的根源在于中国独特的政经一体化开发机制。[1]与张玉林的结论相似,罗亚娟认为农民的制度化或非制度化抗争均未取得预期目标的根源在于当前中国的政绩考核机制和政治体制。[2]诉讼、信访、投诉、寻求专家学者和民间环境组织帮助等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无助于解决农民的环境维权问题,在朱海忠看来,其根源在于政治机会结构(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的内在缺陷。[3]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中,法律似乎是公民最有力的武器。黄家亮和司开玲的田野调查则发现了农民环境诉讼所面临的困境。黄家亮以华南P县的一起大规模环境诉讼案件为分析对象,指出通过集团诉讼这种方式进行环境维权面临着集体行动的“搭便车困境”,农民维权的“合法性困境”,司法诉讼的“体制性困境”和法律逻辑下的“环境权困境”[4]。司开玲认为,在政府主导的开发机制下,农民环境诉讼所面对的主要困难将来自于如何证明自己是污染受害者,如何获得证据的合法性。[5]陈占江和包智明在对湖南易村农民环境抗争的形式演变和策略转换进行了梳理,指出农民终难突破以发展主义为取向的经济制度与威权性格的政治制度之间高度同构而形成的特殊政治机会结构的桎梏。[6]上述研究倾向于从国家层面寻找农民环境抗争通常难以成功的根源。与之不同的是,张玉林在解读大量案例时发现农民环境抗争的成败并不完全取决于国家,村庄的内部分裂和外部无援降低了抗争成功的可能性。[7]

       综而观之,既有研究基本采取的是“国家与农民”的二分范式,在将国家与农民对立起来的同时强调了前者对后者的单向度制约。事实上,国家和农民均是理性的行动主体且各自内部又有着一定的分化或分歧。无论是强调国家的强大,还是着眼于农民的弱小,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分析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国家与农民在复杂的互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力结构对农民抗争的发生与演变、结果与后果的影响,遮蔽了影响和制约农民环境抗争的深层机制。基于这一判断,本文拟以湖南易村发生的一起被村民称之为“大行动”的集体抗争事件为个案,通过对这一抗争剧目的“前台”和“后台”的展演和呈现,从中探寻农民环境抗争陷入困境而难以成功的结构根源和掣肘机制。本文资料主要来自笔者于2011年3-10月在易村所做的实地调查,所涉及的人名和地名均遵循学术惯例做了匿名化处理。

       二、案例呈现:“大行动”的背景与过程

       易村距X市城区约15公里,濒临湘江,是一个以打工经济为主的外向型村庄。该村人口1980余人,田地近1000亩。村庄周边建有一家工业园。该工业园于1950年建立第一家工厂,发展至今已拥有近40家企业,近万名职工。该工业园是以生产无机盐、无机颜料、农药、化肥、基本无机酸碱、有机化工原料、颜料及中间体、化学助剂、橡胶制品等产品的精细化工和新兴材料生产基地,在X市经济版图中占有重要地位。20世纪50年代以来尤其是90年代之后,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对湘江及周边地下水、土壤、空气等产生极大的污染。饱受侵害的农民多次采取信访、投诉、堵路、拉电闸、堵管道、封门甚至与企业员工发生肢体冲突等制度化或非制度化抗争形式。经过抗争,易村农民争取到每人每天0.3元的蔬菜补偿,距工业园区最近的十几家农户装上了自来水,工业园区承诺对受污农田进行赔偿并签订了协议。村民要求工业园区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提高赔偿甚或搬离该地的愿望一直没有实现,压抑之情和怨恨之绪在隐忍中发酵。易村农民的“大行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爆发。

       1.动员与组织

       2010年6月,X市炎热异常,久旱无雨。易村农民种植的农作物,尤其是辣椒、丝瓜、苦瓜、豆角、白薯、韭菜、葱等蔬菜发生大面积枯萎或枯死,工业园区附近已有三棵树于这个夏天被彻底熏死。在市区一家建筑工地打工的易国强因天气过于炎热回家休息。回到家中的易国强发现距离自家对面不足千米的工业园排污比以前更为严重。夜间,易国强将门窗全部紧闭仍无法阻挡“毒气”进入,睡在隔壁的孙子啼哭不止。当过村干部、经过商、打过工、上过访、打过官司的易国强怒火中烧,连夜找了几位村民商议如何动员村民集体抗议工厂排污之事。易国强与其他6位村民分别到村民家中秘密动员,很多村民明确表示对抗争不抱任何希望而不愿参加。易国强等人及时调整策略,向村民承诺工厂赔钱后凡参与者人人有份,不参与者一文不给;一天排3班,每一个班为8个小时,每个班记一个工分,每工分折算48元。为防止村民中途撤出,他们规定凡中途缺席一次者已有的工分全部作废;凡参加堵路者,其家庭成员按人头平分堵路要到的赔偿款。经过三天的秘密动员,易村300多名农民表示愿意参加堵路行动。在整个过程中,组织者与村民达成秘密协议,承诺关于堵路行动的任何信息均不能向第三方透露,以防泄密导致行动流产。6月29日凌晨五点,易国强等人找了三辆铲车,把联接工业园区与市区的三条道路全部挖断。在每条道路的断裂处,分别由村民轮流静坐。

       2.对峙与僵持

       道路挖断的第一天,进出工业园区的车辆无法通行,交通顿时陷入瘫痪。工业园区的一些企业老板急忙到现场与村民谈判。村民代表对企业老板提出如下要求:一是重新丈量被污染损害的田地并提高相应的赔偿标准;二是对易村全体村民做一次健康体检并对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或健康补偿;三是给易村各家各户免费安装自来水并担负相应费用;四是在三年内全部搬离该地。前来谈判的企业老板无法满足村民提出的要求,双方的谈判由此中断。翌日凌晨,易国强等人将秘密做出的数十条写有“还我青山绿水,还我净土蓝天”等字样的横幅在村庄、道路等处悬挂起来。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见状厉声要求撤掉横幅,并警告村民此举已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扰乱社会公共治安,如不及时撤掉和撤退将会受到严厉惩罚。闻此,村民群情激愤甚至有人责骂村干部平日当缩头乌龟,不敢为老百姓说话,关键时刻只会躲起来或者向上通风报信。村干部深知无法劝退村民,悻悻然离开。上午十点,常务副乡长、乡政法委书记、综治办、环保办等乡领导出面调解。村民拒绝调解。下午三点,区环保局、综治办、农业局等部门领导前来,软硬兼施,同样无效。在此过程中,易国强打电话给某中央媒体,请求前来采访。该媒体以还有其他采访任务为由婉拒。其他组织者分别给省、市的近10家电视台、报社打电话,希望能将堵路事件予以曝光。

       3.解散与撤退

       第三天凌晨一点左右,极度疲倦的村民忽然发现来了4车人,满车都是手持棍棒的青年男子,其中带头者即有一个是易村的村民。村民认为这是企业雇佣黑社会和小混混来摆平他们的,顿时纷纷手持钢棍站起。双方靠近,冲突一触即发。易国强和其他6名组织者要求村民保持冷静,如果对方不先动手村民则不要先动手打他们。双方僵持了半个小时,只有激烈的推搡并未发生械斗。半小时后,警察赶来,要求双方撤离,如不撤离则依法逮捕。僵持一段时间后,黑社会和警察先后撤退。夜间,警察、黑社会再次现身,同时还有几辆救护车。心怀恐惧的村民开始打退堂鼓。易国强感到不妙,厉声呵斥那些试图撤退的村民。在易国强等坚定分子的训斥、谩骂甚至威胁下,那些打退堂鼓的村民表示要坚持到底,誓向政府讨个说法。在紧张对峙和僵持之后,晚上十二点左右该市一位分管农业、环境等工作的领导前来要求与村民对话和谈判。谈判代表由乡政府指定的村干部、党员和参与堵路的几个人,谈判地点为乡政府会议室。最终政府作出如下承诺:第一,工业园区负责对易村的饮用水进行化验,若检验不合格,安装自来水;第二,责成工业园区马上对化工厂堆积在村内的垃圾进行清理;第三,对化工厂进行全面环保检查,若环保检查不达标,则进行停产整顿改造;第四,易村村民自行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化验,如出现问题,企业负责赔偿并提供相关医疗费用;第五,对于易村4个村民存在镉严重超标的现象,化工厂须送至疗养院治疗;第六,三年内化工厂全部搬走。尽管村民代表对政府承诺将信将疑,但迫于压力不得不同意撤退。一场持续三天的“大行动”就此结束。

       在“大行动”结束之后的一周内,工业园区的企业全部停产整顿,堆积在村路口两旁的垃圾两天之内被清理完毕,环保局到村民家中取水样,区、乡两级政府派人到村民家中慰问。出乎村民意料的是,随后一段时间,情况却发生了恶化:村口道路两旁的工业垃圾很快又堆积如山;所有的工厂在停产一周之后,夜间开足马力加班加点生产,臭气更加浓烈;据说工业园又多了两家企业;村民至今没有看到饮用水化验结果。在村民眼里,“大行动”无疑是一次失败的抗争。

       三、抗争策略的“发明”与表达

       从上述可知,“大行动”是一次有组织、有策略的集体抗争。在这次策略抗争中,组织者、参与者、调解者、阻扰者、破坏者等组成了一个临时的政治剧场。在这个临时剧场中,组织者通过精心的人员安排和战略布署以及策略应对事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化,避免了与抗争对象的暴力冲突,且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抗争的政治和法律风险。

       1.“结盟”与“树敌”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8]自称深受毛泽东影响的易国强似乎谙熟斗争之道,在大行动中将敌友阵营的划分作为首要问题和抗争的主要策略之一。

       在“公开文本”(public transcript)中,易国强将政府与农民划为同一阵营,将污染企业置于政府和农民的对立面。尽管在村民心目中,地方政府是他们深受环境侵害且充当污染企业保护伞的罪魁祸首,却又深知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努力。在话语实践中,将政府与农民划为同一阵营而污染企业则是二者的对立面,如此在政治立场上制造了鲜明的二元对立,回避了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不作为以及可能存在的腐败现象,以增强地方政府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弱化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对立性。在“隐藏文本”(hidden transcript)中,易国强将抗争的坚定分子、摇摆分子和破坏分子划分开来。坚定分子是那些受害程度较深且未获得相应补偿或赔偿,对污染企业和政府一直心怀不满的村民,这些村民抗争动机最强烈、抗争热情最高涨,是环境抗争最可依赖的力量。摇摆分子则是那些尽管受到污染侵害但受害程度相对较轻、平时持观望态度的村民,这些村民需要团结、拉拢和争取。而破坏分子是指村干部、小混混以及寄生于环境污染的一些家族势力,这些特殊村民与政府或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或明或暗地对环境抗争进行阻挠或破坏。在动员、组织和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组织者与参与者对破坏分子严守秘密并制定出各种防范的策略。在“大行动”中,组织者通过“朋友”与“敌人”阵营的划分明确了反抗的对象和争取的内容,增强了对内群体的团结感与对外群体的排斥力。

       2.“依法”与“依势”

       易村农民在20世纪80年代曾多次在制度管道外进行环境维权,大多因触犯了政策法律而受到惩罚。经过规训与惩罚,村民的政治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为了降低抗争的风险和代价,村民逐渐学会在制度管道内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投诉和信访是村民常常使用的维权方式。然而,投诉和信访常常沦为“无效的表达”。在对待村民的投诉和信访上,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一般采取阴阳两面的策略,即表面上重视农民的诉求而实则故意拖延或与污染企业联合上演“猫捉老鼠”的游戏。“大行动”是村民采取静坐和示威的方式表达不满和反抗,这种已经触及法律边界的抗争方式如果不加克制很容易“越线”而发生暴力冲突并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整个过程中,组织者要求参与者既不要吃喝企业的东西,以免“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也不能要企业的钱,以免陷入企业设置的陷阱;更不能主动与警察、黑社会发生肢体冲突,以免出现不可控制的局面从而导致跨越法律的边界,失去道德和法律上的优势。组织者力图在政策和法律的框架中表达村民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增强抗争的合法性。

       如果说依法抗争是村民自我保护的策略,那么依势抗争则成为提升村民抗争成功可能性的策略之一。组织者充分利用了夏季污染造成的更大危害这一情势,通过动员将易村农民的怨恨和愤怒情绪激发出来,并进一步扩散、汇聚从而形成一股强大的气势,为集体抗争奠定了基础。村民联合起来将三条通往工业园区的必经之路用铲车挖断后,在每条道路布置人员静坐。起初,村民选择了以静制动的方式,静候企业、政府或媒体前来谈判、调解或采访。村民深信,由于道路被挖断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生产,企业老板定会前来谈判,从而将村民之前主动找企业变为企业主动找村民,赋予了村民心理上的优势。之所以将堵路选在6月29日并非偶然,而是经过审慎的考量。7月1日是建党89周年纪念日,如果政府对村民的抗争及其诉求予以漠视,可能会将政府陷入政治上的被动;如果采取高压措施,政府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政治考验。“大行动”的时间选择表明组织者深知农民的弱势与政府、企业的强势,必须选择恰当的时机才能避免因为势力悬殊可能造成的伤害。

       3.“示弱”与“示强”

       以打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易村农民无疑受到“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9]。对他们而言,堵路一日即失去一日工资。参与抗争将会影响村民的收入甚至生存。为了调动村民抗争的积极性,组织者不仅承诺工厂赔钱后凡参与者人人有份“分红”,且将参与时间换做工分以作“误工补贴”,尤其在静坐示威的值班安排上有着精心的策划。根据安排,白天主要由老人、妇女静坐在道路断裂处,晚上则由青壮年男子统一佩戴白色手套、手握一尺左右的钢管接替老人、妇女值班。之所以如此安排,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老人、妇女平日在家而青壮年男子出外打工。青壮年男子白天出外打工而夜间回来值班,如此可将抗争成本降低到村民可以接受的程度。

       如此安排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示弱”与“示强”是最大限度地缩小与抗争对象的力量差距。从表面上看,老人妇女手无寸铁,甚至无缚鸡之力,与抗争对象相比显然处于弱势。但正是这种年龄、性别上的弱势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道德上或力量上的强势,将抗争对象处于进退失据的境地。组织者深知“无论是政府,还是黑社会,都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对老人妇女下手”,他们之所以“不敢”不仅有政治上的顾虑,而且面临着极大的道德压力。以弱者作为武器的抗争,借助弱者自身所带的社会道德力量,从而能够激发社会成员的扶助与支持,赢得社会舆论的关注与重视。[10]组织者确信,如果老人妇女遭到残酷地打压势必引起社会的同情和谴责,为抗争取得成功提供更大的可能,由此将弱变强。然而夜间这种道德空间却大为缩小,以弱变强失去了前提和基础。组织者安排出外劳作归来的青壮年男子值班并统一标识、手持武器,给对方造成一种强大的印象并产生某种威慑力量。显然,“示弱”与“示强”的交替使用产生了组织者所期待的效果。在白天,企业老板、区乡干部等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诱之以利等手段规劝村民撤退而未进行暴力恐吓或打压;然而在夜间,不仅有黑恶势力前来恐吓,还有警察威逼。正是由于村民严阵以待的气势,使得双方处于对峙和僵持状态,预警式暴力未能转化为互动式暴力。

       4.“求内”与“借外”

       易村遭受污染侵害的历史已有60余年。60多年来,我国环保法律不断完善、环保理念不断更新、环保组织不断发育。在易村农民的记忆中,这些变化并没有改变他们的生存处境,环境污染在国家的日益重视下却持续恶化。易村农民曾多次向村、乡、区、市、省等各级政府写材料、递报告反映环境污染并要求解决,结果或是泥牛入海或是工厂停产数日后污染依旧。该村农民也曾多次与污染企业交涉,封门、堵路、拉电闸等方式均多次采用,在当地公安部门的介入下,大多无疾而终,关闭、停产或转移企业的诉求更难实现。在村民看来,政府不仅不会真正保护环境反而与污染企业“穿一条裤子”联合打压环境维权行为,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最终只能求己,通过“闹大”以胁迫政府重视农民的诉求和权益。

       “闹大”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能否有效地动员外部资源,如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组织、上级政府等对农民的同情和支持。作为城郊村,易村与外部世界的联系相对较多,村民接触新闻媒体的频率较高。近年来,新闻媒体对于民生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许多被地方政府“捂住”的问题通过媒体的曝光、跟踪以及放大,最终引起更高层政府的关注而带来了转机。因之,传媒的监督功能被赋予了某种神魅的色彩并产生了强大的示范效应,“有问题找媒体”成为当前我国弱者向强者抗争的常见手段之一,易村农民也有同样想法。“中国的事情必须往大里闹,政府捂住了,事情解决的希望就没得了,只有把盖子捅破,捅到中央那里问题就解决了。”希望“捅到中央那里”的易国强在“大行动”中积极与中央、省、市等各级媒体联系。然而,令他失望乃至绝望的是,有的媒体婉言谢绝,而答应前来采访的媒体却迟迟不见踪影,再次电话求助得到的则是借故推脱或急忙挂掉电话。试图通过有效地动员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以实现里应外合,结果却由于外部资源的缺席而导致势单力薄。

       四、抗争策略的限制与消解

       易村农民的策略抗争旨在合法性与有效性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其策略的抉择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两个权力结构的形塑和规制:一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受害农民”之间所形成的制度化的政治权力结构,一个是“村干部—草根精英—灰色势力—普通村民”所构成的非制度化的乡村权力结构。对易村农民而言,制度化的政治权力结构蕴含着抗争行动所面临的政治机会或政治限制,构成了农民行动的结构性前提即政治机会结构。非制度化的乡村权力结构在某种意义上是地方政府、污染企业以权力和金钱为媒介不断在乡村社会中拓殖并使之分化的结果,由此形成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对农民环境抗争形成了另一重结构约束。

       1.政治机会的结构二重性

       艾辛格、蒂利等学者的研究发现,政治机会结构对社会抗争的发生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政治机会完全开放和完全封闭的情况下都不容易发生抗议,社会抗争往往发生在那些处于两者中间地带的国家,尤其是开放和封闭并存混杂的政治机会结构最容易引发抗议。[11-12]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全能主义政治体制,环境问题未能纳入政治视野,农民环境抗争的政治机会被封闭。随着全能主义政治的松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有所调整,政府开始承认农民利益的独立性而不再以大一统的“国家利益”话语限制农民。然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不同政府部门和层次之间在对农民的立场和态度上出现了分歧和矛盾。这种分歧和矛盾为农民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了空间[13],同时也为政策执行和法律实践留下了选择性空间。可以说,国家内部的罅隙和权利话语为农民抗争提供了政治机会,农民行动所遵循的规则、采取的策略既为政治机会结构鼓励、默许、赋权,也受到该结构的约束、限制和威胁。

       众所周知,1992年之后,随着市场机制的确立和分税制度的实施,“发展是硬道理”和“稳定压倒一切”成为政府行为的双重目标。因发展主义的驱动,环境问题日渐恶化并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在“增长”和“维稳”的压力下,国家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随之提高,在法律上不断增加环境保护的条款,在政治上将环境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这一转变为农民环境抗争开放了更多的政治机会,同时也将兼具“代理型政权经营者”与“谋利型政权经营者”双重角色的地方政府置入了更为紧张和窘迫的境地。[14]在政治文本中,“保护环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基本义务之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保持高度的统一,二者在法律政策层面上几乎不存在罅隙和裂缝。但在政治实践中,地方政府扮演的并非文本宣称的“环境保护者”而是“污染保护者”。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实践中呈现出阴阳两面的角色紧张,即表面上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视为同等重要,“既要金山银山,又要青山绿水”,在实践中却明显重经济增长而轻环境保护。文本规范与实践规范之间分离的结果是,农民环境抗争获得了较大的政治机会,而在实践中却常常受到威胁和限制。

       在此政治情境中,如何利用政治机会、突破地方限制是农民进行环境抗争面临的普遍问题。从“大行动”这一个案中,我们看到了易村农民试图通过“结盟”与“树敌”、“依法”与“依势”、“示弱”与“示强”、“求内”与“借外”等多元策略突破地方政府的限制。这些策略的“发明”植根于易村农民过往的抗争经验和习得的规则意识之中。受到污染侵害的易村农民数次围攻工厂或通过拉闸、堵路、堵管道等形式进行抗议,肢体冲突多有发生,甚至酿成较严重的暴力事件。易村农民的非制度化抗争因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甚至超越法律的边界,常常受到地方政府的依法打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在政治教化和法律规训下,易村农民逐渐学会以法律、政策或中央精神为武器进行抗争,多次向环保局、媒体和市环保协会投诉,亦先后赴乡、区、市、省等各级政府上访,地方政府大多对之拖延、推诿甚至阻截、打压。易村农民逐渐意识到只有在法律政策的边界内把事情往大里闹,制造出的动静越大越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在“大行动”中,易国强积极与中央和地方媒体联系,希望借助于媒体的力量把事情“闹大”,然而却无一家媒体前来捕捉如此具有“眼球效应”的新闻。之所以如此,在易村农民看来,“现在的报纸和电视台都被买死了”。“大行动”之后,易国强请人AI写作了一些反映该村环境污染和农民受害事实的材料试图发布到相对自由的网络上,同样没有成功。失去了媒体这一“居间联络”(brokerage)机制,易村农民既无法动员更广泛的外部资源,也为政府将环境抗争的相关信息对外予以屏蔽和封锁提供了可能。由于地方政府成功地限制了农民的动员网络,认为只有惊动省里、中央才能解决环境问题的易村农民最终被迫选择了妥协和撤退。

       2.乡村权力的结构性异化

       一般而言,当公害环境问题发生时会出现两种相关人群。一种是从中受益的人群或组织,另一种是由此受害的人群。前者被称为受益圈,后者被称为受害圈。[15]在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和易村农民之间,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位于环境问题的受益圈,而易村农民则位于受害圈。由于环境污染的持续存在和农民抗争的不断发生,易村沦为政府、企业和农民之间进行博弈、斗争的权力场域。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之间存在的利益共谋机制促使二者以权力和资本为媒介不断向易村农民内部渗透和拓殖,易村农民也因之从完全的受害圈逐渐分化为一个绝对的受害圈和一个相对的受益圈。前者为普通村民,后者主要包括村干部、混混、家族势力等。同时,易村的权力结构发生了更深程度的裂变和重构。易村的权力结构已从计划经济时代以村干部为核心分化为市场经济时代的多元权力格局。多元权力格局主要包括以村干部为代表的、体现国家意志和代表村民利益的制度权力,以草根精英为代表的、深植于血缘、地缘和利益关系并建立在村民认同和追随的基础之上的同意权力,以及以混混为主要构成的建立在直接或间接的暴力威胁基础之上的横暴权力。这三种权力之间既无一个稳定的中心也非均衡、有序的状态,而是呈现出“权力离散”与“权威虚拟”、失衡与易变的结构性混乱。[16]权力结构的“去中心化”和多元离散导致的结果是,易村农民不仅面临集体抗争的动员困境,也处于被权力结构围困的状态。

       应当看到,与移民、税费、土地等问题相比,环境问题更具复杂性、公共性和政治性。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抗争不仅触及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也挑战着现行的经济政治制度。在政经一体化开发机制下[1],村干部大多选择按照正常程序向上级反映而不愿充当环境抗争的领导者,其角色行为几乎沦为一种“仪式性表达”而难以获致实质性效果。因其受教育程度、社会阅历、见识和谋略而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草根精英在利己动机或正义感的驱使下承担起动员和组织村民集体抗争的重任。由于抗争蕴含较高的政治、法律风险,如何在政策法律的边界内最大限度地动员村民参与抗争因此成了草根精英面临的最大挑战。在熟人社会中,以血缘和地缘为媒介构建的关系网络为沟通信息、增进认同、强化约束提供了重要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化解集体行动的搭便车困境。[17]实际情况却是,村民对易国强的动员起初大多未予响应。“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8]为了提高村民集体抗争的积极性,易国强等人对村民进行了如前文所述的选择性激励。由于制度权力、横暴权力的潜在羁绊,这种选择性激励的效应受到极大的削减,最终参加“大行动”的村民为数并不可观。

       从“大行动”这一抗争剧目的“前台”和“后台”,我们发现乡村权力出现了结构性异化,内部分裂成为农民环境抗争的制掣力量。以易国强为代表的草根精英积极动员和组织村民进行集体抗争,数次因村干部和混混的告密而致计划流产。鉴于教训,易国强在“大行动”的动员和组织过程中对村庄内部的一些特殊村民如村干部、混混等严守秘密。在“大行动”中,易国强赢得了参与者的认同和信任,获得了所谓的同意权力。但这种权力的持续存在必须建立在村民的信任和抗争的成功基础之上。“大行动”之后,有村民用“田野里烤火,尽往自己胯下拉柴”一语评价易国强,言下之意是易国强组织村民抗争乃假公济私、另有所图之举,真正对村民具有持久影响的是制度权力。然而,在村民眼里,村干部从农民抗争中不仅获得了难以确知的经济利益而且捞取了一定的政治资本,是污染问题的寄生者和农民抗争的潜在破坏者。在“大行动”发生的第二天,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出现在村民静坐示威处并要求撤离,而事实上村干部暗中默许甚至希望村民“闹事”,而现实中对村民的抗争行为则进行劝解、教育。村干部在农民抗争中的“缺席”与“在场”是利己动机下的权力游戏。在“大行动”中出现的来自易村的混混代表了另一种权力即横暴权力。这些“使狠耍蛮”“惹不起”的乡村混混,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与污染企业的扶植和村、乡干部的默许甚至保护有关。乡村混混与企业以及村干部、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某种相互利用的共谋关系,其利益交汇点即是易村繁多复杂的环境冲突。易村的混混几乎都是乡政府和企业的线人,专门负责向他们通风报信。如果村民企图通过集体抗争的方式阻挠企业生产或上访维权,混混往往在得知信息后及时通知村干部或乡派出所、综治办,结果导致农民的行动趋于流产。在发生农民集体抗争事件或棘手的个体抗争时,污染企业甚至地方政府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找混混出面摆平。

       五、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大行动”这一抗争剧目的“前台”和“后台”的展演和呈现,我们发现农民环境抗争陷入困境而难以成功的结构性根源既包括内嵌于国家之中的政治机会结构,也包括地方政府、污染企业以权力和资本为媒介不断对乡村社会拓殖而形成的权力结构。正如吉登斯指出的那样,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内在于”人的活动,对行动同时具有制约性和使动性。[19]政治机会结构和乡村权力结构不仅对农民抗争提供了政治机会、行动规则和相关资源,也对其形成了外在和内在的双重约束,而内外约束则成了农民环境抗争的掣肘机制。

       毋庸置疑,“大行动”是一次组织性、策略性和节制性较强的集体抗争。在“大行动”中,易村农民通过“结盟”与“树敌”、“依法”与“依势”、“示弱”与“示强”、“求内”与“借外”等多元策略的综合运用,借助于政治机会、伦理道义、外部资源并籍此提升集体行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然而,政治文本和权利话语为农民环境抗争提供的政治机会似乎更具有象征性意义,在实践中被地方政府以无既定规则的非制度化应对策略对之封闭,而封闭之所以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中央—地方—农民”三者之间缺乏有效的联接和制衡机制。结果是,象征性政治机会与实践性政治机会的背离导致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存在双重形态:一是政治文本中的国家与农民,二是政治实践中的国家与农民。前者要求国家依法对待农民的利益诉求且为农民提供了司法、信访等利益表达管道,后者则因地方政府与农民存在着巨大的利益冲突而迫使地方政府以“维稳”之名对农民抗争进行压制。象征性政治机会与实践性政治机会的背离置国家与农民处于紧张的状态,地方政府面临着合法化危机而农民抗争则难以走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两难困境。

       通过从国家转向农民这一视域切换,我们将进一步发现国家与农民之间的隐秘勾连机制及其对农民抗争的掣肘。在大行动中,试图遣散农民抗争行动的主体不仅包括市、区、乡等地方政府相关人员,也包括作为加害者的污染企业、同为受害者的村干部、混混。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在农民环境抗争中的角色行为已为大多数研究者所关注,而同为环境受害者的村干部、混混之于农民环境抗争的影响则常常隐而不彰。作为制度权力的代理者,村干部在政府、企业与村民之间扮演着“赢利型经纪人”[20]的角色,或在农民环境抗争过程中不作为或将农民环境抗争作为谋取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工具。作为横暴权力的实施者,混混寄生于政府、企业与村民之间的环境纠纷,通过压制或阻扰村民的抗争而从中牟利,其生成和发展与地方政府的默许或暗中支持和污染企业的扶植是分不开的。在日常生活中,制度权力和横暴权力对同意权力构成了直接或间接的威胁。在一定意义上,易村的权力结构和政治生态折射出国家与农民之间存在复杂而隐秘的勾连机制。国家通过各种非制度化的手段将权力深深地嵌入于乡村社会,国家组成部分的某些力量与农民内部的某些力量进行结盟并根据具体的情境形成不同力量的联合。在此情形下,深受环境侵害的农民无论是在制度管道之内还是之外的利益表达均难摆脱乡村权力结构的制掣。一言以蔽之,在象征性政治机会与实践性政治机会发生背离、乡村权力结构存在混乱与离散而国家与农民之间缺乏有效联接和制衡机制的当下中国,农民环境抗争大多处于孤立无援、进退失据而被围困的境地。

       农民环境抗争的“被围困”导致的结果不仅是农民权益的继续受损也必然加剧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危机,国家与农民将为之付出“双输”的代价。然而,正如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中指出的那样:“农民发起的形式多样、数量众多的小规模反抗,最终会使自诩高明的大人物们在首都构想的政策陷入全然混乱之中。国家会采取多种措施予以应对,它可能调整政策以符合更现实的期待,也可能通过积极鼓励自愿顺从为维持或强化既有政策。当然,国家还可以直接采取更为强制性的方式。无论国家如何应对,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农民的行动改变或缩小了国家可用的政策选项。”[21]超越个案,放宽视界,我们将发现无数的农民环境抗争正在“倒逼”我国的经济政治体制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在这场变革中,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将可能变得边界清晰、舒缓、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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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张力、农村分化与农民环境斗争--以湘中农民“大行动”为例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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