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发展之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达国家论文,中国论文,农业产业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目前推进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农民小规模分散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严重制约了农民收入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只能基本上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要实现农业现代化,使农民生活由“温饱型”进入“小康型”,其中最重要的一条途径就是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和促进分散的农户小生产顺利进入大市场。但从近几年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实际效果看,情况并不理想,据农业部1997年6-10 月份调查统计,全国有农业产业化组织11824个, 带动1995 万农户, 仅占全国19419万农户的10.27%,其中还有出现“订单农业伤农现象”,“农户与企业信用关系脆弱”、“地方政府拉郎配捏合农户与龙头企业”、“龙头企业长不大”、“农业产业化产业结构需同,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
相对于我国刚刚起步的农业产业化,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战后甚至更早就已建立了适应现代化农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典型的国家有日本与美国,本文所进行的中国与发达国家产业化之比较,也主要是以日本、美国为比较对象分析我国同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产业化的不同水平历史背景,以及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二者措施、效果的不同点。
一、中国与发达国家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不同背景比较
1、中国与发达国家现代农业处于不同阶段
下面按照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研究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分类,并说明中国现代农业发展在国际上所处的水平。(见表1)
注:根据世界银行:《世界银行发展报告》(1998/1999)有关指标计算。表中土地生产率按农业用地计算。
从上表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农业都处于高劳动生产力、高(中)土地生产率区间,中国处于低劳动生产率、中土地生产率区间,根据农业生产率水平看,中国现代农业已经起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传统农业痕迹越来越少,开始向农业现代化战略目标迈进。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农业生产力水平偏低,1996-1998年在有数据的115个国家中,中国排在第95位。城乡二元结构仍较明显,人口城市化指标仍明显低于许多国家,由此可见,中国农业发展水平与世界目前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处于世界农业发展的第二个层次,仅相当于目前中等国家农业发展水平的40%,我国现时的农业已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传统农业,也够不上现代农业,而是正在向现代化目标迈进中的过渡性农业。中国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都是在商品农业还不发达的前提下展开的。中国农业的这些特点,使得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任重而道远,进程极其艰巨。
2、中国农业与发达国家在资源禀赋、 经济社会条件差异巨大(见表2)
注:低收入国家不包括中国和印度;1979-1981、1994-1996年的农业增加值按1987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1996-1998年农业增加值按1995年美元计算
资料来源:The World Bank 1998、2000;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Development Dada Center of World Bank
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农业资源禀赋、经济社会条件方面差异甚大。发达国家农业具有农业劳动力生产水平高,大量使用机械,发展资本密集、节约劳动的现代农业企业等特征。如1995-1997年美国平均每千名农业工人拥有拖拉机数为1484台,每个农业工人创造增加值为39523美元,加拿大分别为1642台和30202 美元, 澳大利亚为700 台和30904美元。在农业资源紧缺但资本和技术资源丰富的国家,如荷兰, 1992-1994年每个农业工人用地仅相当于美国的5.4%。 但由于发展花卉等高商品化率、高附加值率的农业,农业劳动生产率在1980年前后已达到美国人均水平的130.5%。
中国是一个以小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人均资源占有量偏低的农业大国。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农业发展面临严重资源约束,耕地和水资源严重不足,人均耕地、林地、草地、水资源占有量分别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2%、40%、13%和25%。除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外,在中西部地区仍停留在手工、畜力劳动阶段,农业机械化水平低,机械作业仅占农业作业量的30-40%。中国农业为工业发展提供了远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巨额积累,导致农业基础薄弱,发展缓慢,总体竞争力弱。从1996-1998年中国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增加值为307美元, 仍远远低于1980年前后美国、日本、荷兰等国的水平,甚至还达不到低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3、中国农业市场化改造大大迟于西方国家
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市场化始于二战以后,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进程,是一种循序渐进长期发展的进程,各类农业体系都不是人为干预下快速形成的,其中许多企业是家族企业,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而这些企业之间运行有序的关系,更是在长期的分工协作中逐渐磨合出来的。美国农业无论在其本国国民经济中还是世界经济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影响,这不仅因为美国市场化程度极高,农业生产规模巨大,还在于它的农业高度现代化,农业社会服务非常发达完善。在美国无论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整合,还是产业与产业之间的整合,都是随市场的变化、科技的进步而自然形成的,所以美国农场主在发展产业时,往往是顺势而作,因势利导,往往这种土生土长、循序渐进形成的农业产业体系是最能适应环境变化,也最有竞争力。
而我国农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农业生产同工业生产一样产供销均由国家统一调配,中国改造传统农业走现代农业之路是从1978年开始的经济改革,农村开始改革人民公社制,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1993年以来,农村改革才开始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但总体而言,农村的社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农户经营规模太小,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不够,适应市场需要的各种专业性中介组织发育滞后,致使小生产与大市场衔接出现困难,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不能为农户在资金、信息、技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等方面排忧解难。
二、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之中外比较
1、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之比较
在农业产业化的浪潮中,各国的发展模式是多种多样的,综合起来主要有两种,即合作社模式和“公司+农户”模式。前一种模式在欧美较普遍。这种合作社大多是中、小农户自愿联合集体加工或销售,社务由全体社员协商,一人一票,民主议决。在日本、欧洲,农场的初级产品80%左右是提供给合作社加工销售的,其他商业组织一般只占20%左右。荷兰农业合作社占全国合作社总数的81%,占全国合作社就业人口的96%。芬兰25600个奶牛户(占全国80%),组成47个乳制品合作社,经营牛奶的加工和销售。经过资产重组,以股份制形式组成全国联社性质的公司,产品多达1400种,加工量占全国77%,年营业额已达18亿美元之多。
与其他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相比,日本农协不管在组织还是在事业上,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农协组织几乎把每个村庄的农户都组织起来。在事业方面,日本农协不同于欧美的农业合作社以按各种农作物或按职能不同加以组织的专业农协为主体,而是由农协经营所有的农作物,从事所有的事业的综合农协。日本农协在农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政治影响力巨大,经济辐射力遍及农村各个角落。
美国农场主合作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一个农场主往往在不同的经营环节上同时参加几个不同的合作社。美国平均每个农场主参加2.6 个合作社,这种情况下这些农场主便与合作社形成了一种横向的、扇面形的多层经营体制。
发达国家在推进合作社模式时,都在法制及扶持、配套建设方面先行一步。早在1889年,德国就颁布了第一部合作社法, 美国在1865-1870年间约6个州分别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早期立法。1922 年联邦议会通过了“卡珀一沃尔斯台德法案”,明确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1926年国会又通过了“合作社销售法”,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农业协同组织法,该法以欧洲合作社为规范。合作社法是完善和发展合作经济的前提和保证,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作用,给合作社以公平的市场主体地位,保证合作社权益不受侵害。美国农业部以朋友和合作者的身份直接为农场主提供各种服务,以此来补充和影响集体和私人农业服务系统的活动,如“援助合作社计划”、“其他合作社计划”,旨在帮助农场主提高已有合作社的效率,并组建新的购销合作社,农业部下属的各个局、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为农场主合作社提供各种协调服务。
在美国逐步形成的大农业中,农场主合作社等农业服务组织虽然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起主导作用的是与农业相关的工商企业。私人工商企业与农业生产者的业务往来(相当于我们所讲的公司+农户),主要通过市场经济下一般通行的商业实践,即通过双方的商品、劳务交换进行,同时,还出现一种特殊实践,即通过农业生产与相关联工商企业的直接联合。形成完成某种或某类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的、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小体系,这种公司+农户的一体化农业产值,在美国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从1960年到1980年由25%上升到31%。
相比较日、欧、美国家,我国农业还处于过渡性农业阶段,商品化程度还不发达,加之我国合作制基础比较差,受行政区划的束缚较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很大的地域特征。农业产业化经营还处于起步与初级发展阶段,还不能满足我国2亿左右农户的需求。据农业部1997年6-10月的调查统计,全国有农业产业化组织1824个,专业协会与合作社模式仅占29%,共带动农户1995万农户,仅占全国19419万农户的10.27%。如果把这些产业化组织放在全国平均计算,每个产业化组织需联系1.6万个农户、3.6万个农业劳动者,覆盖7400公顷农地(相当于38 个美国农场的面积)。我国发育迟缓的合作社组织无法像美、欧、日那样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组织载体。
针对我国农业各地生产力水平发展不同的特点,国内有些学者提出了我国发展农业产业化应选择的二种不同产业化组织模式。一种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应以合作社为主,可借鉴欧美经验,合作社模式可采用三种形式:(1 )工商业企业通过与农场签定合同而建立的产供销和产加销联合体,(2 )工商企业通过直接经营农场而形成的农工商综合企业,(3 )由许多农户组成的合作社模式农工商一体化联合企业。第二种模式是在经济发达地区采用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
2、有关产业化进程中政府作用之比较
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的经验表明,一个健全、发达的农业产业化体系必须有政府的引导、支持和协调。当然各发达国家政府在实践中具体措施作用会有所不同的,但都主要使用经济杠杆,为农业服务是其突出特色。
美国农业产业化体系是建立在大规模家庭农场基础上的,它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来保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政府对农业的服务,除立法管理、政策指导和信贷金融支持外,主要是在公益性极强的基础部门提供农业服务,例如发展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资助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发展,政府提供的服务是普惠的,而且多是无偿的。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政府用于农业科学研究支出迅速增加,1915-1970年农业科研推广费用增长超过5倍,农业部1970-1989年, 用于农业研究和咨询服务总开支从4.8亿美元上升到14.1亿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政府第一大部门——农业部,它既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参加者,又是协调者。作为参加者,它通过自己的科学研究和信息传播系统向农场主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作为协调者,它又利用自己的独特地位与身份从总体上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序运行提供保障。澳大利亚政府对农业的管理是间接的,不参与对农业生产、销售的具体管理,具体经济活动由各种类、各层次的行业协会管理,政府职能由管理变为服务,如澳大利亚政府在积极推行和鼓励农产品出口,鼓励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推广新成果上作了大量工作。
相比较成熟市场经济下的美澳政府,作为市场体系还未完善、农村商品化程度还不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偏低的中国,在推进农村产业化进程中,政府的支持与参与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政府的支持和参与都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而不能违背市场机制,问题是政府职能的定位并不明确。国家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相关的环节,基本上是分割管理。机构改革虽在进行,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如农业部门主管农业生产,商业部门主管生产资料供应,工业部门管产后加工,外贸部门管农产品出口,各个部门分割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有些地方违背了“由市场配置资源”这一根本原则,而是为了提升地方政府政绩的需要,人为硬性“拉郎配”,这尤其是在我国中西部地区表现得很突出,政府搞农业产业化完全是“一呼隆”,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相互选择方面也无自主权,完全由政府捏合,造成产、供、销不畅,某些产品“卖难”。这种政府行为挫伤了农民、企业的积极性。与美国向农业教育科研推广领域投入大量经费予以支持形成对比的是,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原本需要大量投入,但国家近20年来将有限的资金投向了经济效益高的非农产业,农业投资大量下降,由80年代初期占全国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10%左右,逐步下降到90年代的3%左右。1996年,我国政府对农业科研投资强度(农业科研投资/农业GDP)不及发达国家平均数的1/10,也不到30个最低收入国家简单平均数的1/3。另外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在农业部统一指挥下,在全国农技推广总站直接指挥下,由各省、地、市、县、乡各级农技站开展农业推广工作的格局。这种格局具有一个先天的缺陷,即由于各推广站都是政府的下设单位,职责是履行政府计划,而不是全职指导推广工作,难免滋生官僚主义和脱离实际的作风,进而延误农业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
借鉴发达国家政府职能的定位,我们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统一指导和协调管理,发挥立足市场经济建设这一前提,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来积极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稳定健康发展。具体应做好如下工作:一是按国内外市场需求、各地条件,搞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划,二是搞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三是理顺体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四是加强技术指导,建立农产品需求信息系统,五是发挥地方优势,开发优势产品,培植发展主导产业。当前要特别做好市场信息和购销服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企业开拓市场,找销路。
3、有关市场、企业、农户三者关系比较
美国市场、企业、农户三者关系中,市场是真正的龙头,美国农业产业体系无论是其构成,还是运营,所采取的形式都是由所处的市场结构决定的。市场是真正的龙头,是最宝贵的资源。美国农业产业化的顺利进展也是得益于美国发达、完善的市场体系。美国农业产业化体系中,美国现在的大多数农户就是企业,农户的主人就是农场主,或叫农业企业家。农户做为独立运作的农业企业,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一样,都是根据市场给出的信息来经营。他们与加工、销售企业之间的关系,尽管外部形式不同,如有的是较紧密的股份制关系,有的是契约关系,有的是合作关系,有的是市场买断关系,但本质却是市场等价交换关系。所以美国的农业产业体系的公式表达,不是我们常见的“企业+农户”,而是由一系列的企业组成的“企业+企业+企业”。只不过这些企业从事的经营环节不同,农户做为企业,在这条企业链上没有任何特殊,不存在受欺负、被剥削的问题。
日本农业产业化体系中,市场、企业、农户三者关系比较特殊,基本只有一种关系,即“市场—农协—农户”,企业的作用不明显。日本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以及农民生活的各种服务基本上是由各级农协承担的,按他们的话讲“农协的职能是要为农民提供从摇篮到墓地的一切帮助”。
在中国,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相对于市场力量、企业家力量,农民还处于相对劣势,基本情况是:全国70%人口在农村,农村70%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低,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农村全部从业人员的14.01%,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2.15%。
在我国多种类型的产业化经营组织中,龙头企业带动型是主要形式,各种加工、销售龙头企业近2万个,占总数的66%(1999)。 但在农户与企业二者关系中,农户与企业之间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分配关系,没有真正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也就是没有产权、资金、技术方面的利益联结,大部分仍处于简单的买卖关系,这主要是因为现在许多地方推进的公司加农户,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要求,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松散的多,紧密的少。加之我国农民与强者集团的龙头企业相比,属弱质群体,农民处于依附地位,利益分配必然有利于龙头企业。二者很难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当市场供不应求时,龙头企业有求于农户购买产品;当供大于求时,农民有求于企业。
在龙头企业与农户联结机制建设上,把如何让企业与农户“+”起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利益共同体,作为决定产业化发展快慢的关键因素。今后要重点抓三种机制:即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其中利益表达机制是核心,通过公司与农户协商,建立企业与农户定期对话、随机交易、相互参股、契约联结、中介组织联结等多种灵活多样的方式,以利解决农户处于被动、弱势地位的问题,提高利益共同体的紧密程度。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今后在我国市场体系建设中,要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设全国统一、有序的大市场,要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加大管理执法力度,实行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要大力发展以主导产业为中心的市场中介组织,帮助农民进入市场,真正实现把千家万户农户、企业与千变万化的市场连接起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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