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不同发展阶段的农业保护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阶段论文,保护措施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是否以及如何对农业实行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在工业化过程中都对农业采取了保护措施。它们为什么对农业进行保护,怎样进行保护的,值得我们借鉴。农业保护的实质是工农业之间的利益转移。在工业化不同发展阶段,工农业相互关系不同,因而农业保护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有所不同。按工农业相互关系的有序变化,工业化过程可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即农业支援工业发展阶段、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阶段和工业支援农业发展阶段。本文拟对美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采取的农业保护措施,按工业化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介绍和比较研究,提出一些结论,为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一、工业化第一发展阶段采取的农业保护措施
工业化第一发展阶段即农业支援工业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时间上讲属于工业化的初期,工业化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资金的初始积累。这一时期国民收入的绝大部分来源于农业,劳动人口的绝大份额分布在农村,因而为工业提供初始积累的重担责无旁贷地落在农业上。这一阶段资源流动的特征应是农业剩余流向工业。但工业汲取农业剩余并不是汲取得越多越好,农业要和工业协调增长,工业化才能顺利进行,也就是说,在这一发展阶段中,既要保证农业剩余对工业的支持,又要使农业有适应工业化发展需要的必要发展,不能“竭泽而渔”。农业保护的任务是采取措施扶持农业,使农业在为工业提供剩余的基础上仍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以“养鸡生蛋”。这种国家对农业的扶持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工业剩余回流农业,也不等同于对工业汲取农业剩余的一种补偿。通过对农业的扶持,一方面使资源在工农业之间得到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带给农业新技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发展农业生产力。
十九世纪初到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是美国工业化的第一发展阶段。美国采用了非常积极的汲取农业剩余方式,即通过发展商业化家庭农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带来农产品的充分供给和低价格。这就意味着政府对汲取农业剩余的干预,是间接地通过对农业生产的扶持来实现的。这一阶段美国国会通过了“宅地法”,法案规定只要交纳10美元手续费,年满21岁的美国公民以及申请取得美国国藉而又未曾使用武力对抗过美国的外国移民,都可以在西部的国有土地上占用160英亩耕地,耕种5年以后,土地便归个人所有。“宅地法”的实施为美国商业化家庭农场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美国政府还积极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在“宅地法”颁布的同一年,美国政府成立了农业部,农业部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帮助农民改进农业技术,传播农业生产的成功经验,引进和推广外国优良品种等。1862年和1887年,美国国会先后正式颁布了“莫里尔法案”和“哈奇法案”,免费拨土地给各州建立农业高等院校和拨款兴建农业试验站。1914年,国会又通过了“史密斯—利弗合作推广法”,在各州和县内建立起农业推广体系,从而形成了美国著名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体系,促进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应用。此外,美国政府还拨款资助兴办灌溉工程,加强农地改良等。
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到1910年末是日本工业化第一发展阶段。日本工业化资本积累对农业剩余的汲取主要是通过在农业贸易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征收高额农业税来实现的。日本政府在汲取农业剩余的同时还积极扶持农业生产,并把扶持农业生产、保证农业不断增长作为获得农业剩余最积极、最可靠的途径。早在1884年由农商务大书记官前田正名起草的《兴农意见》中,就把“富国之道,与其增税,莫如增产”作为政府从农业中动员资本的指导思想。日本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的农业技术立法推动农业技术的进步与应用。如1897年的“蚕种检查法”、1898年的“肥料管理法”和1899年的“耕地整理法”。1903年政府制定的“必行事14条”则对选种、耕地整理、肥料、农具的改进乃至蚕茧、家禽的改良等,都加以整理和规范化。日本政府采取行政、财政和金融措施,大兴农田水利建设。1893年日本政府颁布了“耕地重划法”,给土地改良协会以法人身份,使之可以从水利银行和地区工农银行得到低息贷款,中央和地方都通过农业协会给土地改良计划实施以财政补助。
台湾的工业化是本世纪40年代末国民党当局退居台湾后启动的,40年代到60年代中期是台湾工业化的第一发展阶段。台湾工业化资本积累对农业剩余的汲取主要是通过使土地资本工业资本化以及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控制来进行的。台湾当局从1949年开始在农村进行土地改革,共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实行租耕地三七五减租,二是实行公地放领,三是实行耕者有其田。台湾当局在汲取农业剩余的同时也扶持农业的发展。台湾当局建立和资助了几十个农业试验机构,1960年,每10万农业人口中,台湾拥有农业研究人员79人,高出日本的60人,泰国的4.7人。台湾当局还重视对农业的投资,1953—1962年,农业投资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87%。农业投资的大部分用于恢复和改善灌溉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
二、工业化第二发展阶段采取的农业保护措施
工业化第二发展阶段即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时间上讲属于工业化的中期,时间相对很短。在这一时期,工业借助于农业剩余已发展到本身开始具有自我积累能力,工业化的进一步推进可以依靠工业自身的剩余进行,农业可以利用自身全部的剩余发展。这一阶段资源流动的特征应是工农业各自利用自身剩余发展。在这一阶段由于工业已从量的简单扩张转向质的改造,而且在这一阶段的后期,由于人口增长变慢,农业出现供过于求、增产不增收现象,农业比较利益益发低下。因而农业保护的任务是在逐步减轻农业负担的同时,采取措施扶持农业生产,防止农业资源过度流失。
十九世纪末美国工业部门已具备了自我积累的发展能力,美国工业化进入第二发展阶段,到本世纪二十年代工业化第二发展阶段结束。在这一阶段,美国政府进一步采取的扶持农业的措施有提供农业信贷资助。为保证农场主生产所需要的资金,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个“联邦农业信贷法”,决定在联邦政府提供部分资金的情况下,成立合作社性质的联邦土地银行体系,专门为农场主提供用于购买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抵押贷款。1923年又通过了“中间信贷法”,在全国设12家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向农场主提供中、短期贷款。1933年农业信贷法授权建立两组新的信贷机构,一组是12家生产信贷公司,另一组是12家地区合作银行和1家中央合作社银行。至此美国健全了农业信贷体系,方便了农场主获得贷款。美国政府还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20年,美国农场局联盟召集主要来自中西部和东部的合作社代表,建议成立强有力的高度集中的合作社,使它能控制整个作物的销售,以便控制价格。这就是有名的“沙皮洛运动”。在它的推动下,谷物、棉花、烟草、牲畜饲养以及其他合作社相继成立。为了支援合作社的健康发展,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卡泊—沃尔斯坦德法”,把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
日本1910年末工业开始具有自我积累的发展能力,工业化进入第二发展阶段,到1960年第二发展阶段结束。这一阶段日本政府开始减轻农业税,减轻农业负担。1902年,日本农业直接税占农业总产值的6.8%,占农业增加值的8.6%,到1922年,前者降为5.8%,后者降为7.2%。在政府的全部间接税收入中,农业税所占的份额1900年高达67.9%,1920年则降至48.3%。日本政府进行了土地改革,日本农村的土地制度自明治维新以来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进行土地改革以前,一直都是地主占有土地并出租的地主土地制。二战后,日本政府收买地主的土地并将这些土地卖给农民,到1950年,近80%的佃耕面积得到了解放。日本政府为解决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主要是建立各种“制度贷款”。“制度贷款”指按照法律、政令、条例或纲要的规定,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或相当于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成为贷款的当事者,通过利息补贴、补偿损失、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的优惠措施进行干预的那部分贷款。二战后日本农协曾作为军国主义性质的组织而被取缔,1947年,在美国占领当局指导下,重新制定“农业协同合同法”,并在此基础上,重建了农业协同组合。50年代,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农村渔业重建完善法”和“农林渔业组合联合会完善促进法”,从组织上和财政上对基层农协及其联合会加以整顿和扶持,使农协的组织机构和服务机能基本上固定下来,延续至今。
本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是台湾工业化的第二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台湾取消了农业挤压政策。1969年,台湾当局发布了“农业政策检讨纲要”,总结了“农业挤压”政策的运行过程及结果,并宣布根据经济发展新要求,要逐步取消农业挤压政策,当局于1970年和1971年两次大幅度降低了化肥的销售价格,1972年取消了以粮食、甘蔗换化肥的易货贸易制,并于1974年开始对稻米实行保价收购。台湾当局发放低息购地贷款,鼓励扩大家庭和农场的经营规模。台湾当局还在农村中试行了合作性质的经营方式,主要有“共同经营”、“专业区”和“委托经营”。此外,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出口的发展,对农畜产品的需求增加,台湾当局采用增加畜牧业投资、引进国外良种等措施使农业生产从以往那种以种植业为主的单一结构转向农林牧渔综合发展的多元结构。
三、工业化第三发展阶段采取的农业保护措施
工业化第三发展阶段即工业支援农业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在时间上属于工业化的后期,工业的成长已趋于成熟,工业自身的剩余除了可以支撑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外,还可以用于扶持其它产业的发展,这是工业能够支援农业的基础。而另一方面,与工业相比,农业比较利益越发低下,工农收入差距、城乡差别进一步拉大,因而这一阶段资源流动的特征应是工业剩余回流农业。农业保护的任务是将工业剩余适度导入农业,支持和保护农业生产。
以1933年农业调整法的制定为标志,美国工业化开始进入第三发展阶段,由于农产品供给经常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造成农产品价格低,因而1929—1933年大萧条之后,美国农业保护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控制农产品供给,使工农产品比价基本合理。控制农产品供给最主要的是通过价格支持和补贴来控制国内农产品生产。1933年以来实行的价格支持和补贴主要有:贷款率和无追索贷款、目标价格和差额补贴及休耕补贴等。为保证农场主收入特别是多灾地区农场主收入,1933年国会通过了联邦作物保险法,建立联邦作物保险公司。在本世纪30年代中期的“尘暴”之后,美国政府开始采取措施保护土壤资源。1933年美国政府把大批的城市失业者组织起来,在农村地区修公路、建水库等,使广大地区的基础设施有了很大发展。由于农村居民居住分散,每户的用电量少,因而电力公司对农村电力供应不感兴趣,于是政府建立农村电气化管理局,由它负责向为农村地区提供电力的公司和合作社提供优惠贷款,使农村电气化得到了迅速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和电力供应的解决,为美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开发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1961年日本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其基本意图是想通过把农民生活标准提高到非农业工人水平的办法为农业问题提供突破点。因而可以认为日本以农业基本法的制定为标志开始实施工业化第三发展阶段的农业保护措施。这一阶段日本政府采取的主要农业保护措施是价格支持,价格支持有以下几种:成本与收入补偿制度、最低价格保证制度、稳定价格带制度、价格差额补贴制度和价格平准基金制度等。为增加农民收入,日本政府开始有选择地扩大农业生产,考虑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需要的部分加以重点发展,不需要的部分则加以限制。为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1971年和1985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批发市场法”和“农产品期货贸易法”,发育和健全了农产品流通体系。此外,日本政府还采取措施促进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制定“农业基本法”时的设想是主要靠扩大经营规模来平衡工农收入,因此“农业基本法”提出建立更多的“自立经营农户”的目标。但由于农民兼业化的发展,这一预想没有实现。
台湾在本世纪七十年代中期进入工业化第三发展阶段。1982年台湾当局公布了“第二阶段农地改革方案”,其核心内容是:推进共同经营、委托经营和合作经营,发放购地贷款,进行农民转业技术培训等,目标是推动农业规模经营。1985年台湾当局实施“加速农业升级、发展精致农业方案”,具体内容包括设施栽培园艺作物、促进农产品高级化生产和辅导农业加工开发新产品等,目的是进一步把农业生产结构推向新的高度,促进科学技术的普遍运用。台湾当局还制订了不少的方案和计划增加农村福利,加速农村建设。1979年,台湾当局推行“加速基层建设方案”,决定拨款200亿新台币,从1980年起,由各地方当局在农村、山区等落后地区发展交通、通讯及文教卫生等事业,以改善农民生活,缩小城乡差距。1982年,台湾当局在实施“第二阶段农地改革方案”的同时,又实施了“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农民所得方案”。
四、结论
通过对美国、日本、台湾实行的农业保护措施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在工业化第一发展阶段,为使工农业协调增长,这些国家(或地区)主要采用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与推广以及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这两项农业保护措施。(2)在工业化第一发展阶段以非市场的强制性方式汲取农业剩余的国家(或地区),在工业化第二发展阶段都采取了逐步减轻农业负担的农业保护措施。以及提供农业信贷资金及扶持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这两项农业保护措施。(3)在工业化第三发展阶段,价格支持在农业保护措施中占有重要地位。伴随价格支持的是限制生产和限制进口这两项措施。但从长远看,由于价格支持造成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加剧了农产品国际贸易摩擦,因而价格支持有日益减少的趋势,而代之以直接收入补贴等其他农业保护措施。这些国家(或地区)都采用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发展的措施。(4)美国、日本、台湾无一不是以立法的手段来实施农业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