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制度改革不应一蹴而就_股票论文

登记制度改革不应一蹴而就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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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都提出了要推进新股发行的注册制改革,这是一次方向正确意义深远的抉择,是我国股票发行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然而,对注册制是采用一步式直接过渡还是渐进式推行,学者意见不一。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笔者倾向于采用后者,即以改革现行“走样”的核准制,打破监审不分的旧格局,重新定位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关系为出发点,循序渐进、逐步推行注册制改革。

“走样”的核准制

所谓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提出申请并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股票有关的信息,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硬性条件,同时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的审核制度。

核准制的代表主要是欧洲大陆多数国家、英国以及我国香港等地区。从这些海外市场实行的核准制来看,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首先是监审分离的制度设计。以香港为例,其股票发行审核职能在证监会与联交所之间进行了有效的分工。香港的上市申请主要由联交所的上市科和上市委员会进行审核,而香港证监会虽然也参与上市申请的审核,但主要是上市申请资料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时,行使否决权。证监会主要职能还是监管,即通过行使调查权和处罚权,对上市公司进行事后严格监管。

第二是形式性、程序性和真实性审核。海外市场的核准制主要进行形式性、程序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同样以香港为例,比如香港主板要求申请IPO的企业“过去三年盈利达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2000万港元,之前两年合计达3000万港元)”。上市申请人只要能够达到这个硬性标准,就具备了发行条件。

香港核准制不对申请人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做出实质性评价,也不对上市申请人设置行业限制。几十年来,香港只有一家夜总会因行业限制没有通过。

我国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从额度制、行政审批制到核准制的漫长过程,而在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的过程中,虽然我国借鉴了香港、英国等海外市场经验。但只得其名,不得其神。具体有以下两点表现:

第一,监审不分,证监会独揽行政审批大权。在我国核准制下,股票发行的审核权和监管权集中在证监会一家手中,而本应独立行使审核权的证券交易所在我国却实际上处于分支机构的位置,与证监会成为了“不分彼此的一家人”。

在人事任免上,交易所的高层人事任免权完全掌握在证监会手中: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命;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由证监会批准;中层干部也要报证监会备案。证监会通过控制交易所的人事安排掌握了交易所的管理大权,使得交易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形同虚设。

在法律性质上,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相当于“部级机关”,而交易所由政府规划和筹办,在法律登记上属于国有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其理事长享有“副部级”待遇。这表明交易所行政管理色彩浓厚,与其自律性组织的法律定位大相径庭。

因此,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成为了证监会的传声筒,听从证监会的要求办事。

第二,实行实质性审核。在我国核准制下,监管部门“恋权”情结严重。在集审核权和监管权于一身的情况下,重审批,轻监管,对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不仅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性、程序性和真实性的审核,还要对其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做出实质性评价,替股民做价值判断。

因此可见,与西方规范的核准制相比,我国的核准制已经“走样”,它实质上是挂核准制之名,行审批制之实。

“走样”核准制的伤害

由于监管部门的“恋权”情结,发审委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核,造成我国发行审核环节过多,程序冗长,即使监管部门加班加点,每次通过审核上市公司也只有两三家,导致我国资本市场上上市企业供不应求。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恋洋”情结又蠢蠢欲动,盲目学习西方,实行市场化询价,出现了发行价和发行市盈率畸高的“怪象”,企业“三高”超募现象严重,严重扭曲了我国资本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

由于家族企业只要能够上市,就能募集到巨额资金,实现一夜暴富,创业板前355家上市企业通过新股发行就产生了900多个亿元富翁、130个十亿级富翁家族,这对大股东产生了强大的诱惑力。为了能够上市圈钱,实现暴富美梦,家族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包装企业,甚至弄虚作假,“乌鸡变凤凰”,资本市场上企业造假成风,业绩“变脸”普遍。

利益的驱动使得保荐人采取各种手段来实现上市目标,包括对发行审核人员进行行贿,导致我国监管部门的权力寻租现象突出。

监管部门父爱主义泛滥,总想替投资者做价值判断,但由此导致的风险却要投资者自己承担,缺乏公平与效率,股民被视为资本市场上的“唐僧肉”,人人争而食之。据调查,2012年,资本市场上九成投资者亏损,很多股民甚至血本无归,利益受到极大损害。现在我国投资者非常恐惧IPO,闻之色变。

路径选择

最近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证监会文件,都提出了要推进新股发行的注册制改革思路,这必须予以充分肯定。

但如何推行注册制?是一步式直接过渡还是渐进式逐步推行?改革的方法论与改革的目标同样重要,方法失当会使方向正确的改革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笔者认为就中国现阶段国情来说,渐进式逐步推行更适合中国。

“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

目前,散户仍然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主力军,大约占到股民总数的95%。相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散户投资者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投资技巧,特别是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低下,这导致他们的投资决策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容易形成股市上的“羊群效应”。而一步式直接过渡到注册制则必须建立在机构投资者占较大比重的基础之上,否则散户投资者由于其对优劣公司的甄别和筛选能力有限,利益必将受到损害。

集体诉讼机制缺位

受害人人数众多是证券市场侵权案件最突出的特点,因此集体诉讼机制的建立对于受害者维权必不可少,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集体诉讼机制。虽然与其在某些方面类似的代表人诉讼在我国已有规定,但其对受害人的涵盖范围远远比不上集体诉讼。而且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法院担心代表人诉讼形成群体案件,影响安定团结,所以在受理这些案件时有所顾忌,这就导致了我国代表人诉讼机制的执行力大打折扣。

而一步式直接过渡到注册制必须建立在集体诉讼机制非常健全的基础上,否则在放松上市申请审核要求时,由于投资者维权受限,对上市公司的威慑力下降,造假上市猖獗。

事后监管处罚体系尚不健全

推行一步式直接过渡到注册制必须有严厉的事后监管处罚体系作为保障,否则上市申请审核要求降低的同时,由于没有严厉惩罚机制的保障使得对上市公司威慑力不足,造假现象反而更加严重。

而中国目前的事后处罚体系与美国相比,相差甚远。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只要造假被查处,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将是非常严厉的,而中国却只是对违法上市公司及保荐人罚款轻松了事,既无人入狱,也无保荐机构倒闭,这一点从安然和万福生科造假案不同处罚结果就可见一斑了。

在“安然”造假案件中,造假者——安然公司破产倒闭,前CEO被判入狱24年,罚款1800万美元,审计机构——安达信轰然倒塌;同样是造假案,中国的万福生科却只是被予以警告,罚款30万元,董事长龚永福也只是被处以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罚款30万元,其保荐人——平安证券仅仅被暂停保荐三个月,罚款7665万元,但是至今万福生科和平安证券仍在资本市场上活跃。

在这样的处罚体系下实行注册制无疑是给造假者提供更大的空间,到时候资本市场就可能真的成为“造假者的天堂,投资者的地狱”了。

由此可见,中国一步式直接过渡到注册制的条件尚不成熟,强行直接过渡容易从一个极端——“走样的核准制”走到另外一个极端——“走样的注册制”,最终只会使中国股市更加混乱,投资者利益受到更大的伤害。

明确证监会定位是根本

推进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股票发行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进步,而现阶段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打破证监会“监管审批一手抓”的旧格局,重新定位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关系。

这是解决现今市场主要问题的根本点,也是注册制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为此,笔者提出了改革的十六字箴言,即监审分离、下放发审、保留否决、程序审核。

证监会要打破“恋权”情结,按照国际惯例,将股票发行的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由其进行形式性、程序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只要申请上市的企业合规、符合上市的硬性要求、披露的信息真实有效,就应该允许其上市,尽量将选择权交还市场,由投资者自己做判断。

必要时证监会可以保留否决权,即在其认为上市申请人的材料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时,可以一票否决其上市申请。

但是证监会最主要的职能还是做好本职工作——监管。证监会应该把主要的精力放在监管包括交易所在内的众多市场参与主体上,行使监管权,实现职能转变。

通过这样的改革,中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才能真正发生质的变化,也才能真正地向注册制迈出坚实的第一步;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树立投资者的信心,改变我国股市“熊霸全球”的尴尬局面,迎接股市新时代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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