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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有经济,是相对于国有经济而言,民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不同,民有是指所有权,民营是指经营权。国有经济也可以交给民间经营,这样的民营经济所有权还是国家的。实际上,现在人们所说的民营经济,其中大部分是民有经济。
其实,民有这个词儿并不犯什么忌讳
早在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就发出文件,鼓励和支持城镇待业青年从事个体经济。这里的个体经济,所有制当然不是国有的,就是“民有”经济。
1982年4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提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民有”是合法的,是得到宪法保护的。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关于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问题”。提出要鼓励个体劳动者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在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这是又一次承认“民有”。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强调要为个体经济发展扫除障碍,并给予法律保护。这里说的“个体经济”当然是“民有”的。
党的十三大提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里的私营经济,当然是“民有”的。
党的十四大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份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这里点到的各种经济成份,除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其余应都是“民有经济”。
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企业的发展”。民有经济再一次得到鼓励。
党的十五大又强调发展多种所有制,强调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形式。这为“民有经济”的发展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私有经济只能经营小企业
现在人们所说的民有经济,其中很多是私有经济。把私有说成民有,是为了回避一个“私”字。党的十三大就没有回避这个“私”字,明确指出“允许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然而党的十三大并没有改变一些人多年形成的传统观念,一提起“私有”就总想用别的说法来取代它。就象用“走了”代替“死了”,用“欠安”代替“生病”一样。
党的十三大以来,其所以没有回避“私有经济”,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经济不是坏东西。不仅不坏,还很有好处。好就好在它对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增长国力,对改善人民生活,对解决就业问题,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私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经起着重要作用。1996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705万人,其中在个体私有经济中就业的近300万人,超过了在国有经济单位新增就业人数。1996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4614.3亿元,其中个体私人经济超过了一万亿元,远远超过了国有经济。私有经济在浙江、福建、广东的一些地区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面对这样的现实,全国政协副主席叶选平早就说过:“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发展没有多少年,是我国经济的构成部分。有委员说非公有经济是国有、集体经济的补充。谁补充谁呢?一张桌子四条腿,哪条腿补充哪条腿很难说。”(《中华工商时报》1994年3月11日)
然而,真正的归一家一户所有的私有经济只能经营小企业。现代市场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没有一定的规模,是很难站得住的。要扩大规模,仅靠本身积累是不行的,必须吸收社会资本。这样,一家一户的小企业就变成了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不是国家所有,但不是私有。马克思说:股份公司的成立,使“那些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接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是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还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股份制应当是社会所有制。没有国家和外资控股和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应当是民有企业。
民有经济在数量上已占主体
与国有经济这个概念相对应的民有经济,不应当仅仅是指私有经济。合作经济,股份经济,集体经济,都应当划入民有经济之列。不是国家所有,也不是外资所有,那就是民间所有了。
如果把民有经济定义为国家所有和外资所有以外的经济成份,那么,民有经济减去私有经济,其内涵和公有经济是重合的。所以,民有经济和公有经济两个概念不是对立的,而是互含的。发展民有经济不仅不妨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有助于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十五大提出要寻找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种寻找,在民有经济之中大有文章可做。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至少有四种:国有制;集体所有制;非私人控股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国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其它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都是民有经济。从数量而言,民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大部分(目前已占GDP的60%以上)。
目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正处于发展、变动之中。私有经济可以在国有经济中参股(除了极少数不能进入的行业以外),国有经济也可以到私有经济中参股,其它各种经济成份都可以互相参股。这样,不是国家和外资控股的经济,都可以称之为民有经济。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在新的财产所有结构中,从数量而言,民有经济将占主体部分。
“民有”由来已久
我这里说民有经济并不是什么新创造。“民有”这个词儿100多年前就有了。
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在1863年11月19日在《葛底斯堡演说》中,把“民有”和“民治,民享”放在一起。这个演说译成中文不到600字,民有,民治,民享是其中最后一句话。他当时说:“今天在这里的讲话,全世界不大会注意,也不会长久地记住”,然而,世界却永远记住了这次讲话。
81年以后,毛泽东重复了这次讲话。1945年9月,路透社驻重庆记者甘贝尔向当时在重庆参加国共谈判的毛泽东提出了12个问题。其中第10个问题是:“中共对‘自由民主的中国’的概念及其界说如何?”毛泽东回答说:“‘自由民主的中国’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它将保护国家独立、团结、统一,与各民主强国合作。”(《毛泽东同志回答路透社记者 我国需要和平建国》,载1945年9月27日《新华日报》)
123年以后,江泽民重复了这次讲话。1986年12月,当时的上海市长江泽民回到他的母校交通大学和学生们见面,谈到“民有,民治,民享”的问题时,他说:“这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在1863年11月19日在《葛底斯堡演说》中的话。”接着,江泽民同志抑扬顿挫地背出了全文,学生们心悦诚服。
回避“民有”危害很大
把实际上的“民有企业”称为“民营企业”不仅仅是词语上的不当,它还带来政策上的不当,即政策上对民有企业的歧视(如民有企业贷款很难)。由于舆论压力和政策压力,很多私有企业不得不戴上“红帽子”。本来产权关系很清晰的企业,“红帽子”一戴,产权关系就模糊了。“红帽子”企业的尴尬境地对它的发展已经造成了不良后果。由于不承认“民有”这一现实,一些私有企业心里没有安全感,稍有规模,就赶紧把资金调到国外,在国外注册一家公司,为自己开一个“太平门”。仅这一项,不知有多少美元流到了国外。由于不承认“民有”这一现实,私有企业宁可把钱挥霍掉,也不敢继续投资。他们引导花天酒地的消费潮流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无奈。
民有经济是客观存在,将来还会有更大的发展。我们不要回避这个词儿。我们已经把“国营经济”这个词儿改成了“国有经济”,为什么不能把“民营经济”改成“民有经济”呢?当初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说明国有不一定国营,为国有经济改革打开了一条新出路。现在如果把“民营经济”改为“民有经济”,说明我们承认现实,并将为民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