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至1999年中国社会的腐败频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频度论文,年中论文,腐败论文,社会论文,年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腐败现象是目前中国公众最关心的社会问题之一。理论界对腐败与反腐败问题的研究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尚未形成科学的系统研究方法,尚未建立一套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本文试图从腐败频度这一基本概念入手,探究中国20世纪90年代腐败的基本态势,预测2000-2010年的腐败与反腐败的频度趋势。
一、腐败频度及其制约因素
我们之所以提出腐败频度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概括腐败的基本状况,以便说明腐败的高发与低发的态势,准确地预测腐败的趋势,并为遏制腐败的高发势头提供对策依据。
国内外理论界对腐败频度概念有所体察。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以社会的特定人群(并不是以整个社会的人群)为对象来界定腐败频率,并且大致描述了腐败频度的变化。我国学者张曙光认为,腐败的频度是指在单位时间内同一行政层和政治阶梯中腐败行为发生的次数(注:张曙光:《腐败与贿赂的经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辑刊》,1994年春季号。)。尽管张曙光不同意亨廷顿的腐败频率定义,但基本上采用了亨廷顿的观点(注: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译本,第67页,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两位学者是就某一特定政治和行政层级的官员而界定腐败频度的,可称之为层级的腐败频度。还有人提出腐败态势的“抛物线”说,并据此描绘:我国腐败的高峰期大致发生在2000年左右。21世纪初,中国处于腐败现象的高发期和多发期。(注:李雪勤:《中国拒绝腐败——现阶段腐败透视》,第117-118页,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版。)也有人认为,改革过程某些环节的滞后,致使我国发生了数次腐败高峰,分别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80年代中期与1992年—1995年间。在全面推进改革后,腐败高峰会降下来。(注:阎文学:《著名经济学家吴敬链谈:中国改革战略和三次腐败高潮》,人大复印资料《中国政治》,1995年第10期。)这些学者已经不自觉地应用了腐败频度概念,或者说其间已含有了腐败频度的含义。但是,上述说法不具有转换研究方法的意义,没有从体系建构、概念提升的高度,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的腐败与反腐败系统理论的道路。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1983年,邓小平说:“自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这股风来得很猛。”(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402-403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994年,江泽民同志指出:“腐败现象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尤其是侵蚀到我们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脏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注:中纪委研究室编:《深入持久反腐败——中纪委三次全会专辑》,第2页,中国方正出版社,1994年版。)
由上观之,腐败频度问题已成为学界与政界、党内外共同关注的现象,有必要将人们的体验提升为学术概念,并进行系统的研究。
所谓腐败频度,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指特定时间内社会特定层级中腐败行为发生的规模、涉及的范围、腐败主体的绝对值与相对值等量的规定;另一方面指特定时间内社会特定层级中腐败行为的烈度、性质等质的规定性。腐败频度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第一,社会制度与体制安排。社会制度与体制决定腐败频度的性质,体制安排合理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腐败频度的高低。一般而言,在以权谋私的价值观盛行的社会及实行多党制的国度里,谋私的腐败行为与金钱政治的幕后交易发生频度高,容易酿成大规模社会性政治腐败。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并倡导集体主义的中国,腐败往往发生在社会管理的具体环节上,发生在政策、法规和体制的空隙处。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关键时期,要变革那些不适应生产力现时水平和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具体形式和具体制度,改革的力度相当大,社会结构秩序剧烈变动,社会整合力量有待加强。
第二,权力的监控。公共权力的运作是处于有效监督之中还是处于失监失控状态,直接影响腐败频度的状况。一般而言,在利益分化的社会里,任何公共权力都有异化的危险。在这里,公共权力既可以是指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也可以指因社会职业分工而产生的权力。权力腐败,实际上就是公共权力异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私权所形成的腐败。由于政府官员掌握的权力对社会生活有巨大的影响力,权力腐败主要是指政府官员的腐败。腐败频度与权力异化的程度呈正相关关系,与权力监督的程度呈反相关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在党政体制中设有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宪法也规定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但监督的力度和效率较差。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了群众对干部的失监、虚监的局面,甚至出现腐败分子可以无所顾忌,腐败官员易地升迁的现象。江泽民同志指出:“干部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对他们运用权力的行为就越应当严格监督。现在的问题恰恰在于,在一些领导干部职位上升、权力增大以后,反而不习惯、不愿意受到监督和约束,有些党组织也往往放弃对干部提拔后的监督工作。有的人,正是从自我放纵为所欲为,走上腐化堕落道路,甚至成为犯罪分子的。”(注:中共中央组织部编:《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干部监督》,第31页,党建读物出版社,2000年版。)监督不力的局面在20世纪90年代没有从根本上改观。现实中,地位越高,权力越大,受到的制约和监督越弱。正因为制约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胆大妄为,腐败现象难以避免,腐败频度不断升高。
第三,国民与官员的素质。国民与官员的素质高,腐败频度低;国民与官员的素质低,腐败频度高。20世纪90年代以来,部分官员的低劣思想品质,成为腐败频度高位势的道德基础。当官场腐败蔓延向其它社会阶层时,普通民众也会出现类似不良心态与行为,追求“利益补偿”,加剧了腐败频度高位势的生成。
第四,腐败力量与反腐败力量的较量情况。腐败频度受腐败分子用于腐败行为的谋略、技巧是否“高明”,腐败分子在社会利益和权力格局中所处的位置等条件的影响。若腐败分子多年混迹于官场,掌握乃至控制了国家机器的某些关键环节,熟悉党纪国法,巧于欺骗伪装,善钻政策法律空隙,则腐败力量十分强大,腐败现象会高频发作。腐败力量的组合也是影响腐败频度的一个因素,若腐败分子是分散的个人,则势单力薄,不易形成高频腐败;若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会产生强大的腐败浊流,具有很强的抗打击能力,易形成高频腐败。反腐败力量是制约腐败频度的因素,包括人、财、物及精神勇气的投入与组合。司法、纪检、公安机关物质装备的数量是否充足、质量是否优良,办案经费是否充裕等都会影响反腐败实力。关键问题是要有一个领导坚强,群众基础牢固的反腐队伍。反腐败力量强大,腐败频度低;反腐败力量弱小,腐败频度高。20世纪90年代的腐败现象出现了许多重要特点,如被查处腐败干部的级别相当高,腐败分子抗打击的手段相当高超,发生了大量“窝案”或“串案”等。这一方面清楚地表明,我国20世纪90年代尚没有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同时另一方面也说明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反腐败斗争,不断加强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不断加强反腐败队伍的建设,反腐败的经验越来越丰富。
第五,反腐败方略的设计。这包括对腐败发生的原因的分析和认识是否到位;是否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反腐方略并进行本土转化;是否熟悉历史上的反腐方略并进行现代转换;是否坚定地依靠群众等。反腐败方略的设计合理,腐败频度低,反腐败方略的设计不合理,腐败频度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是,腐败方略的设计受到许多干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学的反腐败方略的设计,不利于遏制高频腐败。
二、测度腐败频度的可行性
长期以来,腐败与反腐败理论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但急需进一步的提高:需要将规范的、定性的研究与实证研究结合起来;需要走向精确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准确地测定腐败频度,才能为反腐败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但是,由于腐败活动的隐秘性,直接测定腐败频度是相当困难的。那么,能不能测定腐败频度?怎样测定腐败频度?这是腐败与反腐败理论研究能否走向精确化和可操作化的关键所在。我们认为,利用间接的方式,通过反腐败频度可以测出腐败频度。反腐败频度是说明反腐败的状态和性质的概念,指的是反腐败的规模、幅度、强度与烈度等。由于反腐败频度是可以通过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数据来测定的,因而使腐败频度的测定成为可能。
第一,利用腐败频度与反腐败频度内在的一致性,通过反腐败频度来测定腐败频度。腐败频度有着自身的演进规律,若腐败现象得不到制止,腐败现象便会迅速扩展,其自我扩张性和自我放大性就会愈来愈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腐败现象蔓延的情况一直难以遏制,与腐败自我扩张性和自我放大性愈来愈强有关。腐败频度演进会引发许多矛盾:如它的反社会性愈来愈强,出现腐败对社会发展进程的阻碍性与社会发展总体前进性趋势的矛盾;它的反政权性愈来愈强,出现腐败对政权统治基础的瓦解功能与以稳固健康运作要求的矛盾;它的非道德性或反道德性愈来愈强,出现腐败对社会风气的毒化作用与特定社会需要的道德基本准则的矛盾。在矛盾冲突中,社会、国家政权、人民不会容忍腐败的蔓延,什么时候有腐败,什么时候一定有反腐败;哪里有腐败,哪里就有反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说,腐败频度与反腐败频度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为我们通过反腐败频度测定腐败频度奠定了基础。
第二,引进腐败被查处的时滞性概念,通过反腐败频度来测定腐败频度。所谓腐败被查处的时滞,也即反腐败的时滞,是指腐败行为从发生到暴露的时间差。确定这一概念,是立足于以下两个基本判断:一是只要有腐败行为,终究会得到查处;二是发生了腐败行为,不会立刻得到查处。腐败行为从发生到查处有一个过程。腐败发生后,反腐败决策指挥中心对腐败现象有一个认识过程,反腐策略的制订、传达、执行、发生实效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腐败被查处的时滞有两种情况:一是腐败额度的时滞期短,甚至趋向于极小。此时的腐败频度等于反腐败频度。二是腐败频度时滞期相当长。在相当长的时间维度中,代表社会意志的反腐败的集体力量一定会战胜腐败的个体力量;腐败查处者的主动性会越来越显示出来,腐败主体的被动性也会越来越明显;反腐败措施越来越得当,腐败分子的防范性越来越脆弱。因而,腐败频度总是要演化为反腐败频度,通过反腐败频度可以得知腐败频度。前时的腐败频度可以通过此时的反腐败频度来测定,此时的腐败频度可以通过此后的反腐败频度来测定。总之,不论腐败的时滞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腐败频度都有可能通过反腐败频度得到测定。
第三,通过引进腐败黑数来间接地测量腐败频度的变化情况。这里所说的“腐败黑数”,是指潜伏的腐败总量的指标估计值,即客观上已经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暴露,尚未被司法和纪律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腐败量。计算腐败黑数有相当大的难度,我们认为,社会领域的现象,是由充满激情的人作为主体参与其中的,难以绝对精确地用数量表达,但可以相对地表示出来。有时,采取模糊的办法,更能准确地得出结果。依据此道理,我们可以引进腐败黑数,给出以下公式:
实际的腐败量=已查获的腐败量+腐败黑数的量
有了上述公式,我们将腐败频度设想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短期中的腐败黑数较大,腐败频度是无法精确地求出的,但可以确定其范围,即腐败频度处于大于反腐败频度的区间。另一种情况是,长期中的腐败黑数趋向于极小,腐败频度等于反腐败频度。如果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来看,在一个巩固的、健康运作的政权中,腐败行为可能隐蔽一段时间,但不会永远不暴露。若干年前属于腐败黑数的活动在当前或未来总是会被追究,这就为测定腐败频度准备了事实前提。当腐败黑数趋向于极小时,腐败黑数可以忽略不计,此时可以有以下公式:
腐败频度=反腐败频度。
如果用Nf表示某一时期的社会中腐败行为发生的频度,Ni表示社会上参与腐败行为的总人数,Qf表示实施腐败行为的总交易额度,n表示腐败行为发生的次数,ω表示腐败或反腐败质量系数,f(w)表示反腐败时滞影响系数,B表示腐败黑数,Af表示反腐败频度,则可以有以下公式:
Nf=ωΣNi·ΣQf·Σn………………………………………………… [1]
Af=ω·ΣNi·ΣQf·Σn-f(w)·B (B>0)…………………………… [2]
B=Nf-Af(B>0)…………………………………………………………… [3]
公式[1]、[2]说明腐败频度和反腐败频度的各自决定因素,公式[3]说明腐败黑数的度量。对上述公式,我们要作以下说明:
第一,尽管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参与腐败活动,公式中的Ni可以指社会各个层级拥有权力的人,Qf可以表示实施腐败行为中的任何交易额度,但腐败主体不可能是一切拥有权力的人,而且级别不同,权钱交易的额度不同,社会影响也不同。本文中的Ni和Qf主要是指县(处)级以上的腐败分子和纪律检察部门规定的大案要案的额度。
第二,腐败频度不仅是一个数量概念,而且还含有质量或强度意义。由于不同时期的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性质与难度不同,所以,不同时期查办出相同数量的腐败分子,并不一定表示腐败频度是相同的。引入表示腐败与反腐败强度的系数ω,主要是指腐败与反腐败性质、难度等。
第三,腐败额度是相关性概念,引入反腐败时滞影响系数f(w),其根据在于腐败行为的发生时间与查处时间不是同步的,存在一个时间差。引入腐败黑数B,其根据在于从短时期来看,查处的腐败行为总是少于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暴露的腐败行为数量就是腐败黑数。引入f(w)和B,能够将腐败频度和反腐败频度联系起来。当f(w)·B=0时,则Af=Nf,腐败频度与反腐败频度统一起来了。
第四,上述公式不仅适用于计算社会总体性腐败频度,而且适用于计算单独的某个部门、某个层级腐败或反腐败的情况。
三、20世纪90年代腐败频度的总体态势
根据1990-1999年的文献资料,我们从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干部的情况,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被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等几项指标来看一下20世纪90年代腐败频度情况,并依此分别绘制图表和曲线图(见图1—图4)并分析。
图1 1988年—199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干部情况(单位:人)
年份县级厅级 省级
1988337(县处级以上)
1989
1579
924
1990
1782
127
4
1991
1470
877
1992
1031
53(厅级以上)
1993
2793
205
6
1994
3528
309
17
1995
4880
429
24
1996
5868
467
23
1997
6585
583
7
1998
5357
410
12
1999
4092
327
17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检察年鉴》(中国检察出版社1987-1998年版)及新华社主办的《瞭望新闻周刊》2000年第5期。
图2 根据图1绘制的1990-1999年处分县级干部曲线图
图3 根据图1绘制的1990-1999年受处分的厅级干部曲线图
图4 根据图1绘制的1990-1999年受处分的省级干部曲线图
几点分析:
第一,除图4受处分省级干部曲线外,其余的曲线有一个惊人的相似:1990年所在区位明显高于1991年,相差悬殊。这表明,进入20世纪90年代时,我国正面对着上一个腐败频度周期波动的减衰期。上一个腐败频度周期波动从1986年起步,1987-1989年上半年以“官倒”为主要形式的腐败得到发展。1989年下半年,中央下决心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告之后,大批腐败分子纷纷自首,腐败暴露率上升,导致1990年反腐败频度剧烈升高。1991-1992年,腐败频度降低,1992年出现反腐败频度的最低点。图3和图4显示,1990-1992年的高层腐败尚不多见。
第二,从1992年开始,腐败频度不断攀高,到1997年达到高峰。图2—图4中曲线的趋势基本一致,时间误差仅为1年左右。受处分的县处级干部曲线在1991-1992年呈下降趋势,但自1992年回升;受处分的厅(局)级干部曲线则自1993年起持续攀高;受处分的省(部)级干部曲线在1990-1993年比较平稳,而到1993年后迅猛上升,上升幅度比县、厅级干部曲线的上升幅度大。检察机关立案的贪污贿赂大案数量也是自1992年起不断增多,到1996年或1997年达到最高点。此时,顶风作案突出,窝案、串案增多,法人的腐败行为,集团的腐败行为增多。
第三,从1996-1997年之后,腐败频度的曲线处于下降期。受处分的县厅级干部曲线在1997年后下降。受处分省部级干部曲线在1993年上升后,到1995年达到最高峰,1996年仍处于相当高的位势。但1996年后迅速下降,1年中由23人下降为7人,回落到了1991的水平。最高检察院于1999年将贿赂、贪污大案标准由3万元提升到5万元,影响到了贪贿大案曲线的走势,使之下降。曲线下降并不是表明实际的腐败频度减轻,因为腐败发生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善,1999年贪贿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不少于1999年以前的同样案值的案件。事实上,1999年立案侦查贪贿5万元以上与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分别比上年增加40%和35%。(注:韩杼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新华月报》,2000年第4期。)
为什么1997年后腐败频度曲线呈下降趋势,我们还可以作出另一个解释:1997年中国的反腐策略发生了一次重大转换,由主要注重查处大案要案(治标),转向在加大查处大要案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从制度建设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标本兼治)。1997年上半年,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为主的党内法规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颁布,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轨道。1997年正处于这一方略实施的适应期,所以,反腐败斗争没有以往那样轰轰烈烈,但比以往更稳健。
第四,受处分的省部级干部曲线较为特殊。该曲线有独特的波动轨迹。1990年、1991年、1993年的曲线轨迹数值分别是4、7、6,最高值与高低值差距仅为3,三年的平均波动值仅为5.7。此段曲线显示出相对平缓的特征。这种特征与当时的政治气氛和腐败力量的加强有关。自从1994年开始,该曲线显示的腐败频度进入一个新阶段,陡然成倍攀升,1994年为17,1995年为24,1996年为23,攀升速度为其它几条曲线所罕见。与其它曲线运动轨迹相比,其不规则处在1997年。其它曲线于该年正处较高位置,而省部级干部曲线则处于20世纪90年代腐败频度的最低点。细究之,会发现1997年的高度为7,仍与处于前一个周期的1993年前的最高年值7相同,再加上该曲线由1997年的7上升为1998年的12和1999年的17,上升幅度很大,估计此间存在着一个腐败黑数。
上述结论是分析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干部情况后得出的,还可以结合检察机关查处的若干类案件的情况对其进行对照和比较。图5—图7是检察机关自办的贪贿、挪用公款、渎职案件的数据和依据该数据绘制的曲线。从中可以发现,整个20世纪90年代的腐败频度情况是:1990-1992年承接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腐败频度变动情况,1990年、1991年腐败频度渐次下降,1992年腐败频度最低。1992-1997年一直处于上升阶段,而自1997年始,腐败频度曲线处于下降期。除了下降期稍微提前外,其它特点与我们根据1990-199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省厅县三级干部情况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图5 1990-1997年检察机关查处的若干类案件的情况
资料来源:1987-1998年《中国检察年鉴》(中国方正出版社1988-1999年版)。
图6 根据图5绘制的1990-1997年检察机关自办贪污案件曲线图
图7 根据图5绘制的1990-1997年检察机关自办受贿案件曲线图
四、腐败频度的周期波动
就某一特定时期而言,腐败频度可能是相当稳定的。由于受历史的、现实的、政治的、文化的、经济的等因素的影响,腐败频度又可能是不稳定的,存在着波动。在某种情况下,甚至会出现剧烈的波动。
腐败频度是一个指标体系,不是孤立的一个指标。为了准确地判断该年度的腐败频度,就应尽量多地比较若干个指标。我们可以依据不同的需要来设计不同的腐败频度,如可以将县处级干部作为研究对象,看其腐败频度及其波动情况。同理,可以将厅局级或省部级干部为考察对象,也可将大案要案作为考察对象,还可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不正之风或腐败情况纳入研究范围。既可以抽取单项指标,也可以比较多项指标。本节选取的是县处级以上干部为考察对象。为了反映不同年份的腐败频度的变动,有必要引入腐败频度的波动周期概念。考察腐败势态会发现,有些时期的腐败频度波动呈周期状。周期有长有短,有的可在一年内生成,有的需若干年。在一个较长的周期中,可以含有几个短周期。
总的说来,我国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处于一个腐败频度的长波动中,含有若干不同的高峰期与低峰期,构成若干短周期波动。每一个周期都含有波幅、波高、波动的深度、波动的平均位势、波动的扩张长度与衰减长度等。下面,我们以1989年的数值为基数,测算20世纪90年代各年度被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的相对数量,观察这十年腐败频度的周期波动情况。有必要说明的是,由于1990年处于1988-1992年这一短周期之中,在分析1990-1999年中国腐败频度时,必然涉及1988年和1989年的腐败频度情况。
图8 90年代被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
年份 绝对值(人)
相对值
1988 1940.22
1989 8751
1990 1188
1.36
1991 9241.056
1992 5870.67
1993 1037
1.19
1994 1915
2.19
1995 2262
2.59
1996 2699
3.08
1997 2577
2.95
1998 1820
2.08
1999 2200
2.51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2000年在全国人大上的报告、《中国检察年鉴(1987-1998)》(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1998年版)、《中国法律年鉴》(1988-1998)。
图9 根据图8中的绝对值绘制的曲线图
图10 根据图8中的相对值而绘制的曲线图
第一,腐败频度波动周期的幅度(波幅)。腐败频度的波动幅度是指每个波动周期内腐败频度高低波动的离差。其计算方法是计算每个波动期内的腐败频度的波峰与波谷的落差。波谷取腐败频度最低的年份,波峰取腐败频度最高的年份。如1988-1992年这一个周期的波谷(最低点)是0.22,波峰(最高点)是1.36,该周期的波动幅度为1.14。1992-1998年这一周期的波谷(最低点)是0.67,波峰(最高点)是3.08,该周期的波动幅度为2.41。
第二,腐败频度波动周期的高度(峰位)。它是指每个腐败频度波动周期的最高点,也就是每个周期内波峰年份的最高值。从图8—图10可看出,第一个周期最高年份为1990年,该年的腐败频度为1.36,第二个周期腐败频度的最高值是1996年,为3.08。1.36和3.08分别是这两个周期的波动高度。后者比前者高出1.72,说明20世纪90年代的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反腐败的力度也在增强,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逐步升级,越来越激烈。
第三,腐败频度周期波动的深度。波动的深度是指每个周期内波谷年份的数值。从图8—图10可以看出,第一个周期中的波谷年份1988年为0.22,1992年为0.67,这两年的平均值为0.445。第二个周期也有两个波谷年份即1992年(0.67)与1998年(2.08),两者平均值为1.38。两个周期的波谷平均值相差0.935,同时,第二个周期的最低波谷(1992年的0.67)比第一个周期中的最低波谷(1988年的0.22)多出0.45,这表明第二个腐败周期的起点仍处在高位势,腐败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波动的深度与高度有助于考察周期波动的性质。上面两个周期的最低波谷与最高峰位逐渐上升的情况反映了腐败的升级,为增长型波动。此时,波谷随时间的推移而递增,甚至可能出现后一个周期的波谷比前一个周期的波峰还要高的情况。第一个周期的两个波谷是1988年的0.22,1992年的0.67。但第二个周期的波谷年1998年为2.08,这个谷位数值不但高出前一周期的谷位数值,甚至高于第一个周期的波峰年1990年的1.36,这表明该周期的性质是增长型周期。这一方面说明腐败越来越猖獗,反腐败的斗争依然十分严峻,另一方面说明反腐败的力度较大,腐败分子遭到沉重打击。假设1992年到1997年周期中的波谷和波峰所在区位低于1988年到1992年周期的波谷和波峰,那么,这一波动为减弱型波动,说明通过打击,某种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的上升势头。
第四,腐败频度波动的平均位势。它是指每个周期内各年份的腐败频度周期波动数值的平均值。由上述两个周期来看,1988年到1992年的平均值为0.86,1992年到1998年的平均值为2.11,说明腐败频度周期波动的平均位势逐渐升高,第二个周期的波动幅度较大。
第五,腐败频度波动的扩张长度与衰减长度。这是指每个周期内扩张期与衰减期的时间长度。1988年到1992年的扩张期为2年,1992年到1998年的扩张期为5年,后一个周期的扩张长度是前一个周期的2.5倍,表明第二个周期比第一个周期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更加严峻与激烈。在第一个周期内由波峰下降到波谷的衰减期为2年时间,扩张期与衰减期之比为1:1,第二个周期由波峰下降到波谷仅用了1年时间,扩张期与衰减期之比为5:1,这表明该周期的反腐力度虽然加强,抓获的腐败分子与揭露的腐败案件较多,但腐败频度仍处于高位势,说明反腐败斗争任务仍然艰巨,已取得的反腐败成果仍需巩固,要预防腐败势头迅猛反弹。事实上,1999年腐败频度迅猛上升达2.51,在十年中属于较高值。
五、腐败频度的特点
腐败频度的演进有其特殊的强弱规律:一是呈几何级数的方式增强或减弱;二是腐败频度的强弱取决于反腐败力量是否强大,两者呈反相关关系;三是取决于社会系统的综合因素是否共同发挥作用。根据上面的图表,我们可以得出20世纪90年代腐败频度的特点:
第一,谷位峰位逐渐升高。两个周期中有三个谷位年份,分别是1988年的0.22,1992年的0.67,1998年的2.08,后一个谷位分别是前一个谷位的3.05倍、3.10倍。其增加值已不是几个百分点的问题,呈现出若干倍的快速增长势态。不仅如此,1998年波谷为2.08,比第一个周期的波峰年1990年的1.36还高0.72。波峰也呈现这样的特点,第一个周期的波峰在1990年为1.36,第二个周期的波峰年1996年是3.08,后者是前者的2.26倍。呈现这样的特点,一个重要原因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原有的结构秩序基础被动摇,新的社会结构及其控制系统尚未完全发挥作用,腐败在各个领域泛滥起来。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党反腐败的决心更加坚决,反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报告,号召党员干部首先是高中级干部,要带头并带领群众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自1993年起,中纪委几乎每年都要召开全体会议,其中1994年和1996年每年召开2次,而1997年则召开3次,研究腐败发生的事态,制订一系列反腐败方略,其频度为过去所罕见。这些会议提出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具体措施,并在实践中发挥了作用,查处了大批腐败分子,所以,第二个周期腐败频度曲线的平均位势高于第一个周期腐败频度曲线的平均位势。
第二,扩展期增长,衰减期缩短。在第一个周期中,从1988年到1990年,腐败相对值上升了2.58,年均1.29,高于后一个周期的年均值,曲线显示的斜率较大。1989年比1988年上升0.78,1990年比1989年上升0.36;而1991年比1990年上升-0.304,1992年比1991年上升-0.386,1988年到1990年的2年是增长期,1990年到1992年的2年是衰减期,增长期与衰减期之比为1:1。在增长期内,年均上升0.57,在衰减期内,年均下降0.345。增长期内的年均上升值大于衰减期内的年均下降值,曲线轨迹显示出上升迅猛,下降缓慢的特征。
第一个周期的扩展期为2年,第二个周期扩张期为5年。第二个周期扩张期大于第一个周期的扩展期,前者比整个第一周期的总长度还长一年。第二个周期在扩张时,跳跃性不大,变动数值如下:1993年比1992年上升0.63,1994年比1993年上升0.89,1995年比1994年上升0.4,1996年比1995年上升0.99,1997年比1996年上升-0.13,1998年比1997年上升-0.87,1999年比1998年上升-0.43。第二个周期扩张期中的1992年到1997年,共上升了2.28,年均上升0.46,除了1996年比1995年以及1998年比1997年变动幅度较大外,其余各年份的变动均未超过1,所以,在图上显示出渐次升高或渐次下降的曲线。这表明自1992年到1997年反腐败斗争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局面,反腐败斗争进入扎实、稳健的阶段。
衰减期缩短。第一个周期的扩张期与衰减期之比为1:1,而第二个周期的扩张期衰减期之比是5:1。就绝对值而言,第一个周期的衰减期是2年,第二个周期的衰减期为1年,后者大于前者,是前者的两倍,显示出衰减期缩短的特征,说明腐败频度向高位势反弹的力度大。也就是说,1989年和1990年打击腐败的力度大,对腐败分子的震慑力强,而1995年和1997年的反腐败斗争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抓到的腐败分子也很多,但是,腐败分子来势汹汹,在1995年的猛烈打击后,经过短暂的收敛,又迅速反扑,以高出以往任何年份的规模大肆腐败。
六、腐败频度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正相关性
我们认为,腐败频度波动与社会经济发展存在着正相关关系。
图11 据图2—图10绘制的腐败频度示意图
图12 1990-1999年中国国民生产总值年增长曲线图
资料来源:《1999年中国经济年鉴》(中国经济年鉴社出版,1999年10月版)
分析图11可知,整个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腐败频度波动存在一个曲线型的周期,1990年处于20世纪80年代末产生的腐败频度波动周期的衰减期,1991-1992年为90年代波动周期的起步期,1992-1996年为波动上升期,1996-1997年为波动高峰期,1997年后为波动下降期,1998年进入新一轮频度波动酝酿期。
1990年到1992年间除商品市场这一领域外,各领域的市场化变动幅度不大,其中农业市场自1990年到1992年市场化变动幅度不超过2%;房地产市场化情况与农业市场相似。但1992年以后,各领域的市场化进程显著加快,农业市场由1992年的50.5%猛增到1993年、1997年的58.8%、66.0%。房地产市场化由1992年21.9%猛增到1993年、1997年的28.9%、40.0%。
对比图11和图12,可以看出,二者有内在的一致性,1992年为转折点。此前,不论是腐败频度曲线还是市场化进程,都呈现进展缓慢的势头。此后,不论是腐败频度曲线还是市场化进程,都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由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一个假设:20世纪90年代的腐败频度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正相关关系。
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经济发展速度又是衡量经济发展的天然尺度,那么经济发展速度(我们用国民生产总值年增长率来表示)与腐败频度是否存在正相关性?对比图11与图12,发现二者的峰—谷年值差距达4年左右。我们认为,这种峰—谷年值的差别不但不能推翻反而证明了我们关于社会经济发展与腐败频度正相关性的假设。
第一,客观的反腐败频度存在时滞性,腐败主体从腐败意识出现到腐败行为产生有一个过程,而从腐败行为的发生到被查处需要一段时间。时滞究竟有多长?这是一个实证性很强的问题,有的腐败行为1-2年便可侦破,而有的则可能3-5年,甚至更长。图13显示了一些典型案件从发案到查处的时滞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有的腐败行为的时滞期相当长。图11是根据被查办的案件或被给予处分的情况得出的,准确地说,这是反腐败频度波动曲线。若在图11中引入3-5年的时滞期,则1992年—1997年的曲线峰—谷轨迹与图12就十分相似了。
图13 部分著名腐败案件一览表
资料来源:中纪委研究室编:《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检察工作资料库》(1993-1994年,1995-1996年),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1997年版。
第二,国外的一些学者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腐败频度周期波动正相关关系做过研究。亨廷顿在《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将腐败与现代化联系起来(注: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译本,第60-62页,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亨氏的说法,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我国,但内含一个启示:社会结构激烈变动,社会秩序遭到严重毁坏时,腐败较容易产生。郝雨凡引入“公共秩序体系”(system of public order)理论,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腐败现象进行透视,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新游戏规则没有到位,社会关系尚未理清而处于模糊状态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家和官员创造“规则”谋取私利(注:郝雨凡:《腐败与公共秩序体系的建立》,《中国社会科学辑刊》,1995年春季号。)。
第三,中国高层领导认识到20世纪90年代社会经济发展与腐败频度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尉健行在1994年2月25日的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指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必然涉及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必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矛盾,也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人,趁改革措施出台之机,钻法规制度、监督管理一时还不健全、不完善的空子,违法违纪谋取私利。”(注:中纪委研究室编:《深入持久反腐败——中纪委三次全会专辑》,第16页,中国方正出版社,1994年版。)这说明中国高层领导将中国现阶段的腐败看作是社会高速发展过程中的秩序缝隙间发生的腐败。
第四,中国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发展历程也印证了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与腐败频度波动的正相关关系。1990-1992年国家发挥重塑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能力。但1992年到1993年下半年,“改革等于放权,深化改革等于进一步放权;调控等于僵化,加强调控等于顽固不化”的思维定势有所发展,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遭到削弱,一度出现有令不行、政令不通的现象。不少地方官员趁国家尚未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任务之机,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从个人及家族的私利出发,瓜分社会利益。1993年、1994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速达14.2%、13.5%,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正是在这时,个别人疯狂追逐私利,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猛烈冲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运行出现了“四高两乱”的现象,即高投资、高投放、高物价、高进口与金融秩序混乱、生产资料市场秩序混乱。所有这些,都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机会。
七、高频腐败与反腐败的局面在2010年前不会得到根本改变
考察20世纪90年代腐败频度情况可知,反腐败斗争已取得成效,但腐败频度与反腐败频度仍在高区位运行。如不出现特殊情况,这种势态至少在2010年前不会根本扭转。
第一,2010年前,我们将一直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时期,影响腐败频度的某些因素朝着加剧腐败现象产生的方向发展,决定了其间的腐败频度将一直处于高位势。2000-2010年间,经过改革开放20年所形成的规则、体制、制度需要一个较长的适应期,社会公共秩序体系尚不能实现完全的良性运作,存在着大量的秩序缝隙或制度漏洞。
第二,影响反腐败的因素出现了有利于增强反腐败频度的新变化,腐败分子将会被大量查处,使反腐败频度上升。这些因素包括:第一,反腐败动力明显增强。目前,反腐败几乎成了全社会的共识。党的十五大将反腐败斗争定性为一场决定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峻的政治斗争。2000年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与新华社《半月谈》杂志社联合进行一次对不同科学领域专家的调查,表明腐败已成为中国头号社会问题。这与1999年底中央党校社会发展研究所对在校的部分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学员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相一致,这显示了社会各界有强烈的反腐败愿望,反腐败有强大的动力资源。第二,我国逐步形成比较成熟、完善的反腐方略,既注意学习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学习积累了对付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经验较丰富的国家的反腐设计,并加以本土转换,又注意借鉴历史上的反腐败方略并进行现代转换。第三,未来十年里,将有大批腐败分子被查处,不仅包括2000年后作案的腐败分子,还包括20世纪90年代作案的腐败分子。这些因素将增强2000-2010年的反腐败频度。
第三,在国内外局势不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下,2000-2010年的腐败频度曲线图不会出现1988-1990年那样跳跃式增长的势态,而将是一条较为平滑的在高位势渐次上升或下降的曲线。这是因为,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反腐败斗争实践,我们已经找到一条较为稳健的反腐败方略,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将纳入制度化轨道。除了个别指标外,大部分指标将稳步增长或缓慢下降,使腐败频度曲线呈平滑状。我们并不排除我党根据反腐败的客观情况对反腐败的方略作些微调的可能。2000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律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定下了从严治党的反腐基调。可以预料,在新世纪之初,反腐败频度将呈快速上升趋势,但受到稳健反腐方略的影响,不大可能出现急剧跳跃式的上升势头。
第四,腐败现象在数量上增长的同时,性质上将恶性发展,腐败分子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和疯狂性,腐败频度升级。自从1998年之后,反腐败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中央高层及人民群众普遍认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这是因为20世纪90年代末,腐败分子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和疯狂性。以贪贿案为例,20世纪80年代以前用以送礼的主要是烟酒土特产品,高档电器与家具便属“重型武器”,贪污十几万元,便属于轰动一时的重大案件。而到20世纪90年代末,几千万、数亿元的案子已不鲜见。腐败程度升级还表现在团伙性,涉案人员很多,不断出现“串案”、“窝案”、“案中案”。随着20世纪90年代的恶性腐败案件在2000年以后的暴露,增加了今后查处恶性腐败现象的数量。腐败现象的自我扩张性决定了贪贿者将在新世纪里变本加厉。所以,2000-2010年间,中国的腐败频度与反腐败频度仍将处于较高位势。
八、争取走出腐败高频期
选择什么样的反腐败方略,是能否成功遏制腐败蔓延的关键。我们认为,在设计反腐败方略时,应注意两点,一是要严惩腐败分子;二是要制订合乎国情和腐败发生原因的社会系统性反腐败方略。
有人认为,重刑严惩腐败分子是治标之策,要抛弃重刑主义。(注:刘守芬等:《制度反腐败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但我们认为,严惩是设计反腐败方略的前提。历史证明,严惩是打击腐败分子嚣张气焰的有效办法。新中国建国初期,各级政府中也出现了一批贪脏枉法、营私舞弊的腐败分子。毛泽东下了决心:“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直至枪毙一批最严重的贪污犯,才能解决问题。”“大贪污犯是人民的敌人,……故应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将他们肃清,而不应有丝毫的留恋或同情。”(注:《毛泽东全集》,第6卷,第190-195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在处理刘青山、张子善一案时,有的同志认为应当给他们一个改造的机会。毛泽东说:正是因为他们两个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第152页,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讲话时说: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为什么不可以依法判死刑?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3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20世纪90年代,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有的情况还相当严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惩办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据2000年第1期的《半月谈》杂志反映,读者对该杀而不杀的腐败分子以“死缓”了之的情况很不满意:“这一缓,往往最终变成了追而不究。非但起不到打击腐败的作用,对某些腐败分子反而产生暗示和鼓励,更严重地挫伤了百姓对反腐败的信心。”
严惩的主要功能在于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尚需社会系统性腐败措施加以配合。
第一,按照社会系统性反腐方略的要求,应将具体的腐败过程进行系统性透视,在腐败意识层面加强防范。目前,流传着一种观点:反腐败不必进行思想教育,而只在制度层面作工作便可。这种主张的不足在于没有将反腐败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我们认为,从宏观上讲,反腐败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从微观上讲,每一个具体的腐败过程也是一个系统,由腐败意识、腐败行为、腐败后果这三个要件组成。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很多人极容易在思想上沾染腐败意识的毒素,为腐败行为的发生准备思想基础。极其严重的腐败行为往往源于最初微弱的腐败意识。可见,沾染上腐败意识是走上腐败深渊的第一步。遏制腐败,就要将腐败看做包括腐败意识在内的一个完整的系统过程,加强防范腐败意识的产生,积极致力于限制和尽可能消除腐败意识产生的社会条件。
第二,按照社会系统性反腐方略的要求,任何改革方案都必须有与之配套的反腐方略。社会系统性反腐方略要求不仅仅在改革措施实施之后,通过对腐败分子钻政策空隙的后果予以惩罚的方法来反腐败,而且更要在设计改革方案和实施改革措施之前,充分研究所制订或出台的这些政策、法律、规范可能出现的各种漏洞和可能被腐败力量所乘的空隙,并针对这些漏洞与空隙进行预警性设计,作为整体改革方案的一部分,一并宣布。这是未雨绸缪式的社会系统性反腐方略系统。要成功地设计它,需要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形成正确的思路,需要事先将古今中外的大量的案例拿来分析,搞清楚社会改革背景基本相同的某一类改革措施所导致的腐败现象,预测腐败分子最可能采用的手段,最可能发生腐败的区域、行业,最可能成为腐败主体的人员等。改革措施出台后,及时追综观察研究,及时发现反映新情况、新动向的案例,加紧研究制订新的反腐措施,不失时机地根据反腐第一线的动态补充修正以往的反腐设计。
第三,按照社会系统性反腐方略的要求,应从官员与非官员互动的视角设计反腐方略。首先考察社会系统中的官员与民众的反腐败互动。人民群众是中国共产党反腐败工作的依靠力量和动力源泉。他们是腐败现象的直接受害者,具有反腐败斗争的高度责任感。当前,政府与民众反腐败的互动出现若干问题,群众的反腐斗争有两种个别倾向值得密切注意,一是消极反腐倾向;二是偏激反腐倾向。造成前一种个别倾向的原因,主要是群众反腐败斗争的渠道不宽不畅。不宽,指一些地方群众参与反腐斗争的手段单一;不畅,是指渠道有限,参与者有限,参与者往往限于直接受害者。举报制度缺少安全感与信任感,有些领导把群众的检举信泄露给被检举人,致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这虽然是极个别情况,但严重地挫伤了广大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要充分发动、组织群众的反腐败行动,保护他们的反腐败积极性。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地方出现了偏激的反腐败斗争方式。因村官、乡官腐败引发的群众集体上访,情绪激昂,冲击地方党政机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出现,甚至发生爆炸杀人等恶性事件。以暴制暴的反腐败斗争方式是反腐系统出现障碍的表现,是政府与群众互动失败所导致的悲剧。政府官员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关系,有第二个层面,即政府官员与行贿者的腐败互动。目前,一提起腐败就是指官员的腐败。以此观念设计出的反腐败方案,注意了腐败发生的高发群体,有利于重点实施监控或打击。但系统性反腐方略不仅仅打击官员腐败,防范行贿者与受贿者共生,是新世纪反腐败斗争实践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中有专门对付行贿者的条款,从查办案件的实际来看,存在着重视查处收贿索贿的贪官而轻视甚至无视行贿者存在的倾向。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惩治腐败的斗争中,在依法惩处受贿官员的同时,决不能放过对行贿者的依法追究,以便使法律得到切实有效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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