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运行中的两个难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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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是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产生、试点、推广的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初创阶段,由于新旧体制形成的强烈反差,使股份合作制的优势得到极大展示。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予以审视,其矛盾和问题也逐步暴露,特别是围绕产权所有、管理机构、建设发展,其间的问题已日益形成当前股份合作制运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且在较大程度上已违背了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初衷。通观股份合作制运作的全貌,当前突出的是以下两大难题:

难题之一:产权模糊,归属不清。产权清晰,投资主体明确是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原则。从全国各地股份合作制的运作看,对企业产权实行股份化设置,从构成上看,有个人股、集体股、联社股。从比重上看,个人股普遍占企业总股本的10%~20%,集体股60%~70%。问题的症结就恰好出在人们看似合理的,且占企业产权绝大份额的集体股上。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产权清晰,其含义是产权主体必须明确其出资人,亦即产权主体必须实现人格化。而以代表企业产权主体的集体股,其产权具体的出资人缺位、产权归属模糊。回顾股份合作制的实施,集体股的设置,是基于以下观点而产生的:其一为劳动者不出资就不得拥有产权;其二,企业积累即公共积累,公共积累即公有财产,对此分割将动摇公有制;其三,企业积累中包含国家减税让利,当属公有;其四,现代“红眼病”在改制中的作用。很显然,由合作化过渡到现在,大凡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资产规模早已今非昔比,对停滞发展的小企业,将产权全部分割到劳动者上,人们不会强烈反对。自生自灭是集体企业的天性,对成百上千万元的集体资产,能够完成分割吗?这些理由使之成为集体股产生乃至合法化、法律化的依据。对上述论调,笔者认为有必要作以下探讨。

——劳动者不出资就真的不得拥有企业产权?从我国城镇集体企业发展看,几乎所有企业都是在合作化时建立的(不含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与国有企业相比,集体积累在一定程度上是分配体制所作出的贡献。众所周知,作为“二全民”的集体企业,其分配福利制度长期受国家政策调控,执行上完全以“参照”实施,但参照的结果是低于国有企业,这种状况迄今仍在一些地区存在。以自贡轻工全民和集体企业为例,在国有企业整体效益低于集体企业的情况下,1997年全民职工人均收入为集体企业职工人均收入的1.2倍。它反过来表明, 集体企业职工以长期的低工资为代价,将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额以企业留利形式投入到企业的再生产中,进而形成积累,在明晰产权中,职工应以个人名义占有本属自己的资产。

——从资本的原始投入出发,企业积累因由劳动者出资合作并由劳动者创造,应以个人名义占用。从资产属性原则看,企业的积累源于原始投入,且属同一劳动群体劳动实现,以劳动者个人名义占有理所当然。共有变“公有”,是对劳动者劳动成果的极大侵害,正本清源,还劳动者创造的财产,不能以动摇公有制为由而堂而皇之地阻碍。

——国家减税让利形成的积累,应由劳动者占有。其理由应视为集体企业职工为承担政府职能而获得的补偿。长期以来,国家在明确企业义务上,国有与集体企业差别甚小,从就业、税收等诸多方面,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一道,完全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在一些地方如税收较之国有企业,改革前集体企业所得税高达55%,与此同时,国家对企业义务上,全民与集体反差甚大。因此,一定或个别时期国家出台的减税让利政策,是政府为解决社会问题应支付的必要代价,就如同近年来国家为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在诸多政策上给予优惠,其结果并不因个体经济壮大而改变经济性质一样。

对占企业产权绝大部分的集体股,应该且可以分割量化到劳动者身上,使劳动者完全拥有终极所有权,否则,产权主体缺位,资产无人负责的状况将难以改变,企业亦难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特别是表现在实践中,集体股的设置已产生较大危害:一是严重阻碍政企分开。由于集体股的终极所有者缺位,就为有关部门借维护集体利益干涉企业提供了条件,使企业难以摆脱“二全民”的桎梏。二是资产失去保护。从股份制的机理出发,按股负盈亏是它的最基本原则,由于集体股无真正意义的所有者,致使同股不同利的状况严重。盈利时,企业通过种种方式使个人股利远高于集体股,亏损时,企业千方百计也要保住与银行同期利息相当的个人股股息,将资产的损失转嫁到无人负责的集体股上。

难题之二:管理梗阻,发展受限。实行股份制,企业运作的目标是通过资产多元化的结构,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通过法人治理,实现资产的增值。股份合作制的创立基点也正是通过股份的设置和资产的人格化进而实现管理的现代化。然而,与人们良好愿望所得出的结果相反,现行股份合作制由于受到前述难点致命的制约,管理梗阻、机制不活、发展受限又相继成为企业经营上的第二大难点。从自贡轻工推行股份合作制的五家企业看,管理、效益、素质真正全面提高的太少,多数仍停留在改制前的水平上。据有关资料对一些地区推行股份合作制所作的调查分析、报道,其结果与自贡轻工一致。表明现行股份合作制本身的确存在诸多缺陷。

——从领导体制上看,企业法人代表的产生,由于集体股占绝大优势,使其在单个劳动者或股东中,按资产所有,按股权多寡产生经营者的原则丧失。由于无人能成为集体股的真正代表,实践中,集体股的所有权代表自然的由股东共同承担向主管部门转移,经营者最终的决定权亦由职工作主向主管部门转移,这就与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政企分开原则相悖,其结果促使经营者本应向股东负责转而向上级负责。领导体制的回归,使企业的经营方式、运作效率的提高由原来的制度制衡向严重依赖经营者自身的素质、品德上倾斜,其结果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从管理机制上看,一般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层面及机构的设置均包括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它们互相制衡,各司其职,通过各自努力,实现企业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然而,实际中企业要实现上述目标,难度较大。表现在决策上,由于职工以其股东身份人人参与决策,在实行一人一票制的原则下,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难以实现;机构设置上,上述各机构是股份合作制必须设立的,若采取一人兼多职或机构职能合并,将增大管理难度,有违管理原则;反过来,将导致人浮于事,使管理成本增加;在向专家治理过渡上,由于股份合作制所具有的阻滞人员流动的特性(一般企业规定要带资入股方能进企业),使其过渡步伐缓慢,靠企业自身培养将更是杯水车薪。

——从激励机制上看,实行股份合作制,实现职工对企业产权的占有,继而促使职工通过自身身份的变化,全心全意将企业资产视作个人资产,将企业经营当作自己的企业进行经营,是股份合作制在调动职工积极性上有别于其他企业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但从实际的运作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积极性并未因改制而真正调动起来。究其原因:首先,因企业产权反映在单个劳动者或股东上的份额极其微小,无助于调动职工为维护自身财产的微弱利益进而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其次,由于职工难以窥测对其构成产权主体集体股的终极所有权占有的期限,在企业由原体制向股份合作制过渡后,改革前后的差异导致的身份的更变,亦未形成足以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强大动力;再次,从实行“量化”办法看,将部分集体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头上,实行收益权与所有权分离,即职工只具有分红权,职工调出、退休或死亡,量化股权由企业收回,这种做法在侵害原始股东以及退休职工(多数企业只对在职职工进行量化)利益的情况下,其动力也仅限于企业经营必须盈利的条件上,一旦亏损,量化股权也真正成为“虚股”。

——从流动发展看,资本与劳动力的滞留化甚为严重,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从资本的流动看,与股份公司相比,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非上市流通,职工个人股也严格局限在企业内部转移,加之构成企业产权主体的非个人股是集体股,庞大的集体股的存在,必然影响其他投资者入股的积极性,为企业产权的转让、重组设置了巨大障碍;从劳动力流动看,原有职工作为企业股东,退出企业,将放弃对企业产权占有的权利,利益驱使最终导致职工滞留企业;新进人员因受带资入股的影响,在选择时必慎之又慎,其结果是在劳动力随市场变化和生产波动而为企业吐纳趋于终止时,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对企业行为的调节也随之失灵。资本和劳动力的滞留,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行为非市场化,企业发展由此将受到较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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