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合筹资与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动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动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43(2009)12-0040-03
1 资料来源
数据来源于国家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统计手册》,数据截至2007年6月30日。按地理及经济状况,将全国31个省(区、市)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3个地区。其中,东部地区9个省(区、市),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中部地区10个省(区、市),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海南;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2 结果与分析
2.1 参合情况的动态变化
截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达到2 429个,占全国的84.87%,参合人口为7.20亿,参合率为85.87%。全国31个省(区、市)中,参合率最高的是江苏省(99.05%),最低的是重庆市(76.88%)。
从全国看,合作医疗自开展以来参合率稳步上升,由开展之初的75.20%上升到2007年上半年的85.87%;从地区看,东部地区的参合率稳步上升,2005、2006和2007年的参合率分别比前1年上升4.27、2.73和7.31个百分点;中部和西部地区2005年的参合率较2004年有所下降,分别下降了3.36和5.60个百分点,2006年参合率上升幅度较大,较2005年分别上升8.72和8.63个百分点,2007年稳步上升,分别上升了3.71和6.24个百分点(表1)。
从启动时间来看,第1批和第3批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多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分别占当年新启动县(市、区)总数的69.97%和70.89%;第2批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多集中在东部地区,占当年新启动县(市、区)总数的68.12%;第4批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绝大部分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占当年新启动县(市、区)总数的92.43%(表2)。
从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数量来看,2006年和2007年数量增加较快,较前1年分别增加了773和978个县(市、区),占当年合作医疗县(市、区)总数的53.27%和40.26%。
从覆盖面来看,2007年东部地区有634个县(市、区)开展合作医疗,占东部地区县(市、区)总数的90.96%,已基本覆盖东部地区农业人口[1];中西部地区有1 795个县(市、区)开展合作医疗,占中西部县(市、区)总数的82.91%。
2.2 合作医疗筹资情况的动态变化
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合作医疗自开展之初即规定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从2003年起中央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平均每年每人补助10元,中西部地区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资助总额不低于每年每人10元,东部地区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资助总额应争取达到20元[2]。2006年调整筹资标准,规定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由每年每人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3]。
从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总额来看,合作医疗自开展以来筹资总额逐年上升,2007年上半年,全国合作医疗基金本年度已达241.47亿元,为2003-2004年筹资总额(40.29亿元)的5.99倍(图1)。
图1 全国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情况
从图1可以看出,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2006年上升幅度最大,农民个人筹资总额稳步增长。2007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之所以呈下降趋势是因为图中数据为中央财政补助已到位资金14.70亿元(中央财政实际拨付93.97亿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为12.90%;2007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已到位130.80亿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为62.71%。
图2为合作医疗开展以来的基金来源构成情况。从财政补助的比重来看,合作医疗自开展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所占筹资总额的比重不断增加,以2006年最为明显。2003-2004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占筹资总额的55.30%,2005年为56.20%,2006年为70.45%,2007上半年为60.26%。从农民个人缴费的比重来看,合作医疗自开展以来,农民个人缴费所占筹资总额的比重趋于平缓,2006年略有下降。2003-2004年农民个人缴费占筹资总额的30.63%,2005年为38.13%,2006年为27.16%,2007上半年为38.08%。
从人均筹资构成情况来看,2006年中央财政人均补助水平显著提升,是2005年的2.44倍:2003-2005年地方财政人均补助在20.00元左右,2006年上升到人均26.29元:2003-2006年总体人均筹资在50.00元左右,农民个人人均缴费在15.00元左右(表3)。
2.3 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情况的动态变化
合作医疗的基金支出主要包括住院补偿支出、门诊补偿支出、体检支出和风险基金支出。自合作医疗开展以来,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所占的比例逐年增长,由2003年的66.62%上升到了2007年上半年的82.53%(图3)。
由于住院补偿支出占基金支出的最大份额,本文重点从住院补偿的角度来分析参合农民的补偿受益情况(表4)。
从次均住院费用来看,2005年的全国次均住院费用最高,为3 343.88元,2006年大幅度下降,比2004年同期下降569.34元,下降了17.03%,2007年上半年为2 550.13元,比2006年下降了8.09%。
从次均住院补偿费用来看,2005年的全国次均住院补偿费用为782.86元,较2004年增长87.64元,增长了12.61%。分地区来看,东部地区的次均住院补偿费用稳定增长,中部和西部地区的次均住院补偿费用以2006年增长较为明显,分别比2005年同期增长24.13%和4.41%,2007年上半年继续增长,分别较2006年增长3.90%和5.86%。
从实际住院补偿比来看,2005年略有下降,2006年大幅度增长,2007年上半年继续增长。
3 讨论与建议
3.1 合作医疗稳步推进,实现全面覆盖不能重“量”轻“质”
合作医疗自开展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参合率逐年提升。下一步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多在地理环境恶劣的偏远地带,交通不便,基础薄弱,农业人口众多,经济落后,管理和服务能力薄弱,开展合作医疗的任务艰巨。国家卫生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特别对老、少、边、穷县(市、区)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确保这些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启动,实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覆盖。”
所以对合作医疗的全面覆盖工作应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国家和各地应加大对这部分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新农合制度的稳步发展;另一方面,不应盲目追求覆盖面的扩大与参合率的提高,在“扩面”的同时应高度重视“质量”问题,总结合作医疗开展以来的经验和教训,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合作医疗补偿模式,进一步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
3.2 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各级财政拨款及时足额到位
中央政府对农民看病给予财政补助,这是建国以来的第1次,是合作医疗制度获得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条件[4]。合作医疗开展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财力的增强,中央和地方财政可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补助金额,推动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稳定发展。国家卫生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40元给予补助,并对东部省份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划单列市和农业人口低于50%的市辖区也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
政府对筹资负有明确的经济责任是合作医疗制度超越旧的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之处”。如果各级财政补助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不仅降低筹资水平,影响农民受益面,而且也会留下“失信于民”的不好印象。2007年进一步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规定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省财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到位工作,严格遵循国家对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规定,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保证新农合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3 增强农民对合作医疗的认识,提高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水平,进一步提高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
合作医疗作为一种互助共济制度,农民参加的人数越多,筹资水平越高,社会化程度越高,其对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功能就越强。合作医疗自开展以来,农民总体人均筹资额在50元左右,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在15元左右,相关研究表明,参合率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的关联性不大[6,7],对目前农民的经济水平而言,每年每人交10~20元并不是一件难事,农民对合作医疗的认识是影响参合率的主要因素[8]。各地应从实际出发,落实好筹资政策,进一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向农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实施合作医疗的方针和政策,增强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坚定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的信心,使其积极主动参合,自觉履行缴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