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机制能否保障主体自由和交易公平?_社会经济学论文

市场机制能否保障主体自由和交易公平?_社会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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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50(2010)05-0018-08

一、前言

自古希腊兴起自然法哲学思潮以来,西方社会就被深深地打上了自然主义的思维烙印;特别是,启蒙运动重新掀起理性的膜拜之后,西方学术界就极力模仿物理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路线来改造社会科学。显然,正是基于自然主义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将物理学视为自身发展的方向,并大肆应用新近发展起来的数学工具来分析、探究和解释经济现象,试图打造出一个与物理学(physics)、数学(mathematics)一样带有“ics”后缀的客观学说。为了在人类世界中发现像自然世界那样不变的规律,现代主流经济学把利己心视为社会科学领域的万有引力;在它看来,正是在自我利益的追求之牵引下实现了社会和谐,从而热衷于在这种利己的驱动力之上构建一般的抽象规则。这可以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加以说明:一方面,在可知论的建构理性主义或唯理主义之上,米塞斯就认为,像自然科学一样,一旦建立起了关于人类行动的原理的体系,就能像自然科学、逻辑学和数学那样建立起一种人类行动学;另一方面,在不可知论的演进理性主义或怀疑主义之上,哈耶克等发展的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也就是建立在这种利己的驱动力之上,仅仅是在这种基础之上构建一般的抽象规则,并认为这就是市场机制的全部。

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看来,人既是自私的又是理性的,这种理性的自私行为在“无形的手”的作用下可以不断深化、拓展合作的半径,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协调和最大化;而且,人类个体之间行为的相互协调产生了一种自生自发秩序,这种自生自发秩序能够最大程度地使用不断获得的个人性知识和信息,从而在一般性规则之下通过社会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以推进社会秩序的演化。因此,现代主流经济学把基于市场互动的自生自发秩序归纳成三个重要特征:自由、竞争和规则;其中,核心是自由,竞争和规则都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此外,基于抽象规则的市场交换不仅是自由的,而且是公正的,因为自由交换可以带来帕累托的改进效果,从而可以体现每个人在交换和生产中的贡献,这就如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所展示的。正是片面地把市场机制等同于“自由”交换,现代主流经济学接受了“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进化论思维,并基于供求分析来为现实制度作辩护式解释;同样,目前国内一群“主流”学者也极力为那些残酷的工厂管理和分配制度进行辩护:如果那些工人不愿在这种环境下被雇佣的话,他们有选择离开的权利,而企业主在同样的条件下大可雇佣到其他的工人。那么,当前的市场上果真有真正的“自由”吗?基于市场的交换果真公正吗?显然,这就涉及对“自由”和“公正”概念的理解问题。

二、如何理解市场交换中的自由

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市场上达成的契约是自愿的,因而是自由的;同时,基于自然主义思维,它把存在视为合理的,一个人的收入无论高低都体现了他的贡献。正因如此,穷人不仅不应该对现状有所不满,反而应该要感富人的恩;究其原因,如果没有这些富人提供工作,他们甚至连想被剥削的机会也没有。然而,如果像现代主流经济学所主张的那样,单纯地以市场原教旨主义的精神来对待社会事物;那么,在参与市场交换的主体的社会地位存在很大差异的情况下,“自由”交换的结果必然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霍布豪斯就指出,“就契约而言,真正的自由要求缔约双方之间大体上平等。如果一方处于优越地位,他就能够强制规定条件。如果另一方处于软弱地位,他就只好接受不利的条件。这就产生了华尔克的一句至理名言,即经济上的损害倾向于使损害本身永存。”① 譬如,当一个工会成员在寻找一个工作时,雇主对他说,要么离开工会要么失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给了工人弗里德曼式的“选择”自由,但工人果真获得了“自由”吗?相反,当一个雇主同盟的成员在招聘工人时,工人可以给雇主这样的选择吗:要么脱离雇主同盟,要么失去他这个工人;显然,如果一个普通工人提出这样的“选择”自由的话,肯定会被认为脑袋有问题。同样,当一个行业协会的企业在销售其产品时,消费者可以给企业这样的选择吗?要么脱离行业协会,要么失去他这个顾客;显然,如果一个普通消费者提出“选择”自由的话,肯定会被视为太自不量力了。究其原因,在市场中,各类市场主体在交换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因而就会有不同的市场权势,他具有规定雇工选择的权利或被他人规定选择的义务。

正因如此,虽然现代社会中市场交换往往体现为某种自愿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自愿行为是自由的,或者说,不是所有的自愿都体现出同等程度的自由。而且,在市场交换中,谁拥有的社会权力和金钱权力越大,那么,他拥有的选择或行动自由度就越大,从而在交换中获得的利益分配也越多。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如果房地产行业可以获得金融行业的大量资金支持,那么房地产商在与购房者的博弈中就可以占据优势而维持高昂的房价;相反,一旦失去融资的渠道,那么房地产业也就必然会哀嚎遍野了,这从近年来我国房地产骤升骤降的发展情形中可以得到充足的证明。一般地,关于纯粹市场交换所赋予的“自由”所内含的缺陷,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说明。

一方面,市场交换的自由至多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消极自由回答的问题是:“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② 或者说,消极自由体现为某人不受别人干涉的程度。根据消极自由概念,只有存在强制或有意的人为干涉时才是不自由的,而因个人能力不足或者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做自己想做的事则不构成不自由。根据这种自由含义,不自由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种情形:一是别人(个人或群体)所加诸于我们身体上的干涉及限制,二是国家或法律对我们行动的限制,三是社会舆论对我们所构成的压力。③ 问题是,尽管消极自由确实有助于防止物理强制带来的不自由,从而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它却无视于经济因素带来的“强制”,况且经济因素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分配制度所产生的结果。伯林就指出,“消极自由可能被解释成经济的自由放任,据此,所有者以自由的名义被允许在矿井下摧毁儿童的生命,或者工厂主被允许去摧毁工厂中工人的健康与人格。但是在我看来,那是一种滥用,而不是这个概念对于人类的基本含义。同样,告诉一个穷人说虽然他支付不起,但他完全有自由在一个昂贵的饭店拥有一间房间,这么说无异于嘲弄。”④

显然,现代主流经济学把自由仅仅理解为自由地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是不够的,因为一个人可以简单地像斯多葛学派的学者那样通过消灭欲望的方法而获得解脱;事实上,经济能力上的限制往往会产生一种抑制性的需求,从而使得人们在无知和失望中不自觉地接受目前的事实。正因如此,对消极自由的承认和渲染有助于维持现状,这也是现代主流经济学者特别推崇这种消极自由的原因。但是,“这条路径,即逐渐消除会导致障碍产生的欲望,最后会导致人类逐渐失去其自然的、有活力的活动;换句话说,处于最完美的自由状态的人将是那些死者,因为在他们那里既不存在欲望也不存在障碍。”⑤ 为此,马尔库塞就指出,“在抑制性总体的统治之下,自由可以成为一个强有力的统治工具。决定人类自由程度的决定性因素,不是可供个人选择的范围,而是个人能够选择的是什么和实际选择的是什么。自由选择的准绳不可能是绝对的,但也不完全是相对的,自由选择主人并没有使主人和奴隶归于消失。如果商品和服务设施维护对艰辛和恐惧的生活所进行的社会控制的话,也就是说,如果它们维护异化的话,那么,在大量的商品和服务设施中所进行的自由选择就并不意味着自由。”⑥

另一方面,积极意义理解上的更为宽泛的自由则主要体现为意愿或能力上。积极自由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⑦ 或者说,积极自由体现为主体能够采取某种行为的能力。根据积极自由概念,当个体是自我引导和自我主宰时,他是自由的;而要实现每个人的真正积极自由,就必须提高他们的理性水平、经济水平以及其他能力。问题是,从个体主宰自身的能力角度看,由于市场上不同个体之间的自由是极端不平等的;因为每个个体所享有自由的程度决定于其“选择集”的大小,而在市场中个体的能力具有差异性以及每个人所拥有的资源也存在很大差异,因而每个个体所面临的“选择集”是不同的。试想:诸如流浪汉、失业者和领取救济金者能够享有真正的自由吗?事实上,即使在现代市场制度中,工人拥有在市场上随意选择自己意愿的公司或工作的自由,雇主也具有随意选择工人的自由,而这两种自由内涵或质却是根本不同的:工人在获得他理想的公司及工作条件和企业获得他理想的员工及工作能力的自由度上存在根本性差异。

显然,尽管哈耶克等人把自由界定为不受他人专断及肆意的意志操控而变成别人的工具以去完成他人的目的,从而认为市场这种机制不会对个人自由构成限制;但是,自由本身不是抽象的,而是存在自由的程度这一问题。其实,哈耶克也承认,自由与选择是不同的东西:即使一个人仍然有选择,却很可能丧失了自由;但是,他为了维护市场这种机制,却以强制性概念而把这个特性消灭掉了。正是由于自由和选择都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因而市场上就没有同等的自由;而且,这种程度并非是指选项的数量,而是要体现选择的内容。也即,工人面临着一个选项较多的“选择集”,可以非常自由地从一个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公司,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自由是充分的;事实上,在纯粹基于个体力量形成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均衡性市场使得工人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但他获得的工资却只能在“竞争性的生存工资”上下浮动。为此,森审查了两类流行的自由观:一是自由的基数观,它从选择机会中备选方案的数目角度来确定自由的范围,认为,对自由的衡量不应当考虑到人们对于机会的偏好,而应仅仅考虑个人所面临的备选方案的数目:选择数目越多就越自由;二是自由的博弈形式描述,它侧重于从权利的博弈形式角度对自由作出规定,认为,每个人在一组策略上进行选择,可行的策略组合则规定每个人所能拥有的自由。在森看来,这两种自由观都存在问题,因为都忽视个体的偏好。例如,就自由的基数观而言,假设存在着两种机会集组合,A的三种可能选择是:绞死、枪毙和活埋;而B的三种可能选择是:高的现金收入、高的在职消费和高的荣誉激励。那么,这两种自由是等价的吗?⑧ 显然,我们在估价自由时必须关注两个机会集的差异。就自由的博弈形式描述而言,它也仅仅表明每个人可以在各种可行的组合之内如其所愿地使用他们的权利,赋予了过程和程序以优先性,却无视它们的结果;正因为这种自由观将人们的公认权利和形式权利的后果分裂了,从而也忽略了人的偏好。

事实上,范伯格区分了“实际发生的”和“意向中的”两类自由:前者是基于人的挫折感,一个人只有在他想做某事而又能够做某事时才是自由的;后者则基于人的意向性,一个人只有在他能做比他想做的多得多的事情时才是自由的。在范伯格看来,“凡是妨碍一种实际的或假设的愿望的满足的东西都是一种约束”,⑨ 都是不自由的。这里有两点含义:一是,对实际愿望实现的约束越多,不自由的程度就越大;二是,一个人的意向需求越少,其不自由的程度就越大。譬如,在一个弱女子被打劫而面临着“要钱”还是“要命”的选择时,我们能说歹徒给予了她选择的“自由”了吗?显然,这个弱女子无法选择她意向中的事。所以,森指出,“如果不着眼于一个人有理由追求或希望的不同选择或过程,而只看到他根本没有理由去追求的可替代方案,那么我们很难理解自由和机会的重要性。因此,对一个人机会的评价要求我们理解他希望拥有的事物以及他有理由去重视的事物。虽然自由这一概念有时独立于价值、偏好和理由,但若没有对一个人的偏好以及偏好理由的认识,我们将无法充分把握自由的含义。”⑩ 显然,如果一个人有充分的自由,那么,他所面临的各种选项就会丰富到不至于悬殊。因此,雅赛提出了他的自由观:在一些相互排斥的抉择中,最好的抉择同次好的抉择之间的差距不应过大,次好的抉择不应该是差得多的;如果差得多,那么作出这一抉择的人就没有真正的自由。譬如,就劳资交换而言,个人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接受资本家剥削,一是拒绝资本家的剥削而饿死;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就没有真正的选择自由,所以雅赛说,挣工资的人并不是一个自由行动者。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就可以理解,即使有诸多福利保障下的西方发达国家,市场交换也不是真正自由的。霍布豪斯就写道:“一个雇用500个工人的工厂老板同一个没有其他谋生手段的工人在讲条件。如果条件没讲成功,老板失去了一个工人,还有499个工人为他的工厂干活。在另一个工人来到之前,他最多不过有一两天在一台机器上遇到一点麻烦。而在这些日子里,那位失业的工人却可能没有饭吃,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他的孩子挨饿。在这种情况下,还谈得上什么有效的自由呢?工人们很快就发现自己根本没有自由,所以从机器工业崛起一开始就力求组织工会来补救”。(11) 尤其是,由于当前中国社会一系列的规章对底层工人都非常不利,因而那些普通工人的处境更为艰难。在很大意义上,当前的国内状况很像工业革命时期的欧洲,而斯密、穆勒、马克思等很早就已经指出了这一点。一方面,工人们不但被剥夺了组织真正的工会来对抗雇主的权利,而且在各种决策机关也只有很少的一些代表;另一方面,雇主之间却更容易形成联盟,并且越来越多的企业主成为代表、委员。试想,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劳资之间的交换可以说是真正“自由”的吗?事实上,即使曾担任英国女王法律顾问的伦敦大学法学院院长罗伊德也指出,尽管契约自由是现代国家中的最高价值之一,但“把契约自由当成自由社会基石的人往往会忽略,在买卖中议价的地位如果不平等,这种自由很可能就只是单方面的”。(12)

三、如何理解市场交换中的公正

上面的分析表明,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市场交换上的形式平等来判断市场交易是自由的,相反,应该从市场交换后剩余分配的平等程度上来审视一个市场的完善性程度。德沃金写道:“如果我们关心自由,我们就必须调和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因为它们之间任何真正的冲突,都会是一场自由必败的竞争。”(13) 其实,“自由”一词的内涵本身也经历了不断演化。早期自由主义具有这样两个特征:以不可剥夺性个人权利来论证个体政治自由,以自由支配性财产权利论证经济上的不平等;正因为早期自由主义以天赋人权来摆脱国家和强权的束缚,从而注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把财产不受侵犯视为自由的根本。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引起的人类基本权利之扩展和社会正义认知之深化,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平等权逐渐被视为比财产自由更为根本,于是,自由主义也就被赋予了仁慈、同情的色彩,开始转化为对贫困和弱势者的关注,而不再把任何私有财产的获得都视为正义的,私有财产的保护也不再成为自由主义的核心。也就是说,自由重新与平等联系在了一起,罗尔斯、森、德沃金、桑代尔以及阿巴拉斯特等人都作了深入的分析。那么,如何理解公正一词呢?

一般地,公正的根本含义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其应得权利而不存在剥削关系,这至少包括这样三个层次:一是市场交换程序上的公正,即机会平等;二是社会财富占有或分配上的公正,即资源平等;三是个体权利享有上的公正,即能力平等。而且,这些公正概念本身是不断深化的:起初强调的是市场机会的平等,后来就逐渐拓展为资源的平等和能力的平等。例如,现代主流经济学就极力提倡机会平等,这是哈耶克等关注市场机制建设的根本原因;法律现实主义者德沃金则把平等主要视为资源平等,强调“资源平等是内在于自由主义的平等观”,“与任何其他底线相比,自由主义底线都更好地表达着自愿平等对抽象的平等主义原则的解释”;(14) 而人本主义经济学者森等则关注能力的平等,在森看来,所谓“平等”往往是通过对比两个人在某一特定方面是否具备相同特征(如收入、财富、幸福、自由、机会、权利的实现程度等)来判定的,因而对不平等的判定和评估就完全依赖于对据以进行对比的评价变量的选择。

显然,从后两个平等概念看,在现实社会中,个体之间无论是在资源的占有方面还是能力的天赋方面都是极端不平等的,因而自由市场中的所谓公正就只能是相对的。奥肯就写道:“由于讨价还价的双方力量悬殊以及绝望心理的影响,这种交易不可能是公平的,并且也不可能是正常的”。(15) 因此,在考虑社会制度安排的公正性时,就必须引入伦理分析的方法。例如,罗尔斯对自由权和基本善的平等分配主张,德沃金对平等待遇和资源平等的主张,内格尔对经济平等的主张,斯坎隆对平等权的要求,乃至诺齐克对自由权的平等主张,都充满了伦理考量。正是基于不同的伦理价值观,这些平等要求的内容是很不相同的:收入平等主义者要求平等的收入,福利平等主义者要求平等的福利水平,古典功利主义者主张平等地衡量所有人的效用,而纯粹的平等主义者要求所有的权利和自由均平等分配。

不幸的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尽管把市场视为人类社会的核心制度,却很少探讨市场的制度结构;相反,在主流经济学教科书中,市场往往脱离制度的形式而被抽象为一种价格符号,似乎只要人们开始以个人利益聚集在一起,一个导向均衡和帕累托改进的市场就会出现。例如,萨克斯就鼓吹,一旦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社会就会更为公平,经济也会更为繁荣;但是,正如科斯所指出的,“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也被建议实行市场经济……但没有适合的制度,任何有意义的市场都不可能存在。”(16) 正是由于忽视了市场的制度结构,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混淆了市场和企业,把企业仅仅视为市场关系以其他方式的延续,从而将所有的制度都等同于市场;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家用交易成本对所有的行为和制度作统一性的分析,不但混淆了市场的交换行为和家庭的利他行为,而且还把卖淫者的性行为与夫妻间的性关系混为一谈。

其实,市场经济具有这样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它是一个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制何来谈论市场经济?究其原因,所谓市场行为就是人的自主行为,而市场主体之所以采取某种行为,是因为在采取行动之前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较为明确的预期;显然,在法律不完善或者有法不行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并不能对互动对方的反应有所预期,又如何采取行动呢?又如何有市场经济呢?没有法制的保障,一切获得的后果就只能由自身势力决定,即使社会达成了均势也是等级制的。二是,它又是一个互惠经济,这种互惠尽管不能做到量上的完全平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量上的平等程度也是不断提高的,这往往体现为市场力量的日益分散以及人们对社会正义认知的不断提高;而且,这种社会正义的认知本身就是人们经过长期互动所衍生出的副产品,体现了人类对长远利益的认识。事实上,如果市场交换不能实现互惠双赢,那么这种交换关系如何长期维系呢?市场交易半径如何不断扩展呢?

从市场经济的这两个特征出发,我们就不能简单地将政府干预等同于破坏市场经济,因为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本身就对应着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相应地,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对基于纯粹力量支配之自发市场的干预程度与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联系起来,更不能简单地认为市场受干预越少就越优。其实,政府干预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的干预是否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二是,政府的干预是否是为了实现纠正正义或补偿正义?譬如,茅于轼以及其他一些经济学家都宣称,政府干预房市是违反市场经济的;但试问:这是指什么样的市场呢?按照这些学者的理解,房价涨就说明社会存在这种需求,也存在这种购买能力;但是,他们却不愿去想一想:是什么导致房市存在这种需求?社会大众的住房购买力来自何处?其实,当前国内房价需求中很大一部分是投资和投机需求,而投资和投机需求的产生又源于悬殊的社会收入分配结构以及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譬如,目前的房贷体制就产生了明显的投机需求:信贷的杠杆率越高(也即,首付比率越低),投机需求就越大,房价就越高,社会大众就越买不起房,房屋的空置率也就越高。

正是考虑到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和互惠经济的两大特征,我们说,任何一个成熟的市场机制都应该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一般而抽象的法律规章,二是具体而丰富的市场伦理。而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共享的市场伦理之核心就是道德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显然,如果缺失了市场伦理这一维度,纯粹基于力量来分配的市场就只能是掠夺性市场,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市场失灵。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市场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力量博弈,相反,任何合理的市场行为必须充分考虑对方的得失、情感,需要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移情关怀。例如,阿罗在《商业准则和经济效率》一文中就指出,“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经济生活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某种程度的伦理行为。纯自私的行为其实同任何既定的经济生活都不相符。”(17) 正是由于市场机制发挥有效作用绝不等同于没有伦理价值的自由放任,因而康芒斯认为,“一笔交易是经济学、伦理学和法律的最后单位”(18)。

然而,尽管市场本身必然存在具体伦理和一般规则这两方面内容,但现代主流学术却日益偏重于抽象规则这一层面,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市场伦理,从而也就逐渐失去了对社会不公正和异化问题的关注。尤其是,现代主流经济学逐渐舍弃了“人”的关注,抛弃了人本关怀精神,从而根本看不到人类社会中的市场伦理;同时,它还基于自然主义思维和伦理实证主义价值观来为已经异化了的现实社会制度和强势者的掠夺行为进行辩护,甚至根据供求力量所形成的均衡状态来设立社会规则和制度安排。正是从这个角度上讲,现代主流经济学至少应当为当前社会的正义沦丧和秩序失范负很大一部分责任。在某种意义上讲,那种抛弃伦理而只关注抽象规则的纯粹市场往往会退化为利益对抗和冲突的场所,从而也就不可能保障社会秩序的不断扩展;那种基于一些基本抽象规则所组织起来的社会也不可能是真正的自由主义,更不是真正的开放社会,相反,整个社会由于陷入由不断升级的相互斗争所导致的内卷化路径之中而成为以力量控制的等级制的封闭社会。因此,即使现代经济学把市场秩序视为唯一的具有可持续性社会秩序,并集中力量研究自由市场中的行为和结果;然而,经济学也必须要明白市场内在的丰富内涵,要探究市场机制的真正内容及其优劣,而不能简单地把市场等同于基于抽象“供求”规则的交换。

四、简短结语

现代主流经济学积极承袭了西方社会的自然主义思维,基于无伦理的市场理论而把市场机制等同于一般规则;而且,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看来,只要市场交换是自由的,那么整个社会就是公正自由的。为此,现代主流经济学崇尚市场机制,并仅仅关注市场竞争的过程,而不关心资源的初始分配或交换的起点问题;按照这种理论,只要市场交换是自愿的且遵循“立法”规章的,那么,就是合理的和自由的,从而为当前一切不合理的行为辩护。然而,这种自由和公正仅仅是形式上的,而形式自由平等背后却隐藏着深刻的不平等。奥肯就写道:“事实上,金钱可以买到很多我们民主社会里原本不出售的东西。现实状况与抽象原则大相径庭,市场实际上侵犯了每一项权利。金钱购买了法律服务,因此可以在法律面前得到偏袒;金钱购买了讲坛,因此使讲坛占有者的言论自由有了格外的分量;金钱购买了有权势的组织选举的官员,从而损害了一人一票的原则。市场甚至被允许来裁决一个人的生死。譬如,可以完全有根据地说,美国穷人家庭的婴儿死亡率比中等收入家庭要高一倍到一倍半。”(19) 正是基于市场经济等同于自由经济的思想,形成了以新自由主义为思想指导的华盛顿共识:贸易经济自由化、市场定价以使价格合理、消除通货膨胀以及私有化。新自由主义秩序的捍卫者宣称,美好生活总会遍及到广大民众,只要解决这些问题的新自由主义政策畅行无阻;相反,任何寻求反市场政策之政府都是反民主的,不管其得到民众多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问题是,事实果真如此吗?

其实,基于供求关系所决定的结果根本上体现了强势者的利益,因而这种理论必然是为当权者服务,体现强者的利益,而根本谈不上所谓的社会正义。康芒斯认为,市场交换的自由可从两方面得到体现:一是力量,主要表现为交换力、购买力或者讨价还价的力量;二是机会,体现为在几种可能中进行选择。正因如此,一个市场交换中的自由程度往往可以用其获得的交换价值来体现,康芒斯写道:“如果我以3美元一天的代价出卖我的劳动力使用权,对雇主而言这是某种程度的力量。如果我以3.5美元一天的代价出卖我的劳动力使用权,对雇主而言这是另一种程度的力量。……所以自由的经济等价物就是对强加于别人的两种不同程度的力量之间的自由选择。”(20) 这意味着,我们可以从市场交换的分配结果来判断市场的成熟程度,从剩余价值的分割来揭示自由的结构:每一方享受的自由的程度如何,弱势者是否有真正的自由?S.韦伯夫妇写道:“任何穷人的自由,都是极其有限的。对于无资产的工资劳动者来说,自由的意义,除了在饥饿的边缘带着研究劳役的创伤苟延生命外,再也没有别的东西了。”(21) 然后,基于自然主义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家却根本不从市场交换的后果来剖析自由的程度,而是把基于力量的市场机制与“自由”交换等同起来;结果,就不但误导了社会大众,也进一步扭曲了市场。

收稿日期:2010-8-18

注释:

①(11) 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0—41页。

②④⑤⑦ 伯林:《自由论》,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372、370、189页。

③ 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7页。

⑥ 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

⑧⑩ 森:《理性与自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5页。

⑨ 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12) 罗伊德:《法律的理念》,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13)(14) 德沃金:《至上的美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200—201页。

(15)(19) 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1页。

(16) 霍奇逊:《经济学是如何忘记历史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8页。

(17) 鲍伊:《经济伦理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18)(20)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38页。

(21) S.韦伯、B.韦伯:《资本主义文明的衰亡》,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2001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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