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政策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几个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等马克思主义者不仅对民族、民族问题发展规律的理论作过论述,而且他们还把这些理论致力于国家的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制定过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和一系列政策。这些纲领和政策不仅在过去起过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今天,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以后,对于我国处理民族问题、振兴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仍有积极的借鉴作用,因此,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关于处理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解决民族问题
民族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内容和性质,因此,解决的方式、方法也不可能完全一样。列宁说:“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此外,如果谈到某一国家(例如,谈到这个国家的民族纲领),那就要估计到在同一历史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他各国的具体特点。”〔1 〕斯大林认为民族问题的解决必须根据各民族所处的具体的历史条件辩证地来解决,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才能达到目的。他说:“以具体历史条件为出发点,把辩证地提问题当做唯一正确的提问题的方法,——这就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2 〕他还说:“条件也和其他一切事物一样是变化着的,因而在某个时期是正确的方法,在另一个时期也许是完全不可以采纳的。”〔3〕因此,我们在制定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时, 必须考虑到不同历史条件下千变万化的民族问题的具体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制定出有效的纲领和政策,更好地解决民族问题,切不可生搬硬套。这一点我国在过去曾有过沉痛的教训,再不能重蹈历史覆辙。例如,在1956年全国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由于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忽视了刚完成民主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的差距,在政策上,搞“一刀切”,在少数民族地区过早、过急地搞合作化运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1958年在三江召开的全国民族工作现场会议上大批了所谓民族地区“落后论”、“特殊论”和“条件论”,完全否定了民族工作的特殊性,更有甚者,把重视少数民族特点、维护少数民族利益的一些干部扣上了地方民族主义的帽子,极大地挫伤了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当地的工作几乎陷于瘫痪状态。这就是没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这个问题是在探讨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纲领和政策前首先要弄清楚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问题。
二、国家民主化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
所谓国家民主化,就是指一个国家具有民主的政治制度,保证人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发表意见,参与国家政权管理等的权利以及根据大多数群众意见处理问题的工作方法。要解决民族问题,就要建立一个民主的政治制度,树立民主的社会风气,保证各族人民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民族压迫根源于剥削制度。民族压迫政策是专制制度和君主制度以及帝国主义制度必然的、不可缺少的政策。民主问题的解决和民族平等的实现,是和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和帝国主义殖民制度,并使国家完全民主化联系在一起的。列宁在考察法国革命和瑞士的情况时,得出了一个结论:“在一些文明国家里,我们看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在整个国家结构和国家管理方面最大限度地实行民主制(瑞士)的条件下才有那种同民族和平十分近似(比较地说)的局面。”〔4〕1913 年斯大林在分析俄国的民族问题时也指出,“俄国正处在过渡时期,‘正常的’‘宪制的’生活还没有确立,政治的危机还没有克服。狂风暴雨和‘纠纷扰攘’的日子还在前面。因此,现在和将来的运动就是争取完全民主化的运动。民族问题也应该同这个运动联系起来加以考察。总之,国家完全民主化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和条件。”〔5〕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国家民主化,实现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人奋斗的基本目标之一。她领导的民主革命的胜利,争取了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中国共产党也非常重视少数民族的民主解放,早在党成立初期,就提出了“由人民统一中国”,促成少数民族地区“自主”的主张。1929年,在由毛泽东和朱德同志署名的《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中就提出“满、蒙、回、藏,章程自定”。1947年5月1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它的建立,不仅对团结和动员内蒙古地区各族人民积极投入人民解放战争,争取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创造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经验,对以后解决我国国内民族问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确定了工作重心转移的同时,提出了在经济上进行改革,在政治上发展民主两大任务。邓小平同志更是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6〕又如, 党的十三大报告正式规定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我国正朝着民主和法制的社会主义方向迈进。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所谓区域自治,就是在统一的国家内,在统一的宪法基础上,由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地区的事务,就是在“一切管理机关中”都是懂得各该民族“语言和生活习惯的自己人”,就是使他们“用自己的脚走路”。〔7〕
列宁把民族的区域自治作为无产阶级在国家建设和政权建设问题上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的普遍原则。他说:马克思主义者坚持民主集中制,但是“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地,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非常明显,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具有比较大的特点以及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享受这种自治,那就不可能设想有现代的真正民主的国家。”〔8〕
中国共产党正确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关于民族自主的原则,从我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体现了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1954年我国颁布的宪法,1984年10月国家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都体现了这些精神,为此我国先后建立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到1996年底,我国已经建立了5个省一级的自治区,30多个自治州,122个自治区县,3 个自治旗。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永远结束了少数民族人民千百年来政治上无权的历史,实现了少数民族人民长期以来梦寐以求的当家作主的愿望。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领导本地区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历史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与发展还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考虑的是全国的一般性情况,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扶持不够;二是有些国家机关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考虑本部门的利益较多,而忽视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利的落实;三是缺少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法规;四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尚未健全。这些问题的真正解决,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更需要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的经济,靠行政命令无法维持其正常运行,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民族地区的经济运行除了用一般法律外,还需要民族法制来维护,需要完善民族立法,增强民族自治意识,敢用、善用民族自治权,促进民族自治地区各项事业的更快发展。
四、消除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上的落后性,实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
所谓民族平等就是各民族不论大小,不分发展水平,在一切权利方面一律平等。斯大林认为,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前提。但仅仅有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不够的,它远远没有达到民族平等的全部要求。正如斯大林指出的,各民族取得政治、法律上的平等,虽然是一个“伟大胜利”,然而这件事本身并“不能解决整个民族问题”。〔9〕因为在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中,旧制度被推翻了, 各民族宣布在政治、法律上平等,但是由于各民族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经济文化的差距太大,有些落后的民族根本没有能力享受法律赋予他们的平等权利。假如不消除这些民族在经济文化上的落后性,达到事实上的平等,那就根本谈不上民族问题的彻底解决,只要有事实上的不平等存在,就会有民族问题的存在。它会妨碍民族隔阂和不信任心理的彻底消除,妨碍民族团结的发展与巩固,不利于民族间的合作。斯大林说过,没有各民族在事实上的即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平等,政治、法律上的平等也只能徒有虚名。为此斯大林认为先进的俄国中部地区的民族要帮助落后的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斯大林说:“胜利了的先进民族的无产阶级必须帮助,真正地和长期地帮助落后民族的劳动群众发展文化和经济,帮助他们提高到高级发展阶段,赶上走在前面的民族。没有这种帮助,就不可能建立为社会主义最终胜利的十分必须的不同民族和部族的劳动者在统一的世界经济范围内的和睦共处和兄弟合作。”〔10〕
解放以后,我国为了消除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如“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特殊办法、减免税收、低息和贴息的信贷政策、对外贸易中的照顾、对贫困的少数民族群众实行救济和扶贫等等。这些政策对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发展水平的差距仍然很大,而且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可能出现所谓的“马太效应”,即好的会更好,差的会更差。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急需要解决而又有可能解决的问题作出了重要规定。一是国家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的投入;二是国家财政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扶持资金;三是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更加优惠的经济政策;四是继续实行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如:江泽民同志1994年9月29 日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国家将一如既往地采取有效措施,给民族地区以有力的帮助,同时还要组织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进行支援,从而达到先富帮后富,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五是进一步贯彻执行少数民族扶贫政策;六是采取一系列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特别是在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学知识、练本领、求发展,当然,对党和国家来说,必须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基础差、底子薄、回旋余地小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只有这样,民族地区才能不断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五、实现工人的国际主义团结
国际主义的本意是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无产阶级,为了争取和维护共同的利益,反对共同的敌人,最终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实现共产主义,必须实行不分民族和国家的联合思想理论。它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处理国际间的民族问题应遵循的原则,也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处理多民族国家内民族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毛泽东说:“在帝国主义存在的时代,任何国家的真正的人民革命,如果没有国际革命力量在各种不同方式上的援助,要取得自己的胜利是不可能的,胜利了,要巩固,也是不可能的。”〔11〕斯大林从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分裂的反面例子,说明工人的国际主义团结在民族问题解决方面的重要性。他说,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由于采取了错误的民族纲领,分裂成为六个独立的,甚至彼此不打交道的民族政党(日尔曼、捷克、波兰、乌克兰、南斯拉夫、意大利),工会组织也按民族分开了。这种组织原则上的“联邦主义”,也就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和分离主义。它使统一的无产阶级民族主义革命运动陷入涣散状态,变成为一些“单独的民族细流”,对革命事业造成极大危害。从而得出结论说:“工人的国际主义团结的原则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12〕
国际主义在过去的革命和建设中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历史表明,每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巩固,都是国际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共同斗争的结果,而帝国主义颠覆社会主义阵营的战略阴谋,也正是从破坏、离间无产阶级的国际团结入手的。我国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时,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高于一切的原则,在对待国际间的民族问题时,坚持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做到民族利益服从无产阶级的总利益,从不称霸,不做超级大国。现在社会主义处于低潮,国内外的一些破坏分子利用我国民族间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差异,挑起民族矛盾,企图分裂我国,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各族人民应该更加团结,并与国际上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联合起来,抵制敌对分子的攻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注释:
〔1〕《列宁全集》第2卷,第512页。
〔2〕〔3〕〔5〕〔12〕《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315、309、 352、358页。
〔4〕《列宁全集》第19卷,第241页。
〔6〕《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
〔7〕《斯大林全集》第4卷,第358页。
〔8〕《列宁全集》第4卷,第312页。
〔9〕〔10〕《斯大林全集》第5卷,第153、第46页。
〔11〕《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