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版权法定许可制度扩充适用至数字图书出版领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版权论文,领域论文,制度论文,数字论文,图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数字图书出版领域当前面临着一个难题,即作品使用与版权冲突问题。合理使用、公共借阅权等制度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在建立和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笔者以为将法定许可制度扩充适用至数字图书出版领域是协调两者冲突的理想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
“据估计,从人类开始写书以来,1亿册图书已经被出版,其中超过一半的图书可以在世界各地的图书馆中找到。”①如此庞大数量的图书在储存、搜索等方面将为人们带来很大的难题,而数字图书馆技术的出现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难题。通过对现有图书进行数字化扫描、编码和分类,再借助于专用的图书检索和阅读软件,人们对图书的利用将更加方便。另外,随着网络的普及,甚至足不出户就可以获得想要阅读的图书,人们对于图书的获取也更加迅捷。
由于存在着上述诸多优点,各种类型的数字图书馆正如雨后春笋般地大量涌现出来,它们中间既包括像“超星”这样的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数字图书馆,也包括以教学、研究和文化普及为主要目的的高校数字图书馆、科研机构数字图书馆和公共数字图书馆(如国家数字图书馆),此外由中国、美国和印度等国家发起的全球数字图书馆(UDL)工程也正在进行中。②不过,数字图书馆在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绕不开与版权的协调问题。由于传统图书馆以促进知识传播为主要宗旨,并且是在非盈利性基础上运行的,因此著作权法给予了其特殊的待遇,如规定了其可以基于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或者应使用者的要求而少量复制和发行馆藏图书等。尽管如此,由于受图书检索技术、复制成本以及时空条件(需要在开放时间到图书馆借阅并且要按时返还)等方面的限制,这类图书馆的存在对于版权人的利益并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图书馆和版权人之间的利益格局也相对稳定。但是随着数字图书馆的出现,这样的利益格局将发生巨大的改变。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使得版权人对于图书传播的控制变得更加困难,这无形中会触动包括作者、出版社在内的多方经济利益。也正因为如此,版权人开始以保护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理由反对任何未经其同意而对其图书进行数字化扫描和互联网传播的行为。这些无疑会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和运行中的一个障碍,③因此如何跨越这个障碍并且同时满足版权人的经济利益需求已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和发展中的一个关键。
二、对法定许可制度以外可供选择的几种方案的评价
针对版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实践中已提出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一是将享有合理使用特权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数字图书馆,即创设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对于扫描图书和通过网络传播图书的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但这种方案一经提出即遭到版权人的极力反对,因此在实践中很难被普遍采用。
二是通过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 rights)制度来协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冲突。作为版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公共借阅权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被德国、英国、瑞典、荷兰及澳大利亚等国家普遍采用,它规定图书馆在出借享有版权保护的图书时,应向作者支付借阅版税,从而很大程度地缓解了由于图书出借而对版权人经济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④通过公共借阅权制度来协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冲突的方案在实践中也很难实施,因为在传统图书馆环境下,一本图书一次只能由一个人整本借阅,版权人所获得的借阅版税往往根据被收藏图书的数量来计算,因此该项权利实行起来相对容易,然而在数字环境下,图书可以被诸多人同时“借阅”(浏览、使用或下载),而且许多人只是“借阅”一本图书的一页内容,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按比例(浏览、使用或下载部分占整本图书内容的比例)向版权人支付补偿,补偿数额也将非常低。⑥
三是主张为编制数字化索引目的而对图书进行扫描的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在此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中“思想/表达”的二分法原理,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处理已被扫描的图书并从中提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概念、事实和思想等,然后再通过计算机系统将这些内容进行合成化处理,并最终产生出与原有图书作品不同的合成作品(synthetic works)。
由于被扫描图书作品的版权人不能对这些合成作品主张版权,因此SHAMOS指出像这样的合成作品可以借助特定的软件来自动翻译成多种语言并且不受限制地在互联网上自由传播。⑦由SHAMOS提出的这项方案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但它也存在着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它主张为了编制数字化索引可以不经图书版权人同意而对图书进行扫描,但事实上这是很难做到的,因为实践中很难区分扫描行为是否是基于编写索引的目的。其次,就科学类图书而言,由于人们对其中的概念、事实和思想可能更感兴趣,因此它的实施似乎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但是,对于文学、艺术类图书而言,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因为对这类图书人们最感兴趣的往往是表达本身,而非存在于其中的概念、事实和思想等。再次,现有的计算机系统能否像人类那样深刻地“领会”图书中的思想尚值得怀疑。总而言之,技术以及传播内容两方面的局限性注定了这项方案具有理想化的色彩,它的实施并不能解决目前日益突出的版权保护与图书数字化之间的冲突问题。
三、我们宜采取的对策
笔者认为,与上述三种方案相比,采用第四种方案,即扩大现有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而涵盖数字图书馆环境下对图书进行扫描和网络传播的行为,是一项比较现实、也更有可能是被各方所接受的方案。
法定许可(statutory license)是指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版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制度,其目的是使人们能够适当地获得使用作品的机会。⑧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共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分别涉及使用已发表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等编写教课书、报刊转载或刊登已发表作品、使用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以及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等情形。⑩
为了回应网络技术带来的挑战,2006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做出了关于实施远程教育和扶助贫困的两项法定许可。(11)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4年1月2日重新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通过网络转载、摘编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的法定许可,(12)但由于争议较大,这项规定在2006年12月被废除。(13)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修改著作权法方式,将数字图书馆情形对作品的使用纳入到法定许可范围之内。具体而言,在对现有图书进行数字化扫描和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时,不需要事先就每一本图书取得版权人的授权许可,而只需要向版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即可。该项方案的采用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授权许可模式所带来的高额交易成本问题。此外,与第一种方案相比,法定许可模式的采用并没有使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它更有可能被版权人接受。不过,针对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需要是要与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相配合的。就目前情况看,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表现为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所涵盖的领域过于狭窄、缺少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等,(14)因此需要尽快地对其加以完善,以缓冲作品传播与版权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例如可以通过实行文字作品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方式来缓解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面临的版权问题。具体而言,由代表图书版权人的文字作品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向代表图书馆的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15)管理中心或者类似机构进行版权授权许可,从而实现版权人和图书馆之间的双赢。
注释:
①SHAMOS Michael I.,Machines as Readers:A Solutions to the Copyright Problem.J Zhejiang Univ SCI.,issue 6A(November 2005) ,p.1179.
②2005年11月3日,作为全球数字图书馆的组成部分——CADAL(高等学校中英文图书数字化国际合作计划)在浙江大学正式“开馆”。通过点击CADAL项目门户网站,读者就可免费浏览该图书馆里的馆藏图书。CADAL的近期目标是馆藏中英文电子图书100万种,目前已有40万种扫描入库,其中有20万种普通读者都能阅览。http://www.chsi.com.cn/jyzx/200511/20051103/230152.html.
③当然,数字图书馆可以利用已经进入共有领域的图书以及版权人已放弃版权的图书,但这只能是数字图书馆内容的一部分,因为一个能够广泛吸引读者的数字图书馆需要为读者提供尽量大的选择空间而不能把那些享有版权保护的图书排除在外。
④胡开忠:《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5页。
⑤当然,在传统图书馆中,某本图书的借阅者也可能只阅读其中一页内容,但即便如此读者也必须借阅整本图书,不过在数字环境中情形就大不相同,读者可以只“借阅”一页内容。
⑥SHAMOS Michael I.,Machines as Readers:A Solutions to the Copyright Problem.J Zhejiang Univ SCI.,issue 6A(November 2005) ,p.1182-1183.
⑦SHAMOS Michael I.,Machines as Readers:A Solutions to the Copyright Problem.J Zhejiang Univ SCI.,issue 6A(November 2005),p.1185-1187.
⑧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14-415页。
⑨参见管文革、秦柯、张怀涛:《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协调模式探讨》,《图书馆论坛》2002年第2期;藏洪涛:《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经济分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⑩具体内容分别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39条、第42条、第43条。
(11)具体内容分别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第9条。
(12)具体内容见2004年1月2号由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13)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14)目前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只涵盖音乐作品版权等领域,不过相关权利人正在积极筹建文字、摄影、电影等领域的集体组织。另外,由于缺少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以及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争端,导致在纠纷发生时,政府部门不得不过多地介入,这就使得公众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民间组织地位产生怀疑。
资料来源:http://www.51value.com/public/news_detail.aspx?id=000000001000113m2c.
(15)CALIS是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hina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的英文简称,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国高等教育 “211工程”“九五”“十五”总体规划中三个公共服务体系之一。CALIS的宗旨是建设以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为核心的教育文献联合保障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从1998年开始建设以来,CALIS管理中心引进和共建了一系列国内外文献数据库,包括大量的二次文献库和全文数据库,迄今为止参加CALIS项目建设和获取CALIS服务的成员馆已超过500家。资料来源:http://www.calis.edu.cn/calisnew/calis_index.asp?fid=1&clas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