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行为因果链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理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因果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人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在生产力诸要素中,人是生产力中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因为人是生产活动的主体,是“主要的生产力”。〔1〕因此,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题中之义。本文从人类行为的社会控制的角度剖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结构及其运行机制,论证其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说明其多方面地适应人类行为动机的发展,能充分发挥人的潜能,调动人的积极性。
一、人类行为因果链与行为动机的双重性
心理学与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告诉人们,人类行为的内在机制可以用“外部对有机体的操作----内部状态的改变----行为----目标”这一直观的“因果链”加以简单的描述。有的学者将这一行为因果链简化为S(刺激)--O(有机体)--R(反应)--G(目标)模式。应该指出,这一因果链不仅指明原因(刺激)怎样导致了结果,而且还强调各部分之间(S--O--R--G)隐含的某种函数关系。从S--O--R--G模式中,可以看出:
(一)社会控制的纵向多环节性直接源于行为因果链的多步骤性。这一因果链的内在次序表明:行为的产生(R)是外都(S)对有机体(O)操作的结果。这就是说,任何社会都需要对个人行为进行调控,并力求将个人行为导向符合该社会目标,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秩序。因此,社会必须对行为因果链施加影响。这种影响具有多环节性,其原因在于人类行为因果链的多步骤性。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对行为的控制一般存在三个环节:其一,有意识地通过外部对有机体的操作来渐化有机体的内部状态(S—O),称为阶段I;其二,将内部状态所凸现出来的行为模式导向有利于社会秩序、社会目标的方面(O一R),称为阶段Ⅱ;其三,从制度的安排上增大或减少行为向目标转化的或然率,建立社会控制的评判机制,为社会控制系统提供一个信息反馈机制(R一G),称为阶段Ⅲ。
(二)人类行为动机的双重性要求建立社会控制的横向双轨模式。在这因果链中,有机体(O)内部状态是隐蔽的“黑箱”,它的运动和变化有其自身规律。然而,由此“自变量”所得出的“因变量”----行为动机----是社会控制的中枢和中心环节。行为动机具体情况与社会控制的性质和种类直接相关。但我们对人类行为动机的考察,要避免卷入性善论、性恶论之类的形式主义的争论中去。社会学家爱德华·阿尔斯沃思·罗斯曾指出:“形式主义被证明忽视存在于行为背后的情感因素时,又出现了人类天性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理论解释。这种理论最后落得如同论证牛奶是乳清和凝乳构成一样,变得毫无意义。”〔2〕因此,我们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人类行为的产生是利己与利他双重动机支配的结果,也就是说,人的行为动机是利己与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这是阶级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现实。我们从来不否认而且始终主张要大力弘扬人的行为动机的利他性,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一个具体的人存在对个人利益的合理追求。人的行为动机的这种双重性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个体有不同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普通个人来说,利己与利他的矛盾统一同样具有客观现实性。
一般说来,在利他性的作用下,人们之间会避免故意侵犯,并使行为受制于社会一致范围内的规章。谦让、互助会造就社会的和谐并形成文明的社会秩序。利他、忠诚、信任是维护“道德共同体”和“道德秩序”(布坎南语)的稳定的力量。然而,利他性不是天生的,不是父母遗传基因的结果,它需要环境的土壤来滋养,需要外界潜移默化的力量来培育。同时,应该指出,在利己性驱使下的行为效果往往也具有两面性,既可能在“无形的手”的指引下将个人利益导向符合社会利益的方面;也可能因私欲膨胀而使人们行为引出两败俱伤的结果。社会控制的作用之一在于建立一套适应于全社会的普遍行为规则,将利己性紧紧地约束在该社会可行性边界的范围之内。总之,社会要对双重行为动机加以控制和引导,不是人为否认、压抑、蔑视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因而必须建构双轨式的而不是单轨式的社会控制模式,承认个人行为动机中的利己性,根据社会需要加以限制、引导:发扬个人行为动机中的利他性,使之不断壮大、提升,以充分释放出劳动者内在的能量。
(三)双重行为动机目标的社会一致性是社会可控性的直接依据。瑞士经济学家、伦理学家西斯蒙第也看到了人类行为动机双重性。然而他却认为,利己与利他之间存在严格意义的背反倾向。在他眼中,只有抑制自由竞争的利己性,发扬仁爱、利他的同情心才能克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背反的规律。他把利己与利他看成为从一点反向射向茫茫寰宇的两束强光,永远也找不到交点。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个体人也正是在这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折射出人的本质所具有的真正哲学意义。顺着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精辟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双重行为动机在“人的社会性”上存在一个融汇点。至少,个人社会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要使自我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和认可。因而社会可以从制度的设计上将不符合社会目标的行为通过评判机制加以否定和排斥,以纠正个人目标偏离社会目标的倾向。事实上,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的矛盾性意味着社会要求调控,而正是两者的统一才使调控成为可能。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不但与社会利益应该一致,而且完全可能一致,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控制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依据。
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与自由市场制度单轨式控制模式的制度缺陷
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自由市场制度下单轨式的控制模式的剖析,有利于我们透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机理。
计划经济体制以人的行为“利他”观念为理论依据,将人格片面化、孤立化,甚至将人的利他性无限拔高,这样就易使社会控制出现空泛化和失控化。
(一)社会控制对人的内部状态的改变就其可能性来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计划经济体制忽视了人类行为产生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基础,对利他性不切实际的拔高,也就是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调控方式在“外部对有机体的操作(S)----内部状态的改变(O)”这一阶段上犯了激进的错误。马克思指出:“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4〕然而马克思主义在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唯物主义原理的同时,也承认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一般说来,除了少数人的意识具有超前性之外,普通大众的意识的变更往往存在“滞后性”。人们的意识并不是同物质生产并驾齐驱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建立的一个重大前提是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而其历史的形成过程则是渐进的,需要外界多种力量潜移默化的培育。以往私有社会形态更迭下的意识的变更是一个量的扩展过程,而其演变过程却是如此长久,那么从私有意识向社会主义公有意识的质的飞跃无疑需要更长期的累积过程。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精神生活和精神生产领域内急于求成,不注重客观实际的情况,使社会对人的行为动机的控制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走向片面化,某些领域甚至走向了极端化。
(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片面强调单纯以思想道德的教化就可以激发人的身心潜能与聪明才智,而忽视了物质利益对发挥人的积极性的作用。诚然,强调个人对社会利益的自觉维护,这并没有错,问题在于营造了一种对“求利观念”深恶痛绝的氛围。事实上,求利,从其本质内涵来说,是一个不具有任何褒贬色彩的中性概念。
(三)计划经济体制否定人的利己性,排斥法律的社会控制方式,使某些领导人以自我意识取代群众意识,导致“一言堂”“家长制”。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对利他性崇尚过度的同时,也就片面地对利己性予以彻底否定,于是也就无需强调法律的控制方式。邓小平同志曾尖锐地批评说:“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5〕这样民主集中制受到了削弱,群众积极性受到挫伤,利他的社会风气并未真实地高扬。
那么,西方自由市场制度下的情况又如何呢?
西方社会以自由市场制度作为维护其社会机器运转的“永恒”机制,并主张通过对法律的界定与调整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认为个人主义原则指导下的利己心对利益的追求导致社会最有益的方面。例如,曼德维尔在《蜜蜂寓言》序言中说,“最卑贱最可恶的品性”(即亚当·斯密所强调的人类自私本性)才是人们“适应最繁荣最幸福社会的必要条件”。事实上,自由市场制度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彻底否定利己性这一极端相对立的另一极端,以统治阶级意志为灵魂的法制,单轨式控制模式严重摧残人格尊严,阻碍个人潜能的顺利发挥。这种单轨式控制的理论基础----“经济人”假设,受到经济学界专家学者的批评。
在实践上,自由市场制度的运行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严重缺陷和不足。尽管斯密及其同时代的人如埃德蒙·伯克等所提出的个人主义的价值在于“这是一种使坏人所能造成破坏最小的制度”。〔6〕但事实上,制度的安排并不符合经济学所追求的最大效率原则。虽然市场追求一种持久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然而,市场内的单个原子都普遍具有无限外向张力的欲望和冲动,可能铤而走险并冲破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秩序底线。即使暂且撇开法律的鲜明的阶级性,那么法律对人的行为动机的控制也存在先天性不足。譬如说,对于几个抬圆木的人来说,法律的界定往往只能约束利己性,从而可能制止他们不把圆木抬回自己的家,但它并不能呼唤出他们之间具有利他性的合作、奉献精神。同时,法律也无法抑制和克服自由市场经济自发性所带来的物对人的统治、偶然性对个性的统治及造成人的片面化、孤立化。人们不能从物质的驱役和精神的压抑下解放出来,也无法实现经济、社会和人自由发展的协调统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人类双重行为动机的耦合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控制模式是一个具有三环节的双轨制形式的控制网状结构。为了叙述的需要,我们先作简单的描述:(见下图)
控制阶段: IⅡⅢ
行为因果链: S—→ O—→ R—→ G
方 式 A: A[,1]→A[,2]→A[,3] \
A[,4]B[,4]
方 式 B: B[,1]→B[,2]→B[,3] /
上图中,S为外部对有机体的操作;O为内部状态的改变;R为行为;G为目标。
A[,1]为抑“利已”;A[,2]为对法律、道德规范的自觉维护;A[,3]为行为被约束在共同体利益范围之内。
B[,1]为扬“利他”;B[,2]为为人民服务思想“利他”性的凝聚、提升:B[,3]为“利他”行为。
A[,4]B[,4]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相一致(解放生产力,实现“两个文明”)。
下面.我们试以行为因果链为经,对社会控制的三个阶段进行逐个的分析,为了说明问题,我们首先从阶段Ⅱ开始,然后是阶段I,最后是阶段Ⅲ,而且设定,因果链各要素之间的影响是单向性的。
社会控制阶段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方式,即在个人从“内部状态”(O)到“行为”(R)的过程中,社会控制表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与人类双重行为动机相耦合;表现为内部状态所凸现的双重行为为动机提供了发展契机和空间,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并引导个人目标趋向社会目标,实现“两个文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制度的建构上区分于自由市场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一大特点,具有无可辩驳的科学性。
(一)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有一种观点认为从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导出的集体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所保护的个人利益原则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我们认为前文关于“利己”与“利他”的社会统一性的论述应该可以消除这个疑问。因为对于“利己”与“利他”这个社会单位—一人所客观存在的内部状态,我们从未看到有谁因这个双重行为动机而分裂以至难以存活于世界,那么我们同样也不能否定在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前提下,允许个人利益原则合理存在,因而也不能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某些看似矛盾的东西不能共存。比如大家熟知的“先富”与“共富”、“公平”与“效率”等辩证关系中,恰恰表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主体行为双重动机的某种容纳,它清楚地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性因素与合理结构。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体制、微观机制与人类双重行为动机的耦合。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7〕然而,一般常识告诉我们,经济体制的有效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是否能提供一套有效的运行机制,其中激励机制又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也是最为主要的因素。因此,调动人的劳动热情与内在潜能成为经济运行机制选择所要考察的主要内容。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与自由市场制度不足的根源之一均在于此。事实上,我们选择的社会主义制度,正是能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能满足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符合人类行为动机的,以及由此而促进生产力高速发展的崭新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宏观体制构建上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双重行为动机发展提供契机与空间,并且还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起引导人们向理性的王国迈进。
唯物辩证法认为,“原生的”、基本的生产关系决定了社会生产的主要方面和主要内容。而市场、计划等“非原生的”、“派生的”非基本的经济关系或技术手段对基本的生产关系起催化触媒作用。用邓小平同志的话来说,“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8〕“计划和市场都是发展生产力的方法”,〔9〕“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10〕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和观念不可能从市场中找到其源生地。但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的本质则是一种集体利益或全民利益体现,于是在此基础上也表现出一种与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相一致的机制。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原则----平等竞争、等价交换、个人利益----构造和设计出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适应于整体社会利益的制度和规章,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对人的行为双重性的承认到对利己性的不断克服、利他性的不断提升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美国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1987年版)将市场社会主义定义为:“是一种经济体制的理论概念(或模式),在这种经济体制中,生产资料公有或集体所有,而资源配置则遵循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11〕而美国学者保罗R.格雷戈里和罗伯特C.斯图尔特在其比较经济体制的分类模型中把市场社会主义描述为:“以生产要素的公共所有制为特征的经济体制,决策采取分权制,并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调节,兼用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来推动参与者实现这一体制的目标。”〔12〕这也就有意或无意地触及了市场社会主义在微观运行机制上适应人的双重行为动机。例如,在其运行目标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否认客观存在的个人利益和合法竞争,关键在于引导人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寻找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契合点。经济行为主体在自主自立精神驱使下为实现自己利益实行自我保护与自我发展,并充分调动其内在潜力,有助于培养个人对于社会,对于集体的归属感、向心力和亲和力;在激励机制上,社会主义强调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匹配和互动,从根本上突破了市场经济单纯物质激励的局限性。因为市场激励终究是一种被动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在欲望无限膨胀而激励的物质资源并不十分丰富时,其局限性愈加明显。
(三)为了进一步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控制机理,必须揭示双轨模式在运行机制、运行目标上的交错、包容、制约、转化等环节。在运行机制中,对利他性的高层次内容一一为人民服务思想的灌输和培养,在于激发人类本身的利他按钮,冲击一切野蛮和愚昧,并紧紧关闭利己主义的阀门。同时,人们的利己性和利他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以往大多数经济分析和讨论似乎都隐约地建立在一种极端意义的交易行为人“利益零相关”原理之上,而忽视了一般意义的“利益正相关”和“利益负相关”两种状况。因而认为一个不关心贸易伙伴利益的人,一个不具有利他性而不愿合作的人,会背离严格的追求纯财富极大化的经济人假设。事实上,一般人都只看到了蛋糕分享者之间的可能冲突和争执,而从根本上忽略了蛋糕形成过程中在利他性驱使下合作双方所创造的巨大奇迹(在合作的团体中需要有奉献精神的利他性)。因此,就运行目标来说,我们反对封建主义的义利观,但并不是从根本上对“义”加以否定,我们必须在对原有意义上的“义”进行提纯的基础上,把“义”的灵魂复归于“利”的有机载体。我们对“义”与“利”的双重关心,都是以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
四、法制、精神文明对内部状态的事前控制与导向
社会控制阶段I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方式是通过外部对有机体的操作来渐化人的内部状态发生变化(即S--O)。这里需要指出,如果认为社会控制所进行的制度设计,仅仅是被动地迎合人类的行为动机或者认为可以让人类在精神市场上自由放任,我们又会犯片面性错误。
西方学者诺斯指出:“制度是社会游戏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交流行为的框架。”〔14〕包括法律、政治、道德、宗教等正式的约束与非正式约束手段都对人的内部状态起潜移默化的影响。但以政治、司法和契约等为代表的正式制约手段并不能完全纠正人们动机的利己性,以此为控制手段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形成理想的文明秩序。日常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习俗、道德原则等非正式制约手段是对正式制约的拓展、说明和补充。因此,社会主义社会要更注重精神文明的作用。文明行为不能自发产生于行为个体,它是从外面加以启示和灌输,并通过个体内化而养成的,是社会控制的结果。邓小平同志说:“我们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一定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坚持五讲四美三热爱,教育全国人民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15〕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教育,应视为社会对个体的教育、引导。
那么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控制的具体作用方式又如何呢?
首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仅要改变个体的内部状态,同时也要改革影响内部状态的外部环境。制度文明构成了精神文明的宏观格局,为提高个体文明水准营造良好氛围,而个体文明程度则为制度文明的宏观体系提供微观基础:第一,精神文明建设对制度的伦理,即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伦理评价提出要求。我们知道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为人类的双重行为动机提供契机和空间。第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也要求个体遵循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所内蕴着的一定的道德原则、伦理追求和价值判断。
其次,社会控制具有鲜明的意向性。精神文明建设是破和立的统一,包括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层次。第一,精神文明是批判性的,“精神文明建设之所以是批判的,意味着对精神生产精神生活中野蛮、腐败、堕落的现象必须加以清除。”〔16〕包括否定与市场经济相背的源于自然经济、小生产方式和血缘宗法关系基础上的陈旧的依附性道德,以及与社会主义本质所蕴含的伦理准则相悖的自私自利、金钱至上、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尔虞我诈与唯利是图的观念。第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人类文明史上的历史硕果必须进行“扬弃”,即肯定传统义利观的合理成分,肯定市场经济中积极的平等观念、独立人格意识、竞争意识。同时又对封建观念、市场观念进行精馏,“最根本的是要使广大人民有共产主义的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17〕
再次,精神文明建设是现实任务性和历史趋向性的有机统一。第一,现实任务性。就目前来说,主要在于培养人民大众遵纪守法、顾全大局、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劳动的较低层次的道德水准。而高层次的精神文明----一心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情感----还不具有普遍的现实性。邓小平同志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18〕第二,唯物辩证法认为,社会物质生活决定精神生活、政治生活以及整个社会历史嬗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人类行为的最终态度和方式。因此,“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19〕因此,对现时代涌现的英雄模范群体所反映出来的高尚的道德情操、伟大的人格力量和崇高的精神境界进行大力提倡,无疑有助于共产主义道德的逐渐形成。
五、信息反馈与行为调整
无论是从利己性出发还是从利他性出发产生的行为倾向可以在“人的社会性”中找到融汇点。在社会控制阶段Ⅲ,主要是从制度设计上进行制度内的补偿,促进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的一致性。
我们知道,人们在现实社会中都会不断对其行为加以调整,使人的行为发生相应的变化。社会对人们前一次行为的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所产生的信息反馈将直接作用于行为者本身,并强化或弱化下次行为的同质性行为动机。因此,在社会控制的第Ⅲ阶段,虽然前次行为已终结和停止,但从行为因果链的无限性来看,这一阶段的控制对下一次行为具有极大的影响。控制的方式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负强化的信息反馈。切断某些行为因果链在“行为(R)----目的(G)”这一环节的内在联系,即使某类行为无法实现其预期的目标。这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任何制度建设都应体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价值评价体系。使得当事人的由不正当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只能受社会的否定,并且迅速做出反应,以有助于消除行为者下次产生同样行为的可能性。
其二,正强化的信息反馈。对于利他性所迸发出的为人民服务的感情,以及将自己求利行为约束在社会共同利益之内的人所创造的绩效应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这就要求在社会控制上增大“行为(R)----目的(G)”转化过程中的或然率与透明度。在宏观上创造一种良好环境,使民众体悟到德行既是美好的又是有用的,这样才能真正引导民众成为社会生活的自在自为的主人。
应该指出,这一阶段的有效程度依赖于第Ⅱ阶段是否能提供符合人类行为动机的制度环境,同时,其有效程度也依赖于第Ⅱ阶段法制建设水平和道德水平。法律惩罚、舆论谴责的及时性,也就是信息反馈的时效性,司法人员秉公执法,普通公众疾恶如仇,无疑将会提高社会控制的力度,因此,不能孤立地看这三个阶段,而应将这三个阶段及各阶段内部机制看成是统一的“系统”。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其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它为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其三阶段的双轨控制模式一方面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热情;另一方面系统的控制和导向会使单个人汇聚而成的合力达到最大的程度。通过对劳动主体人的发展和解放来解放、发展生产力,达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10页。
〔2〕罗斯:《社会控制》(中译本),第1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0页。
〔5〕〔18〕《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147页。
〔6〕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中译本),第12页。
〔7〕〔8〕〔9〕〔10〕〔15〕〔1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3、148、203、323、110、28页。
〔11〕《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1987年版。
〔12〕格雷戈里等:《比较经济体制学》(中译本),第20页。
〔13〕袁恩祯:《论社会主义价值观众和道德规范的经济基础》,《学术月刊》1997年,第1期。
〔14〕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纲要》.《改革》1995年,第3期。
〔15〕吴惠之:《论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与精神文明建设论之间的关系》,《学术季刊》1996年,第2期。
〔16〕《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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