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与治理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发展现状论文,民间论文,农村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正规的农村金融体系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现主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其他业务的开展未成规模;农业银行在明确商业化发展战略之后退出基本农村信贷市场,最近虽然“返农”倾向明显,但其对风险和流动性控制依然严格,“惜贷”现象短期内很难改变;农村信用社目前是农村信贷市场的主力军,但有限的资金供给不能满足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邮政储蓄银行主要面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以零售和中间业务为主,但其刚刚成立,从业人员对金融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特别是信贷业务技能、管理能力明显不足;农村商业银行正在星火试点之中,尚未形成规模。
通过以上对正规农村金融体系的分析,不难看出:现有的正规金融体系吸收了农村剩余资金绝大部分,但向农村的资金注入不足。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个乡一级的地区平均只拥有1.31个金融机构。也就是说除了农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少之又少。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民间金融日趋活跃,并且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兴起,融资形式逐渐多样化,融资范围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大。
从规模上看,民间金融存量巨大。山东省农村金融的调查表明:2005年,山东省(不含青岛)乡镇及以下存款余额为2053.96亿元,较2000年增长75.75%,占整个县域存款余额的40.38%[1]。数额巨大的农村居民存款余额是民间资金融通的重要来源。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调查数据,农民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渠道的比重不到1/3(周小川,2004);韩俊(2003)认为,当前农户取得借款的主要渠道是民间私人借贷,估计有50%-60%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农户借款中民间借贷的比例超过了70%。IFAD(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2001)的研究报告认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姚耀军与丕禅,2004)[2]。
从形式上看,民间金融种类多种多样。一是民间借贷,这是基于血缘、地缘、业缘所形成的农民及其他农村经济实体之间的资金借贷,包括有息借款和无息借款。这种借贷方式双方相互了解、信息对称且受传统道德约束,从而借贷容易达成且违约风险小。二是各种形式的合会,包括标会、轮会、摇会、拔会、抬会、寿缘会等,是带有互助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组织,主要集中在民营经济发展迅速的东南沿海地区。三是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一种以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资金为基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国有金融系统和信用社的支农力度不足,又抑制了农村地区的高利贷。但由于管理不够规范、高息揽储导致风险积聚,1999年被强制性关闭。四是私人钱庄,一般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私人资金中介组织,在我国局部地区出现,总体规模不大,1986年以非法金融机构名义被取缔。五是民间集资,以民营企业为发起人,直接从市场上筹措资金的金融活动,在20世纪80年代曾盛行。六是小额信贷,目前已经形成了3种模式:第一种是由政府比如扶贫基金开展的小额信贷;第二种是由国际捐赠等方式形成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第三种是由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信贷。《放贷人条例》也在制定之中,困扰小额信贷组织多年的法律地位真空的现象即将成为历史。除此之外,还存在地下博彩与赌博等行为。
从运作上看,民间金融具有自发性、不规范性的特点。民间金融借贷双方交易的达成主要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只要可靠,即可达成交易。大多数借贷关系只是一种口头协议,或者是简单的书面协定,极个别的要求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作为抵押。从利率上看,民间金融的利率一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在浙江省的非正规资本市场上,平均贷款利率大约为12%~15%。
通过以上对主要民间金融形势的分析,不难看出:目前我国民间金融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它的存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资金融通渠道。李建军等人通过对全国15省份的调查测算:农户只有不到50%的借款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途径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规模的比重超过55%。从三大地区的平均情况看,西部最高为62.43%,东部居中为56.45%,中部最低为55.47%。说明经济发达程度与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呈正相关性[3]。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日趋活跃的原因
(一)农村地区资金供需失衡是民间金融日趋活跃的根本原因。
1.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急剧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引发了对资金需求的快速增长。近年来,我国农村企业发展迅速,乡镇企业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振兴农村经济的作用越来越大。根据工商部门数据测算:2004年,在我国的私营企业中,第二产业中有52.3%的企业分布在乡村,私营企业户数达到365.07万户,从业人数5017.25万人,注册资金47936亿元;中国个体工商户户数已经达到2350.50万户,从业人员为4587.11万人,注册资金为5057.8亿元。初具规模的民营企业开始增大经营规模、扩展经营范围,从而需要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投入。从农户的角度分析,随着农业部门结构调整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户开始实行规模化种植、规模化养殖,所需资金超出了个体农户的支付能力,只能借助于外部金融服务。
2.正规金融体系的金融压抑导致农村的资金供给不足。农村经济的弱质性、农村城镇化水平不足、城乡“二元分割”等条件的客观存在,使得农村地区的盈利性投资机会稀缺,致使国有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对农村地区的资金供给明显减少。另一方面,银行一般通过借款人的抵押和质押来分散风险,但在农村地区农民收入低,质押率低;土地和房产具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目前政策规定不得抵押,其他抵押品缺乏,客观上限制了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
3.农村大量闲散资金是民间金融的重要来源。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不断提高。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比2004年增长319元。1978年农村居民的人均储蓄只有7.05元,1990年有219元,到2005年末,农村居民人均储蓄3301元。2005年底,我国居民金融资产总量为206564亿元,其中居民手持现金持有量为19946亿元,占比为10%[4]。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户积累了大量闲散资金。正规金融机构的低利率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不再把存款储蓄作为首要选择,为了获取最大收益,资金持有者倾向于回报率高的投资渠道。但农村金融投资品种类别单一,个人投资渠道狭窄。基于这样的现实考虑,尽管民间投资风险较大,但高利率仍然吸引了大量的民间资金,从而趋利性的民间闲散资金成了民间金融的重要资金来源。
(二)民间金融具有适应农村经济主体需求的优势。
1.民间金融具有制度优势。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价格的变动可以反映市场的供求,调节余缺,促进交易。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对于正规金融机构而言,不仅贷款基准利率是管制利率,其发放贷款的行为也会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如表1所示)。贷款权限的高度集中,也造成了农村地区的贷款难。而民间金融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价格充分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和信贷市场供给,收益远大于成本,具有可持续性。制度方面的优势给予民间金融更多自由选择的空间。
2.民间金融具有信息优势。信息成本是金融行业的主要成本之一,而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民间金融的借贷双方一般处于共同的地域范围内,相互了解对方的身份、资信、品格、收入等基本条件,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半公开、半透明的,而且民间借贷双方受乡规民约的制约和当地文化习俗的影响,不具备还贷能力的人难以进入民间金融市场。这些条件的存在使得民间金融较之正规金融的借贷风险较小。正是民间金融对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大大降低了信息成本。
3.民间金融具有成本优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安排一般是以节约交易费用为目的,金融制度也不例外。但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轨时期,金融机构借贷行为的诸多非市场化因素扭曲了市场交易行为。如在借贷行为发生过程中信息搜寻成本和寻租成本。对于农户和资金积累有限的农村企业,种类繁多的贷款费用(如贷款利息、抵押物登记评估费用、担保费用、风险保证金利息等)成为沉重负担,降低了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需求意愿及资金的可得性。而民间融资的当事人彼此了解,借贷行为是一种纯市场化的行为,交易成本基本上等于货币的价格,排除了不必要的附加成本。民间金融的成本优势使得交易更容易达成。
三、制约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
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利于建立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弥补了现有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不足,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但它的发展却遇到诸如地方政府官员的介入、人口流动增大违约风险等问题,日益边缘化。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制约因素:
(一)制度环境。
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金融采取了市场准入抑制政策,故民间金融又称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民间金融的发展缺少必要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一方面迫使民间金融活动转入地下,一些人或者组织借机违规操作,加大了金融诈骗现象发生机率;另一方面,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法律保障和认可,民间金融活动的发展积极性受到影响。各项政策法规对民间金融没有一个准确定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如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容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加大了各种社会隐患显性化的可能性;市场准入限制使民间金融边缘化,严重制约了其发展以及对农村经济的支持。
(二)自身缺陷。
民间金融活动自身缺陷和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内因。一是不利于建立统一有序的金融秩序。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在难以监管的情况下,存在个别当事人违约损害小额存款人利益动机与行为,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二是潜在隐患较大,危害社会秩序。民间金融大部分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之外活动,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法律保障。高利贷、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活动,甚至使用暴力催逼还款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容易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降低国家宏观调控力度。民间金融的借贷行为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其趋利性特点容易忽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往往投向短期内利润较高的行业,造成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
四、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治理对策
民间金融既然存在就必然有其合理性,单纯的打击和限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它的存在,而且也抹杀了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借鉴美英等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民间金融管理与规范的有关经验,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进行治理与规范。
(一)从法律上为民间金融正名,赋予民间金融正常合法地位。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民间金融方面的政策法规,赋予民间金融相应的法律地位。合法地位的取得不仅有利于民间金融组织开展金融业务,而且法律还可以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民间金融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具有分散性和地方性的特点,可控性较差,法律要对它的用途、期限、利率方面作出指导性的规定,从而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整合现有民间金融资源,使其行为规范化。
对于以合会、私人钱庄为代表的民间金融组织,要吸收其发展过程中的有益成分,把分散的、个体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整合,成立互助合作的民间金融组织。民间金融的组织化、合作化,可以扩大经营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防范金融风险。民间合作金融组织的存在,将改变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正规金融机构一统天下的格局,打破金融资源垄断状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
规范化的民间合作金融组织的成立,一方面是以现存的民间金融实体为基础,另一方面更要吸收大量的民间资本的注入。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14.1万亿元,创历史新高。居民储蓄继续上升,我国民间资本存量也将随之扩大。要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合法化、规范化、高回报率吸收更多的民间资本的投入,向着现代民营银行的方向努力做大、做强民间合作金融组织。
民间合作金融组织的规范化不一定必须正规化。尤其在转轨时期,正规化容易使民间合作金融组织丧失其合作性质,从而淡化非正规金融优势,比如交易过程的灵活性,交易手续的简单性,低廉的交易成本等将不复存在,甚者导致行政干预,破坏交易主体产权的完整性。我国现有正规金融体系的种种弊端便是明证。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只需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运作,从建立之初便重视其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当然,民间金融资源还可以入股农村信用社,促进信用社股权结构的多样化;有条件的地方和地区,甚至可以成立区域性投资公司、区域性投资基金、社区银行、担保公司以及其他民间金融机构。总之,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畅通是其规范化运作的前提。
(三)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降低金融风险。
民间金融作为经营风险的实体,不可避免地面临信用、市场、利率、操作、法律、声誉等各种形式的风险,在内部约束治理机制缺乏的情况下,有效的外部监管是降低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首先,保持监管主体的独立性。金融监管涉及多方面的利益,监管主体若不能保持独立,其监管行为就会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以及承受各方面的压力,难以获得真实信息。金融监管工作的技术性、专业性很强,民间金融的监管更为复杂,没有独立的监管机构难以承担这一重任。其次,监管体系的多元化。单一的监管体系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容易出现信息渠道堵塞。在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时应当确保其受两家以上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主体的共同监管,这样基于不同侧重点的监管可以增强金融信息的真实性。再者,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来保证金融监管的力度。对民间金融不仅要健全市场准入规则,而且要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其运作过程的违规行为要制定相应的惩罚机制,这样金融监管的震慑力才有保障。
(四)限制和取缔不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
民间金融良莠不齐,对其中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的部分应加以取缔。民间金融活动反应了市场的资金供给情况,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也属正常,但若演化为高利贷,甚至同黑恶势力勾结,参与洗钱等非法活动则要坚决取缔,绝不姑息纵容。然而对于正常的民间金融交易行为不能禁绝,应该在发展中加以约束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