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业需要推广交易合同制度_法律论文

中国旅游业需要推广交易合同制度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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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在旅游交易中经常出现一些服务质量事故和纠纷,当前尤以国内旅游更为突出。旅游事故中,有一类如空难、车祸及突发性疾病等是由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应通过旅游保险来处理善后,或按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来解决由此引起的纠纷;另一类则是由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或管理不善造成的,例如改变原定旅游行程和节目,降低原定的设施档次和服务标准等等,从而引起旅游者的不满,导致投诉索赔;也可能由于旅游者方面的原因,使预订的旅游计划未能顺利实现而产生纠纷。这本来是不该发生但实际上却是经常出现的事情。如何防止出现事故和正确处理已发生的纠纷,这是我国旅游业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了正确处理旅游事故和纠纷,保护旅游消费者和服务供应及销售者的正当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并改善我国旅游业的形象,国家旅游局于1995年初作出了征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和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决定。质监所是处理旅游纠纷的机构,保证金则是在必要时为赔款提供经费保证。两年来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所接受了许多起旅游投诉,经过调查研究并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调解或裁决,使纠纷得到解决。实践证明,这是现阶段处理旅游纠纷和改进旅游服务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

但是,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旅游纠纷的增加,这种靠行政裁决来处理民事纠纷的办法也显示出它的局限性。行政裁决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由一定的政策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机构来处理民事纠纷,其处理能力及范围就不能不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职权的限制。旅游,特别是包价旅游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交易。旅游产品中包含行、游、食、住、娱等多项服务,这些服务是由许多不同单位提供的,有时一个产品包含着由几十个单位提供的服务。其中任何一项服务不好都可能引起旅游者的投诉。但这些单位分属旅游、民航、铁道、交通、建设、文物、宗教等不同部门管辖。如果问题发生在不属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单位,旅游质监所就无权作出裁决。其次,旅游产品的销售渠道也比较复杂,至少要经过两家(即目的地及客源地)或更多的旅行社才能将一个产品销售给旅游者。就海外旅游业而言,必须通过海外旅行社将产品销售出去。如果某海外旅游者对其来华所作的旅游感到不满,他只能向对他销售产品的某海外旅行社提出投诉,再由该社向我国的相关旅行社以至有关的服务供应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在此情况下,我国的旅游质监所也难以对这类涉外经济纠纷作出行政裁决。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交易纠纷的处理有明确规定。该法第35条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索”。由此可见,处理交易纠纷,应将消费者、销售者及生产者的权益与责任联系起来考虑,并按一定的程序进行追索。世界各国的旅游法对旅游纠纷的处理也都是这样规定的,但他们处理旅游纠纷的方法和我们不同,他们采用的是交易合同制而不是行政裁决制。

合同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交易行为的通行做法。在商品交换中,买卖双方的利益取向是有矛盾的。买方追求价廉物美,即价格要低,质量要好;卖方则追求更多的利润。买卖成交是这两种利益取向相互制约和妥协的结果,然后由双方签署合同加以确定。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其内容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合同就成为判断是非和处理矛盾的依据,有助于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第三者的调解求得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再提请合同仲裁机构仲裁或经由法院判决。在有了规范的交易合同的情况下,大多数交易纠纷都可由双方自行解决,提交到仲裁机构或法院的为数很少,这就大大有利于促进商品交易和经济的发展。这是人类自有商品交换以来通过长期经验积累所形成的办法。

我国也很重视合同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为此制定了《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前者第42条对合同纠纷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仲裁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分属两个国家,《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可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向两国中的一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

如上所说,交易纠纷涉及到消费者、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旅游交易由于参与的销售单位及供应单位特别多,它们又分属好几个不同的行业,交易纠纷往往要经过复杂的、多环节的甚至是跨国界的投诉和索赔。纠纷的次数很多而每起纠纷涉及的金额又不大。在此情况下通过交易合同制来处理纠纷的优越性尤为明显。如果在消费者、销售者及供应者之间都订有比较规范和严密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通过这一合同的锁链由当事人自己去追索、协商和解决。这是世界各国旅游业的通常做法。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建立的过程中,市场交易还不够规范。在此情况下,建立旅游质监机构来处理旅游纠纷是必要的。但与此同时,应积极推广旅游交易合同制。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我国旅游业的情况,制定各种旅游交易的合同范本,要求有关旅游企业按此执行。其次,在推行旅游交易合同制的同时,还应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的仲裁问题。我国的《仲裁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国际商会分别组建国内以及涉外的仲裁庭,聘请有关专家为仲裁员进行合同纠纷的仲裁工作。据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与有关仲裁机构联系,派出仲裁员参与旅游合同纠纷的仲裁。通过上述步骤把我国的旅游交易纠纷的处理由行政裁决逐步过渡到交易合同制。

当前,保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世界性潮流。为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欧共体各国及日本等国家正通过旅游立法大力推行和严密旅游交易合同制,对旅游业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在此情况下,日本等国的旅行社已向我国旅行社提出签订或修改交易合同的要求,借以保证其产品质量和保护他们的利益。这对我国旅游业而言,既是压力,也是动力。我们应该顺应世界潮流,加快推行旅游交易合同制,这是提高我国旅游服务质量和加快发展我国旅游业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稿收到日期:19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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