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从单一视角到协同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社会论文,责任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紧迫性:利益矛盾的凸显和社会期望的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迅速提升,人民生活明显改善。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升级,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显,社会和谐面临挑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从微观基础来看,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发展的微观载体——企业没有充分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直在努力塑造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日益受到尊重并得到落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内,追求利润最大化使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和动力,企业成了经济发展的强劲引擎。但由于我国的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只能在探索中不断前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能通过不断解决前进过程中涌现出的各类问题来逐步完善自己,因此,制度建设具有滞后性。换言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在不完善的状态下运行。资本的逐利本性使企业具有释放负的外部性的强烈冲动,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又很难有效约束企业带来的负的外部性。此外,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又带来了企业的道德风险。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时越来越多地影响了其他相关方的利益。比如股东侵犯非股东利益,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内部人侵犯外部人利益;忽视员工的健康与安全、拖欠工资、逃避保险、下岗补偿不足;产品质量与安全不过关、广告夸大失实;环境与生态遭到破坏;偷税漏税;拖欠货款,等等。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理论上,这些都可以归结为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
与此同时,社会对企业的期望不断提高。改革开放之初,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异常尖锐,因此,大力发展经济就成了我国压倒一切的根本任务。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很大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衣食足而知荣辱”,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随着权利意识和公平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关注人的尊严和社会正义。对于企业,人们非常希望它们能够承担起应当承担的责任,以符合社会期望的方式追求商业成功,维护人的尊严和社会正义。然而,企业当前的整体表现显然与人们的期盼形成了强烈反差。这种反差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探讨在我国持续升温,各类学术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迅速增加,媒体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相关的研讨会接连不断。2005年9月、2006年2月和3月,我国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接连举行了3次企业社会责任高层论坛,与会者涉及国内外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工商企业、高校与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NGO)等,讨论的问题涵盖企业社会责任的各个方面。这说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我国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对此问题的关注范围不断扩大,关注层次不断提高,关注强度不断加大,解决这一问题变得越来越紧迫。
二、已有理论与实践:主要从单一视角探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国外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探索由来已久,并数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总体来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大多是基于政府和社会俯瞰企业的单一视角。
(一)理论研究方面
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但这方面的现代研究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1] 268。五十多年来,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经历了三个阶段,研究框架逐步演进:公司社会责任和社会响应框架→公司社会绩效框架→利益相关者框架。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后期为第一阶段,研究的框架是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社会响应①。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1)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整个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公司社会响应(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CSR2)研究的是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总体来看,该阶段的研究主要是从社会层面讨论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尽管也涉及了企业的行为,但由于责任对象是抽象意义上的社会,因而很难把企业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90年代中期为第二阶段,研究的框架是公司社会绩效。该框架试图把原来相互独立的公司社会责任和社会响应整合在一起。在Carroll[2—3]、Wartick和Cochran[4]、Wood[5] 等人前赴后继的努力下,公司社会绩效框架不断完善,用它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操作性也越来越强。但公司社会绩效框架仍然是在社会宏观层面上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主要从企业外部视角来评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究竟要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如何将这些社会责任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结合起来,这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理论线索的是Clarkson。他在1995年的经典文献中明确提出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用利益相关者框架替代第二阶段的公司社会绩效框架。按照他的观点,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社会绩效都是在企业外部产生的概念,它们的内涵是规范性的,不够明确和具体,听起来像口号,难以得到企业界的认同和积极响应[6] 98。而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企业不应只关注股东的利益,还应关注员工、顾客、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Freeman[7],Wood和Jones[8],Donaldson和Preston[9],Jones[10],布莱尔[11])。Clarkson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应当承担的责任[6] 98。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能够使责任对象明确化,责任内容具体化,从而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结合起来。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引入,把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层面从宏观转移到了微观,为揭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机理提供了可能。
国内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已有十来年的时间,近几年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加。基于综合社会契约观,陈宏辉和贾生华率先对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与发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12]。马力和齐善鸿[13—14]、田祖海[15]、张志强和王春香[16] 也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较好的综述性研究。陈迅和韩亚琴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分级模型,认为社会责任的定义应该是全面的,但是履行应该是分层次的,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状况确定所处的社会责任层次[17],观点颇有新意。鞠芳辉、谢子远和宝贡敏基于消费者选择分析框架,从经济学角度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18]。周燕和林龙[19]、黄速建和余菁[20] 分别研究了我国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李正以上海证券交易所52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实证研究[21]。但总体来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研究质量还不够高,在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和研究深度上都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
综合以上分析,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大多是站在政府和社会层面从企业外部审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视角比较单一,对企业、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互动考虑不足。这种互动的不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层面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机理尚不清楚。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引入为从企业层面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使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视角更为丰富和全面。但由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本身还处在发展初期,因而建立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之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还不够成熟。
(二)实践方面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一般由政府和社会(主要是NGO)推动,企业的主动行为较少。
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方面的主要工作是立法和执法。以美国为例,1906年美国就制定了食品和药品法;1953年的“A.P.史密斯案”使美国企业的慈善活动合法化;到1960年,美国已经有48个州在公司法中明确允许企业从事慈善活动[15] 348。1969年,美国第一个重要的环境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出台,明确规定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与此同时,美国关于劳工保护的法律也越来越完善[16] 20。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已有29个以上的州相继修改了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服务,而不仅为股东(stockholders)服务[22] 36。这实际上就是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执法方面,主要的措施是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强执法的处罚力度、加强政府间的国际合作等。
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作用突出地体现在四类社会运动上。首先是劳工运动。劳工运动自18世纪以来发展很快,它的重要作用不仅表现在直接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上,还表现在激发人们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以及推动政府立法和改进执法上。其次是消费者运动。消费者运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消费者组织施加的压力是企业无法逃避的。消费者可以运用手中的货币选票决定企业在市场上的生死存亡。再次是环境保护运动。它是政府组织和社会共同发起的,NGO等社会组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不仅可以直接对企业施加压力,而且可以提供灵活多样的协调机制,督促企业减少和消除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最后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前三类运动有交叉重叠之处。前三类运动都可以视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组成部分,它们的目的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一致的,只是前三类运动的目标更为具体,且没有明确冠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名义。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标志是1999年联合国提出的企业界《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23]。该运动的倡导者主要是一些民间CSR组织。这些民间CSR组织参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三方评价和认证。近年来在我国影响较大的是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AI)的SA8000认证。二是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提供范本或参考。进入21世纪,全世界范围内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已经超过400种,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民间CSR组织制定的[16] 20—23。
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可以说从建国以后就开始了。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只是政府的附属物。因而,所谓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就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种特殊形式。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进行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企业作为独立利益主体和竞争主体的身份逐步确立,追求利润最大化成了普遍接受的企业准则。由于改革的需要,在此过程中没有充分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逐步积累,并日益凸显,至今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且以立法和执法为主,社会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企业的行为比较被动。
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主要关注政府如何通过立法、执法及政府间合作来约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中的NGO等组织如何通过施加影响来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理论研究类似,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本上也是站在政府和社会层面,从企业外部审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这些研究和实践非常重要,也十分必要,但是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它是一个全局性的社会问题,而不单单是企业的问题。因此,在单一视角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从单一视角向协同互动视角转换。
三、问题的解决:政府、社会和企业三方协同互动
单一视角的实质是通过牺牲企业利益来保障社会利益。企业利益通过追求利润最大化来表达,社会利益通过社会要求和社会期望来表达。一部分社会要求和社会期望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法规政策,这部分社会利益作为一个整体由政府统一代表,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另一部分社会要求和社会期望通过自发的方式集中起来,由NGO来代表,以社会群体压力为后盾。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出现或恶化是由于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时损害了社会利益。在单一视角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企业,即通过法律强制力或社会群体压力迫使企业作出牺牲或让步来保障社会利益。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这种思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首先,政府很难通过国家强制力有效遏制企业侵犯社会利益的行为,因为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和企业是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一方面,政府面临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经济,发展经济的微观载体是企业,要发展经济必须发展企业。但企业负的外部性和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很可能损害社会利益。另一方面,政府是社会利益的代表,有义务通过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利益,但这又可能影响企业效率和经济发展,陷入两难境地的政府势必会反复权衡。由于我国现阶段发展经济是刚性约束,而社会利益约束相对较软,权衡的结果往往是为了发展经济而容忍和迁就企业的行为,社会利益受损不可避免。其次,通过社会组织的群体压力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难以奏效。在我国现阶段,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法规政策范围以外的社会利益组织化程度很低。民间自发性的社会组织不仅数量少,而且大部分机构不正规,人员素质差,资金不充裕,管理水平低,社会影响力非常有限。同时,大部分社会组织在经济上和行为上受政府影响很大,独立性较低,很容易成为政府的附属物,难以实现组织初衷和宗旨,让它们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效果很不明显。
因此,从单一视角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难以奏效,必须从单一视角转向协同视角。协同视角的实质就是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视为全局性的社会问题,通过企业、政府和社会的互动与合作,实现共赢与和谐。没有企业的努力,企业社会责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没有政府的监督和引导,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缺乏有力保障;没有社会的参与,则无法营造实现社会责任的舆论氛围和提供灵活多样的对话机制。单一视角与协同视角的比较可以用图1来表示。但要真正实现视角的转换,必须首先弄清目前企业、政府和社会三方的态势。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三方处于失衡状态:政府和社会具有相当的主动性,它们对企业提出要求和期望,规定法律义务,把社会责任压力传递到企业;企业是承担社会责任压力和解决社会责任问题的直接主体,是各方努力的着力点,但它们缺少发言权,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不高。
图1 单一视角与协同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基于这一基本态势,在理论研究上要实现视角的转换,首先应从微观层面入手,深入探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倾向、动机、行为特征、效果以及这些变量在企业规模、成长阶段、战略导向、产权结构、产业类型等方面的差异性。要借鉴战略管理、组织行为、社会网络分析等领域的成果,夯实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基础。其次,要顺应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国际趋势,继续引入并推进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为透析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在社会和企业之间架起了桥梁,使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明晰化,有利于把社会责任落实在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联系和互动中,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提供更加有效的理论基础。再次,对国内研究来说应改进研究方法。除了描述性和规范性方法以外,应加强实地访谈、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和技术的应用,开展更加符合国际规范的实证研究,使研究成果更容易被国际同行接受,具有更强的继承性,使政策建议的理论依据更为扎实。
在实践探索上要实现视角的转换,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充分理解和进一步重视企业在我国社会中的角色和处境。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主体,其基本功能是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逐利润是企业实现这一功能的内在动力,市场竞争是企业实现这一功能的外部压力。市场经济越发达,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激烈,企业生存的风险越大。企业在考虑承担伦理责任、慈善责任时,会首先考虑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度建设不完善,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得不到保障,这又进一步削弱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如果不能充分认识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性以及企业社会角色的特殊性和生存环境的复杂性,单纯向企业提出要求或施加压力,就很难得到企业的理解、配合与支持,甚至会遭到企业的消极抵制。只有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理解企业的现实处境,尊重其利益要求,深刻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倾向和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机理,提出共赢方案,才能引导企业以合作的态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问题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当然,强调当前重点考虑企业一方,并不意味着忽视政府和社会的作用,也不是说仅仅依靠企业单方面的努力即可解决问题,而是希望政府、社会、企业三方共同努力,改变企业的被动地位和三方失衡态势,使三方关系更为平衡,协同努力更加有效。
第二,在注重惩戒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引导。单一视角注重法律强制力,效果不明显,这里面固有法律不完善、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但法律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也是重要原因。因为法律强调惩戒,奖励和引导功能较弱。我们当然应该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改善执法效果,这是我们长期努力的方向。但除此之外,当前比较容易切入的是制定引导性的政策措施,通过经济手段奖励和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正如一些企业所担心的那样,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成本,削弱其竞争力,至少在短期内是这样。政府完全可以通过税收优惠、产业准入、市场机遇、融资支持、政府表彰等措施,减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增强其竞争优势,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这也是尊重企业经济属性和利益要求,充分理解其市场处境的一种做法。
第三,加强对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教育。只针对企业行为这一环节制定引导性的政策措施尽管非常必要,但远远不够,因为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措施。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可能会由于逐利动机扭曲自己的行为,打着承担社会责任的幌子损害社会利益。因此,还有必要从企业行为动机环节采取措施,使企业确实想为社会做贡献,希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这就需要加强对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教育。与西方国家的企业家相比,我国企业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还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企业家社会责任教育的差距。国外对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教育非常重视,大部分商学院的MBA或EMBA培养方案都把商业伦理、管理道德或其他类似课程列入核心课程。而我国的管理教育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教育被大大忽视了:不设专门课程,或作为次要课程,或作为次要章节等等。我国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教育至少应让企业家认识到两点:一是企业的发展取决于企业所处的综合社会契约,这种契约网络决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不可回避的,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现在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二是社会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要通过牺牲企业来补偿社会,而是希望企业转变观念,修正行为,找到一条不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同时可以提高自身持续竞争优势的发展路径,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共赢。只有认识到这些,企业家才有可能带领企业积极与政府和社会互动,通过主动响应政府和社会的要求和期望来承担社会责任。事实上,负责任的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信任机制、声誉机制、公平机制等得到回报。柯林斯和波勒斯在《基业常青》一书中比较了美国的卓越企业和优秀企业。研究发现,最卓越企业的公司使命和企业文化都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导向[24]。尽管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要付出大量资源,甚至丧失一些暂时的发展机会,但从长远来看,企业会赢得持续竞争优势。企业的社会责任付出实际上是一种长期投资。
第四,大力培育和发展NGO。NGO可以在企业与社会之间建立灵活多样的沟通平台和磋商机制,使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在民间层面就可以高效率地化解。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民主意识的提高,人们通过自发性社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为NGO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NGO在我国社会中的影响力一直很弱,在解决社会责任问题上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比较有限。而政府的影响力非常强大,几乎触及社会肌体的每一个神经末梢。在社会转型时期,为了驾驭利益格局调整带来的错综复杂矛盾,这种全能型政府也许是必要的,但社会的发展要求我国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为了避免转变过程中由于政府退出带来的社会管理真空,必须由社会组织及时接替相应的社会职能。因此,政府应支持和鼓励我国NGO的发展,规范和引导它们充分发挥作用。同时,NGO也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公信力和影响力,主动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充分了解政府的政策导向,处理一些政府不便解决的问题;积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与企业的利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此外,NGO还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监督,防止和制止少数政府官员与企业之间的串谋,维护社会利益。
注释:
①参见Frederick,W.C.From CSRI to CSR2:The Maturing of Business-and-Society Thought.Working Paper No.279,Graduate School of Business,University of Pittsburgh,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