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我国资源税制改革关键制度要素的调整方向——基于一个非竞争型I-O预测模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型期论文,税制论文,要素论文,模型论文,方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151(2013)62-0019-09
资源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是否会抑制经济结构优化目标的实现,一直是理论界对资源税制改革研究的空白,也是导致资源税制的推进过程过于缓慢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在推进资源税制改革的进程中,调整资源税制改革中关键制度要素,①使其符合目前转型期的目标要求,是我国政府和理论界现阶段面临的一个重要且紧迫的问题。
对于资源税改革中制度要素的设定问题,众多学者提出了不同方案。针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孙钢等学者通过分析我国现行资源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为应尽快扩大征税范围,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及存量较低或再生能力遭到破坏的可再生资源全部纳入征税范围。②但也有学者认为,资源税的调整必须循序渐进,在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前,应对资源税扩围后的可行性进行研究。③在资源税的计征方式上,祝遵宏等学者以资源型地区为研究对象,认为现行的征收方式不仅无法维持资源型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还会激化环境与经济的矛盾。④因此,对于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他建议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形式。另有学者继续将研究范围扩大至全国,得出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应将“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征收方式结合运用的结论。⑤付丽等学者将进一步深化研究,得出政府应将资源税征税方式由目前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的结论。⑥另有学者针对具体的某些资源(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分析了其在从价计税的基础下,对不同行业发展的影响情况。⑦对我国资源税税率制定方面,R.Fraser、Christian Groth等学者认为在税率制定时,不仅要考虑资源的边际成本价格、可持续价值,还应将资源开采利用中对环境的使用成本考虑在内。⑧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进一步提出应将资源品物价指数和资源回采率纳入考虑范围。⑨之后陆续有学者将经济发展周期也纳入了考虑范围,得出了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期采用较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在经济发展水平波动时期则应采用低高资源税税负水平的结论。⑩
综上,学者们在分析资源税改革中制度要素的设定问题时,仅对某一要素进行了单线分析,且研究成果大多仅局限于理论层面,实际操作层面尚未有所突破。由于在实际资源税税制改革进程中,既要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要保证经济的稳步发展,而前人的研究成果尚无法得知资源税要素组合变动后对上述目标的实现效果,也无法对资源税改革提出具体确切的可行区间。鉴于此,本文从政府决策角度建立了非竞争性投入产出预测模型,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两因素组合纳入分析假设中;在此基础上,设计不同税率下资源税的征收方案,从财政收入、GDP和经济结构角度综合预测了资源税实施后的经济效果;并依据预测结果,为未来中国资源税关键制度要素可行性区间的设定提供参考。
二、理论模型
(一)基本模型
非竞争型投入产出预测模型的基本式为:
(二)模型数据处理
目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投入产出表系竞争型量表,考虑到分析数据的准确性,需要将已知的竞争型表拆分成非竞争型表。为此,本文提出一定假设,在此约束条件下对该量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拆分。
对于出口产品的拆分,由于量表中的出口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国内生产,仅少部分出口产品为保税区货物。因此,可从出口总额中扣除保税区出口额得到国内产品的出口量。对于中间产品的拆分,假设同一部门的国内产品和出口产品具有同质性,其他部门消耗该部门产品时,按照同一比例进行拆分。当拆分某个部门的中间产品时,将该部门总产出扣除国内出口量后的数值与进口额的比例,作为中间产品中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的比值。(12)最终产品中的消费和投资也根据此方法按比例进行拆分。由此,便可获得2007年非竞争性投入产出预测量表(见表1)。
(三)税制变革假设
资源税在最初推行进程中,仅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七大资源以从量税方式进行征收,并未将木材、电力等其他资源纳入征收对象。本文运用非竞争型投入产出模型,拟在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的同时,将征收标准由从量税转换为从价税,分析在不同税率下,资源税制改革对财政收入和经济结构的影响。为达到更好的模拟效果,针对资源税制改革中两项关键制度要素(征税对象和税率),本文提出以下基本假设条件:
1.征税对象。目前资源税直接面向资源的开采总量收税,征收的范围也仅涵盖原油、天然气、煤炭等七大资源。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分析的实际需要,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木材、电力和水资源纳入其中,除此之外,还将模型中的所有部门划分为三个等级,(13)在具体界定征收对象时,仅对一等级行业中需纳税部分征税。(14)
2.税率设计。现行资源税征收方式采用的是从价税和从量税相结合方式,其中原油和天然气适用的是5%~10%的从价税率,而其余需纳税的资源均采用不等的从量税率。而这种税率实施模式为考虑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约束力也较弱。因此,为了加入价格因素,突出税制改革的影响效果,本文在模拟税率时对一级行业中应纳税部门均采用从价税的征收方式,并扩大税率估算区间,设想通过6种不同税率来估算一级行业征税后对财政支出和经济结构的影响。
(四)模拟估算要点
首先,以原油和天然气征收的5%税率作为基础值,根据现行规定税率,(15)将所有资源的征税区间取其均值,(16)再按照不同资源间从量税的比例将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其他资源的税率变更为从价税率。继续扩大原油和天然气的税率区间,将其分为6个层次,剩余其他资源的税率也依据上述方法进行调整。
其次,按照应纳税行业占其所在一级行业的总比重,将模型中一级行业的总产出和总投入,分别拆分成纳税额和免税额。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电力及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均含有一种资源类别,因此,这六个行业分别按照79.48%、90.97%、25.96%、5.24%、7.36%、18.04%的比重进行拆分。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包括两种资源类型,且行业总产出(总投入)属于全额收税范围,故对石油和天然气两种资源按照1:1.4的比例直接划分。
再次,将非竞争型投入产出模型一级行业中应纳税额部门的总产出作为税基,(17)乘以假定中对应的6种不同税率,得到抵扣前的资源税,再将部门间的投入数据作为抵扣税额的计算依据,对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等4个行业按照1%的比重进行抵扣,(18)用抵扣前资源税减去抵扣额,得到理论上的资源税。
最后,在分析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结构的影响时,需对模型中部门间的直接使用量和间接使用量进行估算,具体估算方法为:当资源税税率在较低水平时,模型中的二、三级行业会继续维持或略微减少对一级行业产出品的使用量,而一级行业也会保持自产产品的自用量;提高税率后,能源生产行业,即一级行业,会降低自产产品的自用量,同时提高生产产品的销售价格,对于能源消耗行业,即二、三级行业,则会因为资源产品价格上涨而降低对一级行业产出品的使用,本文假设使用量下降率的均值为4%左右,由此,可获得估算后所有行业的中间使用量。
三、模拟估算结果及分析
(一)资源税要素调整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根据模拟估算假设,在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和转变征收方式的条件下,对2007年非竞争型投入产出模型的数据进行拆分整理,得到不同税率下,一级行业应缴纳的资源税数额(见表2)。继续对一级行业所纳资源税数额进行加总,即可得出资源税要素调整后我国财政收入中的资源税总额(见图1)。
从总体上看,我国资源税要素调整后的财政收入呈现先增后降的态势,在税率为15%时,财政收入将达到最大值2129亿元。我国财政收入的变化之所以呈现出这种趋势,主要系由于资源税征收范围、计税方式和税率调整后的综合作用所致。
图1 不同税率下资源税征收总额的变化情况
从征收范围角度,由于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这当中不仅包括矿产资源,还将水、森林等其他亟须保护的资源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这不仅增加了我国资源税税源的种类,同时还有利于对国内的所有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从宏观上看,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对财政收入总量的影响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从征收方式角度,将资源税的计税方式由从量税变为从价税,将国内各种资源价格,尤其是矿产资源的价格与世界资源的价格挂钩,体现了市场对资源的需求变化情况,能更好地约束我国资源消耗行业的资源用量,对扭转目前不合理的经济发展方式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资源税计税方式的调整,也加大了税收额的波动,进而导致财政收入总量的变化。
从税率角度,在征收资源税的初期,由于税率水平较低,资源税对能源生产行业的约束力较弱,大部分一级行业不仅不会立即缩小生产规模,甚至还会提高现有生产力水平,因此,即使税率维持在较低水平,多数一级行业的纳税额还会出现大幅增加。但随着税率的不断提高,使得资源价格不断上涨,间接导致一级产业生产成本的提高,最终引发行业产出利润的下降,从而降低了征收资源税所带来的财政收入。
由此可见,资源税制关键制度要素的调整对于我国财政总收入的影响较大,政府可通过在不同时期运用不同的制度要素组合,宏观调控我国的财政收入水平。
(二)资源税要素调整后对GDP的影响
在保持总产出合计值不变的前提下,以各行业中间使用量的估算值为基准,按照公式,得出国内产品的直接消耗系数,根据公式(9),获得不同税率下各行业的最终产品拉动的增加总值(见表3);进一步对最终产品拉动的增加值加总,得到不同税率下的GDP(见图2)。
图2 不同税率下GDP的变化情况
从GDP角度看,不同税率下政府征收资源税,使我国GDP的变化趋势呈现出倒“U”形曲线,从最初值266 044亿元上升至税率为15%时的277 984亿元,后又随着税率的提高逐渐下降。GDP之所以出现这种变化,可从消费、投资和出口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对于消费而言,资源税要素调整后,我国的消费拉动增加值总量呈现出先增加后降低的态势,在税率为15%时达到最大值118 453亿元。具体分析,当税率维持在5%~15%之间时,能源生产行业,即一级行业的税负水平较低,因此不会大幅度提升资源性产品的销售价格;而只要资源产品价格不超过自身能力承担范围,消费者会因消费惯性效应(19)继续保持对某些资源的消费量,故当税率水平较低时,消费拉动增加值总量出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当税率值增加至大于15%,资源税对消费者的影响一般可表现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20)由于两种效应的共同作用,促使消费者降低了对资源性产品的购买量,同时,这种影响效果将随着税率的增大而愈加明显。因此,在税率增加到一定程度时,资源税的收取会抑制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并随着税率的提升,抑制程度不断加剧。
对于投资而言,投资拉动增加值总额随着税率的提升,呈现出缓慢下降的态势。由初始值82 042亿元下跌至税率为30%的73 941亿元,平均降幅达到了1.72%。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资源税的征收促使一级行业提高了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引发相关行业生产成本加大,降低了二、三级行业,尤其是其中增长过快的高耗能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使得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达不到预期值,最终导致投资拉动增加额的减少。
对于出口而言,我国的出口拉动增加值在征收资源税要素调整后之后,依旧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由最初的71 923亿元激增至87 451亿元,平均增长率为3.32%。由于我国尚处于制造业大国,制造业产品出口长期位居出口结构的核心地位,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量仅占出口总量的3%左右,因此,即使提高资源税税率水平导致资源性产品出口量下降,但对我国出口总量的影响并不大。除此之外,我国进口的大量资源性产品已成为了国内加工贸易的主要原材料,资源税的征收并不会降低二、三级行业的出口竞争力。
可见,当税率水平为15%时,我国消费、投资和出口拉动增加值分别达到了118 453亿元、78 401亿元和81 129亿元,此时GDP达到最大值。
(三)资源税要素调整后对经济结构的影响
根据表3中的数据,将不同税率下消费、投资、出口的拉动增加值与对应的GDP做商,即可得到不同税率下最终产品拉动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见表4和图3)。
从经济结构角度,本文引入最终产品的拉动增加值占GDP比重这一指标,进一步考察资源税要素调整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图3可知,随着税率水平的不断提高,最终产品拉动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呈现出不同的态势。从纵向看,如果按照不同税率征收资源税,消费拉动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呈现出先升后降的趋势,从最初的42.13%飙升至税率为10%时的42.91%,后又逐渐下降至41.23%;投资拉动增加值的比重随着税率水平的提高,由30.84%缓慢降至26.93%;而出口拉动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则从27.03%快速上升至31.85%。从横向看,不同税率水平下对应了不同的消费、投资、出口组合,由于我国现阶段最优的经济结构发展方向是提高消费支出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并保持投资额和出口量的平衡,因此,在税率为10%左右时,资源税要素调整后对经济结构调整作用达到了最大化。
综上所述,当税率维持在10%~15%之间时,资源税要素调整后可以提高消费支出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力,并对我国的现有经济结构起到较好的调节作用,即实现了最终产品拉动增加值组合的最大化,又达到了最终产品拉动增加值占GDP比重均衡的目标。
图3 不同税率下最终产品拉动增加值占GDP的比重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资源税的关键制度要素为研究对象,在我国转型期以优化经济结构为目标的特殊背景下,通过建立非竞争性投入产出预测模型,在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和改变征收方式的假设基础上,对不同税率下征收资源税引发的经济效果进行解读,并运用该模型从财政收入、GDP和经济结构角度综合探讨了未来中国资源税制关键制度要素的调整方向。基于本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
第一,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适当扩大。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涵盖煤炭、原油、天然气等7类资源,未包括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其他亟须保护的资源。征税范围过窄,既无法实现所有资源的全面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又使得二、三级行业生产的资源后续产品比价不合理。因此,考虑到我国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及目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应将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征收范围,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及保证税收的公平性。
第二,资源税的征收方式需逐步调整。目前资源税的征收方式是,除了对天然气和原油采取5%的从价税,剩下5种资源均采用从量税的计征方式。这就导致我国资源税收与价格脱节,引发投机者争相开发高价位资源,舍弃低价位资源,从而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若调整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将“从量定额”转变为“从价定率”,可有效地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保持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第三,政府应设计合理的资源税税率。从财政收入角度看,税率为15%时,资源税总额达到峰值2129亿元,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值最大;从GDP角度看,税率为15%时,GDP总额达到最大值277 984亿元;从经济结构角度看,税率为10%时,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大于出口和投资,使我国的经济结构得到调整。由此可见,政府设定资源税税率的最佳区间为10%~15%。当政策目标重点是促进经济增长时,平均税率应接近15%,但当目标变更为调整结构时,平均税率则应趋向10%,政府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结合当前形势,选择最佳的税率组合。
第四,在资源税制改革实行的过程中还应考虑经济波动的影响。由于资源税税制改革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资源税制的关键制度要素还需根据国家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当经济发展较为稳定时,可对所有资源税制的适用行业均采用10%~15%的从价税率;当经济发展过热时,可对所有资源税制的适用行业采用15%甚至更高的从价税率;而在经济发展低迷时,可对部分的资源税制的适用行业采用5%~10%或者更低的从价税率。按照这种关键制度要素的调整方式,能够有效引导各行业对资源的使用和消耗,同时也促进了转型期经济目标的实现。
①税收制度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课税客体、税基、税率等项。本文结合目前资源税改革的实行情况,将征税范围、征收方式和税率水平作为资源税制改革的关键制度要素。
②孙钢:《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载于《税务研究》2007年第11期,第41页。
③潘文轩,吴佳强:《新能源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于《当代经济管理》2012年第4期,第70页;甘泉:《浅议资源税改革与发展》,载于《科技经济市场》2012年第4期,第28页。
④祝遵宏:《论资源税改革》,载于《当代财经》2008年第12期,第51页。
⑤安体富,蒋震:《我国资源税:现存问题与改革建议》,载于《涉外税务》2008年第5期,第10页;曹爱红,韩伯棠,齐安甜:《中国资源税改革的政策研究》,载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6期,第158页。
⑥付丽:《我国资源税改革问题研究》,载于《林业经济》2012年第5期,第117页。
⑦李波:《煤炭资源税改革目标实现的困境与对策》,载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年第23期,第69页;曹利文:《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载于《内蒙古煤炭经济》2013年第1期,第34页。
⑧R.Fraser."An Evaluation of the Relative Performance of Alternatively Structured Resource Rent Taxes," Resources Policy,No.6,2002,pp.1-6; Christian Groth and Poul Schou."Growth and Non-renewable Resources:The Different Roles of Capital and Resource Taxes,"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o.1,2007,pp.80-98.
⑨安仲文:《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完善和改革我国现行资源税》,载于《宏观经济研究》2008年第4期,第38页;Ola Flaaten and Carl Erik Schulz."Triple Win for Trade in Renewable Resource Goods by Use of Export Taxes," Ecological Economics,No.3,2010,pp.1076-1082.
⑩Klaus Eisenack,Ottmar Edenhofer and Matthias Kalkuhl."Resource Rents:The Effects of Energy Taxes and Quantity Instruments for Climate Protection," Energy Policy,Vol.9,No.48,2012,pp.159-166;刘立佳:《基于可持续发展视角的资源税定位研究》,载于《资源科学》2013年第35期,第74页。
(11)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总产出。
(13)模型中共有42个部门,其中,含有直接生产资源部门的行业称为一级行业,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电力及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间接使用一级行业的产出品称为二级行业,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金属制品业;剩余的其他行业被称为三级行业。
(14)一级行业中的某个行业的总产出额可能既含有应征税额,又包含免税额。因此,需将此类行业按比例拆分,将应征税额的产出作为税基。例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对于煤炭开采业应收税,但煤炭的洗选业则不纳入收税范围。
(15)原油税额为8~30元/吨,天然气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煤炭税额为0.3~8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额为0.5~20元/吨,黑色金属矿原矿税额为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税额为0.4~30元/吨,木材税额均值为8元/吨,水税额均值为13元/吨,电力税额均值为11元/吨。
(16)鉴于本文的分析对象为模型中行业总产出,因此转化税率时未考虑极差收入因素。
(17)由于我国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中仅针对天然气,为了避免重复计税,本文未将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纳入分析范围。
(18)我国资源税法对资源税优惠有明确规定:(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3)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基础上减税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4)对地面抽采煤气层暂不征收资源税。
(19)即消费者个人的消费习惯,消费习惯趋向于什么,则消费惯性偏向于什么。
(20)收入效应是指税率的提高,间接地加大了能源生产行业的成本,为了维持利润水平,一级行业会提升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导致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下降,从而降低对资源性产品的消费;替代效应是指资源税改革使得资源性产品的相对价格上涨,促使消费者转变偏好,降低了对资源性产品的消费量,并倾向购买其他免税或轻税的产品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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