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百事内讧”事件的经济法律分析——兼论中国入世后外商投资企业中利益格局的变化与矛盾冲突的协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百事论文,内讧论文,中国论文,外商投资企业论文,化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2年8月初,“深圳百事新厂落成暨百事在中国20周年庆典”的喜庆气氛尚未完全消散,美国百事公司副总裁唐沛德关于“要在中国饮料市场确立领导者地位,并在各个主要市场超过主要竞争对手”的豪言壮语甫一出口,[1]就传来“百事内讧”的消息。8月2日,大名鼎鼎的百事国际以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和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终止与中方有关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所有合作合同和协议,包括商标许可合同、浓缩液供给合同和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中方合作者之间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要求中方合作者就其违规行为进行经济赔偿,并在当天就收到了受理的回函。[2]从某种程度上讲,“百事内讧”事件反映了我国加入WTO后,跨国公司调整全球投资战略意图,与作为东道国的中方合资、合作者之间利益格局发生变动,引起矛盾冲突激化的形势。探讨其中的形成原因,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实现双赢甚至多赢的结果,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我们的基本观点是,该案在合作双方争论谁是谁非的背后,隐藏着对于各自的利害关系的权衡选择,问题的关键已经超出单纯的违法违约及其责任怎样承担的范畴,涉及到如何取舍以求花费取小的成本获取最大利益的全局考量。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法律分析,有助于争议双方作出最优或者次优方案的选择。
一
百事国际为仅次于可口可乐公司的全球第二大饮料公司,2001年销售额超过270亿美元,早在我国刚刚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20年之前,就开始拓展中国业务,并取得不菲的业绩。百事在我国的罐装厂有14家,合资和全资企业40家,四川百事只是其中的一家。为了弄清上述纠纷的来龙去脉,我们不妨先对四川百事作一番考察。
四川省广电局为了达到既不违反当时政策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又能够利用外资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目的,先单独出资200万元成立国有企业性质的四川省广播电视实业开发公司,委派其直属单位四川人民广播电台职工胡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再以广电实业为中方合作者,于1993年8月和美国百事可乐公司签订关于在成都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合同和章程,约定注册资本不少于420万美元,其中中方占73%,外方占27%,1994年1月,四川百事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美方增加5%的出资比例,中方的股权降至68%,仍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当我国允许外商设立投资公司后,四川百事的美方股权在1995年转由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四川百事由美方提供饮料罐装生产线以及浓缩液,生产百事可乐系列产品。同年,获得美国百事可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双方各派3人组成董事会,董事长仍由中方委派的胡某出任,并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拥有四川百事的实际控制权,甚至连中方的其他两位董事人选,也由胡某个人决定。
企业成立近十年以来,围绕着四川百事的纷争没有间断过。就中方内部的关系而言,首先,广电实业成立时的实际出资200万,1995年试图调整,但没有成功;1997年,四川省广电局同广电实业、胡某之间的矛盾惊动四川省政府领导,并决定调整四川百事的中方董事人选,但受到阻碍;1999年出现的情况更为奇怪:四川省广电局决定在广电实业成立党支部,同时负责四川百事的党建工作,但广电实业不予理睬,自己成立另一个“党支部”与局党组织建的支部抗衡,问题至今仍未解决。另外,四川百事1995年8月正式投产,开始曾有亏损,1997年盈利1000多万元,1998年盈利1883万元,1999年增至2656万元,加上2000年的盈利,利润总额超过8000余万元,按照68∶32的比例计算,中美双方分别享有5600万元和2400万元。而广电实业至2000年实际分得利润1280万元,上交四川省广电总局的则仅有160万元。四川省广电局一直想收回对四川百事的间接控制权,并乘1999年全省“政企脱钩”工作的机会,提出将广电局持有的广电实业股权转移给广电局后勤服务中心的设想。但据媒体披露,经多方协调磋商,负责“政企脱钩”部分工作的四川省脱钩办,最后同意将四川百事的中方股权,移交给了后来成立的“四川省韵律实业开发公司”。[2][3][4]不过,按照另一种说法则是,广电实业已在2001年8月与四川省广电局脱钩,划转给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更名为“四川韵律实业发展公司”。两个版本孰正孰讹,尚待核实,但后者显然更接近实际。因为据称四川省广电局对下属公司发生“正常的体制内产权变更”,突然“背离”大为恼火,在给四川省经贸委等单位抄送的《关于四川省广播实业开发公司被变更投资主体及公司名称情况的复函》中,表明广电实业的“突然更名”不仅“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也违背了中外双方签订的‘四川百事合作合同’”,并扬言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合作合同’的严肃性”。
更大的争议来自于美方合作者。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据报道,百事中国反对“更名”,他们不承认四川百事的中方是新的“四川韵律”,依旧认为“广电实业”是他们的中方合作者。百事中国的愤怒在于,合作方换了新的东家,自己居然不知道。百事中国拒绝采用协商、董事会讨论的解决方式,执意提请仲裁,中方合作者更名无疑是主要理由。其二,2002年年初,四川百事董事会任期届满,面临改选,但因四川百事董事会拒绝作出调整,也引起了百事中国的不满。其三,与美国百事、百事中国在我国的其他30多家合资和全资企业一样,根据商标许可合同的约定,四川百事生产、销售百事可乐产品,必须取得美方授权,而授权是有地域范围的。四川百事未经百事中国同意,在外省设立了3个办事处,进行“跨地域经营”,扰乱了百事中国在中国生产、销售的总体布局,后在百事中国的干预下,虽然撤销了其中两个办事处,但问题尚未完全解决。[5][6]其四,双方在实缴资本和股东权益上也有分歧。目前尚未披露四川百事的中方实缴资本数额,中方认为“合作之初美方投入的资金只有100多万美元”,依据42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32%计算,离美方应当投入的130多万美元尚有差距。四川韵律通过新闻发布会宣称,百事集团已有可分利润4650多万元,在合作公司的总权益达到了5218万元。但百事中国目前只获得640万元利润。其五,双方在浓缩液价格上的冲突更是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百事中国要求提高浓缩液价格,四川百事却认为在饮料市场竞争日渐激烈、批发价格不断下滑的情况下,提价违反“双赢”和互利的原则,带头坚决予以抵制。在中方及中国其他百事可乐工厂的强烈反对下,百事中国擅自提高浓缩液价格的愿望未能实现。四川百事甚至成为中方控制的合作、合资企业的领头羊,带头向美方“争权夺利”,制造不稳定因素。其六,几年前成立的“百事可乐中国装瓶商协作会”,也是导致中外摩擦的导火线之一。百事中国称该会是自愿成立的指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的组织,四川百事等则认为“协作会”确立的简单多数原则不合理,不过是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来强行决定市场费投入、市场划分等重大问题,对不听话的罐装厂予以罚款或缩小其销售区域,四川百事屡遭制裁。在多次抗争无效的情况下,四川百事、上海百事、武汉百事、南京百事等4家中方管理的企业,联合向国家民政部投诉。今年6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以其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由,已责令协作会停止一切活动,“儿子”造了“老子”的反。另外,美方多次提出将四川百事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调整双方出资比例,转由美方控股,也遭到中方的断然拒绝。对于美方来说,四川百事一方面效益可观,一方面又麻烦不断,真有点爱恨交加。[2][3][6][7]
二
由此看来,“百事内讧”事件的确错综复杂,其中夹杂着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及改制、公司治理、中外双方的合作等诸多问题,背后隐藏着四川省广电局、百事中国、四川百事及其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外资投资企业控制权的争夺。对此,由于资料的缺乏及实际调查的困难,我们无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完全正确的结论和切实可行的对策,但还是可以进行较为理性的经济、法律分析的。我们先来分析中方内部纠纷及处理。
争执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则横跨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法等若干领域。广电实业名为“某某开发公司”,实际上不是公司意义上的公司,而是四川省广电局单独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设立的目的似乎就是为了与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合作经营百事可乐饮料。依广电实业当初资本金200万,且并无其他净资产与来源的情况,如果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是不能在注册资本420万美元的四川百事中投资73%或者68%的。因为公司法禁止公司对外投资数额超过净资产的50%(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条第2款。)。不过,非公司企业的对外投资限额并未规定,故不影响其作为四川百事的中方合作者与实际股东的身份,何况当事各方也并无争议。媒体所报道的四川省广电局在四川百事投产之初,尚处于亏损状态时,就试图调整广电实业的实收资本,并经广电局计财处批准,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注册资本已经发生了变更。至于根据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的要求,将原隶属于四川省广电局的广电实业划归四川省国资局,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投资者,是完全可以的。中方内部的矛盾症结,恐怕不在于广电实业投资者究竟是谁、其隶属关系如何,甚至企业名称的变更,而在于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以及四川省广电局通过广电实业,在四川百事中权益转让的对价是否合理。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公司企业,其主体资格的取得,首先依赖于投资者的投资。当然,国有企业实行核准制的特点,决定了其具备某些特定的优势。比如本案中的广电实业,就是四川省广电局批准成立的下属企业,并被指定为美国百事可乐公司的合作方,其他企业不可能有同样的机会。不过,即使如此,四川省广电局也只能按照投资及隶属关系任命广电实业经理,而不能由省政府“最后决定调整四川百事的中方董事人选”,否则就缺乏法律依据,当然会“受到阻碍”。阻力恐怕主要来自于同时兼任广电实业及四川百事董事长、总经理的胡某,而“祸根”早在设立广电实业及四川百事时就已种下。按照当时的管理体制,广电实业既然为四川省广电局投资的直属企业,就应当保留对其的控制权,至少保留对委派人员即法定代表人的控制权,并将企业真正纳入自己的管理系统。胡某的隶属关系在四川省人民广播电台,与广电局隔了一层,随着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政府机关与企业之间关系的调整,尤其在胡某同时控制广电实业及四川百事,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效益迅速提高之时,四川省广电局制约胡某的难度,必然会越来越大。因为广电实业能从区区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发展到目前仅在四川百事的权益就达数千万元,胡某的作用至关重要;四川百事的效益在我国的百事可乐14家罐装厂中位居第二,并创下区域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可口可乐的业绩,[6]胡某也确实功不可没。依据传统的经济学、法学理论,谁投资谁受益是天经地义的,既然广电实业的全部出资均来自于四川省广电局,那么,只要胡某已经领取规定的工资、奖金,享受其他应得的报酬及福利待遇后,哪怕资产增值再快,利润积累再多,也都是属于投资者的权益,而没有经营者的份。相反,假如经营失败,广电实业以及四川百事没有赢利或者处于亏损状态,作为股东或者其他投资者,对经营者也是无可奈何的。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不能很好地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的。因此,应用人力资本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及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进行分析,拥有人力资本的经营者应当对企业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关键在于所有者的权益与经营者的权益在博弈中如何取得均衡。[8]看来,四川省广电局试图收回广电实业控制权的努力,并非为唯一选择,也并不明智。不少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就是由于内部的人事纠葛,轻易或者强行换帅,而一蹶不振,走向衰败的。只要以胡某为代表的经营者合法经营,并未损害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的干预就要有所节制。从现有资料分析,目前四川省广电局已经与广电实业“脱钩”,连名称都更改了,表明两者的关系已经了断,或许还是经营者的意志占据主导地位。至于“脱钩”过程中四川省广电局在广电实业中的所有者权益,特别是那几千万元的未分配利润,是否通过接手的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给予补偿,则是另外一回事。实际上,四川省广电局对广电实业的“背离”,是大可不必发怒的。因为既然自己所委派的胡某早已不听指挥甚至怀有异心,又不便换帅,处于“攘外”与“安内”两难抉择之中,次优选择就是保住自己作为投资者的权益。四川省广电局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对广电实业包括在四川百事的直接、间接投资权益进行评估,予以收回的。他们为什么没有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只是停留在愤怒的感情中空耗精力,我们还不得而知。相信广电实业转由国资局管理后,会理顺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而不像原来那样剪不断、理还乱。
不过,从“四川省广播电视实业开发公司”变更为“四川省韵律实业开发公司”,仍然是称为“公司”的非公司企业,原来广电实业所存在的体制障碍,在“四川韵律”中照样存在,更为合理的选择方案,似乎是“四川韵律”尽早改制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 ,一来由公司法调整,实现规范化,可以理顺其内外关系,二来其经营者及其他员工的权益也能够确定下来,经营者和投资者之间关系的尴尬局面也可以得到改观。
三
当然,上述四川百事中方合作者的改制,会影响到美方的合作态度。因为四川百事身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毕竟还不同于一般的有限公司,股东仅有两个,人合色彩较浓厚,双方均很在乎对方是谁,学理上称之为契约式合营企业,其道理也在于此。“广电实业”更名为“四川韵律”,中方合作者并未实际变动,美方都有异议,或者成为其向中方发难的由头,倘若“四川韵律”真的从国有企业改制成公司,中方合作者的企业性质不同,双方能否顺利合作下去,确实值得怀疑。更何况,从前述美方合作者反对“广电实业”“更名”的理由,在法律上似乎不能成立。从前述资料及分析可以得知,“四川韵律”只是“广电实业”的新名称,两者为同一个企业,而不是不同的两个企业,认为中方更换了新的合作者,完全是一种误解甚至借口。四川百事的中方合作者,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方,受到合作合同及章程的约束,不经美方合作者的同意及审批程序,是不能随意更换的,否则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所明文规定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但一方当事人的更名,对另一方当事人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故无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涉及到原合作合同及章程文字上的调整,也不同于法定的合同及章程修改程序,通常由董事会办理报批及变更登记手续即可。本案中胡某主持的四川百事董事会已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在程序上并无违法之处。而美方所声称的“合作方换了新东家,自己居然不知道”,则是不能作为指控中方违约的理由的。迄今为止,我国也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当事人一方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即换了“东家”,一定要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本案中四川百事董事会或者中方是否及时将中方合作方换了新的东家的情况告知美方,均无太大的关系。告知属于尊重合作者,而未告知也并无根本性的错误,更谈不上违约或者违法。何况,据媒体披露,四川百事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就已经函告百事中国。[6]美方仲裁申请假如在中方合作者更名及“换了东家”上做文章,有可能会搞错方向。此其一。
其二,四川百事董事会改选中出现的矛盾,百事中国虽然不满,恐怕也仅仅是不满而已。道理很简单:四川百事作为有限公司,管理方式采取的不是委托管理制或者联合管理制,而是董事会制。与公司法的规定不同的是,该公司没有股东会,只有董事会及其聘任的总经理。由于美方拥有百事可乐的商标及浓缩液的供应货源,中方委派的经营者掌握市场的营销渠道,可以说谁也离不开谁。当初在注册资本中美方占32%,中方占68%,但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却是各占3席,已经体现出中方对美方的让步。但中方的投资比例毕竟占到2/3强,美方开始也是人生地不熟,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没有实行合作双方各派人选分担,而是全由中方人员担任,并且由胡某兼任的方式,也是适合当时的国情的,不能说不合适。至于媒体披露的“四川百事董事会拒绝作出调整”的说法,在法律上似乎不能成立。因为四川百事董事会是被改选的对象,其自己并无权力同意还是拒绝作出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没有股东会时由全体股东推举的人选组成,本案中应当依法由合作双方推派各自的人选。假如合作双方均已重新推派,原董事会是没有理由拒绝的,否则,任何受到损害的一方均可诉求排除妨碍。本案中可能是出现了中方拒绝调整,而不是“四川百事董事会拒绝作出调整”的情况。在广电实业以及后来的四川韵律的法定代表人为胡某1人兼任时,这种可能性极大。因为身为四川韵律法定代表人的胡某,是完全可以在四川百事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期届满后,仍然推派自己继任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长的。在四川百事并未修改章程中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人选由中方委派条款的情况下,美方要想夺回该公司的控制权,并不那么容易。而要想修改章程,则势必从根本上改变整个合作的基础,中方合作者特别是胡某的利益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丧失殆尽,依据法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修改为一致同意而非多数决定事项,美方不对中方合作者特别是胡某的利益进行足够的补偿,通过修改章程,让中方合作者及胡某放弃四川百事的控制权,几乎不可能。
其三,假如销售区域有严格限定的话,四川百事未经美国百事或者百事中国的同意,进行“跨地域经营”,的确是违反合作合同的。但问题是,谁应当对违约行为负责,它涉及到本案美方的仲裁理由能否成立,故重要性自不待言。当时的合作合同是在中美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而本案中进行“跨地域经营”的,既不是四川百事的中方合作者,也不是美方合作者,而是双方共同设立的第三方。虽然如前所述,四川百事由中方委派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控制,但在其就任后,就并不单纯代表中方,而是代表整个合作企业;其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行为,也并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代表合作企业的意志。那么,中美双方的合作企业四川百事违约,是否可以单独追究中方的责任?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65条虽有第三人违约的责任承担规定(注:原文为:“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认为四川百事由中方占大股,或者由中方委派的董事长总经理控制,中方就是债务人,故此条规定不适用。该法也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当事人违约时,由当事人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但前提是在合作合同中已经作出相应的规定,与本案的情况并不相同。因此,在本案中,美方是不能以四川百事违约进行“跨地域经营”而告中方合作者违约的。不然,显然对中方不公平:即使美方在合作企业中占据较低的股权比例,毕竟也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四川百事因“跨地域经营”而增加的收益,是由中美双方共享的,其违约责任由中方单独承担,并不合理。那么,美方难道就没有救济办法了?也不是,合作企业除了合同外,还有章程,四川百事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即使不承担违反合作企业合同的责任,也要负遵守章程的义务。如果四川百事公司章程对经营地域设定限制的话,美方股东是可以依据章程告其投资的公司及其经营者的。不过,其性质不是合同纠纷而是公司纠纷,而且应当与其他的诉请分开。据称四川百事的代理律师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认识到仲裁申请中的合同关系和主体混乱问题,[9]但可惜并未完全抓住关键,即揭示两个被申请人中的四川韵律可以成为合作合同纠纷中的仲裁主体,四川百事只能作为公司纠纷中的主体,不能作为合作合同纠纷中的主体,而四川韵律不能对四川百事的违约行为负责,百事中国依据合作合同提起仲裁,很难胜诉;而如果改变仲裁请求,则又可能真的陷于管辖权的困境;四川百事既然并未与美国百事或者百事中国订立合同、章程,不受事先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约束,争议发生之后又没有签订仲裁协议,那么,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就确实没有管辖权。另外,美国百事在中国的14个灌装厂各自的势力范围,并未完全覆盖所有区域,在这些“白区”,习惯上谁都可以销售。[7]百事中国通过“协作会”协调各个灌装厂对“白区”的销售区域,可能已经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范围,此时,最好还是通过谈判,而不是一方压服另一方。
其四,双方在实缴资本和股东权益上的分歧,即使事出有因,似乎也非仲裁争议的焦点。我们目前尚不了解四川百事实缴资本的具体数额,但任何一方有出资不足的情况,均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当然予以补足,然后仍然享有其应有的股东权利。至于四川百事中的美方权益,中方或者合作企业并无侵害之意。虽然实际分得的利润与四川百 事的赢利水平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但四川百事的未分配利润仍然保留在公司,中方或者合作企业都不予否认,用不着非要通过仲裁才能解决。归根到底,问题还是中美双方对于合作企业利益追求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存在重大冲突,矛盾才难以调和。对此,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进行探讨。
四
如果说前一部分的几个方面,还主要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合作中的具体问题发生争执的话,那么在浓缩液的价格、市场费的投入、销售区域的划分、“协作会”的撤销、合资合作的转换以及股权比例的调整上的分歧,就不仅仅是涉及四川百事一个企业内中外双方之间的矛盾,而是关系到美国百事及百事中国在整个全球战略布局中的棋子如何走的问题,它说明随着我国对外商投资限制的逐步取消,市场准入日益放宽(注:2002年6月,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调整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公告》,宣布取消碳酸饮料浓缩物进口登记制,外国牌号碳酸饮料公司在中国国内生产的浓缩物不再进行海关监管,取消设立灌装厂必须生产30%国产品牌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中中外双方利益格局的变化,引起矛盾冲突的激化,而且在中国入世后更加突出。关键是双方如何处理,中方怎样应对。
据说,在百事可乐与可口可乐的全球竞争格局中,百事可乐很少占据上风,四川百事是其中为数不多的例外。有人称,四川百事在百事中国阵营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年销量约200万标箱,相当于百事公司在整个韩国市场的销量。年利税总额超过7000万,在百事中国的14家罐装厂中,利润水平稳居第二。更为重要的是,在世界上所有百事可乐与可口可乐罐装厂同时并存的区域内,四川百事是仅有的几个市场占有率超过可口可乐的企业,两者之间的比例大约为5∶1。深圳百事虽然在中国大陆最早成立,但业绩远不及早已成为百事可乐亚太地区最大罐装厂的四川百事。美国百事和百事中国甘冒失去全力打拼出来的市场份额、扼杀亲手扶持起来的“宝贝儿子”、断送充满诱惑的财源的风险,不惜以进入中国20年中破天荒的方式提起仲裁。而且,立即呈现出极大的杀伤力:有媒体报道,可口可乐公司就瞅准“百事内讧”的机会,发动声势浩大的“红色市场冲击”行动,一举扭转在四川市场上的颓势,将四川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到48%。四川百事已经屈居第二。2002年9月7日,可口可乐更是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第10亿瓶可乐的下线仪式,摆到其位于新都工业园区的工厂内,再度把人们的眼球引向四川。[7][9][10]最近,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仍然分别频频召开新闻发布会,表明其强硬的立场,声称要将“官司”打到底。无论应用中国“和为贵”的哲学思维,还是采取在大敌当前的紧要关头,应当形成统一战线,停止内讧,一致对外的处事惯例来衡量,都令人感到不可思议。但是,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双方的举措仍是基于各自的理性考虑的。
就美方而言,与中方合作经营四川百事的十年,也是不断调整两者关系的十年。由于在当时设立合作企业时,美国百事可能并不看好西南市场,故不但在四川百事的股权安排上居于劣势,而且也将企业控制权让位于中方,美国百事的考虑是,即使合作企业业绩不佳,也可以在浓缩液的销售上稳赚一把。现在四川百事的骄人业绩,也许大大出乎美方的意料。当然,四川百事中的美方权益,毕竟也接近1/3,四川百事兴旺发达,美方应该高兴才是。本案中的情况却并不那么简单。因为美方权衡其在合资、合作企业中的权益,不会仅仅局限于单个企业,而一定要将其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所有合资、合作企业,均纳入其全球战略的框架,在中国成为WTO的成员方之后,更是如此。否则,它就不配作为与可口可乐公司齐名的国际跨国公司了。这次美方主动挑起仲裁,提出了若干“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将其真实的原因及意图秘而不宣(恐怕也很难拿得上桌面),尽管胜负难以预料,完胜的可能性或许不大,但还是作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的。其仲裁请求不讳“散伙”,可见一斑。在美国百事的战略全局中,占据小股东地位的四川百事的良好业绩,并非其追究的主要目标。美方更感兴趣的是其享有全部利润的浓缩液的价格、“白区”即尚未明确约定的销售区域中美方占据更多股权的合资、合作企业的份额,以及对于所有下属企业的统一号令。据有人测算,百事可乐浓缩液每单位价格在6400元左右,1个单位的浓缩液可以调配成1.25升装成品581件,每件为12瓶。假如按照每瓶5元计算,罐装厂的销售收入约为34860元,浓缩液占其成本的20%弱。与可口可乐公司一样,浓缩液的配方及成本是百事公司的商业秘密,外界不得而知,而业界推测其成本不会超过20%。截至2001年底,四川百事累计购买的百事浓缩液不下于2亿元,按照80%的毛利率计算,百事中国在浓缩液上获利当在1.6亿元以上,与百事中国在四川百事中的分红及股权相比,当然不可同日而语。另外,一方面浓缩液的价格提高,另一方面因市场竞争的加剧而降低成品可乐的售价,两相挤压,可能会导致四川百事的市场占有率下降,利润空间缩小,甚至陷于亏损境地。此时,百事中国的近期利润有可能会随之减少,但可以借机挫挫中方及四川百事经营者的傲气,或许还能将中方逼入绝境而不得不就范,顺利完成改变合作方式、实现控股,或者完全转换为全资企业的宿愿,并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迫使其他中方控制的合资、合作企业也一一归顺。[3][7]即使无法完全实现上述目的,甚至将一个好端端的企业拖跨,那也不要紧。因为中国的饮料市场几乎已经完全放开,竞争程度也比较高,虽然有可口可乐兵临城下,但百事可乐的营销体系也不可小觑,四川百事消亡所留下的市场空隙,很快将会在百事中国的统一运筹之下,由其控制的其他罐装厂的产品予以填补。抛弃四川百事,重找合作方,或者干脆独资设厂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由此,就不难理解百事中国为什么要一而再再而三地试图提高浓缩液的价格,以及以“散伙”为代价与中方及四川百事经营者争个高低了。
就中方及四川百事经营者而言,能有今天雄踞一方、君命有所不受的地位和气概,完全是凭借实力。借用四川百事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的话来说,就是“我们四川百事中方是大股东,为什么要看小股东的脸色行事?”[7]显然,假如中方是小股东,胡某不会这么“放肆”;中方即使当上大股东,四川百事的业绩很差,要信赖百事中国的施舍和照顾,胡某也万万不敢带头叫板。面临四川百事频频制造麻烦和事端,美国百事也好,百事中国也罢,其忍耐的程度虽然有限,但真的提出仲裁,或者走到与中方“离婚”的地步,其成本也是异常昂贵的。主要又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打“官司”本身的成本。目前尚未估算,起码得花费十几万、几十万,而且还是美元。关于这一部分,一旦提起仲裁,并且也已受理,恐怕很难避免。但问题是,中方及四川百事都不甘示弱,还迅速聘请精于国际商事诉讼及仲裁事务的律师,选定熟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事务的仲裁员,摆出一副决一死战的架势,“官司”的变数很大,一时半时很难了结,对于百事公司的消耗,是不能不慎重考虑的。二是双方“离婚”过程中“感情”恶化的损失。至少在美方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之后,裁决或者调解作出甚至执行之前,四川百事作为双方合法“婚姻”的产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合作合同得照样履行。中方及四川百事经营者有责任管好企业尤其是经营业务,美国百事或者百事中国也有义务按原定价格供应浓缩液。否则,任何一方都会抓住对方新的违约事由不放,以增加仲裁争议的砝码。这种貌合神离的处境,对谁都是一种折磨和痛苦。双方的情绪也必然会影响到四川百事的实际运营。在仲裁期间,四川百事走向衰落,恐怕在所难免。正如前述,面对可口可乐“乘人之危”发动的频频攻势,正在闹分家的百事公司就忙于安内而无心攘外。[9][10]而四川百事的市场份额,可是涉及到百事中国的股东权益及浓缩液销售利润的双重利润的。作为理性经济人,百事中国可以和四川百事的中方及经营者斗气,但不会拿自己的利益开玩笑。何况,失去的利益还有可能事后弥补,而丧失的市场则不容易夺回来的。得罪中方事小,同时所带来的丧失市场的事大。三是纠纷处理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对于百事公司也是利弊并存。百事中国杀鸡儆猴的设想倒没错,但此举的“外部效应”也很明显:会生蛋的鸡一死,再也吃不到这么好的蛋,就有成本;猴子见鸡死去,不再调皮,倒是好事,但同时会不会失去灵性,连桃子也不会摘,或者摘得没有过去的多,也未可知;猴子也可能心生怒气,变本加厉地给主人过不去;还有,或许猴子换成狐狸的心智,生性敏感,兔死狐悲,从此一蹶不振,这么多的合资、合作企业发生连锁反应,最终吃亏的还是百事公司自己。由此分析,美国百事及百事中国的强硬态度,也许只是表面现象,它们实际上并不一定要将事情弄得很僵,毕竟双方还有十年的“夫妻”情感;即使为冷血动物,已经获取的1.6亿元浓缩液利润及在四川百事中尚存的数千万元的利润,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没有过去的合作及中方的努力,一切均无从谈起。据了解,就在四川百事提出仲裁异议的同时,百事中国又向四川百事董事长胡某发函,请求召开董事会,研究解除合同和清算合作合同,及在仲裁过程中的经营问题。四川百事随即回函,一方面表示同意召开董事会,但同时认为,在目前百事中国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将解除合同和清算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中,因百事中国未经董事会决议便提起仲裁,故除非百事中国撤销仲裁申请,四川百事才能同意在董事会研究解除合同的问题。
不过,就本案中双方的处境而言,中方的态度虽然也很强硬,但实际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为虽然由其打拼出百事可乐在西南的一片天地,适应当地口味的策略居功至伟,但没有百事可乐的品牌以及浓缩液的供应,必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美方舍去四川百事,损失固然巨大,尚可通过许多途径补救,还有甩掉麻烦的安慰,四川百事一垮,中方不但什么也得不到,还产生其他的“外部效应”,如就业人员的安置、税收的减少、对外开放形象的损害,等等。从这个意义上,中方及四川百事经营者的命运的确捏在美方的手中,中方在整个合作、仲裁之中,战略策略的运用显得异常重要。正因为如此,四川百事在提出仲裁异议的同时,表示支持并欢迎双方寻求双赢的途径和方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9]
实际上,任何纠纷都不是不可以解决的。同样大名鼎鼎的法国阿尔卡特公司,早在1984年就与中方合资成立上海贝尔有限公司,由于当时中国政府对电信行业中外商投资比例的限制,中方占有60%的股权,阿尔卡特占有31.65%,其余由比利时政府占有。上海贝尔成立8年来,已经发展成为国内通信产业中举足轻重的大型电信设备供应商,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交换系统生产厂家之一,在国内语音交换设备市场占有1/3的市场份额,去年销售额达到108亿元人民币,比2001年阿尔卡特在华其他企业的总营业额10亿美元还略高一筹。法方数年来一直要求占据大股,最近终于突破禁区,将股权比例调整为罕见的司50% + 1,其余归中方所有,并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实现双赢的结果。[11]而因郎讯公司收缩中国业务,导致上海邮通退出与郎讯的合资公司,利润来源濒临枯竭,则是中国公司在外方全球战略调整之时限于被动的典型。[12]本案中百事中国的情况毕竟与郎讯公司不同,和中方合作下去,也许利益更多一些。否则,美国百事和百事中国制造某些借口,仅仅凭持有四川百事1/3不到的股权,就企图获得与其他拥有多数股权的灌装厂相同的权力,甚至谋求合同以外的利润,[13]不顾一切地推行其所谓的全球战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并不可取,最终还会损及自己的长远利益。在本案中,中方拥有掌握营销渠道的有利条件及合同、章程的保护,完全可以与美方开展平等对抗。中方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长处,同时找出与美方的利益契合点,相机行事,争取化干戈为玉帛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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