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若干争议问题_农民论文

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若干争议问题_农民论文

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争议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村论文,性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据报道,2015年的全国“两会”(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收到的与“三农”相关提案最多。为什么大家都关注“三农”问题呢?笔者认为之所以如此,不仅是由于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是实现现代化的关键,存在的问题最多、最突出,更重要的是因为相关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征用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农业规模经营制度等重要制度的改革还处于试验阶段,出现偏差的可能性最大,最终应该实行什么样的合理制度还在探索和激烈的争论之中,还存在重大分歧甚至截然相反的看法,远远没有达成共识、形成成熟正确的定论,特别需要深入探讨。

      一、中国“三农”问题突出的原因是什么?

      农业现代化滞后、农民收入低且增加困难、农村比较落后贫穷、城乡差别扩大的“三农”问题突出,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最终实现现代化和走向共同富裕的关键。中共十八大以来,一直强调指出“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怎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呢?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正确分析认识“三农”问题产生的原因。

      有学者认为,“三农”问题主要是由于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制、农地非农化(即农地转变为工业化、城镇化用地)的政府垄断征用、招拍挂和土地财政制度造成的。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和主张值得商榷。造成“三农”问题突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根源不在土地公有制。农业分散、小规模经营、土地抛荒、难以合理流转、土地征用和补偿不合理、部分“三无农民”出现、城乡差距扩大、地价房价过高、农民工不能顺利实现市民化、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城镇化“化地不化人”、农民不能与市民共享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成果、各种涉农涉地腐败问题严重多发、失地农民得不到合理安置和补偿、农民合法权益被侵犯损害、群体抗争事件不断等现象产生的原因,也不是土地没有私有化、市场化,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流转、征用、补偿的制度有缺陷,经营管理有问题,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等改革的任务还没有完成,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最根本的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还没有实现、能够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还有相当部分没有转移、农业也还没有实现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还在建设之中。这些问题及其原因并不是土地公有制的必然,也不是不可克服的。

      二、中国农村的出路何在,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什么?

      “三农”问题突出,不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中国不可能最终实现现代化、走向共同富裕。那么,中国究竟怎样才能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农村的出路何在?邓小平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发人深省的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理论,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①也就是说中国农业最终还是要走合作化、集体化的道路。

      农村集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包括资本)集体所有制为基础、集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集体成员平等享有集体的各种权力、收益和福利的经济形式。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基础,是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从中共十八大报告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改革决定,再到2015年中央新的一号文件,都强调要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发展集体经济,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不能不令人担忧。虽然不断在口头上说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但不少地方实际上却是有名无实,甚至是反其道而行之,掏空、架空、虚化、瓦解集体经济。而且,现在很少有人明确提出要不要和怎样真正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这个问题。这种情况必须引起高度警觉!

      自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以来,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和集体提留以后,以前所说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现在已经只剩下“剩下都是自己的”,再加上乡镇企业大部分改制,转变为股份制或私有制,除了名义上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外,基本上已经没有什么实际财产权,除了各种财政拨款、财政补贴和征地补偿之外,大部分农村集体已经基本上失去了收入来源,没有了经济基础,不少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实际上名存实亡,集体已经无力兴修农田水利、搞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提供各种应有的服务,甚至连正常运转都困难,不得不靠借债维持。不少农村之所以出现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各家各户“各顾各”、精神文化生活贫乏、打麻将赌博成风、邪教蔓延等现象,与集体经济的衰落不无关系。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现在已经成为不少农村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突出问题。

      中国现在究竟应该怎样深化农村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要正确认识和回答这个问题,进一步明晰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思路,首先必须明确中国已经发展到了开始逐步实现邓小平晚年提出的“第二个飞跃”的阶段。因为,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虽然克服了人民公社制的缺点,适合农业生产的现状和特点,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要求,使农民拥有了比较充分的自主权,形成了农地经营得越好农民家庭收入越多的激励机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主动性,有利于农户增加农业投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需求,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基本上保证了城乡农产品的供应,以较低成本满足了工业化和城镇化对劳动力和土地的基本需求,有力地支持了工业化、城镇化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给农民提供了最后一条保障线,避免了农村大量“三无农民”(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产生、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和大面积的城市“贫民窟”出现,维持了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的基本稳定。但是中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也存在许多不足或缺陷:经营分散,规模狭小,应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家庭生活风险的能力差,不易解决人地矛盾(人多地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小规模分散经营与规模经济的矛盾,难以实行农业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农经济生产分散、规模小、效率低的缺陷。应该说,中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缺陷的存在,是现在“三农”问题特别突出的重要原因。如果说中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完美无缺,仅靠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就能不断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大发展,也就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三农”问题。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都表明,长期依靠现行的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已经不行了,必须深化改革、逐步完善。中国现在深化农村改革的方向,就是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邓小平提出的农业的“第二个飞跃”。

      人们现在似乎忘记了邓小平的这个重要论断,也可能是不认同或者视而不见,甚至有学者认为中国农业的第二个飞跃应该是改变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取消农地非农化的政府垄断征用、招拍挂和土地财政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化或者变相私有化(给农民完全的土地产权)、土地市场化、自由流转、让资本下乡、实行农业规模经营,这可能是不正确的。邓小平所说的中国农业的“第二个飞跃”,是要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而不是相反。

      怎样才能解决“三农”问题呢?除了土地私有化的主张之外,有的人说要做“加法”,增加农业投入,发展农业生产,振兴农村经济;也有的人认为要跳出农业这个小圈子,靠工业化和城镇化才能解决“三农”问题;还有的人主张在“三农”问题上要做“减法”,最根本的是要减少农民,让农民非农化,到第二、三产业去就业。笔者在十几年前也曾经提出用“三化”解决“三农”问题②,即用农业产业化解决农业落后的问题、用农村城市化解决农村贫穷的问题、用农民非农化解决农民收入低的问题。现在看来上述这些观点,虽然都有正确的一面,但都不全面。全面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应该是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制度,使得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与新农村协调并举、多管齐下、共同推进。只要我们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时,大力建设以集体经济和合作经营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业现代化,并且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就能够实现城乡、工农协调发展,全面解决“三农”问题。

      三、农地制度改革为什么要和怎样坚持“三条底线”,中国农地为什么不能私有化?

      2014年,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四个不能”: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改垮了,不能把耕地给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给改滑坡了,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要继续维持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制度,要保证现有的耕地基本上保持稳定、保持粮食能够继续稳定发展、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他强调土地制度改革要有“三条底线”:(1)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2)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3)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也明确指出,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但是在有的学者看来,这“三条底线”是矛盾的,不可能同时坚持,因为他们认为坚持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制、政府严格保护耕地、非农用地的政府垄断供给管理和土地财政制度,必然与民争利,侵占农民的权益,使得农民不能分享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成果,造成高地价、高房价和土地资源的浪费,加大工业化城镇化成本、使得农民工难以在城市安居、人口城镇化困难、滞后于土地城镇化,制约城镇化的推进,导致土地方面的严重腐败,主要是城市居民受惠,加剧贫富两极分化。

      那么,农地制度改革为什么要坚持“三条底线”、“三条底线”之间是否有矛盾,中国农地为什么不能私有化呢?

      笔者认为,农地私有化虽然可以实现农地自由转让、向资本或种田大户手中集中(掌握大量土地的资本和种田大户会因此而更富)、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但是由于中国人多地少,将会有数以亿计还不得不留在农村的农民成为失地农民、甚至成为“三无农民”,农地私有化解决不了他们的出路问题,更不能让他们走向共同富裕。虽然农地私有化后农民可以卖地取得收入、出租取得租金、入股分红或抵押贷款,但大多数农民的承包地都不多,也卖不了高价,绝不可能像有的学者乐观估计的那样因此而致富,更不可能因此而都成为百万富翁,只有少数农地可以转化为工商业、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农民才可能因此而发财、甚至成为亿元富翁,而且这也是不公平合理的(其道理后面再专门说明)。

      总而言之,农地私有化、完全市场化,虽然可能更容易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促进土地的高效节约利用,防止各级官员在土地方面的腐败,使少数农民富裕起来,但是也会产生更多更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不仅会造成数以亿计的“三无农民”、农民的贫富两极分化、形成大面积的“贫民窟”、无法保障粮食安全,而且不能保证高地价、高房价的消失,农民进城安居乐业依然困难甚至可能更困难,而且会产生更多“钉子户”,增加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困难、提高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成本、延缓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比如,印度的情形)。只有坚持农地公有制,通过合理流转、创新农业集体经营方式,才能既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又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耕地红线不突破”是因为中国人多地少、粮食需求量太大,粮食安全问题特别突出、13亿人的吃饭问题只能主要依靠中国人自己解决,不能受制于人,更何况中国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更不能把粮食的持续有效供给寄托在别人身上,那是非常靠不住的,甚至特别危险。如果不坚持土地公有制和政府必要的管理,实行土地私有化和完全市场化,“耕地红线”守不住,粮食安全没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是因为农村改革包括农地制度改革,目的都是为了增进农民的利益,当然不能损害农民的利益,通过农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改革自然也不例外。只有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农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才能真正保护和增进大多数农民的利益。所以说,“三条底线”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相辅相成,完全可能也必须同时坚持。

      当然,“三条底线”不是能够自动坚持、自然而然不被突破的,特别是最后一条“农民利益不受损”。如果改革走偏方向、决策和措施失误、相关制度不合理不健全,土地公有制性质就可能被改变、耕地红线就可能被突破、农民利益就可能严重受损。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坚持“三条底线”?笔者认为,必须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目标,不能以最终实现农地私有化为方向深化农村改革,必须坚决防止农地私有化和变相私有化,继续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完善农地承包、使用、流转、征用制度、创新农业集体经营方式,真正做到让全体农民最终走向共同富裕。当前需要深入探讨的是流转、征用、拆迁补偿、规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合理有效解决的途径。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集体成员的平等权利要求应该按人口和劳动力的变化调整承包地与农地稳定经营要求“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矛盾怎么克服,农地应该向谁流转、合理的标准是什么、如何流转,承包权转让怎样合理定价、确定时间期限、保持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转让后如何保证农地用途、土地改良和现代化经营的持续投入,承包权收回的可能性、困难、方式和问题,农地抵押贷款收不回、承包地租赁产生矛盾纠纷、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租赁、抵押经营失败怎么办,损失由谁承担、怎样承担,如何有效防范征地拆迁、土地流转中的腐败行为、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地利为什么要共享,涨价为什么要归公,土地财政为什么有合理性?

      最近重读中国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的名著《三民主义》③,不仅颇受启发,而且颇为感慨,深感孙中山先生的思想对当今的中国仍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三民主义》中系统论述的“民生主义”的基本思想是:中国的社会问题“就是大家所受贫穷的痛苦”,即民生问题,所以必须“以民生为重”,“民生就是社会一切活动中的原动力”,解决民生问题就是要改变“普遍的贫”;全国人民怎样才能摆脱“贫穷的痛苦”,中国有两个潜在的巨大财源,即土地工商业利用产生的增值涨价收益和发展交通、矿产和工业产生的资本增值收益,但是土地涨价收益如果完全归地主(归私)、资本增值收益主要归私人资本,不仅不能消除“普遍的贫”,甚至会导致“社会贫富不均的大毛病”,所以孙中山先生明确指出,“我们国民党的民生主义,目的就是要把社会上的财源弄到平均。所以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也就是共产主义,不过方法各有不同”。“国民党对于民生主义定了两个办法:第一是平均地权,第二是节制资本。只要按照这两个办法,便可以解决中国的民生问题”。

      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就是政府照地价收税和照地价收买”,土地“涨价归公”,“因为地价涨高,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推到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功劳,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涨高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如果是照地价收税,政府每年便有一宗很大的收入。政府有了大宗的收入,行政经费便有着落,便可以整理地方”,减轻人民特别是穷人太重的税负,就能够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有助于改变人民大众的贫穷状况。这应该是中国最早的宝贵的“土地财政”思想,其核心是土地增值收益是共同努力的结果,必须全民特别是所有农民共享,不能只由少数农民或地主独享,值得持全盘否定中国现在的“土地财政”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重要作用的观点的学者深思。

      孙中山先生的“节制资本”,是包括征收所得税在内的限制私人资本的措施,他特别强调中国“要解决民生问题,一定要发达资本、振兴实业”,“单靠节制资本的办法是不足的”,“必须加以制造国家资本,才可以解决之”。“何谓制造国家资本呢?就是发展国家实业也”,“要赶快用国家的力量来振兴工业,用机器来生产,令全国的工人都有工作”。“如果不用国家的力量来经营,任由中国私人或者外国商人来经营,将来的结果也不过是私人的资本发达,也要生出大富阶级的不平均”。这就是说,中国要富强,必须发挥资本的作用,而资本完全归私人所有又可能导致“社会贫富不均的大毛病”,损害国计民生,所以提出要“节制资本”,发展国家实业,以扬长避短、兴利除弊。关于“节制资本”本文存而不论,将另文探讨。

      土地被征用的失地农民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犯、土地财政和开发商暴利被普遍诟病,是中国现在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是国家现在要修改《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原因之一。怎样才能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使得失地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合理解决土地财政和开发商暴利问题呢?这实质上是农地转变为工业化和城镇化用地而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该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收益不能由失地农民独得

      有人认为,只要给农民完全的土地产权,允许农民自由买卖土地,就可能给农民带来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通过拆迁卖地发财致富。据说,深圳市就曾经拆迁出不止一个亿元户。的确,工业化和城镇化能够使得土地大幅度增值,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工商业项目、开发区用地需求都极大地推动了土地价格的上涨,大城市郊区的农地价格可能上涨到上百万元人民币一亩,但是,即使是让失地农民获得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增值收益,通过卖地致富的也只能是少数城市郊区和土地被工商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的农民。大部分农民不可能卖地致富。因为,不是什么土地都存在增值收益,不是大部分农地,更不是全部农地都能产生大量增值收益,只有工业化、城镇化已经和将要开发和占用的那部分土地才能有较多的增值收益,即使是由于土地的稀缺性,土地价格可能存在上涨趋势,但这种上涨是长期的、缓慢的、有限的,所以大部分农民都不可能通过改变农地用途、卖地致富,获得巨额土地增值收益,成为百万富翁。而且,土地增值收益不应也不能完全由失地农民独享。像深圳等大城市那样拆迁出千万富翁、亿元富翁,其实是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

      (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的原则

      那么,土地增值收益究竟应该依据什么原则、怎样合理分配呢?笔者认为,不顾老百姓死活或只是站在失地农民的立场上、“为民请命”争利、搞“民粹主义”,一味骂政府或为政府做辩护,仇富、要劫富济贫或傍大款、只为资本说话,都不正确。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首先必须考虑土地为什么会大幅度增值、如何兼顾相关利益者的权益、怎样分配才能更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占用的土地之所以能大幅度增值,主要是因为国家和其他投资者大量投资进行了“七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气、通邮、通讯、通航,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城市及工商业项目的建设,推进了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工业化和城镇化既增加了土地的需求又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而工商用地的经济效率远远高于农业用地,土地因此而大幅度增值,地价因此而大幅度上涨,土地需求的大量增加也推动土地价格提升,再加上土地地理区位的垄断性和难以替代性,使得土地可能出现垄断高价,另外政府为了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土地节约高效利用、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城镇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农地非农化的政府垄断征用、招拍挂和所谓“土地财政”制度,限制非农用地的供给,也是地价房价上涨过高的因素。必须明确的是,土地财政主要是政府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方式,不是地价房价上涨过高的主要原因。土地增值收益主要不是由于失地农民改良了原来占用的土地或改变了土地的地理区位而增值的,但农地是农民所有的,转让所有权必须获得相应的收益。所以,地利必须共享,土地增值收益不能由失地农民独得,必须在国家、相关投资者和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之间合理分配。

      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才是合理的呢?首先要保证处于弱势地位的失地农民的合理权益,而且也要给国家和相关投资者必要的补偿或回报。为什么首先要保证失地农民的合理补偿?因为,失地农民是土地的所有者,所有者的利益必须首先保证,否则,所有者有权拒绝转让土地,无法改变土地的用途、满足工业化和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而且失地农民是弱势群体,自身难以维护其权益,容易被强势群体侵犯,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以必要的保护。为什么也要给国家和相关投资者必要的补偿或回报?因为只有这样,国家才能收回应该收回的投资,从而更有能力、更有积极性进行基础设施和城镇的建设;相关投资者也才有动力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和城镇及工商项目的建设。

      (三)土地财政有一定合理性

      基于以上说明,笔者认为,土地财政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不能全盘否定土地财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适当的土地转让费应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政府得到的合理的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是对政府整治国土、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的必要的回报,这有利于地方的建设和发展。现在的问题是,政府获得的土地转让费应该占多大的比重、应该怎样使用?笔者认为,在首先保证失地农民获得合理补偿、相关投资者得到必要的适当的而不是过高的回报或暴利、房价主要不是因此而过高或暴涨的前提下,余下的部分都应该由政府掌握,主要用于国土整治、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反哺“三农”、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特别要防止成为地方“小金库”、用于“三公开支”、贪污挪用。

      (四)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失地农民获得的太少

      当然,目前在征地拆迁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土地增值收益国家和开发商拿到的太多,各级政府每年获得数以万亿计的土地转让费,房地产开发商中亿万富翁的数量最多、增长最快,失地农民获得的太少,甚至存在相当数量的“三无农民”,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既不公平,也不合理。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不是土地公有制,而是其他相关制度和管理存在缺陷,特别是征地制度和补偿制度不合理、不完善。解决的办法不是土地私有化,而应该是深化改革,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和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和管理,确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合理原则和比例,真正保障失地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特别是要在土地征用和转让过程中,防止官商勾结、违规暗箱操作,让开发商得大头、贪官获暴利,使失地农民和政府吃亏。

      什么是失地农民应得的合理补偿呢?参照世界银行给发展中国家工程贷款对因工程建设而被迫移民拆迁的农民补偿的要求,笔者认为,合理补偿,应该是以保证失地农民的稳定就业、享有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而基本生活无忧并且比原来要好为最低标准。

      五、中国为什么要和应该怎样实现农业规模经营?

      所谓规模经营,简单地说,就是能够实现规模经济的经营状态或经营方式。规模经济(又称规模收益或规模经济效益),则是指经济体随着规模的扩大而经营成本下降且收益递增的现象。农业的规模经营则是单个农业经营单位(农户、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经营公司、农村集体或新农村)经营规模达到经营成本下降且收益递增的经营状况或经营方式。长期以来,农业都是分散的小规模全能(男耕女织、农民什么都干,缺乏社会分工)经营,无法产生规模效应、集聚效应,结果劳动生产率低、经济效益低、农民收入低,农村长期改变不了贫穷落后的面貌。工业革命以后,农业也开始实行机械化、社会化大生产,实现大规模经营,单个农业经营单位由耕种几亩、几十亩、上百亩土地扩大到像美国家庭农场那样成千上万亩,实行高度的专业化分工协作,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产生了规模效应、集聚效应,使得农业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工农、城乡差别不断缩小甚至基本消失。

      中国也不例外,几千年来农业主要都是单家独户、男耕女织的小生产,直到改革开放实行家庭承包制,依然是7亿—8亿农民承包经营18亿亩耕地,人均耕地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单家独户小规模经营的局面至今没有根本改变,这正是“三农”问题突出的基本因素之一,要实现农业现代化,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农村贫穷落后面貌、缩小工农城乡差别,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是必由之路。邓小平为什么不是一般地讲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而是说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笔者理解这是因为中国人多地少,即使搞农业规模经营,也不能像美国农业那样搞大规模或特大规模经营。

      中国农业应该怎样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如何实现邓小平所讲的“第二个飞跃”?从理论上来看,有人主张应该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实行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农场制;也有人认为应该实行土地流转,鼓励资本下乡,建立农业企业;还有人觉得应该以家庭承包为基础,实行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农业合作制。在实践上,中国现在出现了家庭农场经营、种田大户经营、资本下乡办农业企业经营、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社经营、新农村集体经营、国有农场统一经营等多种规模经营方式。

      笔者认为,中国农民数量庞大、地区差别显著,农业规模经营形式不能“一刀切”,肯定应该实行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种田大户、农业企业、新农村集体经营在内的多种规模经营方式,但是主要不是家庭农场、种田大户、资本下乡建立的农业企业,而主要应该是农地向社会主义新农村集体集中,实行集体规模经营、合作经营。这表面上好像是主张退回到人民公社制度,似乎是传统保守观点,其实不然。因为,农地向农场主、农业企业主等所谓农业企业家等少数人手中集中,会产生两种严重的后果:

      一是造成数以亿计的失地无业农民。因为中国人多地少、农民数量庞大,即使中国城镇化率达到80%,也还有几亿农民要留在农村,无法被城市吸纳,而且按照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情况,中国18亿亩耕地,最多只要几千万农业劳动力就足够了(2010年,美国拥有可耕地24.45亿亩,农业就业人口只有284.6万,即使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只是美国的十分之一,18亿亩耕地实现规模经营最多只需要两千多万劳动力),无论采用什么方式(包括农地私有化、自由买卖、承包地转让、出租、抵押等),如果农地主要向资本和家庭农场主手中集中,让农民主要为农业“企业家”种地,都会产生数以亿计的失地农民,而且大多数必然会留在农村的农民也不可能到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去打工,因为不需要那么多农业劳动力,将会使得数以亿计的农民既无地也无业,这会形成令人不堪设想的局面。

      二是农地通过流转向少数家庭农场主、农业企业家手中集中,如果农民难以收回承包权或经营权,最终可能导致土地私有化,农村集体经济就不仅不能发展,反而会彻底瓦解,会改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所有制基础,农民也不可能走向共同富裕。

      六、现在为什么要和应该怎样实现农地流转?

      中国现在为什么要实行农地流转、应该怎样流转?因为如前所述,现行的农地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方式存在缺陷,不适应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规模化、高效化的要求,必须实行农业规模经营,而只有通过土地的合理流转才能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提高农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彻底改变农村贫穷落后面貌。农地主要应该向新农村集体流转集中,实行集体经营或者合作经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内部,实行集体规模经营、分工合作、企业化民主化管理,由新农村的种田能手组成农业专业队,采用现代技术和设备从事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实现邓小平所说的中国农业的“第二个飞跃”,即适度规模经营、科学种田、发展集体经济。农地主要实行社会主义新农村规模经营,绝不是要走回头路、退回到以往的人民公社制度,而是新的既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又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营方式。只有主要实行新型农村集体经营方式,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才能真正发展壮大,主要采取其他任何一种经营方式,集体经济都将瓦解或者名存实亡。而且,实行新型农村集体经营方式,还能够使得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制度中存在的集体成员的平等权利要求应该按人口和劳动力的变化调整承包地与农地稳定经营要求“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悖论自然消失。中国农民应该主要是在新农村中为自己和集体种地,主要不是为农业“企业家”种地。新农村种地之外多余的农民怎么办?除了尽可能进城务工经商之外,在农村延长农业产业链,进行农产品深加工、搞特色农业、绿色农业、精细农业、科技农业、优质农业、高效农业、农家乐等农村休闲旅游观光业和养老等各种农村服务业,实行产业多样化经营,从而走向共同富裕,避免上述其他方式可能产生的两种严重后果。

      七、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道路到底该怎么走?

      在六十年以前新中国第一次土地改革完成时,曾经发生过“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与机械化(现代化)是什么关系、谁先谁后”问题的争论,④实质上就是农业集体化与现代化的争论。

      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先集体化后机械化”,即根据社会主义必须实行土地公有制、只有公有制才能消灭剥削、避免农民贫富两极分化、提高生产力、实现机械化、机械化必须实行大规模连片经营的原理,依据中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数量极低、农地分散小块经营、中国工业和农业都很落后、缺乏农业机械化的物质技术基础和必要资金的国情,认为没有集体化,土地连不成大片,拖拉机等大型农业机械施展不开、难以发挥作用,没有工业和农业的一定发展,难以提供农业机械化所需的物质技术基础和资金,所以主张先搞集体化,实现土地连片集中耕种,并且在工业和农业有了一定发展以后,再实行机械化。现在看来,这种“先集体化后机械化”观点,实际上认为中国农业应该走集体化和机械化的道路,而且机械化是有条件的,具有一定的正确性,但是存在严重缺陷:一是只注重生产关系革命,认为生产关系是决定性的,忽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必要的物质技术基础的决定性作用。从根本上说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只有基本具备生产关系变革的生产力水平和要求,生产关系才应该也才有可能发生变革。集体化不是机械化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充分条件。先搞集体化、仅靠集体化并不能保证能够实现机械化,还必须要工业有相当的发展,能够为农业提供大量机械设备,农业也要有一定的发展,能够为农业机械化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和市场需求;而且,实行集体化也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在农业生产极为落后、主要依靠简陋的手工工具和人力畜力的情况下,是很难真正做到有效的大规模集体经营的,硬要人为推进,不仅不能发展生产力,甚至可能破坏生产力;即使是推进集体化,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客观条件、必要性和可能性,循序渐进,如果急于求成、盲目冒进,则会欲速而不达,甚至适得其反。二是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是机械化的有利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虽然没有实现规模经营,但机械化程度却有了大幅度提高,因为出现大量小型农业机械和农机专业服务机构),只是大规模机械化的必要条件(如美国的大规模高水平的农业机械化伴随的就是大规模集约经营,中国现在农业机械化的进一步推广提升急需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三是农业规模经营不一定要集体化才能实现,私有制也能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如欧美国家)。四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农场也是可以实现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不一定必须走集体化的道路(如欧美国家)。

      不同的意见是“先机械化后集体化”,根据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依据中国工业和农业都很落后、农业主要依靠简陋的手工工具和人力畜力、缺乏有效实现农业大规模集体经营的条件,认为落后的生产工具和条件难以有效地进行集体化的大规模经营,难以调动和发挥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组织管理成本太高,经济效益低下,应该先通过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的发展,创造实行大规模经营和集体化的必要条件,所以主张先推进机械化,然后再实现集体化。现在看来,这种“先机械化后集体化”的观点,实际上是认为当时中国不具备实行集体化的条件,首要的任务应该是巩固土地改革的成果,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机械化和集体化创造条件,这种认识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同样存在欠缺:没有看到农业机械化也需要有相应的物质技术基础和必要资金,完全没有一定程度的农业规模经营难以实现大规模机械化。

      两者看法和主张的共同不足是没有认识到,农业集体化与现代化的关系不是一种先后关系,也不是互为必要条件的关系,但是在具备推进集体化和现代化条件和必要性的前提下,两者可以互相促进、相辅相成,集体化有利于现代化、现代化有助于集体化。而且,当时中国面临不是集体化与机械化谁先谁后的问题,而是怎样发展工农业生产、为进一步推进机械化、集体化创造必要条件的问题,因为当时中国既不具备实现机械化的条件、也不具备实行集体化的条件。

      苏联农业失败的教训是,农业更适合家庭经营,苏联地多人少、农地资源极其丰富,即使不搞集体化,也可以通过家庭农场实现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能够减少通过集体化来推进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成本和阻力。

      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农业集体化和机械化、现代化都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不在于集体化与机械化、现代化发展的先后顺序,而是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太低、工业和农业都太落后,既不具备实现农业机械化的条件,也不具备实行大规模集体经营的条件。中国现在再走集体规模经营道路的主要原因是,工业已经有了巨大发展,农业也有了相当的发展,初步实现了农业机械化,具备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的客观条件和迫切要求,而且地少人多决定家庭农场经营和农业企业经营解决不了数以亿计的剩余农民的出路和共同富裕问题。

      ①《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310—1311页。

      ②简新华:《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中国经济热点问题探索》,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新农村与城镇化协调并举——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中国改革报》2007年1月30日。

      ③孙中山:《三民主义》,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年,第165—198页。

      ④《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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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若干争议问题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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