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交易税制度设计的思考_金融论文

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交易税制度设计的思考_金融论文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交易税制设计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会计准则论文,金融工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反映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带来的真实影响,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部发布了一系列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总体上看,这些金融工具准则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以下简称“IAS 39”)中的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方法,将《IAS39》中有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内容结合我国的实际,使其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和具有可操作性。

一、我国金融会计管理概述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2002)中关于加强金融业的基础建设,建立现代化的金融管理体系规定中,明确金融机构要按照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改革记账基础、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体系。《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与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会计、统计报表及其他报告,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外披露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状况、损失状况、利润变化及异常情况。”在我国现行《税法》中,金融工具交易除了关于期货、员工股票期权征税等,难以看到其他详细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的征税做了规定,但仅把“金融商品”简单区分为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显然难以符合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对于投资者也缺乏有针对性的征税办法。

二、新准则金融工具交易对我国税制的影响

(一)给税制带来的冲击 首先,给税收征管难度增加主要表现为计税依据难以确定。新准则下,金融基本工具和衍生工具纳入资产负债表、而金融衍生交易过程比传统的金融交易其过程、资金流都要更为复杂,资产往往虚拟和高度的不确定性,复杂多样的种类组合及不断地创新,都为资产和负债的认定和评估带来了困难,这为我国的税务征收在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时,难以按传统的认定方式来判定税收的数额。如200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推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随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完成中国第一笔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针对交易双方本金不交换而只流动相对的利率净差额,应该如何征税、征什么税,以及征收多少都无现行税收政策直接适用的。其次,对所得税制的冲击。传统的所得税是以收入实现为基础,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重要特征是信息不完全和风险收益的确定性。相对我国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处于初级阶段,外资银行对于远期外汇交易、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早已成熟。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必然面临对其业务外资银行的冲击、而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不同所得税制,只是内资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而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最后,对流转税制的冲击。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国家,对大部分金融业务都征收营业税,而对金融衍生工具商品只将其损益纳入应税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其他金融业务的处理不公平。按照现行规定,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征营业税,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因相互占用或调剂资金而收取的利息,既属一种贷款行为,也是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对其不征税也是导致部分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市场商品经济和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日益增加。目前,在国内投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有部分银行甚至超过50%,可见这部分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从流转税对金融衍生工具价格波动及价格水平的影响来看,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成本增加,可以减少投机交易的活动频率,降低过度的市场波动,也会降低那些风险规避投资看的频繁买进卖出的交易行为,增强市场的稳定性。

(二)给税制造成的影响 首先,对金融工具交易的征收税款,将直接影响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由于投资者关注的是税后而不是税前的收益,因此投资者的投资方向会有所变动,金融市场的结构规模会有所调节,从而有效地降低市场波动,增强市场的稳定。其次,非生产性投资的过度增长势必影响生产性投资,将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对金融工具的税收体现在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上时,可降低非生产性的投资在金融部门的过度投资,有利于我国协调生产性的投资和非生产性的投资的比例,有利于减缓非生产性的过度投资带来的生产过剩问题,有利于最终成功实现经济发展赶超战略转型,真正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道路。最后,完善的金融衍生工具税收体制有利于提高我国政府的经济宏观调控的能力,更有效地引导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以形成良性的循环。

三、我国现行金融税负分析

营业税,目前不论从事何种应税金融业务,原则上都统一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印花税则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税率很低,但一般按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全额计征,因此,从实现的营业收入角度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即使营业税税率下调至5%,一般金融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负也在5.5%以上。特别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虽然2001年已下调,但与其他印花税税率比较仍然很高。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税率相当高的印花税。由于两方面的原因使我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会更高:一是,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进项增值税额并不能得到扣除。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不允许抵扣购进品所含的增值税,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全部负担。二是,营业税税基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纳入税基征收营业税。

四、金融工具的税收构想

(一)完善税法体系 充实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的规定,针对每一种金融衍生工具详细地作出补充规定。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环节入手来制定税收规则,在发行、交易、收益环节着手监管,实行复合税制体系:可涉及的税收为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还下设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项目,规定征税的对象和纳税义务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税目、纳税期限、申报以及税收优惠等细则。发行环节,发行衍生金融工具一般分为这几种情况:一是,中介交易所提供标准化的金融衍生工具和约的行为;二是金融机构、企业向场外交易提供的非标准化金融衍生工具和约的行为;三是一些企业向其员工提供金融衍生工具,如股票期权的行为,这些情况应该分别不同的类型和特征,按比例或定额征收印花税。在交易环节,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和交易所提供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服务费用,或是结算单位从事清算和交割等业务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至于收益环节,可以针对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当纳入当期损益,于当期报表列示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考虑“累进税制”,利用“内在稳定器”来调节金融衍生市场的交易规模和投资者的热情。

(二)设计具体征收的税种 以营业税为例,如根据和约的当事人原则,根据和约中换手或背书转让的次数,由相关的当事人承担纳税义务,类似联运合同由相关的分段承运人承担相应职责,负有相关纳税义务一样。就增值税来看,大多数的国家对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低,如欧盟的免税法,对“核心”的金融服务如贷款、金融资产交易及部分交易中介免征增值税,对部分明计费的业务如,金融咨询则征税,而对境外提供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而就目前来讲,不适宜开征增值税,因为一方面处于阻碍资本流动的考虑,另一方面从理论和操作上看,对金融工具的增值额进行计量不容易。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还不繁荣,政府可以参考西方发达国家对金融工具业务增值税免税的做法,对其予以鼓励和支持,避免过重的税负给市场造成压力。对于以增值税、营业税等税额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种可以附加征收,可以由地方政府在规定权限内给予减免,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做出对金融衍生市场的扶持力度的决定。而金融工具交易的所得税方面,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对金融交易开征资本利得税。其中美国、英国实行区别课税,根据金融交易动机分为避险和非避险,对于避险交易并入企业的一般所得税征收,而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作为财务杠杆,以赚取高额差价为目的的非避险交易则征收资本利得税,与之对应的日本则不实行区别课税,一律征收资本利得税。前者按金融衍生交易的交易性质征税,可以降低其税负,但征管相对较为复杂,后者的好处在于计税简便。联系我国的情况,针对衍生工具的交易产生了财富的再分配,本着税收的社会公平原则,应予纳税。笔者认为,可以在建立健全我国的资本利得税收体系的基础上,先采取比较简单的征税方法,一律征收资本利得税,但税率可以相对制定得低一些。另外,在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成熟发展起来以后再区别课税,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税制的设计应该凸现不同的金融工具的特征,根据金融衍生工具的规模和应用情况以及在我国的市场发展状况分门别类地征税,在不断的实践中继续完善。

(三)对金融部门实行低税率在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刚处于起航的阶段,我国汇率改革的市场化步骤正在加快,初级的外汇衍生品刚刚萌芽,外汇现货市场正逐步夯实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培育也刚刚开始着手。将来更多更复杂的外汇衍生品将会陆续问世。目前,我国的金融工具税收水平应当和证券交易的整体税负水平一致,顾及税收承受能力,应当采取扶持的政策,鼓励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稳步发展。可以考虑暂时缓征相应税收,给予一定的免征税收的优惠期。金融部门的效率水平会对整个经济的效率水平产生基础性影响,金融效率的提高会推动更多产业部门提高效率,因此从宏观角度看金融是富有弹性的产业部门。由拉姆斯“弹性反比法则”的原理,对金融部门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应实行低税率,可以促进经济效率的提升,课以较高的税率会导致更大的整体经济效率损失。因此,金融部门应享受相比其他产业部门更低的税收负担。而过于强调收入原则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效率损失,据此,在金融税制中效率原则应高于收入原则。鉴于国有商业银行历史形成的资产质量差,银行存贷利差空间不大,而实际利差与名义利差差距较大,债转股又出现实际利差严重倒挂以及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经营困难。为降低银行业的税收负担,提高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负是必要的。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为避免可能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进一步调低。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一步调低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利差收入征税。同时,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既规范了税收政策,又可以有效提高银行的资金利用率,有利于国内、外投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衍生工具实行差别征税的方式也可以改变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种类和结构,对某些金融工具的交易实行轻税或免税,而对另一些交易则课以重税,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较少投机行为,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如对那些有相应的实物或现货资产的衍生工具交易(大豆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征收相对较低的税率,而对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等其交易对象无对应实物的衍生工具交易征收较高的税率。股市是资本市场中风险较大的市场,我国的股市又基本是一个以系统性风险为主的市场,对能有效地规避风险的投资工具和投资方法的需求更为强烈,而利用税收稳定有效地规避风险的投资工具的市场也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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