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及对策_证券业论文

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及对策_证券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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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素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其宗旨是通过缔约国互惠互利的安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大规模地削减关税,取消出口补贴,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取消许可证管理,增加贸易体制和规则的透明度,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世界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发展。它的核心职能是给予成员国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即平等待遇。 到目前为止, 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或地区共134个,外贸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

一、世贸组织对证券业开放的基本要来

证券业与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允许国外证券公司参与国内证券业务,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归世贸组织管辖。后者是允许国外投资者自由买卖国内证券,属于资本流动范畴,归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管辖。证券业的开放服从于世贸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共29条,其中第29条涉及金融业。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服务业的定义和内容:包括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基金管理、证券投资信托业、证券投资咨询业等;协议签约方应尽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发展中国家应承诺的义务以及特殊待遇和保护条例);市场准入原则——要求缔约方开放本国的金融服务业;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方给予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等同于国内同业者;透明度原则——要求缔约方公布有关金融服务的法规、习惯做法等;最惠国待遇原则——强调缔约国之间无条件的、非歧视性的适用;逐步自由化原则——它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条款。

在证券业开放的基本原则中,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为一般性的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属于特定的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具体而言:

(1)就证券业市场准入原则来说, 除非在承担义务清单中明确规定,否则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单个累计的外国投资实行限制;不得要求缔约方必须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从事证券业务;不得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包括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等方式;不得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的总量。

(2)就国民待遇原则来说,除非另有规定, 否则缔约方给予外国证券投资者在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与本国相同的待遇。

(3)就逐步自由化原则来说, 如认为本国金融产业属于幼稚产业,允许存在一定阶段的保护期。由于金融业往往涉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目前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竞争,因此允许发展中国家享受一定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的条款。如:当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并且对外金融地位受到威胁,则可以采取临时性的限制措施;在某项金融服务开放实施一年以后,可作出修改或撤销,但需在3 个月前通知全体缔约方;允许对金融服务业进行补贴,且具有灵活性。

二、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现状及主要差距

1、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现状

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形式主要包括跨境服务和机构设立两种形式。现阶段,我国开放方式仍以跨境服务为主。具体说国际著名债券经营机构如美林、野村、信富等在上交所拥有专用席位;有近百家境外券商机构直接参与上海证券市场的B股交易; 境外券商代表处吸收为上海证券协会的特别会员;在境外股的发行及上市过程中,众多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其中;中国政府、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一些企业的国际举债业务,是通过国际著名券商实施的;最近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盘,也是按照国际惯例聘请国外机构作为财务顾问的。

目前,国际著名券商在我国仍以代表处形式存在。合资证券公司只有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一家。国内只有极少数券商与外资金融机构成立合作基金投资中国的B股市场。总之,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是有限的,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有较大的距离。

2、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主要障碍

(1)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偏小,结构不合理。 我国证券市场规模与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相比差距很大。截至1999年7月底, 我国深沪两市总值为28908亿元,流通市值只有8775亿元。 同期纽约证券交易所市值为107000亿美元,东京交易所市值为30000亿美元, 伦敦交易所的市值为23000亿美元,法兰克福为12000亿美元。除股票市场外,国债、企业债券和基金市场规模也很有限。我国国民经济证券化率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998年,我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为24.4%, 流通市值占GDP为7.26%,而同期美国证券化率为135.5%,英国为154.3%。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化率也高于我国。1998年,韩国证券化率为29.4%,泰国为50.2%,墨西哥为335%。可见, 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过于狭小,一旦国际资本进入,将难以抵御国际市场的冲击。

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也不太合理。截至1999年7月底, 市场投资者为4221万户,其中机构投资者只有16.73万户,占2.7%,绝大多数是资金量不大的个人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弱,且机构投资者水平有待提高。

(2)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尚不具备与国际券商的竞争能力。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市场准入原则,中国的证券业将对外开放,将允许各缔约国在中国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并逐步扩大经营范围。从目前来看,我国券商明显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券商数量众多,规模偏小;业务结构雷同,种类单一,创新能力不足,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创业基金等现代投资银行业务还有待开拓;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开放我国证券市场,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将难以抵御外部的竞争。

三、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

基本影响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中国资本帐户管理的现行政策

国际金融理论认为,各国经济体系内部存在“三元悻论”,即三个政策目标中:国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资本的完全流动性,只能达到两个,不能三个目标同时实现。我国选择“汇率稳定”和“货币政策独立性”,必须放弃“资本完全流动性”目标,即只能开放经常帐户,不应开放资本帐户。如果中国因急于加入世贸组织而接受美国的“要价”,无异于放弃了抵御亚洲金融危机行之有效的资本帐户管理政策。

2、国内证券市场受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加大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逐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包括银行、保险业,国际金融资本进出中国的程度加深,频率加快,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国际市场波动的传递机制,使国内金融和经济受到国际经济、金融风潮的影响。因此,如何规避风险、有效抵御国际风险的冲击将成为我们将要面临的问题。

3、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将面临强有力的外部竞争

根据美国的“要价”,在若干年内,外方先是可以建立合资的证券经营机构,后是建立独资的证券经营机构,直接进入中国的一级和二级市场。由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与国外证券公司在资产规模、管理机制、创新能力、市场适应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在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如何提高竞争能力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增加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难度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资本市场受国际因素的影响加大,利率、汇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作用将更加明显。货币政策的运用要更多地考虑国内、国际市场的对比状况,政策目标的选择需要考虑的因素增多,实施的难度加大,资本市场甚至要受到国际游资的直接冲击,对管理层监管的要求更高,难度加大。

四、我国的对策与措施

正如国家主席江泽民在谈到中国“入世”问题时说,“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相互竞争、相互依存,已成为世纪之交的发展趋势。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开放中必须注意方式、步骤和策略,注意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金融监管能力相适应。中方代表在谈判过程中,自始至终地坚持在事关国家经济安全领域、中外合作等方面坚持由中方控制主导权,在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基础上,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不直接开放资本市场。朱总理曾对美国贸易代表说:“等我们银行的监管水平达到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水平的时候,我们会满足你们关于金融市场的要求,但现在不行”。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建设:

1、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

东南亚金融危机及其引致的全球金融风波给我们深刻的教训是开放资本市场和金融服务业要量力而行、逐步推进。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程度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业发展水平、经济开放程度和金融监管能力相一致的。因此,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原则是适度开放与有效监管相结合。具体内容包括:

适度开放: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发展中国家可以依照本国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开放相应的行业与市场。据此,我国可以采取逐步放松、多步到位策略,同时,在引进外资证券经营机构时要注意对象,侧重于选择引进规模较大、经营状况及资信良好、管理先进的机构,以带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逐步到位:我国证券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弱势产业,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逐步地、分阶段地开放我国证券市场。

双方对等:应参照不同国家的投资规模和资本与技术对应要求,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对资本与管理经验的需要,有选择地引进外资证券经营机构。

2、我国证券业的对策与措施

(1)对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结构性对外开放策略。 继续扩大以跨境服务方式为主的外国券商的商业介入。对于中国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海外融资业务予以支持。对于以商业存在方式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则加以适当限制。在扩大国外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在国内设立代表处的基础上,扩大中外合作投资银行的试点范围。可考虑适当向外资证券经营机构开放中国券商和投资银行不能满足的业务,如跨国性的购并重组、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等,而对于中国证券经营机构能够提供服务的市场则适当地加以保护,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探索通过中外合作或合资基金等方式,引导海外证券经营机构以适当的方式介入中国A 股市场。

(2)提高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实力。 创造条件鼓励券商之间的购并重组,壮大实力,实现规模化经营,以应付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的强力竞争。根据我国券商自身条件努力开拓特色业务空间,消除业务雷同的状况,并通过结构性的重整,提高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整体竞争能力。

(3)探索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国际化经营路径。加入世贸组织后, 中国作为缔约方按照对等的原则,可以进入对方市场。为了熟悉海外市场,近期可以来取先进入香港证券市场,通过部分项目和业务的合作,向国际惯例靠拢,为全面参与全球一体化的资本市场的竞争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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