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世扬[1]2001年在《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几点认识》文中认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已基本形成了自己的独立体系,其成就有目共睹。但与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要求相比,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仍存在有待改革和完善之处。这里仅就(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的几个问题略陈管见。
覃佐媛[2]2002年在《论法学本科院系的创设条件和管理》文中指出现实的需要给中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广阔的前景,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的法学教育并没有有序、稳定发展。法学院系创设的基本条件和管理,对法学本科院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覃佐媛[3]2001年在《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教育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对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尤其是转型时期的中国,一直都很重视法律教育。新中国的法律教育在历经坎坷之后,终于步入全新的发展时期,但客观地说,我国的法学教育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教师与学生、课程与教材、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现代化、科研活动与司法实践方面都值得我们不断的探索、研究和改革。本文运用系统分析、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较为综合的分析与探讨,并针对现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设想和建议。 全文分为六个问题对主题进行了论述: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关于法学本科教育性质的问题,我国一直没有稳定的定位,主要有叁种见解,即职业教育说、普通高等教育说、平衡教育说。笔者认为: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根据法律本身的实践性和就业市场的需要,让法律教育为法律职业服务,以职业教育为主;同时由于法学职业教育本身的局限性和法学本身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思辩性、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又要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二)课程设置和教材编写。在课程设置方面,我们应克服原有的不足,明确课程设置的指导思想,既应注意课程的纵向衔接和横向整合,又要结合实际,因校制宜,设置合理、稳定的专业课;加大选修课的份量;增加其它相关课程的开设。在教材编写方面,应淡化政治色彩、充实理论成份,注重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加强职业技能和道德在教材中的渗透,注意案例编写,提倡教材的个性化与多元化。 (叁)法学教师的素质及其养成。针对法学教师队伍中存在的诸如教师的选任把关不严,知识结构不合理,师范技能较差,任课过多,队伍不稳定等问题。笔者提出法学教师应具有高深的学问,爱岗敬业的精神和良好的教育理论与师范技能等方面的素质。同时更要注意法学教师素质的养成,笔者主张合格教师的产生得从程序上严格把关,要采取有力措施丰富其教学经验,培养优秀的专任教师,提高教师地位、构建教师队伍的网状结构,保证科研经费、培植学术带头人。 (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现代化。通过对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现状的分析,论证了改革教学方法的必要性,分析、设计了案例分析教学法、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读书指导和专题报告法、课堂讨论法和直观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在改革教法的同时,我们要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多媒体来构建多层次的教学环境,以增加教学的针对性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训练学生的职业思维,共享教学资源,扩大教学规模,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五)法学本科生教育中的科研活动与司法实践。为加强法学本科的高素质教育,开拓学术视野、提供多维视角,培养高深专门人才,我们应组建学术团体和研究机关,加强学术论文的写作,创办学术刊物以培养创新和科研人才。为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实现法的价值和法学教育的服务功能,我们应认真组织好模拟法庭演习、法律义务救助服务和法律教育实习。要求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四位一体,将司法实践真正落到实处,几种实践要协调运用,不可偏废,同时还主张重新调整教育实习的时间,加强实习的针对性。 (六)学生专业能力的考核与评价。学生的专业能力主要通过法律知识能力、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法律信息的驾驭能力叁方面来体现。分析了我国法学本科生专业能力的现状与不足及其主要原因。笔者提出法学院、系对于学生的专业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应从学生被招收入学到毕业离校的全过程进行整体设计、科学考核与评价,即入学时严格招生考试,提高入学条件;就读期间,客观、全面地设计考试形式;对学生的选修与必修课程要以学分制与学年制进行综合管理。
晏丹[4]2015年在《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的实践与反思》文中研究说明法律硕士在我国有叁种,包括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叁类,本文在此讨论的仅指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为行文方便,后文一律简称为法律硕士。从1996年到2015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已经走过了十九个年头,它的设立是现代社会职业划分细化、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对于我国目前法律职业的现实情况来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也是有其现实需要的。我们的法学教育难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所以必须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法律硕士教育就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尝试,同样也是对我国法学教育的重新审视。在这十八个年头里,我们在摸索中前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也在不断的修正自己,成长为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我们在承认其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要认真面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立足于现状,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分析了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专业学位为何设立进行了阐述,阐述了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立的初衷以及其继续存在的价值,然后对法律硕士教育进行了定位,指出了它的培养目标,定位其为职业教育,精英教育。第二部分首先从生源选择、课程设置、导师的配备、教学方法四个方面阐述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然后对目前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结果进行了总结概述:一是社会不满意,二是学生自身不满意。在分析了造成这种结果的我国特殊的法学教育环境原因之后,指出最为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展开论述了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各方面资源没有达到培养条件,法律硕士生边缘化严重,课程设置不合理;实务课程不到位,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复合型优势未能形成。第四部分针对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的问题,在招考方式、职业规划、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导师建设、校外实践等各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让法律硕士发挥其专业背景优势,真正成长为复合型实践型的高层次人才。
何洪奇[5]2011年在《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是专业学位教育的一种,是一种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法律硕士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95年批准设置,1996年试点招生,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教育试点结束,转为正式开展工作阶段。15年来,法律硕士教育蓬勃发展,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法律硕士,他们工作在全国各个行业,成为各单位的业务骨干,为我国法治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同时我们还必须重视长期以来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重理论、轻实务”的弊端,实践教学比重低,教学方式沿袭传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背离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严重影响了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而且制约了法律硕士教育的良性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旨在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专业学位教育,这确定了法律硕士教学的核心任务和努力方向。基于这种目标定位和定位,要求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计划,将实务技能的培养贯穿在整个培养过程的始终。法学属于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一门学科。实践教学作为人才培养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实务型人才培养目标尤其是在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业技能素质、激发法律硕士研究生创新精神等方面具有其他教学环节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文章结合我国西南地区部分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在实践教学方面的措施和努力,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从实践教学入手探讨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前言部分:主要说明了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探讨符合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和定位的实践教学形式。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并利用法学比较的研究方法,以我国西南地区西南政法大学、贵州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四所培养院校的实践教学为研究基础,进行综合分析、提炼概括,提出了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解决方案。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由来、培养目标和定位以及法律硕士的性质、特征和取得的成就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我国法律硕士的定位和培养目标是为司法实务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它是专业学位教育,是研究生层次教育,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第二部分:从实践教学的内涵、分类、目的以及国家对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说明。法律实践教学是培养法硕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它以培养法硕学生的自主性、实践性、研究性和创新性为重点,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和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提高。第叁部分:从我国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两大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着重指出了目前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几大问题,如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并未真正得到落实及培养模式的扭曲;实践课教学时数过少,课程设置不尽合理;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方式方法沿袭传统;师资力量难以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需要;法律硕士教学仍然以学校为主体,脱离法律实践以及全日制法律硕士与在职法律硕士在教学上没有完全区别对待。第四部分:结合我国西南地区四所法律硕士培养院校的的实际经验,针对我国法律硕士的特点,从修订与完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和积极拓宽、丰富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新形式叁大方面提出了解决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对策与思考。在修订与完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上重点强调增加实践课程,提高实践教学比重,突出法硕培养特色以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切实地实行双导师制。从七大方面:模拟审判的组织实施;法律文书写作训练;加大案例教学比重,以案说法;法律实务讲座;法律社会实践等角度提出了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实践教学方面的措施。在积极拓宽丰富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新形式上,重点阐述了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法律谈判与法律辩论;法律数据库及网络服务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以及将专项职业培训课引入JM实践课程的必修环节这四大对策。第五部分:法律硕士培养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新类型,只有完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这部分从建立健全培养管理机构;建立规范的实践教学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体系;创造良好的实践教学条件;加强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六大方面阐述了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制度保障。第六部分:知识是创新的基础,实践是创新的根源,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对于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法律硕士教育而言,实践性法律教育显得更为重要。结语从认识发展以及认识与实践的角度进行了阐述: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法律硕士教育的实施时间不长,很多方面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导致目前的法律硕士并没有得到与设置初衷相适应的高度评价。为此,尽快构建合理的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模式,使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与培养目标有机结合,真正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实践型高级法律人才是我们的努力目标。
陈新忠[6]2010年在《高等教育分流对社会分层流动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高等教育分流是指高等教育分流主体根据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分流对象的意愿和条件,由分流机构实施操作的对分流对象有目的、有计划、有差别地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活动;社会分层流动是指处于一定社会结构的社会成员在社会关系空间中从一种地位移向另一种地位,从一个阶层移向另一个阶层的状况。在社会结构日趋开放和高等教育功能日益彰显的现代社会,深入开展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研究既是时代和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是高等教育和高教研究的主观诉求,有助于推动实现高等教育合理分流影响社会合理分层流动,构建我国高等教育分流与社会分层流动的和谐互动体系。本研究以新世纪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为背景,以已有的高等教育分流和社会分层流动相关理论为依据,从高等教育分流与社会分层流动的内在联系入手,紧紧围绕“高等教育分流对社会分层流动的影响”这一主题,沿着“理论探讨——现状分析——经验借鉴——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展开。除导论外,本研究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研究的相关理论探讨,由第二章构成。在界定“高等教育分流”、“社会分层流动”等基本概念,理清“高等教育分流理论”、“社会分层流动理论”等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本章重点对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研究的一些基本理论和主要研究取向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高等教育分流与社会分层流动相互作用,二者关系具有个体性和群体性、主体性和客观性、先赋性和获致性、自然性和社会性、对立性和统一性等基本特点,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只是二者关系的一个方面;根据活动进程及其结构,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包括资质影响、过程影响、效果影响和前景影响四方面内涵;根据主要构成要素及其结构关系,高等教育合理分流具有分流目标统筹兼顾、分流依据主客结合、分流结构比例协调、分流时机适度把握、分流实施形式多样等五大特征,社会合理分层流动具有社会个体全面发展、社会阶层流转有序、社会组织吐庸纳英、社会规则健全有效、社会系统稳定进步等五大特征;根据进程演变和作用方向,“历史——渐进”规律、“个体——群体”规律、“显着——常态”规律是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的叁大活动规律;开展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研究要以高教、社会与人叁重主体为逻辑起点,以高等教育分流的八种形式(即流源、流量、流层、流型、流域、流向、流质和流速)为分析维度,以高等教育与社会和谐发展为价值目标。第二部分是对我国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的现状分析,由第叁章构成。本章以H省为例,通过调查研究,认为我国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取得了巨大成效——流源上,来自村镇、低等收入家庭、低阶层父母职业、较低父母学历的社会成员获得了更多的向上流动职位,享有更多的向上流动机会;流量上,高学历人数逐年增多,在职人员正在被大批高校毕业生取代或充实;流层上,高等教育的不同层次高校和不同层次教育为社会领域培养了各自需要的人才;流型上,全日制普通高校教育成为社会成员获得职业岗位并向上流动的主要途径;流域上,高等院校毕业生立足大学属地就业,并依据大学属地差别形成了有区别的社会流动基本秩序;流向上,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等学科的高校毕业生成为经济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并在社会分层流动中根据需要形成了优劣差异;流质上,学业成绩优秀和良好的毕业者成为各个地区各种职业、职位和收入等级群体中的主要成员;流速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修业年限对社会分层流动发挥了积极影响,形成了以本科学历者为主体的职工队伍。我国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流源上,来源于中等及以下等级收入家庭的社会成员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正在逐渐减少,高等教育分流促进中下层社会成员向上流动的作用趋于减弱;流量上,我国高等教育入学学生在同龄人口中的比重仍然较小,高等教育文化人口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依然很低;流层上,高校在校学生在不同层次高等教育和不同层次高等院校之间进行流转存在困难,毕业之后的进一步学习流转也有诸多限制;流型上,过分看重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忽视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各种教育形式之间流转不畅;流域上,地域分据比较严重,地域层级较为分明,自由流动受到阻滞;流向上,学科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脱节,人才错位和专业浪费现象较为普遍;流质上,高校学生存在“重理轻文”、“重分轻能”、“重学轻用”、高分低能等弊端,影响了社会分层流动的效果;流速上,修业年限过长、过死,弹性学制应用不广、伸缩不强,延缓了社会分层流动的步伐。导致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出现上述问题,既有政府体制政策和社会文化氛围的外部影响,也有高教分流行为和学生职业追求的内部作用,是内外部因素共同反应的结果。第叁部分是对国外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的经验考察,由第四章构成。本章选取美、英、德叁个国家,分别分析了其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的成功经验。研究认为,在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中,美国联邦政府法律政策推动,高等教育“质”“量”兼顾分流,社会团体自觉协同推进,高校学生积极主动就业;英国联邦政府法律政策调节,高等教育内外并重分流,社会组织适时渐次参与,高校学生借助外力择业;德国联邦政府法律政策引导,高等教育两段相承分流,社会各界密切合作促进,高校学生“自我负责”竞争,叁个国家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点。学习借鉴美、英、德叁国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的经验做法,我国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应从国家政府加强宏观调控、高等教育实施合理分流、社会各界助推良性流动、高校学生提高流升意识四个方面进行改进。第四部分是对我国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的路径研究,由第五章构成。在理论探讨、现状分析和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本章从社会阶层优化视角、社会和谐发展视角及高教、社会与人的关系视角出发,依据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的内涵和实际,以高等教育与社会和谐发展为方向,以高等教育合理分流促进社会合理分层流动为目标,从政府改革高等教育制度、高等教育优化分流行为、社会各界营造良好风尚、高校学生积极建业创业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我国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的改善路径。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是一项利在高教、功垂国家的复杂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高教、社会和学生共同完成。本论文期望通过对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的研究,引起各级政府组织和更多社会人士对相关问题的关注和思考,为高等教育合理分流促进社会合理分层流动开辟更加广阔的道路。
云山城[7]2003年在《公安院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若干问题探讨》文中认为我国公安院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公安大学、刑警学院、武警学院相继开办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20世纪90年代,部分省、市、自治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公安干部管理学院利用各种形式相继开办了公安本科教育。新世纪初期湖北、江苏在公安高等专科
冀祥德[8]2012年在《论中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转型之必要——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文中提出分析研究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现实,可以看到,在职法硕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重新定位法科研究生培养目标、转变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调整和优化法科研究生培养结构,把法科研究生培养从以学术型为主转变为以应用型为主。这既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迫切需要,还是法治社会建设对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更是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初步形成的应有特征。
宋明玉[9]2011年在《论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完善》文中提出随着法治建设和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疗纠纷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社会迫切需要懂法懂医的专业人才来解决医患矛盾。医事法学专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然而,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人才与社会需要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医事法学专业建设体系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根据医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状况的问卷调查结果,从医事法学专业的教育现状出发,解剖目前医事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内在的深层原因,从专业建设的各个环节探讨完善医事法学专业教育教学的对策途径,以期有利于医事法学专业建设和医法复合人才的培养。本文第一部分概述现阶段医事法学专业的教育情况,分析医事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剖析教育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完善医事法学专业建设。本文第二部分论述医事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育理念,提出医事法学专业明确具体的培养目标和加强复合教育理念的意义和方法。本文第叁部分从专业基本建设和课程体系的构建的角度,提出改善医事法学专业基本建设和构建科学课程体系的具体措施。本文第四部分论述医事法学的教学方法的完善和培养模式的借鉴。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和多元化的培养模式,促进医事法学复合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马晴雪[10]2012年在《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实践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已有十几年时间,但仍算得上是一个新生事物。法律硕士的设置是专业学位人才和学术型人才分化的表现,是现代社会职业划分细化、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也是我国法律职业的现实需要。法律硕士教育是以法律职业为背景的硕士研究生层次的法律专业教育。它所设定的培养目标在层次上高于法律本科生、实践导向上具有明显的法律职业背景,并且具有传统法科学生所不具备的复合型专业结构。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实践中一次有重要意义的尝试,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对现行法学教育存在突出问题的反思,也是对法学教育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在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完善等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是在借鉴美国J.D的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同时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法学教育的现状而设立的。由于具体国情和法系的不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设立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同时,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设立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以及法学教育改革等因素造成的必然选择,它的形成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全目制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在我国已经历经了十六年的发展,各个试点院校在办学过程中不断累积经验和教训,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教学模式。在以安徽大学为例的研究中,从法律硕士教育的招考方式、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学位论文、就业去向等方面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状况。但是近年来,随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报考人数的日益增多,相应的招生规模亦在不断扩大,法律硕士教育模式的很多不足之处或者说与现阶段的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这些问题大致包括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教育资源、培养理念、就业方向等诸多方面。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继续发展和完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一个迫在眉睫问题。面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模式中存在的如此之多的问题,通过对其进行剖析,从而相对应的对法律硕十教育模式中的招考制度、教学体系、教学方式、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化定位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改革意见和建议,以促使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几点认识[C]. 温世扬. 法学教育:比较与省思——现代法学教育论坛文集. 2001
[2]. 论法学本科院系的创设条件和管理[J]. 覃佐媛. 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3]. 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研究[D]. 覃佐媛. 湖南师范大学. 2001
[4]. 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的实践与反思[D]. 晏丹.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5].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研究[D]. 何洪奇. 广西师范大学. 2011
[6]. 高等教育分流对社会分层流动的影响研究[D]. 陈新忠. 华中师范大学. 2010
[7]. 公安院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若干问题探讨[J]. 云山城. 公安教育. 2003
[8]. 论中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转型之必要——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J]. 冀祥德. 环球法律评论. 2012
[9]. 论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完善[D]. 宋明玉. 首都师范大学. 2011
[10]. 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实践的研究[D]. 马晴雪. 安徽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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