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共性、个性及其现实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共性论文,市场经济论文,现实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能不能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能否兼容?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带有根本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这类问题之所以成为热点和亟待加以解决的问题,是因为它们关乎我国经济能否既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又能最大限度地解放与发展生产力。笔者认为,要合理地解答这些问题,必须对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作出新的界定,一方面揭示其共有的本质,另一方面指出其特有的规定性,并且找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客观的和内在的联系。中国近20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就是遵循了这一方法论原则的,其结果便是有中国特色的公有制产权体系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轨,一个不仅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而且在理论上不能回避的问题愈来愈突出,那就是:怎样在保留甚至强化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势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运用和发挥市场机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如何使以公有制为主体与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矛盾的统一。这个问题带有战略性,涉及一系列必须兼顾的矛盾方面,如计划与市场,效率与公正,微观自由与宏观调控、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等等。本文拟分别对公有制和市场经济进行考察,分析它们各自的共性和特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中国的公有制选择:一般与个别的统一
自从有人类历史以来,特别是财产权的观念产生以来,公有制就是与私有制相伴并相对立而存在的。原始氏族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当然是公有制的,并且这种公有制存在了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那是由原始人类极端低下的生产方式,极其匮乏的物质生活资料决定的。但是即使是在那样一种总的经济生活方式 下,也并非完全禁绝私人对物品的拥有。原始人可以支配自己的身体、自己的子女、自己的劳动工具和食品,从这个意义上讲,“私人占有”这个概念是一开始就存在了。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私有权,却是随着财产观念,即私有制社会的出现而形成的。众所周知,私有制社会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这三个社会形态。在所有这三种社会中,私有财产权都是以法律或国家意志的形式得到确认的。所不同的只是,在奴隶制社会,财产权是奴隶主阶级拥有的,并且把奴隶的人身自由也当成了可以占有的一种财产;在封建社会,私有财产(指生产资料和大部分消费资料)主要属于地主、贵族和僧侣阶层;在资本主义社会,财产权表面上属人人拥有,但对经济生活的支配权却只属于那些占有了绝大部分生产资料(资本)的资产阶级。但是,即使在这三种典型的私有制社会里,公有财产(或国有财产)也是始终存在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本人拥有属于他的财产,同时,奴隶主国家也掌握着属于国家的财产,这部分财产是奴隶主阶级共同占有和支配的。封建社会也是这样。封建主本人当然占据了极大的财产,但他所属的那个阶级,包括国家和教会,也拥有相当可观的“公有财产”。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或阶级、集团)占有财产的情况因国而异,但有一点却是明确的,即哪怕是英、美那样高度私有化的国家,资本主义本身的公有制或国家资本主义体制,其规模也是相当可观的。
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公有与私有并存的社会。既有社会主义国家、劳动集体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的公有财产,也有居民的私有财产。当然,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跟私有制社会的公有有本质的差别。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财产是社会主义的基础,是国家的立足之本,不具有剥削的性质;而私有制社会中的“公有财产”却不是私有制社会的基础,更不是其立国之本,而是服务于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的,具有剥削的特征。此外,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财产和私有制社会的公有财产在社会财产中所占比重也有明显的差异。社会主义社会公有财产在社会财产中往往占有压倒优势的比重,而私有制社会的公有财产所占的比重则大大低于私有财产。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的公有制,按照传统的理论与实践,一般有两种实现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中的全民所有制在产权界定上实际上应称为国家所有制。除此之外,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新的公有制形式,如企业股份制、农村的股份合作制,城市社区的社区所有制,各种投资基金及各种基金会等等。
必须明确,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近期或远期发展,只要它们的国家、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就始终得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尽管这种主体地位不一定只是国家(全民)所有制来承担。所有制的主体或非主体地位是一个社会中的资产结构问题,它首先是一个数量概念。以公有制主体。指的是各种公有制成分之总和在经济生活中占相当大的比重,起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公有制所占比重究竟要达到怎样的一个数值比率才算是占据了主体地位,却是不易界定的。事实证明,百分之百的公有制(即非公有制经济等于零),在历史上从未实现过,而且接近百分之百公有制的经济(比如“一大二公”和“文革”时期),恰恰不能导致理想的经济发展结果,而是相反。显然,像这样的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至少从经济和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角度看,是不足取的。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公有制比重逐年下降,其结果是整个经济生活的活跃、高速度和高效率。但是这样一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便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最令人担心的是:如果照现在这样发展下去,公有制所占比重总有一天会低于非公有制,那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岂不会随之动摇乃至于消失?而一旦没有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还能存在下去吗?这种担扰肯定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不是这样的话,经济显然又搞不上去(毕竟,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因而几乎全都是以突破传统的所有制观念开始的。)看来在新形势下,必须对“公有制为主体”这个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进行新的认识。现在已经愈来愈清楚了:没有必要要求公有制经济一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数量上的优势,关键是公有制(其中特别是国有制)经济要占据国民经济最主要的部门。像能源、交通、通讯、公用设施、原材料、银行、高科技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必须绝对掌握在国家即全民手中,而对农业(其前提是目前这种分散经营、而非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加工业、服务业等部门,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不一定要占绝对优势(但须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有些行业甚至完全可以由非公有制经济来拥有并经营。这也就是所谓的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的公有制,它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公有制经济在历史上建立过不可磨灭的功绩。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直到80年代,就全球范围而言,是公有制或国有制经济发展的持续上升时期。一大批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完成了生产资料的全民或集体化改造之后,公有制程度都占到了压倒的优势;广大发展中国家,甚至相当一部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的比重也呈上升趋势。这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历史的理由。因为国有经济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都能发挥巨大的作用。比如,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领域,以及在高科技和具有战略意义的建设部门,主要只能倚仗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因为这些领域里的发展所需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回收慢、风险大,因而私人资本不愿或不敢问津。但是这些领域对于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对国计民生的长远利益,又是决定性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最重大的建设项目上基本上都是依靠国有资本投入并建设完成的。比如美国的阿波罗登月计划,巴西的伊泰普水电计划,英法的海底隧道工程,以及大部分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等。
公有制的功绩是有目共睹的。然而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相继出现了“私有化”浪潮。私有化浪潮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涉及广泛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以及地缘国家关系,一个国家内部各种发展因素的变化等等。但是一个共同的基本原因则是:国有企业与市场机制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一些矛盾,突出的表现就是国有企业产权的模糊和虚置,这就造成了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都无法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而难从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一个基本的企业目标。私有化浪潮的出现,无疑是对公有制的挑战,而其中的国有制经济受到的挑战尤为严峻。作为长期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中国,自然也不例外。
中国的改革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有种种原因;但是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则是最主要的动因。概而言之,这些弊端表现为:(1)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缺乏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因而难以扮演经济活动的主体的角色。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严格说来只是一种单纯的和被动的生产部门,而不是一个能自主经营的独立实体;它像是上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级行政机关。企业的经济活动要逐级申报请示,然后层层下达。结果只能按政府的指挥调度来生产、经营,根本谈不上接受市场信息,更谈不上对这种信息作出有效反映。(2)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一个自我封闭的体系,价值规律无法有效贯彻。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大部分时间里,无论是国有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无论是中央直属企业还是地方主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是行政权力和官员的意志,这种情况往往造成一些行政部门或官员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封地,以邻为壑,自我封闭。这种既不对内开放,更不对外开放的体制,不可能使价值规律的作用得到发挥,也就谈不上企业的经济效益。(3)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缺乏风险的竞争机制,因而没有活力、进取精神和首创精神。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原材料由国家统配,产品由国家统销,盈亏由国家统负,企业被放在一个“无菌恒温”的暖箱当中。这当然没有风险。但由于没有风险,也就不可能有竞争;由于没有竞争,也就没有活力,当然也就不可能出现创新和进取。干多干少一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干与不干一个样。
正是有了传统国有制经济的这样一些通病与顽疾,才使得改革成为必然。如前所述,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发轫于80年代初,那正是私有化浪潮兴起之时。面对这一浪潮,中国的改革有两条路可走:第一是汇入全球私有化,第二是寻找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公有制道路。第一条路是不可能走的,因为那样的话将导致全盘私有化,最终与国际范围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融合。这就背离了我们的社会主义的国体,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冲突的。因此,唯一的选择乃是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道路。
经过十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这条道路已初步成型。有中国特色的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点,是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了更加明确、更加有机的涵义。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国有制是最基本的经济形式,这种形式虽然保持了原有的全民所有制的一些主要因素,即国家作为代表全体人民根本经济利益的法人,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总体上的社会主义方向。但是新型的国有制在操作层面上却迥异于过去的全民所有制,它是完整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权、利集于一身的经济实体。这种体制的企业在整个国家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即便在数量比例上不一定占优势,却在质上,在决定国民经济发展方向和综合国力方面起着支配性作用。除了国有制经济以外,集体经济也构成了现阶段公有制的主体。长期以来,集体经济远不如国有经济那么受到重视,在今天,也还有人将它说成是“效率最低的一种产权制度”,甚至主张将其“转化为私营经济”。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事实上,迅猛发展的乡镇企业中,有一大部分属于集体经济;此外, 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势头也是十分强劲的。当前,各式各样的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已形成重要景观,如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集团、以及各种投资基金和基金会等等。所有这些,都是现阶段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这样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公有制经济格局,加上各种各样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便形成了一个产权结构多元化、效益与公平相匹配、市场与计划相互渗透的体系,使得公有制这个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要素以全新的面貌出现在世界上,成为国际经济大舞台上一个独特的和富于活力的表现形式。
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共性与特性的互补
市场经济,顾名思义,就是在市场的规范下进行运作的经济。所谓规范,也就是引导、调节。所以,又可以把市场经济定义为“由市场供求变化调节的经济”。这样一种概括,揭示了市场经济最一般、最本质的特征,它适应于一切以市场作为基本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方式的经济活动,因而同特定的社会制度没有直接的关系。只要是市场经济,不管它的社会制度和阶级实质是什么,都一定服从市场的引导与调节,即:市场的供求变化直接引起价格的波动,这就给生产者和经营者显示了市场信号;各个独立的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信号作出决策,利用健全、完备的市场体系,把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的环节中去。
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这种经济组织与运作方式,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商品经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总称。有商品经济,就必须有为商品交换服务的市场,因此,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存在、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历史上看,原始氏族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加速,使剩余产品在氏族内部与氏族之间的进行交换成为必要,也成为可能,于是有了最初的以物易物的市场。市场的出现与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展,即为了能在市场上换得其它商品而加速自己的商品的生产。这就是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紧密结合,以及商品交换与市场的紧密结合。但是商品经济并不是一开始就很发达的,因而市场的存在并不是一开始就成为市场经济的。简单商品经济是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从原始氏族社会末期直到封建社会末期,自然经济均占统治地位,以市场调节为杠杆的商品经济尽管可以是经常的甚至是大量的,却不是每时每刻的和不可或缺的,它始终处于补充的地位,故称简单商品经济或小商品经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和发展,以机器生产(在今天则是高科技手段的生产)为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形成并壮大起来,商品经济成为最普通、无时不在的经济形式,这就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或称发达的商品经济。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商品交换市场,便也从简单的、偶然的、狭窄的小市场,发展为发达的、必然的、无处不在的大市场,即真正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或曰发达的商品经济,的确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并将伴随着这种生产方式的始终。但是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或经济组织方式,却并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独有的。如上所述,市场经济的前提是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分工的高度复杂化和生产经营手段的高度精细化。既然如此,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的经济活动,不管它是怎样的社会制度,都是(或都可以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是具备了这些条件的,所以,市场经济的法则,社会主义完全可以运用。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显然是商品经济的社会,而且是发达商品的社会。其根据是,社会主义仍然是建立在细致的社会分工基础上,并且不同的所有者(这里既可指国家,又可指劳动集体,还可指劳动个体)拥有他们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社会主义经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化程度呈迅猛上升趋势。最大的区别在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经济所有制方面存在着原则的不同,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即便如此,也并不表明社会主义经济一定是非市场化的,更不用说是非商品化的。如前所述,在所有制结构上,社会主义必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中包括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和各种各样的集体企业,这些公有制企业全是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法人,因而在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通过交换来实现经济效益的市场纽带。除了这些公有制经济以外,社会主义社会还允许并且鼓励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如个体经济、合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等。在所有这些非公有制经济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有制经济之间,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时时处处发生的商品交换,因而要在大市场中实现,并且只能通过市场的引导与调节来实现。
如此看来,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的市场经济,对于发达商品社会来说,是不可逾越的,资本主义是这样,社会主义社会也是这样。从市场经济具有的共性或一般特征来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别,它们都应具有这样一些规定性:首先,是商品生产与经营的主体,换言之,是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所有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所有制,具有怎样的法人地位,都须具有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所应当拥有的充分的权力,而不能像欧洲封建社会那样,只不过是教会的代表,也不能像传统全民所有制时期那样,依附于行政命令。只有真正的生产与经营主体,才能自觉地面向市场,自主决策、独立经营,以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的身份积极投入到市场当中,做到自负盈亏。其次,市场机制是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不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贯彻了一条简单而稳定的原则: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地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这就是市场机制,它包括等价机制,效率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等。通过这些机制,使生产和流通要素合理、有效地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国家政府通过经济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经济行为实施调控。市场机制在其自身运转过程中具有不可避免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等缺陷,因此客观上要求对其加以调整与规范,这一点,不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都是一样的。政府当然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具体操作,却必须进行宏观的管理和调控,通过诸如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把企业的经营活动引导和规范在一个适度的、良性发展的限度之内,从而起到纠正市场偏颇、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第四,以法制为基础规范市场行为。市场经济因受利益原则驱动,总存在着经营主体采取非市场原则的手段达到经济目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运作的初期,这种可能性更大。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及其它违背市场法则的行为的滋长蔓延,就必须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因而必须用一整套法规体系来强制性地保证所有经营活动都按照规则行事;同时还要大力倡导健康的职业道德,开展舆论监督和社会组织的制约,形成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国正处在从农业国向工业化强国、从小商品经济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化的过程中,因此中国具有发达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但是中国又是一个搞了四十多年社会主义的国家,而社会主义乃是几代中国人的历史性选择,因此,在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不能不有其特殊性,那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前面分析的“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指的是作为经济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的市场经济,主要是指生产和经营的手段,因而与社会制度无直接关系。但是,如果把市场经济当作一种经济体制来理解的话,也就是说,从它的较为特殊的涵义上来界定的话,那么市场经济是一定要同特定的生产关系,甚至某些上层建筑的因素相联系的。因此,它就不可能不同社会制度问题融合在一起。在这个意义上讲,要么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要么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两者必须加以区分。显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受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制约,并始终贯彻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即保障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坚决实施共同富裕的方针。在这个总的原则的指导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具有一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具有的特点,这些特点都是由“社会主义”这个特殊性决定的。
首先,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福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目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国有经济与各种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力量,个体、私营、合资、外资等是公有制的有益补充;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两个方面的第一方面,即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地位及整个社会关系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关系有根本的区别,从而市场经济的社会总后果也就不同。其第二方面,即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决定了社会主义制度与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之间的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同时决定了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不像资本主义那样是为少数资产阶级攫取超额利润服务,而是为尽可能多的人民提供尽可能多的物质和文化方面的满足。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始终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公正,力求两者的统一。社会主义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形式为补充。按劳分配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最为公平,最为合理的一种分配形式。这一方面排除了按权分配、按资分配这些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分配弊端,同时又拒斥了平均主义。因为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规定,按劳分配本身是允许并且保护了分配中的差别的,因而不可能是绝对的平等。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多元分配体系中,社会主义首先要体现效益优先的原则,即运用激励机制,合理地拉开收入差距、奖勤罚懒,反对平均主义,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在此基础上,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政策的手段,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搞好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分配制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防止两极分化”、“先富帮后富”等观念成为社会的共识。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较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运行上的一大优点,是有更自觉、更有力的宏观调控措施。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绝大部分生产资料为私人占有,国家虽可以对市场进行调控(如引导、调节、整顿等),但一般来说这种调控的力量是软弱的。这固然说明资本主义市场主要服从其内在运行机制,却同时暴露了它的一大弊端:一旦遇到大的经济灾变,(如西方世界1929年的经济危机)或政治风暴(如国际战争),就很难不受到伤筋动骨般的打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一大批关涉到国家命脉和人民最切身利益的经济活动掌握在国家手中,因此国家在对市场进行调控时拥有相当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调控的能力和效率当然也就大大强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处理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时,可以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从而保证了市场机制更加健康地运行。
我国目前正在推行并逐步加以完善的,就是这样一种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它既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又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还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别性。只要我们认识了这些共性、特殊性和个性,同时把它们与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联系起来加以思考,就会发现并把握它们各自的规律和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科学地、有效地、公平地推行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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