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扭曲了它在扭曲的环境中的存在_风险资本论文

风险投资扭曲了它在扭曲的环境中的存在_风险资本论文

风险资本在扭曲环境中扭曲存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本论文,风险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有两条基本的途径:第一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支持下,由现有企业来完成产品和工艺的研究开发,也就是企业的R&D或叫做实验开发第二是科技人员在风险资本的支持下,以风险企业为载体实现转化,也就是像硅谷那样,围绕高新技术大量地生成新的企业群体。

对于第一条途径,所有工业化国家都已经是轻车熟路,没有多大差距。要走通这条途径,中国的问题是R&D投入严重偏低;除少数例外,企业并没有成为实验开发的主体。

对于第二条途径,即使是发达国家之间也由于制度和人文两方面的差异,因而成就悬殊。

美国超前较多,欧洲、日本正在急起直追。要走通这条途径,中国不存在人文方面的障碍,因为中国人个个想当老板;我们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制度还远远没有形成,创新马达缺少金融燃料。我国的金融管制相当严厉,管制的目的是试图加强资金的安全性,而管制的主要方式是严格的行政禁令。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则要求资金、资本有更高的流动性和盈利性,要求有更合理的交易环境和更高效的配置方式。由此看来,管制主体和管制对象有着不同的功利追求,产生出不同的行为准则,这一尖锐的矛盾反映在金融市场的各个方面,表现之一就是实践常常突破禁令——消极地看叫做非法、违规,积极地看叫做大胆改革、敢于创新。

作为整个金融市场的一个小小的局部,目前阶段风险资本的业内百态,恰正折射出扭曲环境中的扭曲存在。

风险资本定位的扭曲

2001年3月以来,私募基金一时成为热门话题。其规模到底有多大?最初《证券时报》认为有1000亿,后来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有2000-5000亿,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的调研报告宣称有7000亿。证监会授权的一份调研报告则认为缺少详细统计,但肯定远远大于现在公募基金800亿的规模,而且还在迅速增长。从关于私募基金的大量研讨中可以看出,没有人认为这些基金现在就是合法的,所以才有“浮出水面”、“走出地下”、“要合法化”等等议论。人行非银司提供的7000亿规模,是依据对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五类公司所做的样本调查得出的,这五类公司的名称是“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财务顾问”。既然已经获得工商注册,其合法地位似乎已属无疑,其实不然。《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副组长曹凤岐教授认为“私募基金应该属于金融机构范畴,而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只能算作工商企业,不是金融机构。”“目前,我国设立的各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都是按现行的公司法设立的,他们就是公司而不是基金,最多只能说他们是按基金的方式进行运作。”

这就是现实。私募基金,连同其中的风险资本,尽管是玩钱的,但是并未获批于金融监管部门;明明是金融资本,却只能以工商资本的名义注册;虽然归类于工商企业,但实实在在是在玩钱,而且惟有玩钱才有存在的必要。

认真追究起来,现有的风险投资公司也不能说是按《公司法》设立的。这是因为《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而真正经过国务院审批的风险投资公司迄今只有1家,那就是已于1998年关闭的中创公司。有些地方(例如北京)的工商部门严格要求风险投资公司用于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50%,这倒真正是按工商企业和《公司法》来处理。只是苦了这些风险投资公司,另一半资本不知用于何处。

风险资本称谓的扭曲

经济领域的用语和经济事物的称谓本不应过于随意,需知名不正则言不顺。但是中国经济独特的发展轨迹,又确实衍生出一些与国际用语名同实异的概念。举其大者,如“国有企业”、“基本建设”之类。

“产业基金”又是一例。这一名目的出现,要远远早于能够与国际对接的风险基金、证券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基金类别。1985年起,投资体制实施“拨改贷”改革,政府投资失去了财政拨款的支持,于是各垄断行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门批准)陆续以独立收费或价内收费的方式,从消费者那里征收一笔费用用于投资,如铁路基金、电力基金、电话装机费、机场建设费等等,这些征费统称“产业基金”。国家计委是“产业基金”的提倡者之一,也是实际管理者,因为垄断行业的投资立项要经计委审批。由于有这样一个历史渊源,所以在《基金法》草案最初几稿的讨论中,国家计委不仅参与,而且提出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在内的非证券类基金都应该由计委审批管理,因为这些都属于“产业基金”。但是,只要不是望文生义就可以看出,由来已久的中国特色的“产业基金”,实则不过是“预算外财政收入”的代名词而已,无论与公募基金还是与私募基金都八竿子打不着。为避免误解,行将出台的《基金法》中最好不要出现“产业基金”用语,而应选用“实业基金”、“实业投资”等措词。风险基金的募集和风险资本的运作原本是两个层面上的事情,但是由于不可能获批成立风险投资基金,所以地方政府大多以合二而一的方式来开展风险投资,也就是以独资或合资形式直接组建风险投资公司。有些地方政府认识到由政府亲自操作风险投资必将是低效率的,有必要分离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表明所有权而并不实际操作的风险资本以什么名义存在?答案是:仍然只能从称谓的扭曲寻求出路。

以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例。据该公司总裁华裕达介绍:创投公司借鉴国外做法,不直接与项目企业发生关系,而是把资金交给专业管理公司,委托他们投资、管理和套现,成功退出后所得利润大家分成。创投公司的资金全部交给银行等资金托管机构,由他们拨给管理公司管理费用,并根据指令向创业企业注入投资资金。创投公司与管理公司是利益捆绑关系,一方面每年给他们相当可观的管理费,另一方面采用利益激励,扶持创业企业成功后所得利润的30%分给管理公司,而美国一般只有20%。云云。

很明显,在这一构架之下,所谓“创投公司”,只不过相当于国外的风险基金。“公司”的全部内容只是一个账户,其“工作人员”实际上仍然是政府官员或事业单位成员,薪酬出自皇粮而非基金的业绩。采用这种上海模式的还有其他一些政府出资的风险资本。尽管囿于金融管制,不得不把“政府基金”的称谓扭曲为“创投公司”,但是上海模式确实开创出了一些中国特色。第一,国外的风险基金只委托给一家管理机构运作,同一批管理人员要连续筹集和管理若干个风险基金。上海模式的政府基金则同时委托若干管理机构,例如上海创投公司就委托了18家专业管理公司。第二,以色列政府基金与民间资本相结合的方式是资本股份化,政府出资800万美元成立一个基金(共成立了10个),私人资本出资1200万美元(占60%股份)即可控制、运作这个基金。上海模式的政府基金也要吸引社会资本,但不是在基金层面上而是在项目层面上:一是市政府要求各区县都要成立风险基金,市级基金投到哪个项目上,当地区县级基金就要跟进,否则市级基金也不投向这个区县的项目;二是要求运作政府基金的专业管理公司,对选中的投资项目也要匹配10%-25%的投资额。第三,美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法律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上海模式的政府基金在委托管理时兼收并蓄,利润的30%分给专业管理公司,这是有限合伙制的成规,只不过比例更高;资金全部交给银行托管,这是信托制的办法,委托人、受托人、监管者三足鼎立。

风险资本运营的扭曲

名为“咨询公司”、“顾问公司”,实则是私募基金,这是一种扭曲。名为“风险投资公司”,主营业务却不是风险投资,这也是一种扭曲。据报道,截止2000年底,浙江风险投资机构已达27家,风险资金突破20亿,其中有5亿左右来自省财政。但是,这些资本主要不是投向高技术企业,而是投入股市一级市场申购新股,主要赢利途径也是申购新股。

打新股毕竟还是公开发行以后的事情。能够比打新股更早一步投机一级市场的,当然就是享有保荐人资格、承销即将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了。这两年“创业板即将推出”的传闻不断,创业板股市低门槛、全流通的特点带来了巨大的盈利预期,导致券商(连同其托管资金)、其他企业和机构的资本蜂拥进入包装中的二板上市公司,以获得原始股。现在在创业板门口排队的企业已超过两千家,虽然无法确知已经有多少资本注入这些企业,但是这是一次最集中的风险投资则当属无疑,而且很可能券商发起的风险投资在全部已实现的风险投资中占了大头。创业板推出之后,是否会出现政府类风险资本投资于初创企业、券商类风险资本投资于成长中企业的分工格局,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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