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强积金的投资管理对祖国大陆养老体制改革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香港特区论文,祖国大陆论文,启示论文,强积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强积金计划的产生和现状
强制性公积金简称强积金(MPF,Mandatory Provident Fund),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近年来开始执行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是一套个人账户制、强制执行、属市场化经营性质的养老公积金制度,目的是确保香港居民能够得到足够的退休保障。香港地区政府在1995年通过了公积金计划条例,并于1998年3月修订了条例,同年4月制定了两套细则,详细规定了强积金制度的标准和规定。1999年3月公布了预计执行时间表,2000年12月1日,强积金计划正式启动(雷鼎鸣,1998)。
香港特区之所以需要这样一套养老体系,是由于同世界上很多其他地区一样,战后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一代人在未来的几十年里将步入老年,同时居民平均寿命延长,人口出现老龄化,由此给社会带来沉重的养老压力。现在香港65岁及以上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10%。预计到2016年,这个比率将升至13%;到2036年,更将高达20%。现在的香港340万劳动人口中只有1/3拥有养老保障。尽早建立安全可靠的养老保障体系,是对社会稳定负责的表现。根据世界银行的建议(Hyam,1997),政府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要做到同时兼顾保障老人和促进经济增长,最佳的方式是建立三大养老支柱:1.由私营机构管理及具有足额资金的强制供款计划;2.由政府管理及由税收资助的老人社会安全网;3.个人自愿储蓄及购买的保险。香港有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实施强积金制度后,再辅以个人储蓄和综援计划,香港将具备世界银行倡议的三大养老支柱。
香港原来已经有一套养老计划,即职业退休计划。早在1930年,香港许多大型机构已经自发地设立了公积金计划,但一直没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去监管。1993年10月15日,职业退休计划条例(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 Ordinance,ORSO)获得通过,目的是将所有公积金计划纳入管辖之内。但是由于ORSO计划允许雇主按照个别需要做弹性处理,因此没能达到公平和统一的目标。而且ORSO计划允许雇员在离职时取出名下的所有款项,这就达不到储蓄养老的目的了。从覆盖率上看,ORSO计划也无法达到为香港大多数居民提供足够养老福利的目的,因此需要建立新的养老体系。
在强积金启动之后由雇主申请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ORSO可以保留下来,参加保留下来的ORSO人士可以不加入强积金计划。除此之外,强积金有三种形式(梁实衡,2000):1.集成信托计划。主要让超过一名雇主的有关雇员、自雇人士及将累算权益由另一计划转移至此计划的人士参加。这类计划的特点是把小型雇主单位的供款集合起来做管理和投资,以得到大规模运作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中小型公司的雇主及雇员特别适合参加这类计划。2.雇主营办计划。只供受雇于同一名雇主及该雇主的有联系公司的有关雇员加入。由于对成员资格的限制,雇员人数必须足够多才能使运作雇主营办计划的平均成本降低,所以可能只有规模较大的公司才考虑成立本身的雇主营办计划。3.行业计划。专为雇员流动性高的行业(如建筑业和饮食业)设立。这些行业的雇主可选择将雇员加入行业计划,但并非必须参加此类计划。属行业计划成员的雇员,如前雇主及新雇主同时参加同一行业计划,该雇员于行业内转职时不必转换计划。这项安排将降低由一个计划转移累算权益至另一计划时为雇主及雇员带来的行政成本。
强积金计划(成分基金计划)由核准受托人(营办商)组织,初期计划批准的受托人有28家,经过一系列的退出和合并,到2001年2月28日为止,核准受托人有20家,注册的强积金计划有51个,包括47个集成信托计划,2个行业计划和2个雇主营办计划,总共有299个核准成分基金。雇主和雇员选择营办商以及强积金计划,当雇员的雇主已安排雇员加入强积金计划后,雇员会获得由该计划的受托人发出的成员证明书。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委任投资经理,为计划资产及成员的累算权益做长线投资,为计划成员提供退休保障。雇主和雇员的强制性供款将一起交予由受托人管理的注册强积金计划。受托人收到雇主的付款结算书后,负责计算是否准确,通知雇主足额缴纳供款,并及时向积金局报告拖欠供款雇主列表。所有强积金计划均以信托形式管理,并受香港法律管限。计划资产与受托人或投资经理的资产完全分开,以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免受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二、强积金的投资管理体制
作为一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强积金制度不外乎征收、投资增值、支付、监管和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基于公平性的利益调整,同时制度本身还要保证安全性(到期可按约定支付)以及提供较高的回报率,以使老年人能够过上比较舒适的生活。
香港特区强积金的体系结构
上图描述了强积金的体系结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负责强积金计划的注册、审批和监管工作。
1.供款的缴纳。年龄在18至65岁之间,受雇超过60天的雇员或者自雇人士,除豁免人士(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有关条文实施当日已达64岁的雇员及自雇人士,家务雇员,自雇小贩,获法定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的人士如公务员和教师,获发豁免证书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来港工作不超过一年或已获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海外人士,受雇于驻港欧洲联盟属下的欧洲委员会办事处的雇员)外,都要参与强积金计划,共计将有两百万人左右,在强积金计划启动时注册的雇员人数达到了123万,因此计划启动时的参与率还是比较高的,但最终的目标还应该是100%。向强积金账户内的供款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强制性供款额基本上按雇员每月有关收入(雇员的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但不包括房屋津贴、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10%计算,雇主及雇员各自必须供款5%。自雇人士亦须按其有关收入的5%供款,并可以选择按月或年供款。受雇于饮食或建筑业并由雇主按日雇用一段少于60日固定期间的临时雇员须按照有关供款的标准做强制性供款。强积金制度为强制性供款额设定收入上下限。就下限而言,如果雇员每月收入少于4000元,雇员不用供款,但雇主仍要按雇员收入的5%为雇员供款。就上限而言,如果雇员每月收入超过20000元,只须和雇主各自按20000元5%的供款,即双方每月各供款1000元。强制供款之外的供款是自愿供款,雇主、雇员以及自雇人士都可选择自愿供款。自愿供款享受同强制供款一样的税收优惠。
2.投资增值(Staff,2001)。强积金计划的每个成分基金都有其独立的投资策略。成分基金可直接投资于准许投资项目如证券、债券等,或投资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或认可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单。每个计划的成分基金必须至少有一个是保本基金,而设立保本基金的目的是为参与强积金计划的成员提供低投资风险以及净投资回报率与银行的储蓄利率相若的投资产品。现有的成分基金计划中的基金种数从2到10不等,多为4-6种。
强积金计划的主要投资经理必须是在香港成立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至少拥有1000万元的缴足款股本及至少相同款额的净资产。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须获香港证监会注册,并符合积金局认可的资格。如涉及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经理亦须具备有关的专业知识。投资经理可委任其他投资经理代为管理海外证券,这种投资经理必须有认可监管机构的授权,并与香港的投资经理保持联系。投资经理及其委任的其他投资经理必须独立于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及保管人。受托人及投资经理必须依循审慎管理者原则管理及投资强积金资金。受托人和投资经理常常与营办商来自同一家公司,但是在契约制保护下,这并不会危及资产的安全性。基金的报价取决于事先的约定,多数基金每日报价。收费项目如设立费、年费、会员费和供款收费等直接费用的收取不太普遍,约有1/3的基金收取买卖差价,但是保本基金一般没有买卖差价。主要的费用是基金管理费这类间接费用,从1-2.6%不等。
3.权益的归属、转移与提取(Granitsas,2000)。供款遵循即时全数归属原则,即当雇主将雇员和雇主的强制性供款一并支付给受托人后,整笔款项将完全及即时归属于雇员。即使雇员受雇不久后便离职,雇主亦不可以扣回以前为雇员做出的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累算权益。雇员的自愿供款也属于雇员所有,但是雇主的自愿供款的归属则要看双方的约定。雇员改变工作时,可把强积金计划内的累算权益转移到另一个计划。如果雇员雇主参加的是集成信托计划,雇员在改变工作时可选择把累算权益转移到雇员有资格加入的另一注册强积金计划内,或把权益保留在原有的集成信托计划内。如果雇员是雇主营办计划的成员,雇员在改变工作时,必须把累算权益从旧雇主的计划转移到新雇主已参加的计划,或转移至雇员选定而且是有资格加入的计划。如果雇员受雇于设有强积金行业计划的行业,即饮食业和建筑业,而雇员的新旧雇主均已参加同一个强积金行业计划,雇员在业内转工时,可以选择把累算权益留在行业计划内。但雇员也可选择把累算权益转移至一个集成信托计划。在同一成分基金中每年的免费转换组合的次数取决于基金条款中的约定,有2次或4次,也有不加限制的。如果有限制,那么一般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多数为200元港币或稍多。另外,所有由强制性供款累积的累算权益必须保留至计划成员达退休年龄为止。强积金法例规定65岁为退休年龄,计划成员达到65岁便可一次性提取强积金计划内由强制性供款累积的累算权益。计划成员只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可提前提取强制性供款累积的累算权益,例如当计划成员死亡(计划成员的遗产代理人可申请提取成员的累算权益);在60至65岁期间退休;已经或将会永久性地离开香港特区等等。
三、强积金制度对祖国大陆养老体制改革的启发意义
强积金制度对祖国大陆养老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祖国大陆和香港特区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大陆农村人口的比重,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个人收入信息的公开程度,都和香港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养老体制的建立过程中不能照搬香港的做法。强积金计划是市场化经营的公积金计划,而祖国大陆现有的养老制度是现收现付制,只有在向基金制转变的过程中强积金才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任何新制度的建立必然对原有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产生冲击,社会接受新制度的前提就是要协调利益冲突,建立新的均衡,最简单的是尽量保持原有的均衡。具体说来,强积金中强制性的款项征收和发放会改变劳动者和企业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强积金的目的是保护那些退休之后的老人,但在建立过程中可能产生一群利益受损者,这些人的利益也必须得到尊重。强积金的成功之一在于保护了各方的利益,其建立对社会冲击比较小。强积金作为长期养老投资计划,对年轻人比较有利,对大于40岁的人,受益就小得多了。强积金没有为这些人提供额外的保护,因为香港特区的居民平均说来比较富裕,而且综援计划使得现在年龄较大的劳动者的养老不会有很大问题。但是祖国大陆的收入和财富的年龄分布不同于香港,许多年龄较大的劳动者依靠原来国家许诺的养老保障,自己的积蓄有限,如果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体系必须通过某种途径保证他们的养老问题。对于收入的不同,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养老体制提供了减小收入差距的机制,但是往往在程度是否合适以及是否降低了社会效率问题上受到抨击。强积金对收入的差距提供了很小程度的弥补机制,祖国大陆采用基金制后这种弥补机制要结合收入结构来设计。再就是性别差异,香港特区与祖国大陆相比,妇女更多的担任家庭主妇的角色,她们就无法被强积金计划所保护,所以有人建议修改强积金条款以提供对她们的养老保障。祖国大陆女性有工作的比例较高,但是即使这样,也要考虑保护那些夫妻只有一方工作的家庭。
从制度的复杂程度看,强积金作为一套规则比较简单的体系,有利于社会对它的认识,便于推广,也可以降低管理成本。这对经济比较发达而且面积小的香港特区是合适的。但是祖国大陆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企业的所有制越来越多样化,建立单一的养老体系有难度,所以养老体制肯定要比香港强积金复杂的多。
香港特区原来的自发储蓄率是30%多一点,强积金中的强制供款比率才10%(两者口径略有出入),有观点认为这样就存在挤出效应,即人们减少强积金之外的储蓄来弥补消费的变化,所以强积金计划应该征收更高比例的供款。但是根据对香港经济增长率的估计,10%的供款比率足以支付退休人士的养老开支,这样就一方面保证了养老,一方面又不会对人们现在的生活方式造成太多影响。祖国大陆在储蓄率高这一点上和香港特区类似,所以观察香港强积金计划启动之后私人储蓄的变化很有参考价值。
在参加强积金计划之后,企业要支付雇员收入的5%作为强制性供款,这笔额外开支的确让一些企业感到财务压力很大,所以就产生了种种利用强积金规定中的漏洞逃避供款的行为。例如有的企业只和雇员签订短期雇用合同,其长度短于60天,或者降低雇员薪水,把企业部分的供款负担转移到雇员方面,并由此产生了一些劳资纠纷。祖国大陆企业的近年盈利状况普遍也不好,而且有一定的失业者。现在的祖国大陆养老体系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亏空,在建立市场化的养老基金时,对原有亏空的弥补以及开始征收时征收的比例,企业和个人是否有能力支付,企业和个人双方负担比例,失业人口如何保护等等,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目前我国计划利用国有股减持提供建立市场化的养老基金的资金,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估算我国养老基金的建立成本,同时国有股减持可以提供多少资金的问题上,尚需进一步的精确分析。减小新的养老体制对社会的冲击,是保证养老体制改革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然而,养老体制必须足以负担未来的社会养老问题,如果只是为了减小冲击而不一步到位,试图以后再进一步改革制度,只会带来更大的损失。
借助香港特区发达的电信业,强积金计划都提供了电话热线服务,互联网也广泛应用于强积金的投资管理之中。一旦雇主和雇员选择了强积金计划,雇员就开始向某个选定的基金供款,以后随时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与自己的强积金投资相关的信息。供款也可以直接通过银行间转账来实现,这样有利于降低成本。祖国大陆暂时还没有这种条件,但是网络应用发展很快,相信不久之后大陆的电信业就可能有这种实力,所以香港特区的电信系统和互联网在强积金中的应用方式也值得参考。在投资基金的设立上,强积金充分利用了香港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已有的共同基金经营者。现在被批准组织强积金计划的营办商有20家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前两者的营销系统比较有优势,基金的优势在于有丰富的运作经验。这样的设计可以在强积金营办商之间建立竞争机制,促使它们降低运营成本。同时,借助原有的基金经营者的经验,可以显著的降低初始建立成本,避免从头摸索,减少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所有的这些最终都会为强积金参加者降低成本和投资增值方面带来更多的财富。据估计,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之后,营办商、运营商数目将只会有现在的一半,生存下来的将都是能够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的营办商。祖国大陆的金融市场发达程度与香港特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在寻找有经验的基金经营者时,不应该局限于本国的基金管理者,也可以允许国外的竞争者参与,利用他们的管理技巧,同时这也是促使我国的基金经理在竞争中提高管理能力的机遇。
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运作的区别,在于养老基金经营的是将来人们用于养老的资金,必须保证投资的安全,不能像共同基金那样采用多种多样的投资策略。强积金一方面使用契约制,避免营办商的经营风险转移到计划参与人身上;另一方面是规定了养老基金可以投资的都是信用等级比较高的资产,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计划参与人的最低回报。强积金计划也提供多种不同的风险回报组合,以满足不同收入和年龄群体的需要。这些做法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养老基金投资于海外资产可以进一步分散风险,但同时也使本地区失去了一部分资金来源,强积金计划中就有关投资于海外资产的比例做了规定。祖国大陆在可行的范围内选择投资渠道,分散风险,同时取得比较理想的回报率,设计适合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的养老基金投资方式。养老基金如果足额缴纳,数额将很大,其投资与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产生的互动影响不可小视,养老基金将成为对资本市场有很大影响的新兴力量。这方面祖国大陆和香港特区的经济结构不同,不太有可比性,所以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