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镜”中的符号学_墨经论文

“墨镜”中的符号学_墨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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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墨经》包含着丰富的符号学思想。这体现在《墨经》对于“言”与“名”的理论,《墨经》的定义方法,《墨经》对“辩”与“说”的论述等方面。《墨经》认为,“言”是口的一种功能。“执所言而意得见”。“名”是用以“举实”的。《墨经》中的“正名”学说超出了儒家的政治、伦理的正名理论,而真正成为“名辩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墨经》中运用了多种的定义方法。《墨经》认为“辩”的特征是“争仮(反)”,其目的是为了“明是非之分”,“察名之理”。“辩”的准则是要“当”与“宜”。《墨经》的“说”运用的是语用推理。

关键词 言 名 辩 争当 说 效 法 止 狂举

《墨经》包括《墨子》中“经上”、“经下”、“经说下”、“大取”、“小取”六篇,是墨翟弟子所作,其内容涉及逻辑学、语言哲学,以及很多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其中也包含着丰富的符号学思想。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墨经》中的言语行为理论

1.“言(话语)”是《墨经》语用学的基本范畴

符号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现代语用学,重点研究话语。这是因为语用问题总是体现在话语中,而不是体现在一个孤零零的语词中。《墨经》已注意从言语的整体性来考察名辩问题,《墨经》中有19处提到“言”的问题。“言”,相当于现代所说的“言语”(speech),也就是“话语”(utterance)。《墨经》从功能上给“言”下了定义:“言,口之利也。”(经上,92,本文所引《墨经》的语句编号均引自周云之所著的《墨经校法、今译、研究——墨经逻辑学》一书)这就是说,“言”是口的一种功能。又说:“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经上,93)墨家认为通过言语可以了解说话者所要传达的意思,也就是说,说话者的话语表达了说话者的思想,而听话者能理解对方所说话语的意思,是因为人的大脑(心)具有辨察和分析的能力。墨家在这里强调了“言”的表意功能,显然在古代“言意之辩”(即“言尽意”与“言不尽意”之争)中,墨家是站在“言尽意”的一派的。

《墨经》还说:“言,出举也。言也者,诸口能之,出名者也。名若画虎也。言也谓,言由名致也。”(经上,32)这是说,“言”要求能对事物有所指称,也就是说,“言”与“实”要有对应关系。言是由名组成的,“名”是“言”的组成部分,也是“言”的行为结果。名与言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言通过名去称谓事物。名象画虎一般,“虎”这个名象所画的“虎”一样,就成为客观存在的虎的符号。

《墨经》说:“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小取)这就是说,同样的“言”在不同的语境中会出现多种涵义,表现为多种形式,同一“言”可由不同的“故”推出。因此,理解一个话语,必须了解其多种涵义,了解产生这多种涵义的“故”,这样才能防止表面性和片面性。

《墨经》还说:“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他接着说:“以:悖,不可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则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审必不当。”(经下,172)“悖”就是“不可”的意思。这是说, “言”有是非之分,不能说所有的“言”都是错的。如果说“言尽悖”这句话为“可”,则是有“可”(不悖)的话存在,这样说“言尽悖”这句话本身就“不可”,也就是“悖”。而且说“言尽悖”这句话为“可”,则说“言尽悖”这句话本身也是“言”,因此也应为“悖”。这跟古希腊流传下来的(相传是爱皮门尼德(Epimenides)记载的)所谓:克里特人中有一个人说:“克里特岛的人都说谎”的故事有些类似。不过《墨经》表述得更明确,说“以言尽悖”本身为“悖”,并且指出其原因在于“言”本身不允许这样,因为“言”要“出举”,即言要以实来进行检验,不可能“尽悖”。

2.“名”的符号性与行为性

上面的引文中已涉及名的符号性问题。但《墨经》是将符号性与行为性结合起来论述的。

在《小取》篇中,提出了“以名举实”的原理。就是说一定的“名”要与一定的“实”相对应。如何对应呢?《墨经》提出“举”这个概念。“举,拟实也。告以文名,举彼实故也。”(经上,31)《墨经》的“举”略似于公孙龙的“指”,但“举”比“指”更具有行为性。它表示“名”对“实”不仅要有指谓性,而且要能“拟实”,“拟”就是“模拟”,也具有“描述,反映”的意思,也就是“名”要能举出实的某些性质。“名”是指称“实”(物)的一个符号。

《墨经》不仅谈到“举”,还谈到与“举”相关的一个概念“取”:

[经]知其所以不知,说在以名取。[说]知,杂所知与所不知而问之,则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两知也。(经下,149)

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小取)

《墨子·贵义》篇有一个瞽者取黑白之物的故事:“子墨子曰:今瞽曰,钜者白也。黔者黑也。虽明目者无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这说明一个人使用一个名是否正确不仅在于他能解释这个“名”的语义,还在于他能在行为上体现出其意义。所以墨子说:“今天下之君子之名仁也,虽禹汤无以易之。兼仁与不仁,而使天下之君子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天下之君子不知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同上)“取”涉及名的使用者,涉及人的行为,涉及行为的目的。“举”与“取”都属于语用范畴。可见墨家的语义理论强调,掌握语义不仅要作出静态的描述,而且要作出动态的选择,能在行为上从诸多事物中将所说的事物区别、挑选出来。所以,“举”与“取”是墨家符号学理论中的重要范畴。

3.《墨经》的正名学说

先秦诸子都涉及“正名”的问题。《墨经》特别关注“名实”关系,因此,它自然要讨论“正名”的问题。《墨经》说:“(经)彼彼此此与彼此同,说在不异。(说)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彼此亦可。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也。”(经说下,169)

《墨经》这一段传统上认为是对公孙龙《白马论》的批驳,但仔细看起来,似乎不是反驳,而只是补充。公孙龙强调“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他说:“谓彼而彼不唯乎此,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比,此彼而此且彼,不可。”(《名实论》)公孙龙的理论是一种理想语言的要求,即一个符号只具有唯一的一个指称,一种涵义。这种理论在自然语言中实现起来是有困难的。

《墨经》并不认为公孙龙的观点不对,《墨经》说:当严格地“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的时候,是不允许混淆彼此的,但是当“彼且此”即彼此不异的时候,则将彼称为此,将此称为彼,是可以的。例如,“狗”与“犬”不异,那么将狗称为“犬”,将犬称为“狗”,是可以的。因此,《墨经》并无反对公孙龙之意,不过认为在某种情况下,不能过于机械。在自然语言中,仍有将“彼、此”通称的情况。

《墨经》讲“正名”是为了“辩”。《墨经》说:“夫辩者,……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以名举实,……”(小取),可见他们把正确认识“名实”关系即“正名”,看作进行“辩”的一个重要条件。

墨家讲“正名”与儒家“正名”有重要的区别,这就在于,儒家认为“名不正”的原因在于违背“周礼”,因此“正名”的目的在于恢复“周礼”,“正名”的标准也是“周礼”。孔子这种严守古制,“正名”就是要倒回过去的观点,是不符合时代发展精神的。这种“正名”完全沦为政治、伦理的工具。墨家则从精确表达思想的角度,从语言学、逻辑学和符号学的角度对“名”本身进行了分析,找出“名不正”的原因,不能说与第三产生的落后状况无关。例如,然后提出正确用“名”的原则,使“正名”超越于政治、伦理的范畴,而成为“名辩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这一点说,墨家比儒家有了重大的进步。

二、《墨经》中的定义方法

定义问题是符号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定义,实际上就是给各种符号下定义。任何符号都必须有意义,但是某个特定的符号与某个特定的意义并无必然联系。一部《墨经》可以说基本上是一部定义的集合,其中的“经”与“说”许多都表述为定义的形式。大部分“经”(特别是经上)都是由一个被定义项与一个定义项所组成。

其定义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词定义,即以词解词的定义,如:“行,为也。”(经上,10);“直,参也。”(经上,58);有的是描述定义,即通过刻画对象的某一特征来下定义,如:“梦,卧而以为然也。”(经上,24);“言,口之利也。”(经上,92);有的是因果定义,如:“知,接也。”(经上,5), 是说知识是通过主体对外界的接触而获得的;“智,明也。”(经上,6), 是说智慧(知识)是其结果可以使认识主体对认识对象有明确理解的东西;有的是外延定义,如:“名:达、类、私。”(经上,79)是说“名”有三种,即“达名”(相当于现在所说的“范畴”category,如“物”),“类名”(如“马”), “私名”(相当于现在所说的“专有名词” proper name,如“臧”);又如:“谓:命、举、加。”(经上,80)是说“称谓”有三种,即命谓(将“狗”命为“犬”),“举谓”(称“狗”时以手指出犬来,相当于现在所说的“实指定义”ostentive definition),“加谓”(即不是对狗的通称,而是骂狗时地狗所加的恶名)。

此外还有一些其它形式的定义。“说”是对“经”的意义的进一步阐述。实际上“说”是相应的“经”的定义项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定义的定义。例如,(经)“同:重、体、合、类”(经上,87),这是一个个延定义,它通过列举了“同”的四种形态:“重同”、“体同”、“合同”和“类同”来揭示“同”的涵义。但是,什么是“重同”、“体同”、“合同”和“类同”却仍不清楚。于是“说”给与了进一步的阐述:“同:二名一实(即同一个实体有两个名称),重同也;不外于兼(一个物体的两个不同部分,如人体上的手和脚),体同也;俱处一室(在同一空间中的东西,如“床”和“桌”,合同也;有以同(有相同的属性,如“马”与“牛”均为有蹄类动物),类同也。”

《墨经》较之古代其它经传使用的定义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化。这也说明较之先秦其他各家来说,墨家不仅对自然科学给与了更多的注意,而且对语义问题也给与了更多的关注。

三、《墨经》中的“辩”

1.“辩”的目的

先秦时期,特别是战国时期,是一个“百家争鸣”的时期。诸子百家都很善辩,不善辩他们也就无从立说,甚至无从立脚。为了善辩,他们不仅要研究辩的内容,还要研究辩的形式和辩的方法,我们发现,在《论语》一书中还未出现一个“辩”字。但孔子的再传弟子孟轲却非常好辩。一部《孟子》可以说全部都是孟子与他人辩论的记录,但他自己却说:“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他说:“我亦欲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淫辞,以承三圣者,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孟子·滕文公下》)荀况在其《荀子》一书中则大谈其辩,甚至认为“君子必辩。”(《荀子·非相》)但他并没有揭示出“辩”的形式,概括出“辩”的准则。先秦诸子中真正从理论上探讨了“辩”的问题的,要数墨家。

墨家认为“辩”的目的是:“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小取)这里虽然也提到“审治乱之纪”、“处利害,决嫌疑”这样的话,但其主要目的还是要解决“是非”、“同异”、“名实”问题。这跟孔孟儒家的观点有着很大不同。正如前面所说,墨家的“辩”已超越了单纯政治、伦理的范围,谈的是语言学、逻辑学与符号学的问题,特别是逻辑语义学与语用学方面的问题,而即使谈“审治乱”,“处利害”,“决嫌疑”,也不是单纯为了政治的目的,而具有逻辑语用学的性质。

2.“辩”的特征

《墨经》认为进行辩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辩,争仮也。辩胜,当也。”(经上,75)如“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仮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经说上,75)这就是说,辩论是对相反命题的争论。辩论得到胜利,是由于论述恰当。例如,有人说“这是牛”,有人说“这不是牛”,这就是对相反命题的争论。辩论不可能两者都胜,究竟哪一方胜,则看谁的论述恰当。如果不胜,一定是某一方论述不恰当。如果有人说“这是牛”,而另一人说“这是犬”,这样的辩论不能保证一定有一方取胜,因为这不是“争仮也”,可能这既非牛,也非犬。这里所说的相反命题,相当于传统逻辑中所说的矛盾命题,即不同真也不能同假的命题。《墨经》对“辩”的特征的概述是非常准确的。他们是在总结了先秦时期大量辩论的事实,而得出这一结论。

道藏本的《墨经》原文为“辩,争攸也。”“攸”显然在此无解。后来不少学者追随张惠言将“攸”注为“彼”,将“辩”解释为“争彼也”。但“争彼”也不能充分表达出“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两个反命题之争的意思。因为“彼”作为代词,只能代表辩论的一方,而不能代表辩论的双方。代表双方必须是“彼此”。我们认为“攸”实为“仮”之误,因为在古代篆书中,“攸,彼,仮”三个字颇为相似,“攸”既无解,“彼”又不能充分表达辩论是相反命题之争的意义,这样就只有解释为“仮”了。“仮”是“反”的异体字。《集韵·阮韵》:“反,或作仮。”《类篇·人部》:“仮,反覆也。”“反”是指“相反的命题”,也就是我们现代所说的“矛盾命题”。“争仮”就是以一对相反的命题(矛盾命题)作为争论的对象。

还有一点,《墨经》中所说的“辩”,应属于语用学的范畴,因为这里说的不仅涉及命题之争,而且涉及辩论的语境,涉及辩论的人。如“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在古汉语中,“或”表示“有人”。而且前“或”与后“或”是表示不同的人。有学者认为这两个命题是形式逻辑矛盾律的表述,这样解释往往忽略了其中“或谓”二字。有了“或谓”二字,这两命题的关系,不单纯涉及“这是牛”与“这不是牛”之间的矛盾,它还涉及其它的语用学因素。看不到这一点,就无法理解《墨经》的“辩”的实质。概括起来说,《墨经》的“辩”是指在辩论者两方之间的一种特殊的交际行为。它是在两个矛盾命题之间通过争论以得出一个正确的命题。

3.辩的准则

《墨经》认为辩论的准则在于论述的理由充分,要论述恰当。认为“辩胜,当也。”(经上,75)还说:“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经下,136)这就是说,辩论双方必有一胜,谁能取胜, 就看谁的论述恰当。“当”,不一定就是真,“当”表示“言”(话语)的“恰当性”,相当于英语中的“felicity”,“恰当性”是英国哲学家奥斯汀(Austin.J.L.1911—1960)和美国哲学家塞尔(Searle,J.R.1930—)所创立和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语旨行为(illocutionary acts)是整个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其语义基本概念不是真假值,而是“恰当性”。每一种语旨行为的意义都由一定的恰当性条件所决定。这种恰当性条件不仅涉及命题自身,还涉及说话者以及说话的语境。奥斯汀与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作出了比较严密系统的论述,《墨经》当然达不到这样的高度。但《墨经》确实提出了话语的“当”与“不当”的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他们的一种贡献。《小取》篇中很多例子都说明这一点。例如说:“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为什么可以说“乘白马,乘马也”,而不能说“多盗”就是“多人”呢?这里涉及一个话语“宜不宜”的问题。因为在一定的语境中,说“多盗”与“多人”具有不同的感情色彩。“多人”一般是一种中性叙述,而说“多盗”则具有憎恶的感情。因此说“多盗”是“多人”,显然“不宜”。“不宜”也就是“不当”。

四、“说”——墨家的语用推理

1.什么是语用推理?

在《墨经》中“说”占据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说”是“辩”的组成部分,它们运用的是语用推理。语用推理是这样一种推理,它不仅涉及话语之间的形式关系,涉及话语的字面意义,而且涉及话语的具体语境,即在其具体推理过程中需要添加很多参数,如时间、地点、说话者、听话者、上下文,以及说话者和听话者的知识、信念、意图、情感等等,这些参数组成一个话语的语境。话语与语境相结合可能产生一个不同于字面意义的言外之意,甚至产生一个和字面意义相反的意义(即说反话)。这就是说,一个处于一定语境中的话语,除了具有其确实无误的字面意义外,还具有一定的隐涵意义与预设意义。而理解一个话语的隐涵意义与预设意义的过程,也就是语用推理的过程。这种语用推理在人们日常会话中经常得到运用。

语用推理具有某种或然性。《墨经》中的“说”与“辩”都涉及一定的语境,例如《大取》篇中说:“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执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为什么将断指称之为利呢?这里有一个语境,离开这个语境,就很难说断指为利。因此这是运用了语用推理。

2.“说”的语用特征

在《墨经》中,特别在“经下”与“经说下”中,使用“说”的地方相当多。例如:“推类之难,说在类之大小。”(经下,102)“不能而不害,说在宜。”(经下,106)“异类不比,说在量。 ”(经下,107)“假必悖,说在不然。”(经下,109)“合,一与一,或复否,说在拒。”(经下,112)

“说”的作用在于“说,所以明也。”(经上,73)即将不明确的词组或语句给予明确化,如何使它明确化呢?就在于“以说出故。”(小取)即揭示出它的原因或理由。如上述“推类之难,说在类之大小。”(经下,102)这是说,为什么按照类来进行推论会出现困难呢, 原因在于类有大小之别。在“经说”中又举例说明:“推:谓四足兽,牛与,马与,物不尽与,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则误。”即是说,称四足的东西为兽,牛可以算在内,马也可以算在内,但并非所有四足的东西都可以算在内,(例如青蛙有四只脚,但不能称为兽),这是因为有大小的不同。以为这个东西有四足,就必然是兽,那就要产生错误。原因说明了,别人对其意义也就明确了。这就是“说”的逻辑功能。由于它涉及语义和语境,因此它具有语用推理的特征。

3.“说”的论式

《墨经·小取》篇中举出了“说”的四种论式:譬,侔,援,推。

“辟(譬)也者,举也(他)物而以明之也。”譬就是要求举出另外一个已经知道的事物之理,以说明这个还不明确的事物之理。这种“譬”论式不仅在墨家的著作中大量运用,在其他诸子的著作中也大量出现。在《墨子·非攻上》有这么一段:“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则罚之。此何也?以亏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鸡豚者,其不义又甚入人园圃窃桃李。是何故也?以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罪益厚。至入人栏厩,取人马牛者,其不仁义又甚攘人犬豕鸡豚。此何故也?以其亏人愈多。苟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罪益厚。至杀不辜人也,拖其衣裘,取戈剑者,其不义又甚入人栏厩取人马牛。此何故也?以其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矣,罪益厚。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今至大为攻国,则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此可谓知义与不义之别乎?”这里举出了一个一个的“他物”,这些“他物”的是非是人人皆知的,这些“他物”都用来说明“攻国”的不义。这就是用的“譬”的论证式。

由上述例证可以看出,“譬”的论证式绝非只是为文章生动,它含有一种很大的逻辑说服力。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在其《修辞学》一书中所强调的修辞的逻辑力量。他说:“在其严格意义上,修辞学的研究是涉及说服方式的。显然说服是一种论证,因为当我们认为一个事物已被证明之后,我们也就被充分说服了。”(1355a4——6)那些作为“他物”的事例虽各有不同,但它们的确具有相通之处,象上例中的“亏人自利,……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罪益厚。”既然说话者与听话者都承认前面的事例都属于“不义”,那么,他们就得承认攻他人之国的行为就更加“不义”,那么,他们就得承认攻他人之国的行为就更加“不义”。这种推理一定具有一个说话者与听话者共同接受的前提,然后由共同前提推出一个必须共同接受的结论。

亚里士多德曾经讨论过这种推理。他将推理分为两类,一种叫证明的推理,一种叫论辩的推理。两种推理的区别主要在于前提性质的不同,前者要求前提一定的是真的,后者要求前提一定为一般人特别是辩论的双方所接受。这种论辩的推理牵涉到语境,因此它属于语用推理。《墨经》将“譬”作为一种论式,并明确提出“譬”是“举他物而以明之也”的逻辑特征,这是墨家符号学(特别是语用学)的一大贡献。

《墨经·小取》中还提到侔、援、推等式:“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他者同也,吾岂谓他者异也。”这是说,“侔”式是将依据对方所使用的或所承认命题相比应地进行推理。例如,对方说或承认“狗,犬也。”那么,再说:“杀狗非杀犬也,不可。”而说:“杀狗谓之杀犬,可。”(经下与经说下,155)“援”式是既然对方已承认那个命题为真,我说的命题与对方的命题相同,那么我说的那个命题对方应该承认也是真的。对此辩论的对方是无法进行反驳的。我们现在还常说“援例而行”,即你做得,我也就做得,就与《墨经》所说的这个意思相仿。“推”,就是以对方所反对的命题,与他所赞成的命题相比,指出它们的相同性,然后说,既然承认它们是相同的,你怎么能又说它们不同呢?这些论式各有不同,但它们都在论述过程中涉及说话者与听话者,即都涉及相关的人,涉及语境,因此这些式都属于语用推理的范围。

4.“说”的准则 《墨经》说:“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小取)依据沈有鼎先生的解释,“效”是在“立辞”之先提供一个评判是非的标准,再看所立的“辞”是否符合这个标准。符合这个标准的为“是”,不符合这个标准的为“非”。那个作为标准的东西就是“所效”。’法”是比“效”更广泛的范畴。凡是可以作为事物的标准、原则、模型的东西,都可以称为“法”。

《墨经》中谈“法”的地方很多,如:

“法,所若而然也。”(经上,70)“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经说上,70)就是说,法是按其行事的准则。如要画圆,人心中关于圆的意念,圆规,或已有的圆的图形,都可以作为画圆的准则。

“法同则观其同。”(经上,97)“法,法取同。”(经说上, 97)“法异则观其宜。”(经上,98)“法,取此择彼,问故观宜。 ”(经说上,98)这是说,对于同类事物,可取相同的准则,对于异类的事物,则要选取不同的准则,这就要看哪一条准则适宜。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经下,166)这就是说对属于同一类的事物执行相同的“法”。如具有“方”的性质的东西都属于“方”这一类,原因在于他们都适用于“方”的准则。

各类事物有各类事物的“法”,但也有适用于所有事物的“法”。《墨子·非命中》说:“故使言有三法。三法者何也?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其本之也,考之大鬼之志,圣王之事;征以先王之书;用之奈何,发而为刑政。此言之三法也。”(参阅《非命上》的“言有三表”)墨家认为这三者是一切言语行为的准则,自然也是辩说的最根本的依据。

5.“说”的反驳

反驳也是一种语用行为。既然要辩,必然要对对方的“说”予以反驳。《墨经》将反驳称为“止”。说:“止,同以别。”(经上,99)“止,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经说上,99)这是说,反驳,要在相同的事物中找出有异于对方所认为的普遍性的东西来。如对方说:“所有的鸟类运动都会飞。”反驳说:“鸵鸟属于鸟类,但鸵鸟不会飞。”这就足以将对方驳倒。

《墨经》又说:“止,类以行之,说在同。”(经下,101)“止: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经说下,101)这是说,反驳时必须以同一类的事例进行; 如以异类事物去反驳,则没有说服力。如上面那个例子,如果反驳者说:“爬行类运动不会飞。”这样的反驳完全无效。

6.“说”的谬误

《墨经》还研究了“说”可能出现的谬误。他将这种谬误称之为“狂举”。他说“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经下,167)“狂,牛与马虽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经说下,167)

前面已经说过“举”是墨家符号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墨家要求“以名举实”(小取),并进一步阐述,“举,拟实也。”(经上,31)就是说,一个名要求能举出实的特殊的足以是它与其它事物区别开来的性质。而狂举却与此相反,它不能列举出对象的特殊属性,这样就不能区别出一个类,更无从据此进行正确的辩说。在辩论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出现狂举,就可揭露其谬误,使已方获得胜利。指出对方犯有“狂举”的错误,也是一种有力的反驳方法。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墨经》的理论中包含着大量的符号学思想。严格说起来,《墨经》缺少语形学方面的论述,而具有丰富的语义学和语用学方面的内容。这也正是中国古代名辩学的一大如果单纯从语形学方面探讨,显然是不够全面的。

收稿日期:199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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