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人权制造对抗的又一表现——评美国国务院1996年《人权报告》中国部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中国论文,美国国务院论文,报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1月30日,美国国务院发表1996年度《国别人权报告》(下称《报告》),再次对194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妄加评论。《报告》的中国部分不顾中国人民多年来的强烈反对,继续对中国造谣中伤,又一次暴露了其利用人权制造对抗、干涉中国内政的图谋。
一、冷饭重炒 故技重演
《报告》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冷饭重炒,并继续采用无中生有、歪曲事实的手法,对中国进行恶意攻击。
《报告》大量引用早已被戳穿的攻击材料,混淆视听,试图使谎言重复多遍能成真理。例如,《报告》明知中国已于1996年对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却仍花大量篇幅,对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歪曲攻击,说“该法规定,聘请辩护律师不能早于审判前七天”,而且“根据该法,法庭无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事实是,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明明是“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却被《报告》篡改成“不能早于审判前七日”;明明是“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却被说成是“法庭无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如此颠倒黑白、违背事实的所谓中国“侵犯人权”的材料,虽经中国方面多次严正指出,《报告》却不厌其烦地年年重复,这是发人深思的。
《报告》也提供了一些“新的”材料和个案,但大多仍是捏造、歪曲的不实之词。如《报告》指责“中国福建省当局在8月份拒绝为一位患了肺炎的76岁的天主教主教曾景牧提供医疗服务”,并称曾是“因为在自己家里举行非法宗教服务活动而受到拘禁的”。事实是:曾景牧,江西省崇仁县人,近年来频繁举行非法集会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屡教不改。1996年3月,当地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依法对其劳动教养三年。目前,曾身体状况良好,根本未患肺炎。所谓曾“患了肺炎”、“当局拒绝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之说,纯属无稽之谈。
又如,《报告》指责中国任意“拘留和搜查去西藏的外国旅游者”,称一位访问西藏的外国学者阿旺曲培在西藏因拍摄有关西藏舞蹈艺术的纪录片而遭中国当局拘留,并被判刑18年。实际情况是,现年30岁的阿旺曲培原籍西藏阿里地区札达县,捕前系达赖集团“流亡政府”歌舞团舞蹈教师,1995年7月受达赖集团派遣,携带某外国为其提供的经费和器材,以收集西藏民间舞蹈艺术做掩护入境从事搜集情报活动。在西藏期间,他根据事先制订的《情报收集提纲》,先后在拉萨、山南、林芝、日喀则等地搜集情报,中国安全机关掌握了阿进行间谍活动的确凿证据,依法对其进行逮捕。阿对他从事间谍活动供认不讳。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间谍罪判处阿旺曲培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一审判决后,阿提出上诉,二审目前正在审理中。对于这类危害国家安全、从事间谍活动的人,任何法制国家都是要依法惩处的。《报告》把从事间谍活动的人说成是访问学者和外国旅游者,完全是歪曲事实。
《报告》还攻击中国随意逮捕或拘留外国商人,称“澳大利亚商人詹姆斯·彭1994年在澳门被中国公安人员绑架并押回国内受审”,“1995年9月被判长期监禁”。实际情况是:彭建东,原籍广东省揭西县,1991年12月入澳大利亚国籍。1989年3月,彭在担任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公司向澳大利亚中澳绿屏公司投资汇款中的80万元港币转入其个人在香港的康雅公司。1989年11月彭担任原野公司董事长后,又于1992年2月利用职务之便,以向原野公司的下属公司原野物业公司借款为名,侵占该公司人民币29万元。1993年10月,彭因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案被依法逮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以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罪,判处彭建东有期徒刑17年,附加驱逐出境。《报告》将触犯中国法律的经济犯罪分子说成是无辜遭绑架的“受害者”,纯属别有用心。
《报告》既要装出公正的姿态,又难以掩饰其横加责难的用心,因此破绽百出,多处自相矛盾。例如,《报告》一方面攻击中国“政府对消息严密封锁,不可能准确估计出被任意逮捕或拘留的人数”;另一方面又说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3月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说,在1995年间,最高检察院共调查了4627起非法拘留案件”。既然政府“严密封锁消息”,又怎么解释最高检察院在人大会议上公布非法拘禁案统计数字呢?既然最高检察院公布了准确的统计数字,又怎么说“不可能准确估计出”非法拘禁的人数呢?《报告》既要攻击中国又拿不出真凭实据的矛盾心态,由此可见一斑。又如,《报告》一方面攻击中国当局“不是按法律规范办事”,仿佛中国是一个没有法律秩序的国家;另一方面又攻击中国“1988年的《国家保密法》使拒绝公开审判合法化,符合该法的规定,案件的细节就经常保密”,这就等于说,中国依法办事又“侵犯了人权”。如此自相矛盾的例子在《报告》中比比皆是。
二、罗织罪名 不择手段
《报告》为罗织中国“侵犯人权”的罪名,不择手段地把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分子说成是“持不同政见者”“政治犯”、“良心犯”。
《报告》把王丹称为“政治犯”,说王丹因为“在1994年宣布要对中国人权状况进行调查”而于1996年被判11年徒刑。事实真相是:王丹1991年曾因煽动颠覆政府,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1993年2月17日被假释以后,王丹与境外敌对组织秘密勾结,从事一系列阴谋颠覆政府、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并于1996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30日依法对此案开庭公开审理,以阴谋颠覆政府罪判处王丹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王丹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5日公开审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丹被判刑并不是因为他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和“宣布要对中国人权状况进行调查”的言论,而是因为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国的法律,构成了犯罪。事实上,在中国,根本不存在所谓“政治犯”,仅有思想和言论而没有触犯刑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任何人决不会仅仅因为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被处以刑罚。《报告》不顾客观事实和国际通例,将各国都依法惩处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说成是“政治犯”,显然是毫无道理的。
《报告》诬蔑中国利用精神病医院控制“持不同政见者”,称“作家王万星,因1992年在天安门广场进行纪念八九年事件三周年的抗议活动而被捕。他精神状态很好,却被强行关押在上海的安康医院。”事实是:王万星只有初中文化,1992年6月因在天安门广场进行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被维护治安的民警带离广场,后发现其精神不正常,送到北京安康医院检查。经该院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科鉴定,王患有“偏执狂”,其危害行为受妄想支配,当时丧失正常的辨认能力,无责任能力,需住院治疗。经向医院了解,目前王的病情有所缓解。所谓王“精神状态很好,却被强行关押在上海的安康精神病医院”一说纯属造谣。《报告》为了罗织中国“侵犯人权”的罪名,竟然将精神病患者贴上“作家”、“持不同政见者”的标签,真可谓用心良苦。
《报告》还攻击中国迫害宗教徒,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为了搜集案例,《报告》把一些人打着宗教旗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受到惩处,说成是因为宗教活动,是“良心犯”。例如,《报告》称,“1996年,警方继续对一个名为‘呼喊派’的组织施加压力,其成员多次被拘留、罚款及至坐牢”。事实是,被正统基督教视为异端的“呼喊派”,是一个以宗教为名,从事反政府、反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邪教组织。该组织公开扬言“要把教会组织起来,与政府对抗到底”,煽动受骗信徒哄闹政府机关,围攻政府干部,并进行奸污妇女、诈骗钱财等犯罪活动。其中,有的为首分子以宗教为名,骗奸、强奸、猥亵妇女达上百人,且长期霸占20多名年轻女信徒,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这些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中国政府依法予以惩处,这与宗教信仰无关。事实上,在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人绝不会仅仅因为其宗教信仰和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而受到处罚。同样,任何违法犯罪分子也绝不会因为其信仰宗教或打着宗教旗号而不受到惩罚。对“呼喊派”这样打着宗教旗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邪教组织,世界各国政府都是依法进行打击的。《报告》一再将中国打击邪教和惩处扰乱社会秩序、强奸、流氓、诈骗等犯罪活动作为“侵犯人权”的证据是荒谬的。
三、曲解自由 丑化中国
为了丑化中国,《报告》花了大量篇幅攻击中国没有言论、新闻和信息自由。
《报告》指责中国不允许“否定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要求记者“保守‘国家秘密’”侵犯了新闻自由;对国际互联网络的使用进行管理,要求“不利用互联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侵犯了公民的信息和通讯自由。按照《报告》的逻辑,似乎中国只有允许公民否定合法的国家政权和现行的政治制度,允许公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才算是符合人权。不然,就是侵犯人权。很显然,这是对国际公认的人权和自由准则的肆意曲解,是十分荒唐的。
众所周知,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不受任何限制的言论、新闻和信息自由。法国1789年公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0条和第11条即明确规定言论和新闻自由不得“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并依法得“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在规定言论自由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自由权利时,明文规定此项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依法要受到“为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以及“为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卫生或道德”所必需的限制。第20条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暴力的主张”,均应依法予以禁止。中国依法对言论、新闻和信息自由加以限定,是完全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和国际通例的。
事实上,美国法律对言论、新闻和信息自由的限制比中国要严厉得多。据统计,美国对一般性语言的限制就有18种之多。根据美国联邦法院历来在案例中的解释,言论自由的运用以不致妨碍美国宪法的规定为限,任何出版物的刊行以不得恶意诽谤政府或企图颠覆政府的存在为限。《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5条明文规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包括为此而“印刷、出版、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均要处20年徒刑或2万美元罚款或两者并罚。第1717条还规定,“凡属鼓吹以暴力反抗美国任何法律的信函及手抄件均为非邮递品”,要依法加以处理。此外,美国还是一个对国际互联网严加管理和控制的国家。既然美国自己的法律都不允许利用言论、新闻和信息自由从事反政府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报告》凭什么指责中国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要求公民“保守国家秘密”并禁止“否定国家基本原则”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呢?
其实,《报告》所关心的并不是中国公民是否真正享有言论、新闻和信息自由。任何不带政治偏见的人都不能否认,中国人民现在所享有的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和信息自由是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无法比拟的。美国福特基金会负责中国事务的代表托尼·塞奇1997年2月就曾发表文章指出:“大多数中国人现在享有比过去任何时候多得多的个人自由”。美国前总统布什先生1997年2月24日也说:“中国现在比我当初离开时(注:布什1974年至1975年曾任美国驻中国联络处主任)要有多得多的人权和个人自由”。就言论、新闻和信息自由而言,就连《报告》都不得不承认,中国社会越来越开放,“获取外来信息变得更加自由,……卫星电视广播在广大地区可以收看到,……越来越多的公民可与互联网络连网”。那么,《报告》为什么还要攻击中国没有言论、新闻和信息自由呢?用《报告》的话来说,就是因为中国不允许“否定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原则”;中国公民享有的自由还不足以“危及共产党的领导作用”。这就明白地告诉我们,《报告》所要求的并不是真正的言论、新闻和信息自由,而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执政地位的“自由”。只要中国仍然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那么,不论中国如何民主,人民事实上享有多么充分的言论、新闻和信息自由,在《报告》的作者看来,中国永远是一个“不自由的国家”。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四、冷战思维 违背潮流
《报告》出于反华反共的政治需要,不顾事实地把一个不断发展的中国描绘成人权状况不断恶化的国家。
事实上,1996年是中国人权状况继续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在这一年里,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民主和法制建设明显加强,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它各项人权都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据统计,1996年,国民经济比上年实际增长百分之九点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达到4300元,实际增长百分之三点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至1900多元,实际增长百分之九,是近年来增幅最高的一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到38500多亿元,比上年增加8800多亿元。中国是世界上贫困人口减少最快的一个国家,1996年农村又有700万人摆脱了贫困,农村贫困人口已由1978年的2.5亿减少到1996年底的5800万人,全国贫困人口占世界贫困人口的比例由四分之一减少到不足二十分之一。1996年,全国又有26个省、自治区的457个县(市、区)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其覆盖人口为1.9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百分之十六点四。
与此同时,基层民主建设取得引人注目的进展。1995年至1996年,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基层政权即村民委员会,采取村民直接选举的办法,进行了新一轮换届选举;全国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的城市微型小区建立了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其中百分之九十七的居委会采取居民直接投票选举的办法,在1996年进行了换届选举。中国还于1996年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师法》、《行政处罚法》等多项有关人权的法律,并对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正,进一步完善了对人权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扩展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广度和深度,较多地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了对传唤、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规范,从司法程序上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事实证明,1996年,中国人权状况继续保持并进一步呈现出全面改善和不断发展的态势。
《报告》无视上述客观事实,热衷于搜集一些所谓“个案”,甚至不惜杜撰所谓“事实”,作为中国“侵犯人权”的证据,把中国的人权状况描绘成一团漆黑。这说明《报告》的作者并不希望看到中国的稳定、发展和强大,也不愿意看到中国全体人民人权的改善和发展。他们所真正关心的是利用人权丑化中国的国际形象、破坏中国的稳定和发展。
《报告》利用人权进行反华舆论战,并非偶然。它是美国顽固坚持冷战思维的十足表现。众所周知,始于冷战时代的美国国务院《人权报告》,作为美国“人权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是适应冷战的政治需要而产生的。它从一开始就是美国当局向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施压的政治工具。冷战结束以后,美国为了加紧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把坚持沿着自己的发展道路前进的社会主义中国视为假想敌,利用人权不断掀起反华恶浪。美国国务院一年一度的《人权报告》也就成了其攻击、丑化中国,干涉中国内政的一个重要工具。但是,正如美国连续6次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搞反华提案一再遭到失败一样,美国国务院《人权报告》的反华图谋也是不能得逞的。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充满活力和希望的国家,已经站起来的12亿中国人民决不会因为任何外来压力而改变自己的发展道路。
美国国务院发表《人权报告》,公然干涉别国内政,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时代的潮流。《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际社会促进人权的根本途径是“促成国际合作”。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受冷战的影响,人权成了某些大国制造政治对抗、推行霸权主义和干涉别国内政的工具。冷战结束后,世界人民普遍要求国际人权活动摆脱冷战的阴影,走上合作与对话的健康轨道。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促进人权“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作为联合国首要目标的国际合作的宗旨”。1996年11月,第51届联合国大会专门通过了《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的决议,再次强调:在人权领域“需要通过在各国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的真正的和建设性的对话来促成国际合作”。这些都代表了当今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要求合作、对话,反对对抗和施压的时代潮流。美国既不是一个世界政府,又没有得到任何公认的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授权,却要冒充“世界人权法官”,年复一年地发表报告,对别国进行指责。这种逆时代潮流而动,在人权领域人为地制造对抗的做法,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国际社会的人心所向,理所应当地遭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越来越多国家的反对。
(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