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去“活”来话破产——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思路谈之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深化改革论文,思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企业,如何根据《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实施破产,这是今年企业改革要探索的问题之一,目的是尽快建立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
“活”、“死”皆不易
早在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指出:搞活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十年来的事实证明,“中心环节”论是完全正确的,今年“以国有企业为重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可以看作是“中心环节”论的继续实施。但至今仍有1/3左右的企业长期亏损,说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企业确非易事。
也许,当年在提出“中心环节”的时候就已意识到:人类不可能只生不死,永葆青春;企业也不会只有生产,没有破产。因此,两年后的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庄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并决定198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只是,从那时至今6年多了,在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中,真正实行破产的却为数不多。据国家经贸委的负责同志透露,到1994年10月,全国破产企业刚超过1000家,而且其中绝大多数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仅300来家。
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难,既有传统观念、传统体制的束缚,又有社会保障、生产结构和法制建设方面的制约,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破产难主要表现为“四不”:
——职工群众不愿“破”。他们坚信:社会主义就是人人就业,共同富裕,大家有饭吃,个个有衣穿;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主人还能失业?让亏损企业破产就是落井下石,丢社会主义的脸。1992年6月,我国西南地区最大的一家针织厂宣告破产,工人们从报纸上看到法院受理的公告以后,觉得不可理解。1991,江苏一个企业破产后,职工们思想不通,宁可借钱度日,也不愿去劳动局领取救济金。
——企业领导不想“破”。他们觉得,办了多年的企业在自己手上倒闭,上对不起领导,下对不起职工群众,落了个“败家子”的恶名。“好死不如赖活”。
——银行不让破。因为,在政资不分的情况下,银行成了企业资金的主要供应者。企业一破产,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将最大。有材料说:吉林省各级法院1992年受理了32宗企业破产案件,破产企业的债务达到2.1亿元,而企业破产(包括债权)仅6700多万元,资不抵债的差额是1.5亿元。在这无法清偿的1.5亿元之中,银行贷款占到80%,差不是破产企业财产总额的两倍。在目前国家财政、银行、企业的相互关系条件下,银行更愿意将虚有实无的企业财产,挂在自己的帐上,而不愿作破产处理。因为那样将由银行承担帐面损失,直接影响自己的经济效益指标。此外,财政也不愿银行因此而冲减上缴国库的利润。
——政府不敢“破”。长期以来,因为不承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失业问题,因而迟迟没有建立健全职工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这方面的负担统统由企业自己解决。如今企业破产,职工短期内难于重新就业。因此,地方政府总是希望能不破产就不破产,“别捅这个马蜂窝!”
这“不愿”、“不想”、“不让”、“不敢”破产的现象说明,要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机制,即使我们马上迈步,也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红”、“白”都是喜
我国民间有“红白喜事”之说法。红喜事指娶媳妇、生儿子。白喜事指老者离开人世。老百姓把丧事看作“白喜事”,尊重的是自然法则。该破产的企业破产,也是喜事。遵循的是经济规律。
让我们先看报刊介绍过的一个具体事例:
1992年5月,浙江省义乌市政府宣布,对长期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义乌造纸厂,依法实行终止。同时决定,在其终止后利用其生产要素,创办一个或几个体制转轨、机制转换的新经济实体。他们首先通过房地产市场,把地处黄金地段的厂区8万平方米土地转让出去,共得到出让金8000万元。然后,通过拍卖和调剂,将价值1149万元的机器设备,转让给赤岸造纸厂等市企业,用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与港商合资创办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用土地出让金偿清银行债务2000万元,银行把这笔钱转贷给市场前景很好而资金缺乏的几个企业。对造纸厂的1007名职工,市政府一方面从土地转让金中一次性提足养老金和医疗费,由市统筹办统一管理和发放;又让市人才劳务市场专门在造纸厂举办劳务供需见面会,再加上运用创办合资企业、带资安置、自谋职业、提前退休这四种手段,消化、分流了造纸厂全部职工。
义乌造纸厂破产,国有资产不仅没有损失反而增值,职工群众不仅没有“流落”反而找到了新的出路,皆大欢喜。破产成功的实践给我们以深刻启示:
第一,企业破产是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该破产的一定要破,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有资料说:在1992年里,美国倒闭了18.3万家企业,英国倒闭了5.36万家,瑞典也倒闭了5万家。政府和民众对企业破产已习以为常。在我国,1992年是乡镇企业蓬勃发展的一年,然而这一年“死”掉的乡镇企业也有5万个之多。很显然,这局部的“死”与总体的“活”有着某种必然联系。
第二,破产是优化企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说,劣势企业的解体消亡,正是优势企业发展壮大的条件。古诗云: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这似乎可以看作是一种正确的“破产观”。
第三,破产是培育和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的有效方式。一家企业破产,能促进当地一大片企业转变观念。经营者、生产者忧患意识、竞争意识的增强,逼着自己为企业的生存、发展而“背水一战”。
第四,破产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道防线。对那些拯救无望的企业停止“输血”、“供氧”,可以避免亏损的“黑洞”吞噬更多的国有资产。及时处理破产企业的存量资产,有利于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将“死钱”变为活钱,为国家创造新的财富。
第五,破产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措施。通过执行破产程序,消除了长期亏损的企业,妥善安置了职工,推动了优势企业的进一步崛起,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这正是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减少和消除。
当然,加大企业破产的力度,并非盲目行事,它是一项系统工程,还有许多实际工作要做。例如,《破产法》还需要完善并制定实施细则,社会保障制度要尽快建立起来。只有各种配套工作紧紧跟上,这项改革才能大见成效。
(理清思路篇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