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研究_交易成本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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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我国旅游业呈快速发展态势。以国内旅游市场为例,旅游人数逐年增加(见图1)。伴随着旅游者规模的扩大、个性化旅游需求趋势与特种旅游的兴起,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极端天气的出现、旅游目的地以及旅游过程中安全不确定性的增加,旅游者旅行突发事件数量与死亡人数呈逐年攀升的趋势(见图2),2009年涉旅突发事件总量与重大事件数量较2008年分别同比增长14.6%和66.7%,死亡人数同比增长6.0%,给政府、企业旅游安全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凸显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数据来源:中国旅游统计便览2010。

图1 2005-2009年国内旅游人数及国内旅游收入

数据来源:国家旅游局网站。

图2 2007-2009年涉旅突发事件统计

2001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公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确立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旅责险”),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该制度的确立,旨在发挥保险防灾防损和灾害事故处置、增强旅行社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然而,实践中其执行力度、保障效果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距甚远,究其根源,与旅行社投入人力物力不足、有效获得风险转移的“交易成本”过高不无关系。交易成本越高,市场效率越低,成功几率就越小。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制度安排形成一个组织,会降低某些市场的交易成本。通过专业化运作、实行统一投保是基于节约市场交易成本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

一、交易成本理论与旅责险制度发展的驱动因素

任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是内、外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经纪公司的引入与“统保”无疑是旅责险制度发展的亮点,是由路径依赖、内因与外因共同驱动的结果,也是降低交易费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使然。

市场运作是由供给、媒介、需求及调控供求的政府部门四者相互作用的结果。旅行社为直接需求方,旅游者为间接需求方,保险公司为供给方;保险经纪公司则是媒介,发挥桥梁作用。就其在旅责险市场上的利害程度,可将旅行社、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核心层驱动因素,政府与旅游者作为外围层驱动因素(见图3)。

图3 发展驱动因素

1.路径依赖(主推手)

旅责险的市场主体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双向信息不对称,加之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致使交易成本过高,市场运作效率低下,旅责险作为一种强制险种未能与旅游安全保障需求相适应。面对此种尴尬境地,核心层的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作为“理性人”对旅责险产品持消极态度,政府部门只得担当主推手的角色,通过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利用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与约束机制来调动社会资源,从而实现以较少的资源与较低的成本来提供性价比更高的旅责险产品。

由此,2009年旅责险制度的发展是政府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缘由,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以求提高社会保障效益、减少旅游安全风险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旅责险统保能够实施与运行的路径依赖与主推手。

2.内在驱动因素

内在驱动因素源于核心层的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不确定性、发生频率、资产专用性等交易因素与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倾向等人为因素使旅责险市场的交易费用产生或增加。降低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费用,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与两者经济效益,是统保实施的内在驱动因素。交易费用的产生主要取决于以下三点:

(1)人为因素

旅责险市场存在着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的双向不对称,因此,往往导致双方的诚信缺失。就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其业务知识专业较强,且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就使得保险公司机会主义倾向大大提升。反而观之,不确定性是保险市场生存的基础,保险公司对旅行社的经营状况与规避风险的能力不甚了解,旅行社的道德逆向选择往往使保险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双方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的提升,大大增加了对方的监督与维护费用,即增加了交易成本。

(2)交易因素

从合同角度出发,交易费用可分为“事前”与“事后”两大类,事前费用指达成合同的成本,事后费用指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成本,包括维护、更改、终止合同等发生的费用[1]。

首先,企业内部运行是有成本的,旅行社各自分散投保与保险产品宣传渠道不畅,导致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信息搜寻成本提高,事前交易费用增大。其次,交易频率的增加及引起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保险公司、旅行社的内部交易费用与监督、维护等事后交易费用。

(3)垄断地位

存在交易成本时,交易的决定权往往掌握在最初拥有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人手中。作为旅责险市场交易主体的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行业发展成熟度差异导致两者处于不平等的交易地位,加之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责险的规定,使处于非垄断地位的旅行社对保险公司具有较大的依赖性,垄断造成的非平衡性地位增加了交易费用。

3.外在驱动因素

(1)两亿规模预期的推动

从可行性角度分析,旅行社保费预期的推动是“统保”的主要驱动因素。以2008年全国20 110家旅行社的规模与统保基本保险的最低保费为基础进行保费预期(见表1),两亿多元的最低保费预期预示了“旅责险”强大的发展空间与潜力。

(2)政策环境的优化

政策环境的优化催生了制度的变革,2009年“旅责险”制度的新发展正是由其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与国际保险业惯例共同推动的,时机的成熟降低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与机会主义带来的成本。近年来,我国旅行社行业营业收入总额逐年增加,尽管2008年由于受经济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增幅略有下降,但是总体规模仍有所增长(见图4),为旅行社投保旅责险提供了经济基础。《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与《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第69号)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以责任险为强制险种、意外险为辅助险种的国际保险业惯例更对2009年“旅责险”制度的统保改革起到了借鉴和示范作用。

数据来源:中国旅游统计年鉴2009。

图4 2005-2008年旅行社营业收入状况

(3)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

作为外部环境的保险行业,其资产总额自1999年以来逐年递增并保持年均36.2%的增长速度(见图5)。责任保险作为保险业发展较高阶段的产物,其总体发展增长较快但并不平稳。数据显示,2005年之后旅责险的保费水平才得以快速发展。其中,责任保险占财险收入比重平均值为3.6%(世界平均水平为15%),该比重在2002年达到最高,为4.7%(参见表2)。因此,我国保险机构还未能重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交易成本理论与旅责险制度的发展

在内、外驱动因素的影响下,2009年旅责险制度在制度层面、管理方法、保险内容与理赔程序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创新,这些创新在本质上可归结为交易成本的变化。如图6所示,交易费用主要发生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事前交易费用是指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各自搜寻合作伙伴的成本,准备谈判发生的各种费用等,事中交易费用指谈判及签订合同的成本,事后交易费用指维护、监督及更改终止合同的成本。统保之后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的引入实为委托—代理与专业化分工的产物,保险经纪公司将三环节的事务代为办之,使各环节繁琐的交易费用转化为旅行社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费用,提高了市场运作效率,促进了专业化分工的发展。

图6 交易费用发生环节

1.专业化分工、交易费用与经纪公司的引入

专业化分工发展程度与交易费用有着密切联系。旅责险制度发展的创新之处在于将旅责险市场的专业化分工程度进一步提高,引入第三方中介——保险经纪公司。由图7可知,生产成本曲线比交易费用曲线更陡峭,制度的出现会使专业化程度的每一步提高所节约的生产费用正好大于或等于由此所引起的交易费用的增加,亦即在两条曲线的交点所决定的A点右侧,A点就是制度出现的转折点。

图7 专业化分工与交易成本关系

首先,从专业化分工的角度而言,保险经纪公司的引入分担了保险公司原来需要进行的风险评估、产品设计、展业、现场查勘和理赔等事务性、专业性工作,其佣金来自于保险公司原有的营业与管理费用,在此种制度下,每一单位专业化分工的提高,即从A点移至B点,节约的生产费用为,产生的交易费用为,即节约的生产费用大大高于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其次,从交易成本角度而言,保险经纪公司的引入降低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交易费用,打破了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增加了市场信息透明度。由此可见,保险经纪公司的引入是我国现阶段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在两者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的大环境下所采取的最好方法。它是中国旅游保险发展过程中的特殊阶段,随着保险公司营销渠道的完善、旅行社投保意识及信息透明度的增强,保险经纪公司或将完成其历史使命,从而实现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直接对话。

2.交易影响因素与统保

“统保”是旅责险制度发展的另一大亮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旅行社聚零为整,实现旅行社从“零买”到“团购”的转变。二是通过公开竞标按份额组成风险共保体(见表3),共保体按区域划分出单理赔。

图8 交易费用发生环节

通过经纪公司这一中介将两头的力量聚集起来进行对话,首先是将一定区域的旅行社与共保体的交易固定下来,降低了双方的信息搜寻费用、谈判与决策费用;其次,交易频率对交易费用的影响表现在经常发生的交易较一次性发生的交易更容易补偿交易规制结构的确立与运行成本,相对降低交易费用。统保减少了交易频率过高所带来的成本及附带的不确定性风险,降低了双方机会主义与有限理性的几率。同时,共保体将索赔地点与索赔对象加以明确,旅责险市场重新洗牌,有效规范了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使保险行业内部的交易更加规范。

与此同时,新成立的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承担参保旅行社的保险索赔事故的调解与处理工作,免除冗繁的赔付沟通环节,解决了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相互扯皮的现状,大大降低了共保体的内部交易费用。政策、法制保障更加全面(见表4),大大节约了监督及合同履行等事后交易费用。

三、旅责险制度改革的效应及展望

1.旅责险制度改革的效应

国家旅游局统计资料显示,从2010年1月1日启动至6月30日,已经有效投保的旅行社共8 421家,统保率达40.7%。国家旅游局发放的项目满意度调查问卷表明,各地旅行社、旅游部门对项目保险经纪服务的满意度在7.5分左右(满分10分),旅行社对保险公司的满意度在7.4分左右,总体反映良好,项目运行基本平稳。

2009年“旅责险”制度的创新,是各方在充分考虑现阶段企业经营和行业监管共同面临的问题基础之上提出的。实施“旅保合作”机制,有效化解了旅游和保险两个行业在保险条款上的分歧,恰当地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为旅行社无过错责任理赔补位;“共保体”模式按照保额划分区域范围,规范了保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范围的适当扩大和“定责定损”鉴定机构的统一设置,让旅游业者掌握了话语权,规避了出险后各方相互扯皮的问题;保险额度的提高和实行费率浮动机制,真正从行业实际和民生诉求出发,简化理赔,服务为民;医疗合作网络的覆盖,进一步弥补了旅游应急救援的短板。

2.旅责险统保市场的展望

实施了六个月的旅责险统保制度,虽然在统保产品质量、统保产品范围、理赔机制等方面尚有改进的空间,但已经初步取得了市场的认可。从微观和宏观的角度展望未来,笔者认为:

(1)旅行社的投保意识、旅责险的功能及范围将发生变化

随着旅行社行业对旅责险统保意义的充分认识和统保产品质量的提高,旅行社的责任行为及投保意识、旅责险的功能及范围将发生变化:①追究旅行社责任的原则,将由“过失行为责任”,逐渐走向“无过失行为责任”[3];②旅行社的投保意识方面明显提高,实现由投保旅责险作为审核资格的被动投保,转变为转嫁风险、提高竞争力的有效保障的主动投保;③旅责险的功能逐渐由“填补旅行社因赔偿第三人所受之损失”,转向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④突破现有旅责险责任界限,扩大范围,突出以人为本、重视保险的社会功能。

(2)引入统保保险经纪人制度是现阶段降低旅责险“交易成本”的必要措施

引入统保保险经纪人制度是现阶段完善旅责险制度的有效措施,也是现阶段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与营销渠道不畅通的一剂良药。

在信息不对称增加交易成本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两者博弈的背景下,将统保保险经纪人制度引入旅责险市场并逐步使其常态化将成为一定阶段的发展趋势。①从发展现状看,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国共有保险经纪公司381家,实现保费收入127.93亿元,同比增长13.61%,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1.60%[4],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保险经纪公司尚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②从存在价值看,理论上,保险经纪公司是旅行社的忠实代表,可突破条款限制,设计出最符合旅行社实际需求的保险方案,并通过市场投标运作,最大程度地满足旅行社的需求。由于保险经纪公司并不向旅行社收取费用,反而由保险公司支付佣金,保险经纪公司在满足旅行社需求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量,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展业费用和经营风险,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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