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制度、文化传统与企业社会责任困境的隐性解决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非正式制度、文化传统与企业社会责任困境的隐性解决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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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如何更好地履践社会责任问题,管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的讨论由来已久。自美国佐治亚大学卡罗尔(Carroll)1979年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评价维度(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以及美国KLD公司1990年发布多米尼400社会责任指数(评价维度为环境、多元化、员工关系、人权、社区关系、产品质量及安全)以来,目前国内外学者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大多是延续了卡罗尔(Carroll)的四维度金字塔范式和利益相关者范式,在如何履践社会责任方面的研究也大多是基于此二范式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政府监管与激励机制、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如SA8000、ISO26000)等正式制度方面的研究。但一方面,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及出台的各种企业社会责任契约或标准根植于西方的社会文化背景,未考虑中国的文化背景而进行简单的移植,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水土不服;另一方面,与各种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出台相比,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践方面的问题却是层出不穷,近年我国发生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富士康多名员工跳楼、郑州家乐福过期食品销售事件、矿难频发与环境污染事件等令人不得不深思当基于文化传统的道德价值观缺位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等正式制度作用的有限性、被动性和表面性,从而更加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困境的深层次解决问题。因此,基于文化传统和非正式制度来研究如何消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困境将是未来很重要的一个课题,本文将在此方面展开研究。

      二、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文化传统的涵蕴

      在西方的责任伦理的影响下,谢尔顿于1924年首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时至今日已经被广大企业界所接受。企业理论界与实践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与内涵已经有了认知,即企业不仅要履行对所有者、股东的责任,还要履行对其它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环境、员工等的责任。近几十年世界各地兴起了不同种类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如环境保护运动、劳工保护运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等,使得企业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和实践社会责任问题,全面考虑企业在商业生态系统中的所处位置,以及需要对利益相关者实施怎样的社会责任。

      在制度经济学那里,制度往往被视为规则束,它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途径是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边界、减少外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强化主体行为预期、降低交易成本等。诺斯(1981)认为“经济制度”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及其实施机制组成,并首次提出“非正式制度”的概念。他还认为,在人们行为选择的约束中,正式制度只占约束总体的一小部分(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空间取决于非正式制度约束。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自发设计形成的一系列政策、规则、条例、法规,有明确的条文表达,需要依靠国家机关、权威机构的强制力量来实施,以奖赏和惩罚的形式规定其行动。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以法律、规章、政策等形式存在,从而对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有着清晰的界定,即便是处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也得到其所约束群体的高度一致性遵守的规则。非正式制度则是指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的长期实践中,经过多次博弈、取舍而渐渐形成的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或非正式网络,如共有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日常惯例、习惯习俗、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非正式制度并非依赖于国家机器的强制执行,而是依靠人们自觉、自发遵守执行,依靠道德的约束力来执行,它约束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为空间,对人们思想和行为产生更为深入和广泛的影响。非正式制度是一种群体选择的结果,其约束力源于一种内在的心理契约,它依赖内心的自省和自觉,因此带有“隐性”特征。非正式制度既是正式制度形成的基础,也是正式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诺斯认为非正式制度来源于社会所流传下来的信息以及我们称之为文化的部分遗产,它是人们的大脑在获取外界信息以后形成的“自然语言”,这些“自然语言”渗透于我们的感性认识和态度中,每时每刻无处不在的影响我们的行动。非正式制度的形成机制是模仿和顺从,当整个社会都在遵从一种共有的非正式制度的时候,为了避免与他人的摩擦或引致他人的歧视,人们会选择遵从大家共同持有的非正式制度。文化传统在非正式制度安排当中处在核心地位,它包容了一个民族和社会共同持有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意识、风俗习惯,在功能上具有某种“先验”的特征,对于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起着普遍的隐性约束作用。

      文化是一个民族或一个社会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渐沉淀下来的具有相对稳定性、滞后性且带有惯性的因素。文化传统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协调群体关系、调节自身情感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代表一定民族特点的、反映其思维水平的精神风貌、时代特征、心理状态、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等精神成果的总和。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文化传统是一个社会、民族、国家、乃至一个利益集团所共享的公共物品,其功能在于降低交易费用,他们还认为民族传统文化本身就是一种资源。诺斯认为“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关注文化传统的意义在于“非正规约束在制度的渐进的演进方式中起重要作用”。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经考查了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因素在诸多民族社会生活中的稳定作用,他指出:试图用法律的强制推行来改变风俗习惯等文化传统是不可能的,风俗习惯等文化传统同这些民族是同时存在的,转变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要变迁或取消那个民族的文化,乃至彻底消灭那个民族。弗朗西斯·福山指出文化传统在经济和社会研究中扮演重要作用,文化可以分为“有关理性的文化”(源于理性选择而形成的传统或习惯)与“无关理性的文化”(由伦理规范所确立的传统或习惯)。他还认为理性、效率等经济人假设中就隐含着文化因素,这些假设的概念界定本身必然涉及文化因素。事实上,当下的理论界已经关注那些仅仅从经济本身去研究问题的弊端,提出需要把经济问题同文化传统紧密联系起来。犹太商人之所以成为就是世界第一商帮,是因着犹太民族所特有的风俗习性和文化传统,其为世人所周知的风俗习惯就是他们除对金钱的追求之外,还一致遵从浓重的重信誉守契约、逆境中奋起自强不息的商业文化传统。

      段晓峰认为在中国制度变迁方式的选择中,非正式制度起着关键作用。我们不应当将历史与现行制度分离起来思考,而是应当具体分析中国文化传统与当下制度安排的交互关系,进而透过这种交互关系的分析来探索可能开拓的制度创新及文化重构的空间。王跃生认为,中国的改革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国文化传统和非正式制度约束的产物。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基本不是靠法制来约束的,正式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往往会因为人的存在及差异性而被打破和重塑。人们并不十分依赖于正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总是先以非正式的形式、按照习惯所指示的方向自发行动。中国的文化传统悠久而灿烂,对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人们从过去的经验、普遍存在的文化传统中来寻找依据和方法,这就使得文化传统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制约显得尤为突出。中国人特有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感觉方式长期以来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文化特质的文化传统,作为非正式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它是我国现代文明的基石和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的社会结构、制度变迁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我们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同样,也成为影响我国企业家履践社会责任的重要因素。中国文化传统十分强调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因素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作用,遵从中国文化传统的企业家群体也形成了履践社会责任的价值观念和行事习惯。同时,也正是这种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存在的特殊文化传统,制约着企业家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心理结构。

      三、企业社会责任之困境何以消解:向文化传统回归、探寻

      与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相比,我们的确存在诸多不足,如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不完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制度缺失等,从而导致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种种不足。基于此,我们目前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开始注重相关法律、规章、标准的正式制度安排,强调与企业履责问题有关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管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品检验部门)的建设,并且过多的依赖于政府管制、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路径。虽然我国从2006年开始就实施了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某型地区和行业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如SA8000、CSC9000T、ISO26000等,但与不断增多的法律、条规相比,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问题却是比比皆是、屡见不鲜。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让我们意识到,正式制度在很多情形下存在失灵的缺陷,即便是目前不少企业正在履践社会责任,也往往是采取被动或敷衍的态度。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困境,对法律法规的漠视或者怀有侥幸心理可能只是浅层面原因,其根本原因要从企业家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非正式制度方面探求,要从在整个企业家群体中建立稳定的责任伦理体系方面探求。消解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无法仅依赖于单一的正式制度安排,不能忽视非正式制度的作用。

      中国30多年的社会转型时期,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企业家们的地位、利益、观念等都经历了相当剧烈的调整。在信仰、道德及固有的社会关系变化的背景下,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被欲望释放出来的企业家个人失去了自己内心的约束,追求个人利益肆无忌惮。最关键的是,没有建立相应的社会性约束和心理救济机制,与财富增长相伴随的是礼教、宽容、温情等的丧失,法律和秩序或许在一定程度上管住了“身”,却没有管住他们的“心”。财富并不能够解决企业家们安身立命的问题,企业家在追求财富积累的同时,还要关注灵魂的回归,追问生存的终极价值。Maak(2006)从责任价值观方面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他认为责任领导力是一个基于道德和价值观的规范性现象,是与组织内外多方利益相关者建立、培养和维持相互信任关系以达成有意义、共享的企业愿景的艺术和能力。Lynham(2006)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必须展现出其有效性、伦理性和持续性,领导者既要关心员工也要关注绩效。Maak(2009)认为商界领袖们位于社会和经济结构网络中的特殊位置,应该把自己看作全球公民和世界利益的代理人。潘新新(2007)认为企业家应该发扬“推己及人”的思想,本着思利及人的观念去经营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要推动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吴颖(2010)指出孔孟主张的“义以为上”、“见利思义”的义利观对构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系统具有现实意义,企业家的责任担当就是在完成自身的君子人格。黄云明(2011)对企业的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以及二者的关联进行分析,并通过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亲亲仁孝、爱家爱国、忠恕仁、民胞物与、天人合一”等方面研究了企业家的责任伦理问题。黄静等(2011)指出企业家应随着财富的积累和企业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提高“个己”向上的发展阶段,完成思想上的蜕变,达到“内圣外王、天人合一”的境界。

      我们能否建立给企业家们的心灵全面重新定位的思想与精神体系?这种体系是什么?企业家教育的“魂”是什么?中国五千年文化中积淀下来的国学宝藏,就为一些企业家们提供了准确定位、修身养性、追求超我的途径,其所形成的文化传统这一非正式制度也为企业家评判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提供了标准。中外最成功的企业家,大多数是有信仰或者有文化传统情怀的。世界巧克力巨头吉百利公司创始人乔治·吉百利,不仅在公司开辟“每日读经时间”,而且对内善待员工,对外重视慈善,其动机“只是履行了每个雇主和每位基督徒公民都会履行的责任而已”。上个世纪,美国的钢铁大王卡内基说过:“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今天,巴菲特说:“我的一切都来自美国人民,我没有理由不把这一切交还给美国人民。”这种文化传统的力量在指引企业家们履践社会责任,同时也解释了在美国民众为什么对富人没有强烈的厌恶感和“仇富心理”。国内企业中,海航董事长陈峰在企业内部推行企业价值观和企业信仰教育,并将其落实为具体的行为守则,如《中国传统文化导读》、《海南航空员工守则》等,在这些落地实施的小册子中我们会经常看到“德在人先,利居人后”这样的文化传统醒世语。海尔公司的董事局主席张瑞敏熟读《易经》、《道德经》等传统经典,并将其应用到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来,其产品责任方面的不断创新就来自于的《易经》“君子终日乾乾,无咎”,海尔工业园里的“乾泉”也源于此意。方太集团总经理茅忠群在企业中推行《三字经》、《弟子规》等中国传统文化典籍,教育管理人员与员工履践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目前是一家深受利益相关者尊重并取得良好业绩的公司。

      因此,可以认为中国企业履践社会责任不能忽略从中国文化传统中汲取营养,从而更好地为实现中国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构建一个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我国是一个伦理传统深厚、契约传统淡薄的国度,伦理文化因素在企业经营中无处不在,渗透在企业管理者的骨髓和血液中,从而构成支配企业管理者行为的最基本的非正式制度。因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正式制度的制定与完善需型构于基于文化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之上。而正如本文之前所述,非正式制度是目前被忽略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变量,回归文化传统这一非正式制度才是消解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困境的主要线索。

      四、文化传统、非正式制度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机理

      韦伯(1904)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探讨了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精神形成的影响作用,进而探讨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宗教、信仰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提出企业家要和平地获取利润并尽到自己的责任,这可看做对文化传统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进而影响经济增长的早期分析。文化路径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并非完全是个人理性设计的产物。作为形成集体行动的基本的构成性要素,许多制度具有如此强烈的文化传统延续性,甚至常常被行动者视为理所当然而不假思索地加以接受。因此,本文认为,文化传统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机理是:文化传统通过一个社会或一个民族长期运行所形成的共同价值观来影响着企业家的道德观念和履责意识,对所在民族或国家的企业家人群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塑造出具有不同责任文化禀赋的企业家群体。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传统消解企业社会责任困境的方式也必然是“隐性”的。全球各地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往往与各地的文化传统、社会结构、宗教信仰和政治状况等相对应,从而表现为差异化的企业社会责任景观。下面,我们仅以德国和日本的非正式制度中文化传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举例说明。

      德国是典型的契约型的社团主义国家,德国的文化传统主张个人对组织的义务和忠诚,应视组织的成败为个人的成败,人们倾向于从道德方面来解释他们与组织的关系,同时组织重视每个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德国企业强调履践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与其他国家相比,尤其关注员工的利益与责任履践,其文化传统的渊源是德国历史上的空想社会主义与极为活跃的工人运动。这一文化传统也体现在德国的公司财务治理中,德国企业认为员工在公司财务治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他们与股东一样,都有对企业财务进行决策和监督的权利,而这恰恰正是当下企业社会责任中所倡导的股东责任精神、所有者责任精神。日本深受中国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渗透进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奉行集体主义和忠诚感,强调“和”文化。日本企业重视“集体主义”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直接体现就是提倡社会对公众的长期承诺,把公司看成社会的一个组成单位,具体体现在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中就是注重员工的参与和倾听员工的意见,在强调员工对企业忠诚的同时也强调企业对员工的不离不弃,这在日本的独特表现形式是“年功序列制”。日本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讲像个家庭,其上下级关系很多时候更多是一种“亲子关系”,日本社会人类学家中根千枝(1982)说:“事实上,日文中没有‘领导’这个词。日本人表达这个概念,就只好用所谓的‘亲子’关系。”企业家在行使自己的权力的同时还要像家长教育和爱护孩子一样对待员工,员工则在企业大家庭中扮演子女的角色,对企业这一大家庭绝对忠诚,对企业有着强烈的归属感和责任心,知恩图报,兢兢业业为企业工作。在对员工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安排中,员工作为企业大家庭的成员合作者与股东共同分享企业的财权,日本企业对员工和股东的责任履践已经超越基本的规范或标准层面而有了进一步的升华,可以说,其非正式制度中文化传统的作用功不可没。

      文化传统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路径强调企业家的行动并非完全基于功利性的计算,而是受到企业家个体所持有的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非正式制度的规范和指引,企业履践社会责任需要在其植根的文化传统中做重新思索。一方面,企业家在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中起到关键的决定作用和导向作用,可以说企业家的文化就是企业的文化,企业家个体责任价值观、思维方式与信仰与他成长的国家或民族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不同的组织因其所处的文化传统背景不同,会表现出大相径庭的企业社会责任特征,即便是从表象上来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都差不多,但内在的价值观念等差异很大。因此,我们应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与非正式制度、文化传统因素的有机结合,从中国的文化传统中追本溯源,形成企业家群体和企业组织的共有价值信念。

      五、文化传统对企业社会责任困境的隐性消解之策

      正如本文之前所述,文化传统对所在民族或国家的企业家人群产生的是潜移默化的影响,文化传统消解企业社会责任困境的方式也必然是“隐性”的。但浩瀚的中国传统经典中我们何以依归则需要探寻其最内核、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和最有企业社会责任启示价值的部分,归纳起来,就是以“和”、“中庸”、“义利统一”、“宗族观”、“家国一体观”、“以人为本”等文化传统为基础而形成的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

      (一)“和”、“中庸之道”与企业社会责任

      中国文化传统提倡人和人之间的合作,只有“和”而不是“分”的状态才能更好地发挥系统的整体功能,协调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促进事物的顺利发展,“和”成为一种普世的价值遵从。诸子百家中儒家“以和为贵”、墨家“兼爱非攻”、道家“和则相生”等思想对人们产生深入影响,注重和谐成为国人基本的行为准则之一。与“和”并行的是“中庸”,“中庸”是中国文人的人格理想,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论语·雍也》)儒家文化奉行“中庸”之道,主张“和为贵”的精神内质。“中庸”之“中”通常包含三层含义:“中礼”或“中道”;“时中”;“适中”。“中礼”或“中道”即合乎内在的道德法则,讲的是“中”的标准或尺度。“适中”,是不偏执,不走极端,恰到好处,它是“中”在人的行为和人格风范上的具体体现。“庸”主要有“用”、“常”二义。中庸意即把两个极端统一起来,执两用中,适可而止,既不能过,也不能不及。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主张“君子无所争”,要求人们要“温良恭谦让”,强调“和而不争”,对于当今企业家履行对事业合作伙伴甚至竞争者的责任有很好的启示意义。

      宋明理学代表人物朱熹曾用“理一分殊”说明宇宙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他说:“万物皆有此理,理旨同出一源。但所居之位不同,则其理之用不一。如为君须仁,为臣须敬,为子须孝,为父须慈。物物各具此理,而物物各异其用,然莫非一理之流行也。”(《朱子语类》卷十八)朱熹所认为的“理”,其实是一种充满着辩证而又和谐统一的宇宙整体,各个组成部分之间虽是一种独立的存在且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又彼此相连而协同一致。同理,企业作为现实社会的组成单元,虽然与其它组成部分的形态与功能都有所不同,然而它们又都是社会“整体”的有机部分,它们在用自己的方式表达对诸多利益相关者关怀与责任的同时,也在实现其整体社会价值,就像“为君须仁,为臣须敬,为子须孝,为父须慈”那样。

      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忽略了“和”和“中庸”的要旨,片面的追求和满足自身利益,而践踏或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如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价格垄断问题、损害员工健康问题等,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影响了社会的整体和谐。经营发展得好的企业也是能抱着“合能生大”的态度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和谐共赢的企业。穆尔(1993)通过对生物生态系统的研究,并借鉴相关原理提出“商业生态系统”概念,认为一个组织所处的商业生态系统包括与自身相关联和发生关系的各类经济体,如消费者、供应商、经销商、竞争者、政府、银行等,组织需要与这些经济体互相适应、协同共进。穆尔还对哥斯达黎加的生物群体(如蝙蝠群)和夏威夷岛屿上的生物种群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应用于商业生态系统,认为企业除了需要与关联经济体共同进化外,还负有建造一个抵抗力强的、开放的大商业生态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的责任视阈需要进一步扩大至整个商业生态系统,而“和”和“中庸”思想影响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则实现了对利己、线性、孤立等思维的超越,只有通过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彼此之间的合作,才能实现整体和谐和企业间“双赢”的结果。

      (二)“义利统一”与企业社会责任

      中国的文化传统关于长远利益与短期效益的辩证关系可以用“义利之辨”加以概括。“义”与“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被孔子在多种场合提及,如“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见利思义”、“君子义以为上”、“利者,义之和也”、“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他强调应该以义率利,以义导利,绝对不能见利忘义。企业家的个人人格是通过社会责任和义务来体现的,义利不仅是对立的,更是统一的。孔子以“义利统一”为基础所建立的“富国安民”的经济伦理思想,北宋王安石变法中所倡导的“以义理天下之财”,都是在国家治理层面明确提出的施政纲领。“义利统一”对于当今企业履践社会责任有着很好的启示,“利”是国家与人民之“大利”,企业之“利”本身也包括进了社会之“大利”中,企业应当尽到自己的“义”来遵从于它。香港著名企业家李嘉诚奉行“义利统一”,他认为“刻薄成家,理无久享”,反对为了成功而不择手段。李嘉诚说自己有两个事业,一个是拼命赚钱的事业,另一个是不断花钱的事业,这个不断花钱的事业其实就是做慈善、履践企业的社会责任。大量的企业实践证据证明了企业履践社会责任的“义”与经营企业的“利”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希望借助儒家文化中“义利并举”的思想来建立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真正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正式制度如法律法规或物质激励等能刺激企业在短期内履践社会责任,但在中国文化传统的“义利之辨”中,更多需要借助内心良知考量和价值观体系的检讨,没有伦理道德等更广阔空间的非正式制度支撑,仅依赖于法律法规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义利统一”增强了企业家的道德内省,赋予他们更廓大的责任,他们不仅修炼一个“内圣”的自我,培养道德情感,坚定道德意志,提升道德境界,还要能将这种良善推己及人,达至“外王”,增加伦理智慧,通过德礼教化促使企业自动自发的承担社会责任,从而实现更大范围的仁善秩序。这样德性的企业家遵守法律但不仅限于法律层面的条框,他们注重对企业员工内心的指引,他们会给予员工一些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身体力行向大家表征什么是伦理上的善,启发其他人如何在更大范围实践善。

      (三)“宗族观”、“家国一体观”与企业社会责任

      我国文化中的家族本位、家国一体的传统由来已久,其强调血缘共同体和建立亲疏远近关系的宗族伦理,这是形成群体本位价值偏好的主要原因。《礼记·大学》中说:古之欲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这种家国同构的价值观念的最后落脚点就是要治国平天下。从历史发展的文化脉络来看,由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地位的获得往往依赖于自己的家庭,因此宗族观自然而然形成。将宗族观加以扩展,便形成了政权与族权结合、家国一体的政治结构,家族内的伦理秩序和国家秩序同构同生。受这种文化传统的影响,企业家往往会把把家族制度扩散到企业经营中,企业履践社会责任中也同样带有浓厚的家庭色彩。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履践一方面表现为基本的规范,如诚信无欺、质量过硬等,另一方面表现为一种廓大的社会责任,如富裕民生、产业报国、和谐共赢、奉献社会等。不少民族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中都体现着“家国一体观”的思想内核,如近代企业家张謇等人强烈的“实业救国”的投资热情,现代企业家任正非、张瑞敏的振兴民族产业的理想与责任等。

      孔子“欲居九夷”,行道于天下,体现的是一种“家国一体观”的天下之爱。管仲之所以被孔子称为“仁人”,也是因为他有超越家之上对整个国家的大爱,孔子认为管仲维护了诸夏的团结,有华夏之爱。在孔子那里,仁善秩序的构建需要超越小团体之上,来追求更大范围的仁善秩序实现。企业应当自觉地融入社会总体的价值目标实现之中,对人的重视不应局限于对自己员工的社会责任,用孔子的话就是超越企业小团体组织之外,实现企业对更大范围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公众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把社会公益事业也当做自己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企业不能只关注利润增长或业绩改善等财务指标,对企业因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做法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如商业风气的败坏、自然环境污染等)需高度警惕。在赢利之后应当主动、直接地反馈社会,通过各种慈善事业推动整个社会向更加文明、公正、高尚、和谐的方向发展。当然,这种反馈社会的出发点或者说动机并非是功利式的利润增长或仅仅是获得知名度提高、更多政府资源等。正如世界银行所提倡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企业以“家国一体观”的仁德之心关爱员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无需追求功利性的结果,但员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往往会以忠诚、赞誉等来回报企业,也就是孟子所讲的“爱人者,人恒爱之”。

      (四)“以人为本”与企业社会责任

      儒家文化传统中对为政、治民、兴业等问题首先诉求的是对人的尊重与对生命的关切,即以人为本的人本导向。即便主张“人性恶”的荀子也提出“人为万物之灵”、“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在马厩失火以后,孔子首先没有问马匹是否受损伤了,而是首先问是否有人受伤了,如此可见一斑。以人为本在儒家文化传统中具体体现为“仁者爱人”、“亲任使能”、“亲亲而仁民”等。孟子认为仁政来源于人性之善,他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孟子·公孙丑上》)不忍人之心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对人终极关怀的关注。基于此,当企业面对的责任是由众多人们组成的群体变为一个高效运转的组织时,就应当真正去关怀每个员工的成长与发展,并将此作为目的而非工具,松下幸之助就曾经说过松下集团首先是造就人的地方,其次才是生产产品的地方。儒家文化传统中关于这种以人为本的观念被称之为“贵民”,所彰显的是“人心”、“人性”的宝贵价值,同时也是对人的创造性和主体性的极大肯定,它的核心思想有两点:一是认为百姓天生就有权利很好的生存和变得富有,这可以从孟子的“制民之产”和孔子的“使民富之”中可见一斑,除此之外,还有“老者衣帛食肉”(《孟子·梁惠王上》),“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等描述;二是主张百姓天生就有接受教育和不断提高自己修养的权利,如孔子主张对人民“教之”(《论语·子路》),孟子主张“黎民不饥不寒”之后应当“谨庠序之教,申以孝悌之义”,以“驱而之善”(《孟子·梁惠王上》)等。儒家的“贵民”所体现的这种人本主义理念与康德“人是目的”这一命题以及现代管理学理论中的“Z理论”等思想无疑有着殊途同归之妙,儒家文化传统中的诸多说法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等与康德“人是目的”这一命题也是同构的。

      企业在履践对员工的责任时,需要把员工看作企业经营之本,员工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的终极目标所在,同员工建立事业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和信仰共同体。如果企业将员工视为自己达致目标的工具,与员工仅仅建立一种冷冰冰的市场契约关系,而没有任何情感的注入与关怀,那么员工对企业也不会有忠诚度和归属感,无法产生高度的凝聚力、生产力、主动性和创造性,正如孟子所讲,“君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路人;君视臣如土荠,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上》)。因此,企业对员工的责任不仅体现在《劳动法》等正式制度方面,还要在正式的雇佣关系中注入企业家的尊重和关怀,使得真爱弥漫,上下同欲。这种关怀是基于对人性和人心的全面深入把握,在关注员工生存状态、提供更优良的工作条件、更丰厚的收入和福利等做法的基础上,重视对员工的教育和培养,提高员工的素养和能力,从员工的能力和素养等多个层面上进行完善。企业家需要转变价值观念和态度,不能仅囿于效率视角,员工不是成本,提高人、发展人本身就是比企业效率更高的目标。企业需要借助这些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和影响,让员工真正体验主人公的身份,强化员工的本位意识。

      六、结论与展望

      企业社会责任正式制度的失灵是目前的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的困境仅依赖于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等正式制度的显性消解是不够的,不能忽视基于文化传统的非正式制度的隐性消解。基于此本文展开论述,指出消解企业社会责任困境需向文化传统回归、探寻的必要性,法律和秩序或许在一定程度上管住了企业家之“身”,但回归文化传统才能激发企业家之“心”,把握好文化传统的“道”才能“以道御术”,向外生发出具体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消解企业社会责任困境,靠的不仅仅是正式制度的“外求”,更应该是非正式制度的“内求”;不能仅依赖于正式制度的显性消解,还应诉诸于非正式制度的隐性消解;不应成为一种被动的应付,而应成为一种主动的觉悟,从而自动自发履践社会责任并以此为乐和终极使命。

      文章以德国和日本为例,指出文化传统、非正式制度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机理,即文化传统通过一个社会或一个民族长期运行所形成的共同价值观来影响着企业家的道德观念和履责意识,对所在民族或国家的企业家人群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从浩瀚的中国传统经典中找寻其最内核、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和最有企业社会责任启示价值的部分作为隐性消解企业社会责任困境的依据:以“和”、“中庸”、“义利统一”、“宗族观”、“家国一体观”、“以人为本”等文化传统为基础而形成的企业社会责任非正式制度。

      本文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非正式制度、文化传统方面的探索对一直占研究主流的基于卡罗尔四维度金字塔范式、利益相关者范式等的正式制度研究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和调节,可吸引更多的学者参与到非正式制度范式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来。未来,可做更深入和更细致的相关研究:(1)既然非正式制度、文化传统如此重要和关键,那么企业家群体将如何传承这些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并以此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实践?(2)非正式制度、文化传统方面可否进行测量量表的开发和检验?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影响路径和机制是什么?未来可进一步做些实证研究。(3)在整个社会的文化传统背景下,企业如何打造属于自己行业属性和经营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文化?应树立怎样的基于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企业应建立一个怎样的有效用的伦理计划来确保所有的员工了解其价值,并形成共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体系?(4)要形成企业家的群体责任意识,基于非正式制度和文化传统的企业家教育体系和激励机制该如何构建?政府、行业协会、社会舆论等该发挥怎样的作用?(5)企业社会责任的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如何协同从而达致系统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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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制度、文化传统与企业社会责任困境的隐性解决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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