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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保险是工程项目中有效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在工程建设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我国工程保险发展较晚,本文通过对国内工程保险现状分析,结合国内现状和国外经验,提出相关发展对策。
关键词:工程保险;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基础建设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工程建设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等特点,同时在建设过程中仍有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通过工程保险控制和降低风险。工程保险是在项目建设中有效降低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工程保险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工程保险的发展情况起步相对于国外来说较晚,在我国80年代初,工程保险被引入到我国。建设工程保险是以土建工程为承包对象,保障相关工程损失和其他损失的保险。按照保险标的分类情况,可将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保险主要概括为三类:保障物质损失、保障建造过程中对第三者的责任、保障建筑工人。一直到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才逐步开始试水工程保险方面的业务。在2006 年时,国务院下发了相关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工程建设的承保及工程保险的总体建设指引了方向,同时提供了相关相关政策支持,这意味我国工程保险业务可以向下一阶段大步迈进了。在我国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用逐步应用了工程保险,同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情况。
就我国发展情况来说,我国工程保险的险种结构相对来说较为形式单一、强制险种相对来说比较少;工程保险投保率较低;监管机构只有一个部门,为中国保监会;保险市场主体相对来说较少,尤其是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公估人相对来说较少;保单形式较为单一;工程保险人力资源发展方面,缺乏一些综合、全面型人才;保险中介只有代理人一种。
二、我国工程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内,工程保险发展与国外发展情况相比落后许多,同时我国的投保率与国外相比也是低了许多,就目前发展情况和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包括业主及承包商对于保险的意识相对来说较为薄弱,并没有引起双方的重视,建设主体的利益及风险模糊,在我国保险的经营处于垄断阶段等等;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可忽视的原因:
(一)体制原因。自1980年以后,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经济全面发展,但是对于投资的改革确进行相对较慢,仍有不少大型工程的建设由政府主导,导致了工程项目及风险承担主体模糊。
(二)主体原因。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有垄断发展情况逐步发展到多家竞争发展的局面,总体来说,市场主体相对于国外来说仍然较少,同时我国发展实际相对来说较短,相关资金薄弱,与国外发展情况相比较带说,承保力相对较低,在资金方面,缺乏竞争力。
(三)技术原因。我国工程保险技术是从国外引进的,一般只引进了条款,引进管理技术较少有些条款措辞不适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服务中的知识与技术含量较低保险公司重承保,不重视防灾情况及相关的服务保障,没有可令人信服的工程保险数据支撑。
(四)工程保险费用来源尚无着落。在我国要是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就会加大相应的工程成本。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工程保险费用并没有计入相关成本,而且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因此缴纳保费情况不大乐观。
(五)风险主体不明。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我国一些工程建设都是由政府方面之间主导,同时我国工程投资体制改革方面推进较慢,而且我国没有引入“FIDIC”合同,因此对于风险的承担模糊,相关利益主体及风险承担主体模糊。
(六)中介结构发展滞后。在开展业务方面来说,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仍热衷于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进行相关业务,通过价格优势及优惠条件开展业务。虽然这些是进行业务的常见情况,但是自身技术过硬才是最重要的。与此同时,我国的保险中介人员存在着专业不熟练,相应的专业技能匮乏,不能很好的与被保险人进行有效的解释和交流,对于保险业务进行有着很大的影响。
(七)监管体系尚未与保险机制相融合,市场调节在建筑工程监管中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保险公司不能得到有效的相关监管情况,不能对参建单位的安全质量等资信情况有个全面的了解认识,从而不能有效的进行保费的调整,从而使建设单位的成本相应的提高了许多。
三、工程保险的发展对策
我国工程保险要想长远的发展更多需要多方的共同合作努力,通过政府、投保人及保险方共同的努力。同时学习国外工程保险的优秀经验,通过学习国外工程保险的发展过程,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和经济水平,形成有利于国内的工程保险发展的方法。
(一)借鉴和学习国外工程保险的优秀经验,通过采取立法的措施,强制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学习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逐步采取立法的措施,拟定于《保险法》相关的法律及法规。第一,相关必须要进行投保的工程保险类别的险种及自愿性的类别进行明确。应当把与工程及施工设备的保险、人身事故险及第三方责任险归为强制性保险,并且应该写入到相关的法例中去。其次,规范强制性保险的投保主体。因为保险对象与施工的过程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有利于相关风险管理服务的工作有效进行,应该通过施工单位进行单位,不是由建设单位参与。项目的最终投标报价应该包括项目的保险费,同时应该记入到项目的成本中。
(二)构建多层次的工程保险监管机制,第一层次是通过采取立法措施,通过建立建筑业及工程建设特点的配套法例,更有效的完善工程保险制度方面的相关法例。第二个层次是司法手段。人民法院根据相应的法例来处理保险双方之间的问题,根据相关条例对违规一方进行相应的处罚。第三个层次是国家行政手段。可进行国家保险监管法例的政府机构,有着相应的行政权力和相关的准立法及相关的准司法权。保险监管体制的完善需要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手段的共同合作;
立法为基石,司法是重中之重,行政是查漏补缺,三者相辅相成。根据目前我国的情况,我国应逐步加快相应的立法工作,为更好的进行工程保险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三)保险公司自身多方面发展,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合理有效的进行风险评估,保障承保项目的质量。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发展时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相应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多。而且不同的工程项目有着不同的问题,面临的风险不能概一而论,因此,有效合理的进行风险评估,是降低赔付率的重中之重,对风险的有效防范比对事故发生后进行合理补偿更有意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加大相关投入,提供有效合理的技术支持,有效合理的进行风险分析,从而降低风险的发生率。同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其他公司共同合成来完成巨额项目的承保,从而降低风险;进一步的完善费率设计,为了适应不同情况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保险公司应该合理优化创新险种,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可以更有竞争能力,不仅有利于自身的发展,而且还可以为被保险方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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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郭若曦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7年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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