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半政策性半商业性收购不良资产方式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策性论文,商业性论文,资产管理论文,不良资产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1999年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业界在论及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遇到的难点时,比较统一的看法是接收的不良资产具有总体质量较差,行业集中度高,国有企业比重大,债务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资不抵债等特点,导致整体处置困难;在处置中,政府部门行政圈定破产对象、法院办案缺乏独立性、破产责任缺乏追究等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致使相关项目处置率极低或“零处置”。这些问题的确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但另一方面,在转轨经济中,这些问题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实际上代表了资产管理公司在特定的体制背景下的运作方式。笔者试以转轨经济作为背景,构建一个对资产管理公司特殊运行方式的分析框架。
一、政策性收购的成因分析
(一)不同收购原则的比较
债权收购市场中,S是债权提供线;是市场债权需求线,是计划债权需求线(见图1)。收购原则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商业化收购原则,另一种是遵循政府偏好的政策性收购原则。我们对不同收购原则下的收购价格和收购规模进行比较:
1.按照商业化原则收购不良债权
在该原则下,资产管理公司以价格收购规模为的不良债权,由于是在竞争性市场中,因此处于零债权剩余状态。
2.遵循政府偏好收购不良债权
在该原则下,资产管理公司以价格收购规模为的不良债权,存在以表示的负债权剩余损失。
(二)采用政策性收购原则的必然性
有研究者曾经建立了一个考虑金融补贴的体制内增长模型,依此分析金融因素对渐进改革的特殊意义。在该模型中,存在着如下逻辑联系:为了保持渐进过渡,需要体制内产业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而在财政迅速下降的情况下,要维持较高的体制内产出,就需要大量的金融补贴;而由于国家是属于风险厌恶型的,要保持较高的金融补贴,就必须有较高的信贷提供。但国有金融的自身资本也十分低下,惟一的选择就是想方设法地把居民储蓄(金融剩余)的动员保持在较高水平。中国特有的货币化过程为积累居民储蓄提供了起码的基础。然而,要把居民储蓄有效地转化为金融补贴,就必须存在一个不是按照商业原则,而是根据政府偏好运作的国有银行体系。而按照这一原则运作的必然结果,就是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大量积累,而仅仅依靠银行催收到期贷款和每年提取有限的呆账准备金来核销大量坏账,已难以化解逐年累积的信贷风险。因此,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比较好的贷款与一部分不良贷款分开,由与其没有股权关系的企业法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可以大大改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状况,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国内外资信;同时,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可以减轻企业财务负担,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
1.对国有银行的支持
事实上,作为处理国有银行体系不良贷款的专业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不可避免地成为继国有银行以后,支持渐进转轨的重要一环。因此,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就必须存在一个不是按照商业原则,而是根据政府偏好运作的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按照商业化原则经营,转轨经济中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能转移足够的不良债权。因此,在收购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了遵循政府偏好的收购原则,按账面价值对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进行收购。在这一原则下,但负债权剩余正是为了给国有银行削减足够的负担而必须付出的代价,体现为全局着想的长期制度变迁绩效。对于国有银行而言,将不良资产比照正常资产原价出售,使其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大为改观,产生了债权剩余收益。因此,在国有银行仍为垄断性经营的前提下,为了给体制内提供足够的金融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收购是必须的,单方面推进商业化改革的思路是不可行的,与整个渐进改革逻辑相冲突。
2.对体制内产出的支持
资产管理公司一方面改善了国有银行的资产质量,另一方面也直接为体制内产出提供支持。从接收资产的结构不难看出,煤炭、化工、建材、黑色金属、纺织、外贸、建筑、农业、电力等行业的老国有企业、公共事业的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企业,以及没有资本金完全靠借款建立的大型骨干企业占很大比重,这些企业债务包袱重,财务费用高,盈利能力低,由于产品价格倒挂形成政策性亏损,积重难返,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这也就可以解释接收的不良资产总体质量较差,行业集中度高,国有企业比重大的特点。而通过对其实施债务重组、资产重组或管理体制重组,恢复其融资能力,提升技术水平和盈利能力,不仅能促进债权回收,企业经营效益也得以改善,从而对体制内产出起到有力的支持作用。
二、政策性处置的成因分析
(一)不同处置原则的比较
债权处置市场中,是计划债权提供线,是市场债权提供线;是边际债权需求线,是平均债权需求线(见图2)。处置原则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商业化处置原则,另一种是遵循政府偏好的政策性处置原则。我们对不同处置原则下的处置价格和处置规模进行比较:
附图
1.按照商业化原则处置不良债权
在该原则下,资产管理公司以价格处置规模为;的不良债权,由于是在竞争性市场中,因此处于零债权剩余状态。
2.遵循政府偏好处置不良债权
在该原则下,资产管理公司以价格处置规模为的不良债权,存在以表示的负债权剩余损失。
(二)采用政策性处置原则的必然性
如果按照商业化原则处置,处置规模小,处置价格高;而按照政策性原则处置,处置规模大,处置价格低。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屡见不鲜的地方政府帮助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金融债权,法院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在执行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出现资产管理公司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处置方式。尽管在这一方式下,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巨额债权流失,体现为以梯形面积表示的负债权剩余损失;但在逃废金融债务的背后,体现的是对社会稳定、安定团结的促进,而且调查发现,不少企业由于摆脱了沉重的债务负担,经济效益得以改善,成为当地的税利大户,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体现为以梯形面积表示的债权剩余收益。因此,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权剩余正是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同样体现为为全局着想的长期制度变迁绩效,符合渐进转轨的逻辑。脱离体制背景,片面呼吁改善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行的,也是不现实的。
三、二次剥离方式分析
今年上半年,国家对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两家银行的1970亿元损失类贷款,采用对口方式剥离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两行2787亿元可疑类贷款,国家决定采用市场化竞标的方式,在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选择一家批发商,然后由其在二级市场进行打包批发。我们沿用以上的分析框架,对这一剥离方式进行分析:
债权收购市场中,S是债权提供线,是市场债权需求线,是计划债权需求线(见图3)。收购原则主要包括三种,一种是商业化收购原则,一种是遵循政府偏好的政策性收购原则,另一种是半政策性收购与半商业化收购相结合原则。我们对不同收购原则下的收购价格和收购规模进行比较:
1.按照商业化原则收购不良债权
在该原则下,资产管理公司以价格收购规模为的不良债权,由于是在竞争性市场中,因此处于零债权剩余状态。
2.遵循政府偏好收购不良债权
在该原则下,资产管理公司以价格收购规模为的不良债权,存在以表示的负债权剩余损失。
3.半政策性收购与半商业化收购相结合
在该原则下,资产管理公司以价格收购规模为的不良债权,存在以表示的负债权剩余损失。
采用半政策性收购与半商业化收购相结合原则具有必然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渐进转轨提供金融支持而内生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另一部分则是由于国有银行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违规放贷而形成的商业性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对渐进转轨的支持,也主要是体现在接收政策性不良资产。但是,由于这两部分不良资产没有明显的区分界限,从而会诱发国有银行继续违规经营、借政策性不良资产来掩盖商业性不良资产、以等待下次剥离的道德风险。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在第一次剥离之后,不良资产中商业性不良资产的比重在不断增大。随着转轨的不断深入,国家目前面临两难处境:一方面,由于初次剥离并不彻底,大量的不良贷款仍然滞留在国有银行内部,不良贷款只是从一个非常高的位置降到一个比较高的位置。况且,在剥离之时的正常贷款中,也还蕴藏着许多潜在风险,不良贷款反弹的隐患并没有消除,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不良贷款不断产生。因此,为了支持渐进转轨,化解金融风险,对政策性不良资产进行再次剥离势在必行;但另一方面,由于两类不良资产的不可分性,在剥离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同时,也会对商业性不良资产进行剥离,而且商业性不良资产会占很大比重,因此剥离等于是对国有银行违规经营行为的一种变相认可,在某种程度上会进一步助长其道德风险。在这一情况下,完全的政策性剥离和完全的商业性剥离均不可行,只能采取一种半政策性半商业性的剥离方式。
从图3(见153页)中可以看到,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既不是完全按照商业化原则收购不良债权,以价格收购规模为的不良债权;也不是完全遵循政府偏好收购不良债权,以价格收购规模为的不良债权;而是采取半政策性收购与半商业化收购相结合的原则,以价格收购规模为的不良债权。在这一收购原则下,虽然还存在表示的负债权剩余损失,但损失规模较纯政策性收购已大为减少。对于国有银行而言,仍能获得表示的债权剩余收益,这是对政策性不良资产的补偿。但是,与纯政策性收购相比,剩余收益已大为减少,这一部分以梯形面积来表示,可以看作是对国有银行道德风险的惩戒。因此,在二次剥离中,采用半政策性收购与商业化收购相结合的原则,既是国家对政策性不良资产的认可;而采取打折方式,不是按账面价值全额收购,也是对国有银行道德风险的制衡,与之相配套的是国家同时出台了更为严厉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正如上层所宣称的,通过竞标批发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第一,为两家银行迅速消除历史包袱,改善财务状况,创造了有利条件;第二,这是我国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方式和手段的一项重大突破,由过去不良资产按政策性剥离转为市场化、专业化竞标批发和处置,有利于引入国内、国外各种资源,提高处置回收率;第三,初步形成了不良资产处置的一级市场,培育和完善了国内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第四,这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推动金融体系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步骤,对于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二次剥离应当看作是资产管理公司由政策性经营向商业性经营转型的一个标志。
四、对今后运作方式的预测
尽管目前二次剥离还正在进行中,相应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还尚未开始,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方式是内生于转轨体制的,因此,与剥离方式相适应,处置也必然是遵循半政策与半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资产管理公司仍会遭受负债权剩余损失,地方政府仍然会得到一部分债权剩余收益。这就意味着在这种处置方式下,处置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仍然是不可避免的。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权剩余损失较政策性处置将大为减少,地方政府的债权剩余收益也将随之减少,因此地方干预行为将趋于减少。随着体制转轨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方式也将进一步向商业化过渡,最终将实现纯商业性运作,收购和处置均表现为零债权剩余,利益相关者将不会得到任何债权剩余收益。至此,我们也才形成了对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方式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政策性运作——半政策与半商业性相结合——商业性运作。当然,其商业化运作还受到体制环境的制约,只有当国有银行、国有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完全实现市场化运营之后,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运作才能够真正实现,也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业性收购、商业性处置。脱离开所处的体制环境,片面拔高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性经营是不现实的。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于一定的体制环境中,需要与环境相适应,并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演进。也只有在转轨体制链条中,才能对其产生、存在和发展进行合理的阐释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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