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十八世纪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以清中期527件服制命案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农论文,命案论文,家庭论文,经济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清代小农经济的研究可谓卷帙浩繁,但从小农家庭内部的社会经济关系视角入手的研究则相对欠缺,这部分可归之于资料的缺乏。本文利用郑秦、赵雄主编《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中的527个服制命案案例,对清中期的小农家庭经济作一分析。所谓服制,主要是基于《大清律例》卷二中“丧服”诸图、尤其“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规定的从“己身”上到父母、祖父母、曾高祖,下到子、孙、曾玄孙,旁到伯叔姑侄、兄弟姐妹、堂兄族弟,明定同姓本宗男性及其配偶间的亲属关系,其中包括基于血缘的血亲和基于婚姻的姻亲。传统中国的小农家庭正是置身于服制关系所编织的社会经济网络之中,离开了服制关系,小农家庭很多经济关系就会被遮蔽。在时间上,527个案件上起雍正十三年(1735年),下到嘉庆六年(1801年),正好处于十八世纪,属于康乾盛世的后半期,在空间上则覆盖了全国的各个省份①。本文尝试把小农家庭作为研究单位,把论题限于小农家庭内部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勾勒清代中期小农家庭生存经济的一些面相。
一、小农家庭人口及构成
传统家庭的定义,费孝通提出的比较早,他认为中国的家是一个扩大的家庭,不像西方家庭那样单纯是一个包括成年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生育单位。中国传统家庭包括的子女有时是成年或已婚的子女,有时还包括一些远房的父系亲属。之所以称之为扩大的家庭,是因为儿子在结婚后并不和父母分居,因而把家庭扩大了,家庭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②。之后,孙本文和瞿同祖也提出有代表性的家庭定义。前者认为家庭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家庭的扩充是宗族,宗族的扩充成为家族,宗族只包括父系的同宗亲属,同宗为同姓,家族则包括父族、母族、妻族亲属③;后者认为家应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尤其耕作的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女,在子女未婚嫁之前很少超过五六口以上的④。本文以孙本文的定义为基础,综合采用上述三种定义,将小农家庭限于同居共爨的范围来加以讨论。
在527个案例中,共有29个案例中提到了确切的家庭人口数量的细节。我们对这29个小农家庭人口及其构成作了初步分析,其中人口最多的是6人,每户的平均人口是3.5人,这一点与瞿同祖的判断高度吻合。由于29个样本偏小,不妨让我们参照同一时期内另一些大样本的家庭平均人口数据:乾隆十八年全国的平均每户人口是4.7人,乾隆六年江苏江阴县是3.6人,乾隆四十年江苏溧水县是3.9人⑤。可见每户平均3.5人这一数据还是有一定代表性的。一般而言,家庭规模与其经济支持力是正相关的,小农家庭、尤其是中下层的小农家庭很难从经济上支撑一个过多的家庭人口。6个人口似乎是小农家庭临界点,一旦超过这一临界点,小农家庭就会析产分家。
就家庭结构来说,29户小农家庭中,核心家庭共14户,占到了48.28%;扩大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和其近亲组成家庭,也就是费孝通所说的扩大了的家庭有3户,占10.34%;直系家庭有9户,占31.03%;直系复合家庭1户,占3.45%;残缺家庭1户,占3.45%;单人家庭1户,占3.45%。从题本上留给我们的直观印象是,如果样本充分,复合家庭还是有一定比例的,而单人家庭和父母俱亡只留下未婚子女一起生活的残缺家庭比例非常小,因为很多单人家庭和残缺家庭都投靠亲友了,表中的3例扩大的核心家庭就是这种情形。我们必须承认,由于材料所限,上表的样本量过于小,无法说明小农家庭的真正结构,所以有必要参考其他研究成果。我们引用许檀和王跃生的两次研究的数据与本文的数据作一对比(表一):
从表一可以看出,本文的数据与许檀的数据差距较大,但与王跃生的两个研究有比较高的一致性。究其原因,一个是所研究的时段上较一致,还有就是在研究的地域范围上也较为一致。相对来说,许檀的研究在时段与地域上都不同,因此有较大的数据差异也是可以理解的。
二、小农家庭的佣工与佃租关系
本文对于雇佣关系中受雇一方采佣工一词。因为“雇工”一词在《大清律例》里专指与雇主有身份依附关系的雇工人,雇工人的雇主大都是缙绅仕宦,至少也是富裕农民,其主要特点是雇主与雇工有主仆名分。但本文中的雇主大多只是小农的中层,大多数雇佣关系的雇主属于大清律例里所谓的没有主仆名分的“雇倩工作之平民”,“虽议有年限工价,并非服役,彼此无良贱之分”⑥。
题本中共有57例记载佣工的情况,占全部527例的10.8%。对于佣工地域分布以及长工、短工情况,统计如下(见表二)。
从表中可以看出,长工与短工的比例是2:1。就地域分布来说,山东和湖北最多,各有8例;山西次之,7例;陕西再次之,4例;其余都是3到1例不等。同时还可以看出,华北平原山东、河南与直隶三省的佣工就有14例,而江南地区的江苏、浙江和安徽三省共6例,而且黄河流域的佣工比长江流域也要多。这一情形与黄宗智对华北和长江三角洲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黄宗智认为,华北基于佣工的经营性农场获得了一定的发展,而长江三角洲的经营性农场则没有发展起来⑦。从本文的佣工数据看,清代中期开始,两个地区的这种差异就已经初露端倪。
题本中佣工的原因,大部分是因为家贫,不得不以佣工为生。如例33,丈夫佣工,妻子乞讨为生;还有的以佣工抵偿利息,例343中,案件当事人借钱16千文,令其子在出借者家中帮工以为利息。有夫妻佣工于同一家(例105、163),有丈夫佣工,而妻子在家种地(例249),也有一边种自己的地,一边替人佣工(例133),还有小农有时佣工、有时行乞(例33)。有三例佣工于至亲家里,例183是妻弟在堂弟家佣工,例8的雇佣双方是中表叔侄,例320是女婿佣工于岳丈家。大部分雇佣关系都在邻近地方,也有两例佣工的距离则相当远,一是从湖北到四川佣工(例195),一是外出佣工三年,其妻无依,只得回娘家居住(例321)。可以说,我们在此讨论的小农家庭经济绝大多数都处于斯科特所谓的“生存经济”状态,任何一点“细浪”都会令小农家庭面临灭顶之灾⑧,命案案件中的当事人正是因为种种基于求生存的原因而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
从题本贴黄上看,雇佣关系应该专门立有文券年限,但未立文约的现象可能不在少数。有两例专门提到佣工的书面文约问题。例261中,李存义雇恭武魁赶驴脚,口头约定工银四两,没有订立书面文约。例203中,万介山雇施景山到家佣工,没有订书面合同约定雇佣年限,施景山向万妻胡氏调情被拒,万即斥逐,不令佣工,施景山即回家。似乎表明没有书面文约的情况下雇主可以随时解除雇佣关系(当然此处施景山有明显过错)。不过,这种平民之间的相互雇佣,雇主对佣工的约束力也是有限的,有三例说明了这种情况。例157中,吴德纲受雇于姻亲王元品家,王家幼婢走失,令吴找寻,吴不答应,王即称吴唆使逃走,吴争辩。例12中,刘士吉给杨九富佣工,支银做工未满而被刘父唤回家。例343中,白呢借堂姐夫戈约钱,令其子在戈家帮工作利,其子两个月后逃回。因为存在约束不足的问题,所以有的雇佣关系需要有保人,王大卜移居外县,就在当地人作保人的情况下才被雇佣(例86)。
虽然这些雇佣关系实际上没有主仆名分,但社会观念乃至清律有时将佣工的法律身分视同有主仆名分的雇工。例320中,韩大兴佣工于岳丈家,与其妻弟赵维甫向来交好,赵维甫在家宴请客人,以韩大兴属佣工不请其上桌,韩大兴自觉无颜,清算工钱到别处谋生。虽然谊属郎舅至亲,但雇主与佣工之间这个横亘着的鸿沟还是无法跨越。例443中,法律也认可雇主与佣工之间的主仆关系。黄六在族人黄钱家帮工,发现黄照在偷黄钱的鱼,当即走近捉拿,砍伤黄照致其毙命。刑部以黄六系黄钱雇工,有应捕之责。刑部主张佣工具有替雇主捕贼的义务,实际上是确认其中的主仆关系。换言之,作为纯经济关系的雇佣关系,在很多时候承载了超经济的身份关系。
题本对佃租记载最为含混,只有14例提到了简略的佃户情况。大概清律以刑律为主,对佃租之类田土细事不甚挂心。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伙佃的情况比较多,这可能与人口过剩的压力有关。伙佃的分配方式是令人感兴趣的,但只有一例提供了分配方式,不知其他三例是否也采用均分方式。伙佃者之间的关系,只看到了地域关系和姻亲关系,没有见到血缘关系的组合,当然这可能与样本量偏少有关。
三、房地的典卖找贴
田地与房产是小农家庭的主要财产,一般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典卖房地,而围绕典卖房地的找帖也多是因为生活无着的无奈之举。题本中涉及房地典卖的共有13例:5例典地(例19、103、122、266、354),其中前两例都在过了多年以后在其孙辈的时候回赎;4例卖地(例48、241、257、419),1例典房(例20),1例房地俱出典(例221),1例田房俱出卖(例204)。与典卖回赎相关的找贴,题本中也有三例(例48、257、272)。
我们对典卖回赎与找贴的分析将参照黄宗智先生的分析框架。黄宗智对清代的典卖回赎与找贴作过深入的研究,认为清代法律从强调土地永久所有权的前商业社会理想出发,偏向于为生活所迫不得已出典卖田地的小农家庭。虽然清律严格区分典与绝卖,但在雍正八年就专加了一例,规定只要未明确写明是绝卖,都视为典,允许小农回赎。这实际上保留了小农的无限回赎权利。不过,商品化的发展使小农经济的市场经济原则不断挤压前商业社会理想,结果导致乾隆十八年清律对那些没有明确是出典还是绝卖的契约规定了30年的回赎期限。对于回赎典卖土地是否应支付由于地价上涨而造成的市场价格高于原典价的问题,清律再一次站在了更靠近前商业经济逻辑一边,规定在出典的情况下,出典人支付原价,而不管市场价格有多高;但如果是绝卖,则出卖者得按市场价格支付⑨。
由于材料所限,无法得知题本中的卖是不是绝卖,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的分析,因为清代的出典与绝卖本身也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典卖的原因,一例是因为一对山东夫妻寄居四川,丈夫亡故,遗妻扶柩归山东缺少路费而将分受地契卖于他人;一例是不听父训,游手好闲而将分受山地卖尽;一例是为了还债而将田产变卖;一例则因难以度日而将田房出卖。还有一例卖地则与佃户纠缠有关:汪光银与父汪虔一认佃周和铃田八亩五分,两年租课未清,周和铃即将汪虔一所佃种之田三亩出卖。一例是兄弟之间的典地行为,还出现盗典现象:喻奇将分受园地典与胞兄喻亮,得价银三两五钱,喻奇随后又将园地盗典与别人。另一例中,田登赴关东谋生,其妻陈氏与田登无服族弟田钦私通,田钦诱令陈氏将田登地亩陆续出典,得钱143千。田登回转后控县讯究,官府饬令田钦之父赎还田登地亩。而从典卖房地的几例看,大多是将继承来的田房卖于同族亲属,这与田地的典卖常在家族之外进行的情况大相径庭。
典卖之后的回赎最令人感兴趣。例19中,杜日祖父有园地一块典于别人,后经杜日胞叔杜富倍价赎回改垦成田。例122是祖上早年出典田五升,子孙出银赎回。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两点:第一是回赎的时间。两例的回赎期限都经过了相当长时间,前者至少一代人,后者至少两代人,以一代20年计算,也经过了至少20~40年,可见无限回赎权是存在的。第二是回赎的价格。前一例的回赎价格是当初典价的两倍,但记载明确是出典,而非绝卖,按清律的规定应是原价赎回,但实践中并非如此。我们以为这有两种可能:第一,存在黄宗智所说的法律的“表达与实践的悖离”;第二,小农经济的市场经济原则在清代的实际生活中比我们所想象的要更加通行。
典卖房地常常会出现找贴情事。例48中,苏臻次兄在四川亡故,长兄将其应分地契卖作为扶柩路费,臻因外出未与列名,归家后即向买方找贴。例257中,陈歧周将受分水田五斗卖于胞兄陈歧鲁,田价交清已久。后来陈歧周因为年岁歉收,又向陈歧鲁找贴,陈歧鲁不答应。陈歧周就私自偷割陈歧鲁田内莜麦,致相斗殴而酿成命案。例272则是出典房屋找价。李六十四有父亲传下的瓦楼房上下两间,由其胞兄李盛发作主,先后两契作价银9两钱800文典与堂兄李更发。李更发将其楼下两间分给胞弟李春发居住,李六十四因度日艰难,又认为原典价过轻不合理,于是向李春发找价;李春发拒绝,并逼令李六十四回赎。从这几例看,找贴实际并不是要回赎房地,而是小农显示其对于房地的所有权的表达方式,以及小农对于典价与市场价格之差额的要求权。
还须注意的一点是,在关于典卖土地的材料中,有多处(例119、122、257等)涉及田产面积时,是以其田产量的石和升,而不是以面积的亩和分作为计量单位,而且这种现象在别的史料中也不鲜见。这与斯科特在越南观察到的以经常性的产量为标准而不是以土地面积来确定的情形是相类似的⑩,实际上也是反映了生存经济的特点。
四、小农家庭的财产均分
财产的诸子均分是中国小农家庭的一个传统。这一继承制度既是小农家庭的始点,也是终点。每个小农家庭从财产均分开始,又以分家之后的财产均分告终。同时,这一继承制度既是现实中的制度,也是理想中的制度。换言之,财产均分既是小农家庭的现实,也是小农家庭的理想;既维持了家族的和睦,也因各人对均分的理解不同而开启了小农家庭的无数争端。
题本中关于家族或家庭内的财产均分的有8个案例。从8个案例来看,在最初析产分家时,有4例(例66、119、122、425)明确记载是一次均分的。另1例(例260)也可以推断是均分的。此外2例(例389、500)是系列分家,家长先将长子分出,所以并未均分,结果家长去世后,长子就以分产不均为由,要求重分财产。剩下1例是次子出继,所以家长未曾分给;次子认为自己理应受分,投族众理论(例69)。可以说小农家庭对财产均分有高度的认同感,这实际上是斯科特所谓生存经济的一个内在的伦理要求。
在最初的财产均分之后,小农家庭迁移或成员死亡导致的人口变动使财产均分成为一个动态过程,经常面临调整的压力,家庭纠纷也常因此而起。例119中,蒋公华兄弟五人,产业均分。老三蒋公谨早亡,只遗一幼子;后来老四蒋公伯亡故,蒋公华第三子过继承受遗田九石和斗岭山地。后继子也亡故,蒋公华将其中三石田给老二蒋公美和老五蒋公赞均分,而独得其余田山。蒋公赞不服,欲种斗岭山土未得,于是寻衅,结果争斗中被蒋公华之子蒋孟学殴死。例122中,曾应贵之父兄弟六人,俱已分家,其祖早年出当田五升,六房公出银赎回六股分耕。后其中一房迁居贵州,其地被曾信也占种,曾应贵之父不服,强割其田谷物。从上述两例中可以看出,在生存压力的社会现实中,宗族中处于相对强势的一方倾向于将动态调整理解为不再适用均分原则,因而出现多占或独占的情况,而另一方则仍将动态调整理解为适用均分原则。
在财产均分的现实与理想相互冲突撞击之下,实际中的财产均分也呈现出多种样态。例425中,王均进与王均连是同父异母兄弟,前者是正妻董氏所生,后者是妾张氏所生。董氏因其夫在世时欠有外债,欲卖一部分田产还债,余产与张氏均分。张氏因有两子,主张三子均分。王均进心中不甘,酒醉后回家见王均连睡卧凳上,起意致死,以免与己均分产业,顺取菜刀砍死王均连。值得注意的是,董氏作为正妻,希望避免三子均分这种与己不利的分家方式,而主张由她和张氏进行均分。张氏则坚持三子均分,僵持不下之际,兄弟之间已经先开始同室操戈了;如果不出现人命案,也许会出现按照妻妾均分的样态也未可知。例66中,胡氏丈夫亡故乏嗣,只遗一女,其女已出嫁。胡氏过继夫兄之幼子为嗣,将田产二股均分,一授亲女,一授嗣子。此例值得注意的是,已出嫁的女儿也作为财产均分的一方,但宗族内包括嗣子都没有人提出异议。
财产均分并不总是常态,变异的情形也不少。如家长认为儿子不成器,先将其分出,而这种系列分家一般而言并不是均分,也无法做到均分。例389中,杭维恭之父前妻江氏生五子,江氏故,杭父续娶石氏。乾隆二十八年因长子杭维恭不听教训,杭父拨给田地将其夫妇分出另居,22年后又将分剩田亩、房屋一所分给四子各自度日。父故后,杭维恭以分产不均,屡向吵闹,继母两次令其余四子公给银地草房,杭立据永不再吵,旋又将田房变卖,花费一空,又与吵闹。例500中,秦遵法因其义子秦进财儿游荡,邀秦文英酌给其地六亩四分并银10两,分居另度。秦进财儿随赁房居住,将地亩银两花费。后秦遵法病故,亲子秦刘八儿幼弱,秦进财儿希图重分家产,往控于州,结果州断令不许重分产业。两例都表明,小农家庭出于整个家庭的生存考虑而被迫进行不均分的析产分家,但一旦家长亡故,财产均分再度成为小农家庭的矛盾焦点。
五、小农家庭的女性经济角色
服制命案中的一些材料表明,在人口过剩的压力下,女性在小农家庭中的经济含义甚至多于男性。这在小农家庭因为夫或妻一方亡故而进行家庭重组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态度上表现得尤其明显。有两例中的情况最能说明问题,前者张氏前夫亡故,再嫁郝法,张氏屡欲接养与前夫所生的二子,郝法坚拒不允(例31);后者顾滔续娶徐氏为妻,徐氏也带有前夫二女到顾家抚养,顾滔答允(例116)。顾答应的原因是二女由他任从婚配,可以从中得到财礼。后来,他把长女出嫁,得财礼银6两;不久,因家贫难度,又瞒着徐氏将次女卖为婢,得身价银10两。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辨析:按照恰亚诺夫的家庭人口周期理论,家庭人口中劳动者和消费者比例是决定小农家庭经济中最重要的因素(11)。如果两个男性和两个女性都未成年,则这两个男性与两个女性的作为消费者对于恶化家庭劳动者与消费者比例来说并无不同,从经济角度考虑不应接受两个女性而拒绝两个男性;如果两个男性和两个女性都已成年,那么一般来说,两个男性比两个女性对改善家庭的劳动者与消费者比例肯定更有利,更应该接受两个男性而拒绝两个女性。那么,为什么事实恰好相反呢?我们认为原因有两个:一是相对于土地稀缺而带来的人口过剩压力,使家庭的劳动者与消费者比例的改进并不总是具有吸引力,因此面对内卷化的小农家庭经济,恰亚诺夫的家庭人口周期理论的解释力也相对有限。第二,更直接的原因是两个女性任从婚嫁,小农家庭可以得到在近期更为直接的经济收益。毕竟对于处于生存压力下的小农家庭来说,财礼收入是直观可见的确定收益。
除了上述一例,题本中对小农家庭婚姻中的财礼记载了确切金额还有六例,其中最多的是银72两(例182),其次是24两(例98)、14两(例40)、10两(例525)、1两(例511)和钱26千文(例250),其中的差距相当大。与财礼相关,小农家庭在自身没有适婚女性以获得财礼的情况下,也试图利用家族中适婚女性的嫁娶而获得经济收入,其手段一般是充作媒人或主婚,劝嫁或强嫁家族中的守寡女性,这类记载在题本中比较普遍。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还有将家族中的女性谎称自己守寡儿媳而强行出嫁的。最典型的是例525:王顺病故,寡妻辛氏守节。王顺妹夫王元锡希图媒银,屡向辛氏劝嫁。最后辛氏同意改嫁,王学宜令王学墩主婚,财礼银10两,二人各得银5两,王元锡充作媒人得媒银2两。
童养媳也是题本中提到较多的现象,学者对这方面的论述也较多。黄宗智指出,自耕农通常遵循一般的婚姻习俗,而长工多无能力娶妻,或者只能娶个童养媳。但在整个冀鲁平原童养媳并不普遍,甚至比较罕见,赤贫的村民,似乎不娶妻的多于娶童养媳(12)。从刑科题本的情况来看,童养媳的现象并不罕见。费孝通称童养媳为“小媳妇”,他提供一个数据:在已婚的439名妇女中,婚前是小媳妇的有74人,占17%;在未婚妇女中,有小媳妇95人,非小媳妇149人,占39%。平均起来,每2.7户就有一个小媳妇(13),这个比例是很高的。黄宗智与费孝通所依据材料的在时间都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但童养媳的比例相当悬殊,似乎江南一带童养媳现象要比华北远为普遍。刑科题本中共提到了12例童养媳的例子,从地域范围作一对比是很有意思的(见表三)。从表中看,与费孝通和黄宗智二者的观点是一致的,江苏的童养媳比例相当高,而且江苏一省的命案件数40例,就有4例中有童养媳的情况,占了10%的比例。从表中,我们似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长江流域的童养媳的比例显然要远高于黄河流域,达到了3:1。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费孝通先生对苏南一带童养媳较多的解释是经济原因,认为这种制度是在经济萧条的时候产生的,一旦经济条件恢复正常,传统婚姻就会取而代之。太平天国运动之后,也曾流行过小媳妇,因为太平天国运动之后是普遍的经济萧条(14)。我们能接受经济萧条会加剧童养媳现象增加的解释,但是问题在于,费先生的解释无法解释刑科题本中的情况。因为题本的数据表明,江苏童养媳的比例在清代号称康乾盛世的时期就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可见并不是经济萧条时的暂时现象。而在刑科题本涉及的时期内,江苏尤其苏南在全国的经济状况是居于前列的,经济萧条的解释似乎缺乏说服力。我们认为答案主要不在经济是否萧条,至少经济萧条不是答案的全部;答案在于,江苏尤其苏南一带小农家庭经济的结构。苏南一带家庭棉纺织业与缫丝业的发达,童养媳成为小农家庭经济中重要的劳动力,因此虽然有费孝通先生所说种种的缺点,童养媳现象还是相当流行。对于这一点有间接证据可为佐证。资料表明,长江三角洲一带在20世纪30年代有27.1%的耕地种植棉花,而同期河北和山东的比例只有10%和6%(15),棉花的种植面积比例与家庭棉纺织业之间的关系显然是正相关的。黄宗智引用的卜凯的资料还表明,在“长江稻—麦”区,妇女承担19.1%的农活,而北方妇女只承担8.5%,略大于二与一之比(16)。基于此,似可再进一步推论,可能因为长江流域的女性在小农家庭经济中的作用更大,所以童养媳的比例要远高于黄河流域。
六、结论
刑科题本中的命案当事人之所以身陷命案,最主要是因为贫困。正如马歇尔所说的那样,“穷人的祸根是他们的贫困”(17),贫困是小农家庭最主要的敌人,生存经济是小农家庭经济的主要特征。佣工、自耕与租佃结合、典卖房地与回赎找贴、财产均分、婚嫁财礼和童养媳等小农家庭的各种制度安排,实际都是为了增强小农家庭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也是在巨大生存压力下的一种近乎本能的反应。
本文所使用的刑科题本中反映的基本上是小农家族和家庭内的社会经济关系,就发掘的材料看,本文揭示的小农家庭经济之面相与经典文献中所展示的更恢宏壮阔的小农经济图景,还是有其高度一致的地方,诸如佣工的地域分布、房地典卖、找赎与找贴等等,都与经典研究有一致的地方。这种一致性也表征了小农家庭经济的一般特征。
同时,本文也从材料出发开掘出了一些关于小农家庭经济的新图景。将小农家庭作为研究视角,使我们必须关注小农家庭的规模及其人口构成,这是经典研究所忽略或者较少涉及的。同时,由于经典研究大都将关切点聚焦于小农家庭的生产功能,所以对小农家庭的财产均分基本没有涉及。对于女性在小农家庭内的经济角色,经典研究同样集中在其生产功能上,而对诸如婚嫁财礼和童养媳等女性的非生产功能较少关注。本文在这些方面初步勾勒了一个大致的轮廓,并据此提出了一些新的解释:在小农经济内卷化压力之下,恰亚诺夫的家庭人口周期理论的解释力相对有限;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小农家庭经济结构之间的差异,决定了童养媳比例的不同。
注释:
①具体时间和省份,参见郑秦、赵雄主编:《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本文未注明出处的资料都出于该书所选的刑科题本。下文引用该书个案材料,只注明在书中案例序号。
②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页。
③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71页。
④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页。
⑤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38~139页。
⑥《喀宁阿等奏议改“雇工人”条例折 乾隆五十一年四月六日》,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一辑),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0页。
⑦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章。
⑧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⑨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68~72页。
⑩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东南亚的反叛和生存》,译林出版社2001版,第60页。
(11)A·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1章。
(12)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66页。
(13)(14)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9、39~40页。
(15)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2页;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0页。
(16)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6页。
(17)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1,第25页。